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50761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现予公布。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一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基本型(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二条各类卫生院的基本任务、服务功能和科室设置应符合《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及基本任务、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合理确定。
1、基本型(无床)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
依据《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科室设置要求,基本型乡镇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
基本型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表表1科室预防保健用房诊室抢救观察室门诊手术室注射室妇科及检查室挂号收费值班中西药房含库化验室X光室功能检查室病房合作医疗管理综合会议室廊及门厅合计间数3 3 1 1 1 1 1 2 2 2 1 4 1 2 1 26面积M2 45 45 15 15 15 15 15 30 30 30 15 60 15 30 125 5002、一般型(20床以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
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千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按辖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总数1:3的比例掌握,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30张左右,最多不超过50张。
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按每床45-50平方米计算。
二、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淮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

前言《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定了建设标准。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浙江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卫生厅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二节门诊用房………………………………第三节住院用房………………………………第四节放射科用房……………………………第五节检验用房………………………………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第八节药房……………………………………第九节辅助用房………………………………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达标评审标准试行

县级综合医院达标建设评审标准(试行)
备注:县级综合医院达标评审标准(试行)总分为1000分,600分达标
县级中医医院达标评审标准
备注:总分值为100分,低于80分为不达标,80以上(包括80分)为达标.
县级妇幼保健所(站)达标评审标准(试行)
县级妇幼保健院达标评审标准(试行)
说明:1。
总分100分,80分以上为达标;
2.面积达标为必备指标,面积不达标一票否决。
乡(
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标准(试行)
备注:1、总分值为100分,低于70分为不达标,70—80分为基本达标,80分以上为达标.
2、每项累计扣分以该项分值为限。
村卫生所达标建设评审标准(试行)
备注:1、总分值为100分。
低于70分为不达标,70—80分为基本达标,80分以上为达标。
2、每项累计扣分以该项分值为限。
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新

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磁县卫生信息网2006-4-4 8:53:32 双击自动滚屏改变文字大小:大中小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一)建设规模乡(镇)卫生院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和当地卫生服务需求设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建设和基本装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1、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0床、11-29床和30床以上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50床。
建设标准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乡(镇)卫生院功能分区合理,环境整洁、安静、绿化、美化、净化;对医疗污水、污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卫生学标准;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环境安静;业务用房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2、设备配置标准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器械装备,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疗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科室设置乡(镇)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
1、一般卫生院的科室设置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设有独立的防保科;有条件的可设置五官/口腔科;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观察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手术室、产房、理疗室、中药炮制室、煎药室;③其他科室可根据需要设置。
2、中心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在一般卫生院科室设置的基础上,增加设置五官/口腔科、手术室、产房、理疗室。
(三)人员配备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含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医技及管理、工勤等所有在编人员)配备合理,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服务人口和工作需要相适应,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8月26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第六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配置,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设备配备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又分为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
其科室和床位设置、业务用房面积、人员配置及主要设备配备的具体要求如下:一、中心卫生院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
3、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
应有符合标准的手术室和产房。
4、防保站有独立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㈡、床位设置按每千服务人口(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辐射乡镇人口)0.2–0.3张设置;但原则上平原地区不超过60张,丘陵地区不超过40张, 山区不超过30张。
床位数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㈢、业务用房建设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0-55平方米/床。
㈣、人员配置1、人员按每床1.2—1.4人定员。
其中, 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占20-40%,最少不得少于3人。
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应增设相应人员。
2、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0.5左右,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3、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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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
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
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
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2008北京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