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关于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关于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关于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法官制度历来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

法官制度包括法官资格、法官的权利义务、法官选任方式、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等。

现在担任中国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的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权利包括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等等。

对法官的惩戒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现在的法官制度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现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发展势头,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制度实现了法律化,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法官资格的考试制度,杜绝了选任法官工作的随意性。3、建立了法官培训体系。4、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考试,选拔了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为探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审判权于法官进行了尝试。

但是我国的法官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首先,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不够高。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许多专业能力及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后来,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设立了法律业大,有的分校在后期还与大学联办了自考考试,为法院确实培养了一批人才,法官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由于师资、学习的时间等因素限制,业大、函授等毕业的学员其文凭与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现在通过司法考试等,更加严格地把握了对法官的选任,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其次,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政工、后勤、甚至法警都有审判员。审判职称并不是根据审判职业之需,而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分配给了法院各个岗位的人员。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体现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预上,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这些管理方法与行政管理如出一辙。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再次,法官的待遇和正常晋升得不到保障。日前,地方各级法院由地方领导,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受地方控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正常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难以得到保障。法官的职务迁升,特别是院领导职务的迁升去留,受当地党政机关的掣肘,无法避免审判案件时来自外界的干扰,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为此,我们对我国的法官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明确法官独立原则

按照西方法学界的观点,司法权不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则不会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是独立的司法。纵观法治国家,其重要的标志就是有独立的司法,司法制度的独立包括法院审判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两个方面。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多数人对法院独立表示认可。但对此规定仅理解为法院审判独立,否认法官独立,是理解上的偏差。从审判工作的规律看,没有法官个人的独立,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也影响了审判效率。所以,法官独立原则的明确很重要。

二、改革法官任命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官任命制度,除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外,副院长、庭长、审判会委员、审判员(法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世界各国的法官任命制度各不相同,但宗观法制完善国家的法官任命规定,其规格都是较高的。改革我国法官任命制度不需照搬国外规定,但可资借鉴。法官任命制度,应在宪法及法院组织法中予以明确,以更好的突出法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增强法官的荣誉感、责任感,确保法官个人独立和法院审判独立。

三、严格法官选任及任职条件

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的,法官不仅在于公正裁判案件,还要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因此,选任法官要高标准、严要求。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的主要是学历条件,目前增加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官任职的条件。但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领导左右,在任命法官,特别是安排院领导中并未严格执行。再之,没有实际司法工作经验的限制。由于任职资格规定不严,现行法官任命条件还远远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法官的要求。因此,完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除规定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外,还应规定有一定的司法工作经验,并需通过法官资格考试等条件。这样,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法官。

相信在国家政府以及所有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的法官队伍讲更加优质和强大,法官制度也讲不断向合理完善的方向发展。

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研究(一)

