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保密协议(国企通用)6篇

保密协议(国企通用)6篇篇1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和乙方在国企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对方的敏感信息,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保密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保密内容1. 甲方和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和乙方的内部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 甲方和乙方在国企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 甲方和乙方在国企工作中与第三方合作或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
2. 甲方和乙方在国企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二、保密义务1. 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披露、公布、发布、传播、泄露所知悉的保密内容。
2. 甲方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利用保密内容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 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披露保密内容。
3. 甲方和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密内容,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三、保密期限1.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密内容不再具有保密价值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2.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保密内容的性质、重要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
在保密期限内,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1. 甲方和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甲方和乙方如因违约行为受到第三方的索赔或追究,违约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如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6篇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6篇篇1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一、甲方及乙方双方特此合同,为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维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安全,特签订本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二、甲方及乙方双方均承认,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可能接触到对方商业机密以及业务秘密,双方均有义务对所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予以保密和保护。
三、商业机密指的是甲方或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出于商业目的形成的信息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市场研究报告、财务数据、技术数据、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
任何一方获取到对方商业机密时,都应当视为对方重要的商业资产,绝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业务秘密指的是甲方或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销售策略、合作伙伴等信息。
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得知对方的业务秘密后,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五、甲方及乙方双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对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的保密和保护。
禁止无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获取到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外部人员。
六、甲方及乙方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保证持续的合作过程中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的保密和保护。
在合作终止或解散时,双方应当及时将涉及的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归还给对方,不得继续使用或保存。
七、一旦发现有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涉及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的泄露行为,对该责任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泄露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造成的损失。
八、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终止之日止,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任何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事项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以上为本次签署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并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保护商业机密和业务秘密的安全。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四篇)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就商业机密的保密事宜达成以下约定: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拟合作开展某项商业活动,其中涉及到双方的商业机密,为保障双方的利益,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范围1.1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技术资料、财务数据、市场调研报告、客户名单等与商业合作有关的信息。
1.2双方同意对上述商业机密进行保密,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第二条保密义务2.1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技术、管理和法律措施,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2.2双方应合理限制对商业机密的接触和使用,仅供与商业合作相关的内部人员了解。
2.3双方应确保商业机密的安全保存,防止遗失、泄露或被盗取。
2.4双方应告知其与商业合作有关的员工和代理人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并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条知识产权3.1甲方享有其自主研发的商业机密的知识产权。
3.2乙方对于甲方的商业机密,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翻译、修改、编译、销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非授权的使用。
3.3如乙方发现任何对甲方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予以维权。
第四条违约责任4.1如果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4.2双方同意,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期限及终止5.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作关系终止之日止。
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否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
