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我国证据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如何举证、举证的方式和标准,以及法院如何依据证据作出判决等一系列内容。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是我们理解和应用证据法的基础,下面我们就对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论。
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证据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在举证责任、证据采信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证据采集和提交过程中,要求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真实可靠的证据。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经过程序合法的采集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证据公正性原则证据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过程中,要求法院必须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还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获取的便利,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4、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也有义务在证据不足或者有争议的情况下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审理。
证据全面性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采纳并综合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能片面、偏颇地审理案件。
只有依据全面的证据审理案件,才能尽量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证据法的内在逻辑联系上述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证据法中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证据合法性原则和证据公正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而证据公正性原则则要求法院在证据采信和审查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这两个原则共同约束,可以有效避免违法证据的使用和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的情况出现。
证据法学-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二、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根据自己的 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内心的确信(心证)”是指事实裁判者在认定事
实时应当达到的认识程度或认识状态。
在证明标准层面上,所谓“内心确信的心证”首先
是指裁判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确信其为真的 主观心态;其次,裁判者心证的内容是法官主观上 视其为真与思想、自然和经验规则的统一;再次, 心证的对象是事实主张的真相。
练习案例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挪用资金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12
日,被告人刘某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某将三晋 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上,10月16日 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内, 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 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某提取成现金。另查明:福 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 简称晋中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 人刘某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 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 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有以下 三方面的含义:
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 定事实。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二、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上的体现
与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不同 的是,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侧重于规范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权力的诉讼主体。
此外,随着被告人、被害人诉讼地位逐渐提高,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防止被告人、被害人滥用证据 方面的诉讼权利也具有积极意义。
3.只有亲自参与法庭证据调查的法官才能参与 本案的裁判活动,而且,从事法庭审理的法官须 自始至终地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如果在审 理过程中更换迫不得已必须更换法官,原则上应 当重新进行原来的法庭审理活动。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2022秋国开(新疆)《证据学》形考任务题库

返回测试第一讲证据法的基本原则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
单选题(20分)20分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自由心证原则2.定罪权只能由()统一行使。
单选题(20分)20分人民检察院监察委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3.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这是证据法的()。
单选题(20分)20分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4.直接言词原则由()合并而来。
多选题(30分)30分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判断题(10分)10分错误正确返回测试第二讲程序法定原则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定原则。
多选题(20分)20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监察机关2.国家应当保证与证明有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治化。
判断题(20分)20分错误正确3.程序法定原则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4.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严格加以遵守的规则。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5.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返回测试第三讲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单选题(20分)20分证据言词观念法律2.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单选题(20分)20分•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指的是证据的()o 单选题(20分)20分排他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4.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多选题(30分)30分明白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确立事实、证明主张、解决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争议与发展等方面。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真实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法庭应以真实记录事件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庭会接受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不同类型的证据来确立事实。
2.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应当公开审理,以确保公众的监督和表达诉讼权益的机会。
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了解他人提供的证据,并提出质疑和反驳。
3.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保了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获取证据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不得违反他人合法权益。
法庭不接受非法获取的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财产权益等。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整体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勘验等多种证据类型。
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争议与发展1. 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互联网时代,很多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
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相应的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证据保全是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的保存和防止证据灭失。
证据保全程序的完善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4. 证据规则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证据规则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法律界和学术界对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探讨是必要的,以使证据制度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证据法基本原则

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证据法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需要遵循一系列证据法基本原则。
一、证明责任原则证明责任原则指的是,谁主张什么事实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必须举证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或者事实;被告必须举证自己辩护的内容或者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好举证责任,则其所主张的权利或事实将无法成立。
二、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指的是,在判断一个事实是否成立时,需要考虑该事实所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充分、可信。
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尽可能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和鉴定。
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指的是,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合规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能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任何非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在外。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盗窃来的物品作为证据。
五、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保障公正、公平。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并且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时还需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防御权利和听取意见权利。
六、自由裁量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指的是,在判断证据是否成立时,司法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并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对同一份证据作出不同的判断。