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研究(一) 法官助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中具有承上启下关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法官助理制度予以了肯定,随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几个具有地域代表性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三家法院作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其中一家就是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笔者拟从该院的具体实践出发,以理性的视角,对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和研究。尽管有“窥一斑以见全豹”之嫌,但“解剖麻雀”也是一种研究方法,期这种“以点带面”的研究和思考能对全省乃至全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实践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东西。 一、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 这是研究法官助理制度必须首先要搞明白的一个问题,即在新的审判组织模式中,法官助理到底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够对法官助理制度作更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 (一)国外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 法官助理制度,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按照法院的级别不同可以有1-4名法官助理,并配有秘书、和书记员,其中法官助理与法官业务联系最为紧密,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在法国,虽然没有法官助理这一职位,但法院却有着数量可观的司法助理人员,其分工更细,包括书记官、送达执行官、司法鉴定人、秘书、社会工作者、顾问律师等等。 在德国,承担法官助理职责的是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务员,其基本职能也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 各国法官助理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称呼不一,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事务。 (二)国内关于法官助理性质的几种观点。 由于我国引入法官助理制度的时间不长,司法实践也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对法官助理的定性还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改革中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究竟是一个什么定位,认识上有诸多分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体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法官助理有权论,一种是法官助理无权论。有权论中,又细分为有完整的审判权和无审判权但有调解权两种观点。推行有权论的法院,在实践中直接将助理审判员更名为法官助理,或将竞选职业法官落选的审判员调整到法官助理岗位,法官助理享有一定的裁判权或调解权,法官助理在调解书上署名。关于无权论,也有两种不同的认知,一为法官助理既无审判权也无调解权,一为法官助理可以主持调解,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也即无署名权。 (三)京口法院关于法官助理的定位。 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的精英化确立了法官在新的审判组织中的中心地位,在这一组织模式下,法官助理只能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挥下开展工作。在关于法官助理有权还是无权的争论中,京口法院的改革者们在确认“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一审判组织模式中法官助理没有审判权,只是法官法律事务的助手的前提下,根据法官助理的来源身份不同,区别确定法官助理的调解权和署名权。该院规定法官助理不行使审判权,但具有主持庭前调解的职责,调解书必须得到主审法官的确认,由法官签发。也就是说,法官助理的调解权来源于法官的委托,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法官助理对法官的一种依附。对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也即调解书的署名权问题,该院针对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授权:一是对于原是助理审判员身份担任法官助理的,可以在调解书上署名;二是对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的,只能以法官的名义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上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 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省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为顺利、有序地进行试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员分类管理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缓解审判力量短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的,以《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

法院的《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建立和试行新的审判组织组合模式,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改革方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切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把握好改革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必须立足于我省基层法院的实际,合理借鉴已经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法院的有益经验,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切合实际。 (三)坚持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基层法院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既不能无所作为,等待观望,也不能盲目冒进,急于求成。 三、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目标和任务 在试点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为今后在更大范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及今后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具体任务是在审判组织中设置法官助理职位。在新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中,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专门协助法官承担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不享有裁判权。