5.3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仍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对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6.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6.2协议双方如因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航空保密协议范本

航空保密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确保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本航空保密协议(以下称为“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约定如下:第一条合作范围甲方与乙方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需要,在航空领域开展合作。
根据合作内容的具体要求,双方将涉及到以下保密信息:1. 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程文件等技术资料;2. 知识产权、专利成果及相关保密信息;3. 合作过程中的商业计划、商业机密、商业谈判以及相关商业信息;4. 其他双方约定的保密信息。
第二条保密责任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应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 甲乙双方对被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限于合作项目之需,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3. 甲乙双方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免于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第三条保密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合作项目结束后继续有效,除非另有约定。
2. 保密期限为五年,自合作项目结束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再有保密义务。
但对于依法仍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期限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延长。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2.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条协议解除1. 在合作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认为合作存在严重保密问题并提出书面通知,另一方应立即停止相关泄密行为并积极整改。
2. 如果合作中的保密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并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并就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友好协商。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终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航空业保密协议范本

航空业保密协议范本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邮箱: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邮箱:鉴于:1. 甲方是一家从事航空业务的公司,拥有相应的技术、运营和商业机密;2. 乙方在航空业务领域具备特定的经验和技术;3. 双方希望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根据上述考虑,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1 “保密信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或者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接触到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名单、财务数据、运营数据和其他属于甲方的涉密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解约后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披露、分发、复制、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保密信息,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2.2 乙方可仅限于为实现本协议约定目的,将保密信息提供给其工作人员或合法合作伙伴,但必须确保这些人员和合作伙伴也依照本协议的义务严格保密。
2.3 在解纷期间和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仍然对甲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措施3.1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对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护。
乙方需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合作伙伴知晓并遵守这些措施。
3.2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甲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披露或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购买商业保密保险,并向乙方追偿其因乙方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律师费用等。
4.2 若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披露或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甲方有权寻求禁令或其他合法救济。
第五条协议终止5.1 本协议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终止:(1)经双方书面同意终止;(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协议到期;(3)一方宣布破产或解散。
5.2 协议终止后,保密义务仍然持续有效。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范本6篇

1 / 15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范本6篇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范本 (1)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现在就双方项目合作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知悉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范围 1.1 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1.2 本协议的签订,视为双方对各自所持有的保密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二条 双方保密责任 2.1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限定知悉人等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与管理对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双方只能向下列人员披露保密资料,并对下列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1.1 合作过程中有必要知悉该保密资料的员工; 2.1.2 在对方书面同意情况下的第三人。 2 / 15
2.2 甲乙双方任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保密资料,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代理商或员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3 甲乙双方任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保密资料做出的概括性的分析、判断、报告、意见等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一方因过失泄露对方保密资料的,同样需承担违约责任。
2.4 本协议所涉保密资料仅用于与双方合作项目有关的事宜,除此之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2.5 项目合作过程中,复制、销毁任何保密资料必须经过保密资料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6 不论双方合作因何种原因终止,在合作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一方应按照另一方要求归还或销毁保密资料(无论该等保密信息存在何种载体之上。)