七、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司法人员不受政治压力、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并且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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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
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
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
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
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
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
大家知道,从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仅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大都制订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而且一些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区县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有关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之间极不统一,有的甚至在同一省市内部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证据规则都不一致,这就会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
比如,我是一个外地当事人,我根本不了解本地法院的证据规则,打官司就可能吃亏。
所以“证据规则”的制定至少在法院内部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是必要的。
但是,我认为,仅仅只是制订司法解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着手制订证据法。
这些年我一直大力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开展证据立法的工作。
我认为,司法解释是不能代替证据立法的。
理由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证据规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在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出台,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暂时不能出台的情况下,采用司法解释制订《证据规则》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来说,恐怕还是要有专门的证据法,或者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来解决。
因为《证据规则》它涉及人们的基本民事权利,也涉及到基本的诉讼程序问题。
证据规则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的问题,例如,在诉讼的哪一个阶段可以提出新证据,是否可以在再审阶段提出新证据,并发动再审程序等。
再如证人、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障,这些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证据规则不仅仅是要确立一些诉讼活动的准则,更重要的是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基本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这些都涉及到民事基本法的范畴。
因此只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而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确认。
第二,大家知道《证据规则》的很多内容是现在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尤其是一些规则改变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我不否认,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则确实需要修改,所以,在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之前,某些规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合理的地方。
《证据规则》是不是可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呢?修改肯定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很多学者也就这些合理性的问题都作出了很好的解释。
关键的问题在于,能不能修改。
比如,关于举证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可以随时提出的规定的重大突破;审前交换证据、专家证人、当事人申请鉴定人等的规定也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由于实际需要,我们要把这些规则制订出来,但是制订出来之后,怎么执行就是一个问题。
比如说,我就经常听到有的律师说,在法庭上,一方举出了某个新证据,对方提出说,根据司法解释已经过了举证时限,该证据无效。
举证的一方说,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应该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因为《民事诉讼法》采取的证据可以随时提出的办法,坚持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样就在法庭上双方都有依据,这叫法官怎么裁判呢?法官能够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只能适用《证据规则》呢?法官也没有办法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定。
第三,民事证据规则是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既包括诉讼,也包括仲裁、调解等。
在仲裁过程中证据规则的使用亦是非常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怎么能适用于仲裁活动中呢?还要看到,证据规则也具有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它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提供了可预期性,使当事人清楚采用不同的证据形式定合同、立遗嘱将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进而预防纠纷减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显然不能为民事主体制定行为规则。
总之,在立法程序启动较慢、法律修改极为困难、立法解释极少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该司法解释,其积极意义不可低估。
但司法解释的出台,应当成为证据法制定和颁行的催化剂,而不应当成为法律的替代品。
为此,我们呼吁,应当尽快制定并出台证据法。
但是,民事证据法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制订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民事证据法,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模式制订,现在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的人主张应该采取统一的证据法,把民事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放在一起统一规定。
有的人主张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证据制度,因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我认为从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来说,与其将民事证据法放在程序法不如将其放入实体法。
理由主要是:第一,如果将民事证据法放在民事诉讼法里面作出规定,那么,它没办法在民事诉讼法的各个部分规定,而只能集中规定。
因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可能涉及证据问题,而不能把证据分解成支离破碎的规则放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中。
可一旦将关于证据的规则集中规定之后,又使民事证据法在民事诉讼法中显得过于臃肿庞大、极不协调,从立法技术上看也是不合理的。
大家想想民事证据法这么复杂,如果放在民事诉讼法中,将来在民事诉讼法中成为一个大肚子,光证据法就成为一大编,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部分也不协调。
第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久,民事诉讼法短期内可能不会作大的修改,如果我们现在要把证据法不管是放在民事诉讼法还是放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去,直接会导致这两部法律的作“伤筋动骨式”的大修改,甚至是重新起草。
更何况民事证据放在刑事诉讼法厘里面肯定是不恰当的。
第三,民事证据法和民法有着天然的联系,大家可以看一看法国的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还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有很多涉及到证据法上的规定。
如果将民事证据法作为一个整体规定在民法典中,则可以把它放在分则中加以规定,这样也可以实现证据法与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法的协调一致。
为什么民法里面可以规定证据规则,我曾经请教过搞证据法的学者,他们提到这样几个看法,我觉得是有道理的:一是,有关证据的形式和法律行为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使用证据可以说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解决纠纷而服务,就是说在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而解决纠纷,可以说对纠纷的解决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证据本身也可以用来规范、指导当事人所从事的一个法律行为,比如说在法律里面明确规定,哪一类法律行为应当采用法定形式并把法定形式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达到了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
大家提到合同法上对合同形式的效力或者说法定形式的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中一种就是认为合同形式具有证据的效力,实际上就是法定形式取得了证据的效力。
这就进一步说明了证据在对规范行为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实际上与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不可分离的。
《民法通则》中有大量的条文用来规定特殊侵权,但是这个特殊侵权中所谓的“特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特殊在行为上。
如果对这一点你不能够很好的了解,要想深刻的研究侵权的或者说特殊侵权的规则,我觉得很困难。
证据和合同也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也涉及到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怎样举证的规定,这就说明它和违约责任是不可分割的。
三是民事责任最终都要靠证据来支撑的。
能不能打赢官司关键还是要看证据是否充分。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据规则是介于主体和程序之间的一个制度,或像有些学者所讲的是一种从实体到程序、从程序到实体的联接的桥梁。
我觉得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
有大量的证据规定是民事的规范,把它放在民事里面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又不能否认,它和民事程序规则还是有区别的。
单纯将证据规则放在程序法里面,我觉得也不是特别的确切,因为它毕竟有许多不同于程序法的一些东西,而且和实体法规则也结合得非常密切。
我国的证据法,要真正的深入研究的话,恐怕需要有很好的程序法功底,也要有非常好的实体法功底。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证据法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需要各个学科的学者共同研究,那种认为,证据法只能由搞民法的人或者搞诉讼法的人来研究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就此举证,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不仅要有反对的一方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实体法对反证的一方所要证明的事实是严格限定的。
对于被告反证证明的内容,并不是说没有任何限制,也不是说证明自己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就能免责。
如果这样的话,被告就会轻易被免责。
比如,被告说自己已经把狗拴好了或者让人看住这只狗,我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这样的反证显然不能成立,因为他只要轻易证明自己尽到注意义务而免责的话,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民法通则》第127条对作了严格限制:对被告反证证明没有过错的事由,主要限制在两点上,一是,被告证明原告的损害是由原告自身造成的,比如原告挑逗被告的狗;二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第三人解开拴狗的绳,让狗咬伤原告。
曾经有一个案例。
原告到被告家里逃债,被告养了一条狗,拴在大门边上,被告的邻居要带这只狗出去遛遛。
刚揭开绳子,这只狗就突然扑向原告并咬伤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