江苏法官员额制考试出题与评分情况说明

江苏法官员额制考试出题与评分情况说明 全省首次法官员额制考试已经结束。根据省院政治部要求,本次考试采用根据给定材料撰写判决书的闭卷考试方式进行。为了让选择参加民商法考试的同事们了解采用“微型卷宗”式试题的目的、各考点设置的理由以及评阅试卷的思路,就出题与评分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采用“微型卷宗”式试题的目的 对通过司法考试、具有三年以上审判经验的助审员而言,以一纸试卷来考察法官各项能力难以完全避免片面性。完全考法条记忆,或者完全考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更适合作为考察在校学生知识掌握水平的方法或者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准入门槛,用来考察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却整日案牍劳形的法官则不甚客观公平;案例分析、或者以给定案例条件撰写裁判文书的形式,虽然能够考察法官的裁判思路,但审判实务中从来不会有一份已经被准确归纳的现成事实放在法官面前,供法官轻松判断,这种考试方式难以反映出法官证据分析、事实归纳能力以及审判经验丰富程度。 让试题形式尽可能接近法官日常工作样态,可能是相对比较合适的考试方式。而根据卷宗材料撰写判决书,正是法官每天的重要工作内容,能够比较充分地展现法官的基本功。因此,我们设计了包含起诉状、答辩状、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庭审笔录在内的“微型卷宗”,将撰写一份判决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分散在卷宗里,让法官象工作一样完成考试。 二、考点设置的思考及评分标准 一是考察法官对诉辩意见的归纳意识。对诉辩意见进行适当归纳,是一份有质量的判决书基本撰写要求。 试卷案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出的主张可以被概括为四点:(1)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份收割机买卖合同和保证合同;(2)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3)被告未在履行期内交付标的物,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4)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被告一提出的答辩状虽然很长,但概括起来只有三层意思:(1)认可原告提出的前三点事实;(2)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标的物与他人共有而他人反对交付;(3)请求调低违约金。 被告二的答辩状只提出了两个主张:(1)主合同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并导致从合同无效;(2)即便从合同有效其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中国社会保障现状与不足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121308143 戴振伟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持社会秩序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之一。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取得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善,诸多问题存在其中。随着祖国经济的腾飞,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正确认识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大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和不足;建议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1978年不仅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特别的一年,而且也是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扭转中国的混乱正太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条件。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种待遇特殊的退休制度——离休制度由此建立,并于一般退休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的退休养老制度。而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跳过的《中华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思考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思考 世人对中国教育现状,众说纷纭。中国教育模式形成已久,并不能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但事实确实,中国教育现状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现状一:教育商业化、功利化。 从古代文人考取功名以图走上仕途之路,到如今我们把“教育”与将来的工作、收入、生活、居住条件等紧紧联系在一起,十年寒窗为的不过是以后有一个优越的生活。我相信,90%以上的人都是这样想。以致于如今的教育愈加趋向商业化、功利化的方向。而许多学校,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致力于追求虚名,以图在各大“排行榜”上图的一席之地。许多学校并不专心于学术教育,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学生升学率,提高学校知名度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在微博上透露自己对学生的要求——40岁时如无4000万身家,不要来见我。另外,云南大学副教授尹晓冰开50多万宝马去上课,是3家上市公司董事,他在全国性的研讨会上提醒同行:做好教学是基础,但把精力都放在教学上,是“毁灭自己,照亮别人”。两名教授的言论也让我们看到中国教育功利化的现状。大部分教授只注重发表了论文的数量,而并不注重质量,一味的敷衍授课、课题蒙混,而学校重金“收买”高分学生更是层出不穷,教育这块本来让人敬仰的“圣地”逐渐沦为追名逐利的市场。 学生求学的功利化以及学校办学的功利化使得整个中古教育日趋商业化、功利化。 现状二:教育不公平。 经柏龙教授曾在一次采访中说中国教育存在着十大不公平: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的不公平;重点学校教育与一般学校教育的不公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不公平;男童教育与女童教育的不公平;优等生教育与后进生教育的不公平;升学教育与就业教育的不公平;关注知识与关注能力的不公平。 我所说的教育不公平主要是指教育区域不公平跟师资分布不均的问题。对于中小学而言,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法官助 1 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但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因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职责分工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并未完全实现其理论上的优越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的定位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也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对法官助理的定位还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改革中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究竟是一个什么定位~认识上有诸多分歧。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很多法官助理仍然从事书记员的各种工作~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权限在实践中难以划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助理岗位职责意识的提高。 2 2、法官助理职责的划分欠缜密~职责过于繁杂。一些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规定为除参与庭审裁判案件及开庭记录装订卷宗外的几乎工作。这种划分的益处在于~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法官可以从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将大部分精力用于案件的思考和法学理论的研究~使法官能够专司裁判。但这种规定也存在问题:这样的职责划分~片面的夸大了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职责象一个大口袋~法官和书记员职责中装不下的都装到了法官助理职责中~法官助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_拜荣静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 拜荣静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再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并提出了部分配套措施,而且试点法院也纷纷展开了员额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员额制符合司法运作的一般规律,其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的推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尚未全面展开,其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问题的产生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要抱着积极应对的态度,支持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预案,未雨绸缪,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 作者简介:拜荣静(1971—)男,河南孟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6)02-0055-08 收稿日期:2015-11-21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推行法官员额制符合审判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均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就明确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并在此后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的文件,只是员额制改革始终未能实质推进和全面展开。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履职法院做了大量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机理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法官员额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将各个法院法官人数固定化,使其专职行使 ●司法改革专题 特约主持人:陈瑞华 ?55?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中国目前教育现状分析和思考

关于当前教育现状分析与思考 教育是一个国家最大的基础工程,需要国家的巨额投入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个工程没有搞好,就培养不出有信仰、有道德、有理想且身心健康的人才,没有人才何谈民族振兴、何来国家富强。教育所输送的人才不仅关系到国家其它投入的产出效果与效率,也是社会资源和国家潜力的核心成分,一个国家亏待了教育就是主动放弃了这个国家的未来。 可以说,中国近六十多年来的教育,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教育所培养的人的综合素质决定了当今国家与社会的面貌,即国家的信仰与国格、社会的道德与秩序、民族的个性与未来。中国教育现状与建立文明强盛之国家以及和谐安康之社会对教育要求的差距非常明显,三言两语讲不清,百语千言道不明。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从根本意义上讲就是教育所造就的人才这一首要国家资源之间的竞争,人才的内涵不仅仅是拥有科技文化知识与基本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能够提升国家文明、民主与法治所必须的符合人文人道精神

