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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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鸿福苑小区6#、7#住宅楼质量问题”

情况说明

各位检察官您们好:

我叫张占起,1964年出生,今年50 岁,1987年毕业于桂林冶金地质

学院,所学专业就是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毕业后一直从事地基处理专业工作,并于1995 年晋升高级工程师。现从事本专业工作27 年。2005 年初,我伙同她人组建了“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本公司法人。公司组建后,曾在“张家口碱厂”、“黑山寺变电站”、“张家口西山国际赛车场”、“张石高速蔚县段”等完成大量强夯施工任务, 均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项目。

2009 年6 月中旬经同人介绍参与了万全鸿福苑小区建设,主要承揽了2#、6#、7#、8#住宅楼的地基强夯项目。2014 年因该小区6#、7#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于2014年11月28日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被万全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万全瞧守所。在押期间, 办案人员曾多次对我进行询问调查,因调查笔录中我感到有漏记、误记及片面之词,故书写本材料,针对本案的具体事实加以说明。首先我声明,以下我的陈述均属事实,并无谎言,愿担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工程概况:

“鸿福苑小区”由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公司投资。张家口塞详设计公司设计。河北大地土木工程勘察公司勘察。张家口监理公司监理。张家口华恒建筑公司进行土建施工。张家口管道公司进行管道施工。

我公司负责强夯处理及加固施工二、项目招标及合同签定:

本项目地基处理于2009年 6 月份左右进行议标,投标文件包括施

工方案与工程报价。当时投标文件就是依据“坤源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勘察报告来制作,同时与开发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制定出了“住宅楼地基处理的初步方案”,方案中决定2#、6#、7#、8#楼采用强夯处理地基,具体施工方案,由强夯施工承揽单位制定与实施,在评标过程中,开发单位认为我公司提供的方案价格合理。经开发公司研究决定由我公司进行地基强夯施工,同时要求我公司所提供的方案要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盖章。并报请开发单位批准方能进行施工。我公司应开发单位要求,逐一进行了办理。方案通过后,双方签定了正式合同。合同当中对施工做了具体要求。主要要求地基处理后,承载力大于等于

18T/M (180Kpa)。因当时开发单位向我方提供的勘察报告中讲到土层无湿陷性,故合同中未作湿陷性及其它指标要求。

三、强夯施工布置:

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19-2003)要求。两楼地基均采用2500KN-M能级,均采用两步强夯施工。按当时提供的勘察报告,其中6#楼东侧基础底面下回填土最厚为8 米,西侧最浅为 3 米。7#基础底面以下回填土最厚为11米,最浅处3米。

在施工时,先挖下7米,进行第一步强夯,按规范布置为5m X5m 正方形,并要求外展处理,深度的1/2,即6#楼外展4m,7#楼外展5、5m 第一步:强夯完成后,回填 3 米厚回填土,进行第二步强夯。能级还就是2500KN?M。夯点间距加密至4mMm,每步强夯打两遍,第二遍就是第一遍的中心。第二步:两遍点夯打完后,进行一遍满夯,能级为1000KN-

M,整个施工过程均按指标,严格按规范执行。施工期间,每个步骤,每个

夯点,均在开发单位代表与监理单位负责人监督下进行。工程每步完成后,由她们检查并签字。方案中与施工记录出现的个别笔误,不影响施工范围与质量。因在施工当中有开发单位代表与监理单位的全过程指导与监督,部分笔误已进行更正,按更正后的规范进行施工,所以并不会影响工程质量。

四、施工中抗不均匀的措施

对防止建筑不均沉降,我公司采取如下措施:

1 、建议开发单位将建筑西侧基岩下挖7 米,以防楼基整体滑动或不均匀沉降。这个建议我第一次与开发商总工程师宋峰见面时就提出过。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开发单位代表与我共同开过一个专题会, 在会上我再一次提出此意见。据两家鉴定单位勘察报告瞧,也确定得到落实。

2、第一步强夯采用2500KN-M,5m^5m正方形布置打两遍,第二遍

就是第一遍的中心。这种密度在当地经常采用,并获得成功。为提

高地基均衡作用,在第二遍回填 3 米厚的回填土,在能级方面仍采用

2500KN-M点夯,同时把点夯加密至4mMm,中间插一点。然后进行满夯,

目的就是在强夯层顶面,也就就是建筑主要受力层形成硬壳层,有效抵抗不均匀沉降。

3、根据当地经验,开发单位提出在强夯层顶面与基础底面做一层3:7 灰土垫层,具体由土建单位布置与实施,灰土垫层如保证质量,会与第二层强夯层形成 5 米厚的硬壳,就是非常稳定的均匀的地基。楼房出现倾斜,肯定就是存在其它方面的隐患,与强夯无关。

五、楼房发生倾斜时间、特征及质量鉴定

6#、7#楼强夯于2009 年9 月份开工,10 月份竣工,土建于2010 年10 月竣工,2014 年 1 月份发生6#、7#楼东侧相向倾斜,当时倾斜约10厘米左右,当时发现半地下室还有约1米积水。污水管道破裂,形成雨水与污水下渗通道,万全城建局一方面通知业主撤离,一方面召集各参建单位查找事故原因,主要针对建筑上部结构与土体方面就是否存在的问题,在讨论会上各参建单位一致同意,由城建局出面委托“河北省质量鉴定中心与河北省建筑研究院”共同进行质量鉴定,其结论:

(1) 强夯层分两步进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a》80KPa。

(2) 灰土垫层2 米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a=100~180KPa 。

(3) 强夯以外范围,水平方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a=100KPa 。

(4) 强夯层以下土层,原勘察报告定为基岩,实际就是回填土,地基承

载力特征值Fka=90KPa 。

(5) 土层湿陷性,灰土垫层与强夯层为轻微湿陷性。

(6) 6#、7#楼地基回填土最厚为20 米,均位于楼的东段,楼地基回填

土东西严重不均,就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

(7) 6#、7#楼之间土具有严重湿陷性,地面没有硬化,使大量积水长期渗泡土体,造成土体湿陷,就是造成6#楼向北倾斜, 7#楼向南倾斜。

城建局委托的鉴定单位,对地基不均匀沉降与两楼相向倾斜的重要原因,做出了明确结论。

2014 年7-8 月份,万全县公安局接手处理,“鸿福苑小区6#、7# 楼”质量问题。办案单位又另外委托一单位进行司法鉴定。目前结论已出具,但鉴定方案与鉴定报告均未向我方提供,仅从办案人员对我的询问

时,让我瞧了三项内容:(1)钻孔平面布置图,(2)土层承载力特征值推荐值。(3)鉴定结论,具体如下:①钻孔平面布置图, 图上多数钻孔距建筑物为2、米,尤其6#楼。②土层承载力特征值:灰土垫层为180KPa, 强夯处理层200KPa,6#楼局部为150KPa,(这一数据的来由,我没有瞧到钻孔具体布位) 。③结论:建筑物发生倾斜就是地基处理范围土层不均, 回填土不均匀, 场内为进行硬化等造成。

综合几家签定结论, 差别很大, 城建局委托的鉴定单位针对性强, 结论明确。

六、建筑物不均沉降与倾斜与强夯无关从两个鉴定结果瞧有几个共同点,证实了建筑物不均匀沉降与倾斜与强夯无关。

1 、两个鉴定结论都表明, 强夯层承载力特征值均大于等于

180KPa。

2、两个鉴定结论都表明,2 米厚灰土垫层强度均低于强夯层。

3、强夯施工过程中,已建议开发单位,对西侧基岩进行下挖。两家鉴定报告均表明,基岩已挖至地表下7 米多。这对强夯处理地基起到很大均衡作用。

4、公安局委托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6#楼局部出现150KPa,并不代表强夯层承载力特征值,因为我方技术人员在对检测单位野外作业时发现,6#楼多孔未按钻孔所标位置钻探,多数钻孔在离建筑物4、1 米以外。钻孔打在强夯范围之外,所以说:此鉴定结论所得出的承载力特征值并不能代表实际强夯强度,另外还有之前的

鉴定结论,于此结论数据不一致,这其中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5、强夯施工加上灰土垫层,本应就是平衡稳定的二元结构,其三年

多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从这一点可以证明,事故的起因并不就是由于强夯所造成。而就是由于湿陷性土遇到长期水的侵泡而引发。

七、建筑不均沉降与倾斜的真正原因

1 、由两家鉴定单位的几个共同点可以证实: 土层回填厚度太大,

具有湿陷性,东西侧回填严重不均,就是造成不均沉降的根本原因。

2、大量积水,地面没有做硬化,使土体就是浸水后,湿陷诱发地基不均匀沉降。

3、6#、7#楼之间土层未做加固处理,受水湿陷造成两楼地基相向位移。致使6#楼向北倾斜,7#楼向南倾斜。

4、原勘察报告,场地东侧回填土厚为12 米左右,而这次鉴定实际回填厚度为约20 米,这就是导致工程处理深度不够的主要原因。

5、原勘察报告, 与设计之间的一些重要指标没有做, 沟通统一,这就是造成处理强度误差的直接原因。

总之:积水就是造成楼体倾斜的主要外因,而土性回填状况就是造成楼体倾斜的主要内因。

八、针对公安局委托的鉴定单位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本人提出异议:

1、责任不明确:其鉴定结论并未把原勘察报告不准确的责任明确的放在首位,因从鉴定结论分析:回填土的厚度东侧20 米,就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隐患,再加上土层具有湿陷性加剧了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而原勘察报告就是12 米,明显数据不准确,致使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生, 所以其应该负有首要责任。

2、责任划分不细:灰土垫层直接与地基基础相连,厚度达2 米之多, 就是地基主要压缩层之一,其鉴定结论未做详尽评价,而城建局委托的鉴定单位结论为:灰土垫层局部不均匀,承载力特征值100~180KPa显然不满足180KPa 的要求,所以应担负主要责任。

3、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果,地基承载力表中,强夯层6#楼大于等于150KPa,7#娄达到200KPa,显然6#娄的承载力没有达到工程要求,按推理说,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但就是7#楼的承载力远超出工程要求,为什么也会发生倾斜事故,不言而喻,此结论自相矛盾。仅而确切的证实了娄体倾斜与强夯处理没有关系。从实际情况中得知,6#娄的承载力不达标就是因为鉴定人员的不作为而造成。

4、鉴定数据失真:钻孔布置图,应按设计施钻,而不能随意变动,钻孔平面布孔应在建筑物2、1 米处,而实际钻探的却移到距建筑物 4 米处,这就是造成鉴定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这些事实我单位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作证。

5、鉴定结论的公开性:因针对本案的所有鉴定结论都就是判定责任的主要依据,而公安局委托的鉴定单位所制作的签定结论,我方并没有完整的瞧到。从而使我对此鉴定产生质疑?希望尽早见到此鉴定

报告,以对其所鉴定的事实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九、在工程制定方案时,依据开发单位所提供的勘察报告为基础,当时开发单位所提供的勘察报告中,明确表明,地基无湿陷性,但从目前结果而言,此报告有不实之处,而且因为此地基的湿陷性给本建筑埋下了隐患,这就是本事故的最重要因素,希贵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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