2.7 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对保密资料的转让或许可。 2.8 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资料,则接受方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资料的进一步扩散。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3篇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3篇篇1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为保障双方的商业机密和利益,特就双方在交流、合作中涉及的商业机密信息内容,达成如下协议:一、商业机密的定义商业机密是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经营计划等。
二、保密的范围1. 双方应严格保守涉及商业机密信息的秘密,不得向其他人泄露或透露该信息。
2. 双方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并对商业机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泄露、丢失或被他人获取。
三、保密的义务1. 双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后仍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商业机密信息。
2. 双方应加强对员工、代理商等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确保其了解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3. 双方因合作需要向第三方透露商业机密信息时,应提前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并明确约定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商业机密信息泄露或被他人获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合作结束之日终止。
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各自保留一份签字盖章的原件,便于随时查阅和确认。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内容和解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篇2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书甲方(保密方):_______公司乙方(接收方):_______公司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利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商业机密信息的范围1.1商业机密信息指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为执行业务而接触到的、涉及公司经营业务、技术和管理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业务信息:包括客户资料、市场分析、销售计划等;2)技术信息:包括研发计划、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等;3)管理信息:包括内部制度、组织结构、公司决策等。
航空保密协议

航空保密协议一、协议背景航空保密协议是为了确保航空公司及相关合作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得到保护而达成的协议。
二、定义和范围1. 保密信息:指在协议签署方之间传递的、有关商业运营、技术研发、市场营销、客户资料等方面的、非公开的信息。
2. 协议签署方:指参与航空保密协议的航空公司及其相关合作方。
三、保密义务1. 协议签署方应对获得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非授权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复制、传播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协议签署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手段和物理手段,保护并防止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使用或泄露。
四、信息使用限制1. 协议签署方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与协议相关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航空业务合作、项目开发与实施、市场调研等。
2. 协议签署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协议无关的商业活动,或用于任何可能损害信息提供方利益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1. 协议签署方如违反保密义务,应对信息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2. 协议签署方同意承担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无条件配合信息提供方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协议期限1. 航空保密协议自协议签署方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双方书面解除为止。
2. 协议解除后,仍应遵守协议签署时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对于已经获取的保密信息应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或归还给信息提供方。
七、争议解决1. 就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出现的争议,协议签署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 协议签署方同意就解决争议所产生的费用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等。
八、附则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若存在任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签署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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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
与 【XXX】 关于 【C919系列飞机推进系统】 之 ————————————————
保密协议
———————————————— 2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国上海]签署: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下称“甲方”) 地址: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5号 邮编: 200232
XXX(下称“乙方”) 地址: XXX 邮编: XXX
甲方和乙方以下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为中国的一家研发飞机的事业单位;乙方为中国的一家从事涡扇发动机设计制造、生产、组装、销售和支持的公司;甲方与乙方愿意在“C919系列飞机推进系统”方面探讨合作的可能(下称“合作意向”)
(2) 为合作意向之目的,双方需要互相交换相关的“专有信息”(如下文之定义),并且,在合作过程中,甲方需要将有关的专有信息披露给甲方的上级单位和平级单位(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即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乙方需要将有关的专有信息披露给乙方的下属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即2012年8月20日);为此甲乙双方同意制定披露“专有信息”时需满足的条件和控制“专有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的规则。
经友好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专有信息 1.1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本协议一方(下称“披露方”)根据合作意向的需要通过书面、听觉、视觉、图示或其他任何形式向另一方(下称“接收方”)提供的信息、文件或数据,前提是该等信息、文件或数据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可识别为专有信息;该等信息、文件或数据包括:
1.1.1 与合作意向相关的财产、人员、技术、商业、市场营销、财务、运营、客户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3
1.1.2 根据上述信息制成的注解、分析、汇编、研究、解释等衍生文件;以及
1.1.3 与合作意向相关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招投标书及其他文件; 但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信息不属于专有信息。 1.2 为免疑义,专有信息包括披露方自身的专有信息,以及由第三方所有并经第三方授权而由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专有信息。
第2条 专有信息的例外 下列信息不属于专有信息,不受本协议关于专有信息使用与处理的约束: 2.1 在接收之前已经成为或接收后成为公众所知,且并非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2 有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前已为接收方所知的信息,包括接收方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得到的信息或由其自主研究得出的信息;