的信仰、道德与理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教育体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在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累累硕果,人们对先进文化的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体制问题层出不穷,严重束缚了人才自由全面的发展。教育体制问题亟待解决。 一、教育的不公,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几十年来,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就是这投入不足的经费,又把重点放在了城市,城市又放在所谓的重点学校和大学。整个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薄弱,校舍、师资、设备、经费问题,长期以来制约着农村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但仍是杯水车薪、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问题。全国农村学校的危房一直是各地方政府的一个心病。 二、学生的课业负担问题。 中小学生在校时间长,课后作业多,学习压力大,这在中国大多数学校是普遍现象。我们仔细分析,素质教育在中国提出和实施已有十多年,减轻学生心理和生理负担的口号喊了十多年,为什么学生的书包还那么重,学生还有做不完的作业,考不完的试,如果说完全是因为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观念还没有转变,或者教育教案改革力度不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中国目前教育现状分析和思考

关于当前教育现状分析与思考 教育就是一个国家最大的基础工程,需要国家的巨额投入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个工程没有搞好,就培养不出有信仰、有道德、有理想且身心健康的人才,没有人才何谈民族振兴、何来国家富强。教育所输送的人才不仅关系到国家其它投入的产出效果与效率,也就是社会资源与国家潜力的核心成分,一个国家亏待了教育就就是主动放弃了这个国家的未来。 可以说,中国近六十多年来的教育,尤其就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教育所培养的人的综合素质决定了当今国家与社会的面貌,即国家的信仰与国格、社会的道德与秩序、民族的个性与未来。中国教育现状与建立文明强盛之国家以及与谐安康之社会对教育要求的差距非常明显,三言两语讲不清,百语千言道不明。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从根本意义上讲就就是教育所造就的人才这一首要国家资源之间的竞争,人才的内涵不仅仅就是拥有科技文化知识与基本职业技能,更重要的就是要具备能够提升国家文明、民主与法治所必须的符合人文人

道精神的信仰、道德与理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教育体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在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累累硕果,人们对先进文化的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体制问题层出不穷,严重束缚了人才自由全面的发展。教育体制问题亟待解决。 一、教育的不公,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几十年来,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就就是这投入不足的经费,又把重点放在了城市,城市又放在所谓的重点学校与大学。整个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薄弱,校舍、师资、设备、经费问题,长期以来制约着农村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但仍就是杯水车薪、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问题。全国农村学校的危房一直就是各地方政府的一个心病。 二、学生的课业负担问题。 中小学生在校时间长,课后作业多,学习压力大,这在中国大多数学校就是普遍现象。我们仔细分析,素质教育在中国提出与实施已有十多年,减轻学生心理与生理负担的口号喊了十多年,为什么学生的书包还那么重,学生还有做不完的作业,考不完的试,如果说完全就是因为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教师观念还没有转变,或者教育教案改革力度不够造成的,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官助理这个词语是一个舶来品,国外的司法机关早就设置了这一职位,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而在我国,这还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将审判实践中的审判性事务和辅助性事务分开,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事务而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abstract: judge assistant , as an imported words, may sounds new for us, in reality it was long ago set up by foreign judicial department and with a fair system being built over time.while here in china, it is a breakthrough arrangement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gement by seperating judging issues and assistant issues, through the judge specializing on the former and it’s assistant on the latter.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效率;法官助理制度;重构 key words: judicial reform, fairness, effieciency, judge assistant system, reconstruction 一、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2年7月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目的是要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在该改革方案中,最引人瞩目的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这标志着我国也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但作为一个新生的制度,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的治理模式 目前,淮安市各基层法院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方面,要紧有三种治理模式。第一种是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对于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如开辟区法院和盱眙县法院,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界定为: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查、收案、核对相关证据事情,依照法官的授意草拟程序性和格式性法律文书事情等法官交办的其它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二种是在院庭长参与办案后,为参与办案的院领导配备法官助理,特意负责院领导办案的所有事务性工作,如洪泽县法院,该院让招录的7名法官助理负责院领导办案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庭、送达、草拟法律文书等。院领导没有案件时,法官助理即归入审判团队所在庭室,尾随审判团队法官开展从事送达法律文书、接待案件当事人等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种是将法官助理的治理、使用与书记员混同,别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安排其承担与书记员相同的工作职能,如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 受治理模式的妨碍,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划分时也别径相同。第一种治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区别于法官和书记员,即法官助理既非法官亦非书记员,而是作为法官的助理,在书记员之外,为法官提供诸如文字校对、裁判文书的草拟、协助法官办理托付鉴定、诉讼保全、评估、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第二和第三种治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名为法官助理,实为书记员,因其行使的职能与书记员相同,承担的职责也与书记员一致,基本上为法官在事务性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审判辅助人员。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成效 四、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咨询题 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咨询题要紧有三点: 一是法官助理流失咨询题值得重视。这一咨询题要紧表如今面向社会招录的法官助理群体中,由于这些法官助理多是学历起点较高,综合素养较强的应届毕业生,对工资待遇和职业进展的期待值也相对较高,在基层法院无法为其提供中意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时,均别约而同地挑选离家出走。截止目前,全市经过招录的27名法官助理中已有2人辞职,2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已进入政审时期,其余尚未离开的法官助理也存在见异思迁、人心别稳的事情。 二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划分咨询题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同属审判辅助人员,一些法院按照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意见》,对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职能进行明确区分,帮助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寻准各自的职责定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配合度得到明显提升。还有一些法院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混同治理,导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别能明确识别各自的岗位职责,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职能交叉或者衔接缺位的事情。 三是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咨询题有待进一步摸索。周强院长指出,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建设一支高素养法院队伍的必定要求。法官助理作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的重要性别言自明。健全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打通法官助理的职业通道,别仅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缓解法官助理队伍人心别稳的事情,更可为人员科学分类、优化资源配置的改革构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人才保障。

员额制的利弊及完善措施

法官员额制的利弊和完善措施 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独立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而确定员额制的初衷就在于让更多司法人员投入办案,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该制度是否合理,司法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员额制度不合理。首先,员额制度没有统一标准。推行司法员额,只单纯规定法官比例,至于如何确定“员额”?“党组成员”或“审委会委员”是否当然被认定为主审法官?这在实践中都是缺乏标准且操作困难的事情。其次,法官员额比例未能考虑客观情况。应综合考量各地经济发展、案件数量级难度、人口密度等情况来确定法官比例,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最后,员额制带给法官更大压力,但并没有使之享受相应的权利,难以调动积极性。同时,员额制易导致“论资排辈”现象,年轻法官少有机会参与竞争,他们只能在主审法官团队中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或是辞职、跳槽,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真正建立和法院人才的培养。 二是员额制具有高度优越性。第一,实行法官员额可以优化法官队伍,挑选并培养一大批法官精英,促进队伍业务化。第二,它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根据“谁审判谁负责”“错案追究”“案件终身负责”等原则,法官必须在处理过程中尽心尽责、严谨细致,才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第三,它是司法去行政化的表现,通过实行员额,对法官人员根据职责进行分工,真正形成审判、行政、司法辅助的有机统一、相互独立的局面。 笔者认为,员额制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它是一项具有生命力和发展力的制度。它能够保证法官团队的高效运行,确保案件审理的高质量和法官的高素养。针对不足之处,笔者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要细化主审法官的选任标准,加强对法官物质、职务等方面的保障,开创适合青年干警发展的第三条道路,这对法院人才的培养及法官积极性的调动具有深远影响。 ○张海霞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doc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 (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 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光明日报》郑功成1964年生,湖南平江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兼国务院首届医改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副主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等副会长等。长期从事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及与民生相关领域的研究,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保障国民共享发展成果”、“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项目研究的首席专家。出版过著作30余种,发表学术文章约400多篇,多篇政研报告或文章被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从长期试验性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演讲人:郑功成时间:4月23日地点:中央党