2.3 获得披露方书面解禁的专有信息;或 2.4 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要求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或适格的司法、政府或监管当局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但接收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将该等命令或要求告知披露方。
第3条 专有信息的接收 3.1 本协议的双方均同意各指定一名本方的雇员,作为专有信息的接收人,并且双方指定的接收人必须遵守本协议的所有规定:
甲方的指定接收人: 姓名: 职务: 部门: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4
乙方的指定接收人: 姓名:XXX 职务:部长 部门:设计研发中心项目管理部 电话:+86 XXX 传真:+86 XXX 电子邮件:XXX 联系地址:XXX
第4条 专有信息的识别 4.1 当专有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时,披露方应在专有信息上清楚和醒目地将之标记为“保密”或“披露方专有信息”。
4.2 当专有信息以听觉或视觉形式披露时,披露方在披露的同时应提醒接收方对信息进行保密。该专有信息披露之日起三十(30)天内,披露方应向接收方提供书面信息,把已提供的听觉或视觉信息确认为“保密”或“披露方专有信息”。
4.3 当专有信息以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披露时,在披露时必须被合适、显著、清晰地标记为“保密”或“披露方专有信息”,并且此种标记应是易于肉眼辨识的。
4.4 当传递的专有信息以磁盘或其他任何非纸质介质作为载体记录时,该等信息在阅读时应能被识别为专有信息。若此类信息无法被识别为专有信息,则披露方应把这类信息转换成书面的形式。若此种转换无法完成时,披露方应向接收方提供该等信息的书面摘要,并将该书面摘要标记为“保密”或“披露方专有信息”。
第5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互为专有信息的披露方和接收方,并各自分别向对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接收方的保密责任如下:
5.1 保密措施。 5.1.1 接收方使用和保管接收到的专有信息应采用同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相同等级的措施,但不得低于商业上的合理保护程度; 5
5.1.2 一旦发现未经授权的泄密,接收方应尽其最大的努力阻止继续泄密,并将泄密情况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
5.1.3 接收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接收到专有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将专有信息向其他第三方披露,除非获得专有信息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5.2 目的限制。 5.2.1 接收方接收到的专有信息应仅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意向及相应工作范围之目的;
5.2.2 接收方不得将专有信息用于不正当竞争之目的。 5.3 披露限制。 5.3.1 接收方不得将接收到的专有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获得了披露方的正式书面授权或批准;
5.3.2 专有信息应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披露给接收方的雇员(下称“接收方代表”):(i) 该等接收方代表对专有信息的了解对于本协议目的的实现是必要的;(ii) 该等接收方代表已被告知专有信息的性质;且 (iii) 该等接收方代表承诺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对专有信息进行保密;
5.3.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接收方不得将从披露方接收到的专有信息披露给接收方的合作伙伴,除非是为了合作意向的需要并且已获得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此种披露必须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同时,该接收方应与其合作伙伴签署与本协议具有相似条款和条件的保密协议。
5.4 不得复制。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代表不得复制接收到的专有信息,前提是该等信息应标记为“不得复制”或“不得复写”;而参加合作意向工作的雇员离开该合作意向相关的工作后也不得保存接收到的任何专有信息。
5.5 不得解码。接收方不得变更、修改、分解、反编解码或解析专有信息,除非获得专有信息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5.6 终止权限和返还。经披露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应立即退回或销毁接收到的专有信息及其所有副本(如适用),包括根据该要求:(i)向披露方返还或销 6
毁接收方或接收方代表持有的所有书面专有信息和含有或反映任何专有信息的任何其它材料;(ii)不保留前述全部或部分材料的任何复本、摘录或其它复制品(而不论是机械或电子的);并(iii) 销毁接收方或接收方代表基于专有信息制备的所有电脑记录、文件、备忘录、笔记和任何其它文字材料。
5.7 保密期限。在本协议期限内且在本协议终止后的3年内,接收方有责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披露方保护收到的专有信息,除非发生本协议第2条的除外情形。
第6条 权利归属 6.1 双方同意,专有信息为披露方的财产,一切附着于其上的权利均排他性地归披露方所有。
6.2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就其自身的专有信息获得专利、设计、商标、版权或其组合等知识产权,且不得采取任何行为以获得另一方的专有信息所对应的知识产权或对该等知识产权提出异议。但该等信息是否包含可申请专利的发明、设计、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应根据接收方所在地法律进行确定。
第7条 陈述和保证 7.1 接收方同意,其无权依赖于专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而仅可依赖于在任何与合作意向有关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中所载明的陈述与保证,但需受制于该协议条款的规定。相应地,接收方确认,除该等有约束力的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披露方及其任何代表均不对任何专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陈述或保证(不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第8条 不招揽 8.1 每一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2)年]期间内,其不会招揽(雇佣)为实施合作意向而与该方接触的另一方现任[雇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但本协议不禁止任何非以该等人士为特定受众的广告或一般性招揽(或由此导致的聘用行为)。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反本协议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7
就任何未经授权而使用或披露专有信息所产生的损害、损失、成本或责任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9.2 披露方特此陈述本协议项下的专有信息并不包含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的保密或专有信息,且披露方特此同意并就与第三方的任何主张相关的任何主张、义务、损失、判决、诉讼、损害、成本、费用、指控、裁决和律师费用向接收方进行补偿并使其不受损害,而该等主张是基于接收方对披露方所披露的专有信息进行使用或应用而发生或与之相关。披露方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届满后仍应存续。
第10条 效力和期限 10.1 本协议仅仅是为探讨合作意向而交换专有信息时双方应遵守的规定。签署本协议并不构成双方达成进一步协议或合同的义务。
10.2 除本协议的规定外,专有信息的接收方并没有从披露方获得基于专有信息的其他任何权利。披露方签署本协议并不表示(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亦不应被视为)披露方授予接收方使用或实施任何技术(包括专有信息中描述的任何专利或商业机密)的许可,除非为实现合作意向之目的。
10.3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有效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10年。
10.4 本协议终止后,专有信息的接收方应: 10.4.1 立即停止使用接收到的专有信息; 10.4.2 在本协议终止后三十(30)天内,根据披露方的要求退回或销毁接收到的全部专有信息及其全部复制件;
10.4.3 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履行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保密责任”(如适用)。
第11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