校社会保障改革是举国上下都十分关注的领域,因为它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确实需要从国家战略高度来加以重视,并积极、理性地推动这一制度的健全与持续发展。借此机会,我讲四个问题。社会保障为什么如此重要?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系统及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补充保障构成。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是国家面向全体国民、依法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的统称,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福祉和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系统及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补充保障构成。其中:社会救助旨在免除国民生存危机,保障起码生活,它被看成是政府的当然责任;社会保险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旨在

目前中国教育现状的分析与出现问题的思考调研报告

目前中国教育现状的分析与出现问题的思考调研报告 摘要:耶鲁大学前校长施密德特曾提出“中国大学如今的发展失去了重点,失去了方向,失去了一贯保持的传统”。大学在传统意义上是教育的最终阶段,十分注重培养人才的质量要求,现阶段教育局也提出最符合莘莘学子的教育方向: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但现状并不乐观,教育中课程价值不断流失,内在精神文明不断萎缩,人文素质教育被抛诸脑后……在一个精神文明相对高度进步的时代,面对千万精神,思想逐渐“野蛮化”的祖国接班人,大学素质文明建设迫在眉睫,这与祖国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分析目前中国教育的现状,改善中国文明建设教育势在必行。本文针对广大师生在大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同观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当下大学生在校学习的现状和教师对于学生的价值观引导方向等问题。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南京林业大学部分在校师生做了调查,男女比例不一。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以下取部分题目统计进行分析 题目1.对于大学生逃课问题,你的看法是? A.坚决杜绝,大学生应该踏踏实实上好每节课

B.大学生有自由做自己喜欢的事 C.重要的专业课去上,感觉不重要的就算了 D.无所谓,反正这种现象很普遍 A B C D 31.5% 38.1% 26.1% 4.34% 题目2.根据老师的授课方式及自我学习能力,你对大学各科知识的掌握情况是? A.理解并运用的很好 B.能够跟上老师的进度 C.一知半解 D.完全不理解 A B C D 10.9% 27.2% 52.2% 9.78% 题目3.针对钱学森的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人才?”你认为中国的大学教育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 A.灌输式教育,缺乏创新性 B.片面的科研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C.教育管理体制的官僚化 D.其他 A B C D 58.3% 6.71% 25.0% 0 题目四.你认为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中存在的问题有? A.重个人前途,轻社会思想

2021法官助理年度个人总结3篇

2021法官助理年度个人总结3篇 法官助理年度个人总结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已经提到议事日程,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突破口和关键点。我院也率先进行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行审判团队模式,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将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 我作为在云龙法院工作了十几年的一名书记员,乘着这次改革的春风,当上了法官助理。我感到这是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让自己迅速成长的一个好机会!下面我想把自己从事法官助理工作以来的心得体会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与大家共勉! 第一,态度决定一切,尤其在工作上,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积极主动,这样才能真正让自己学到知识。虽然从事书记员工作已经十几年了,但我认为学无止境,要不断给自己树立新的目标,并努力奋斗争取实现理想,不能安于现状,停滞不前。针对现阶段从事的法官助理工作,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职责,有责任心。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归纳争议焦点、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当事人,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现在已经交由保全组来完成了)、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实务性等工作(当然现阶段法官助理从事更多的是送达等事务性工作,占用时间比较多,下一步院里还有具体规定,我们应遵照执行),要努力负担起这个责任,不拖拉,不懈怠。其次,要积极主动地工作,现在院里大部分法官助理都是通过司法考试且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年轻大学生,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个绝佳的工作机会积极向法官们学习,多问、多记、多观察、多思考,尽快让自己能够胜任助理的角色,切实替法官解忧。再次,工作要认真细致,注意点点滴滴地积累,做一个有心人。都说细节决定成败!在助理工作中,有很多工作是要格外注重细节的,一个不留神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所以一定要细致。同时还要做个有心人,尽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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