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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刑法总论》网上作业题答案

(0150)《刑法总论》网上作业题答案

(0150)《刑法总论》网上作业题答案1:2010年春季第1批次2:2010年春季第2批次3:2010年春季第3批次4:2010年春季第4批次5:2010年春季第5批次6:2010年春季第6批次1:[多选题]3.关于刑法的解释,一下叙述正确的是()A: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为立法解释B: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委司法解释C:全国高教自考委员会指定教材《刑法学》对简介故意的解释为学理解释D: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刑法的修订提出的建议稿委立法解释参考答案:ABCD2:[多选题]2.特别刑法包括()A:单行刑法B:附属刑法C:刑法修正案D:刑法典参考答案:ABCD3:[多选题]1.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A:法律B: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C: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D: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参考答案:ABCD4:[论述题]简述刑法的机能。

参考答案:刑法的机能也就是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可以分为本体论机能与价值论机能:从本体论的角度,可以分为促进机能和限制机能。

促进机能又被称为规律机能,它包括评价机能和意思决定机能。

所谓评价机能就是依据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对特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法律判断。

所谓意思决定机能就是通过刑法预先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向公民发出保护法益的命令,从而要求公民自我抑制犯罪意思,不去犯罪。

从目的论的角度,刑法具有保护社会(又称为法益保护机能)和保障人权两种机能。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促进机能,是为了实现刑法对社会的保护;而限制机能,就是保障人权所必须的.5:[单选题]5.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是用刑罚同()斗争。

A:一切违纪违规行为B:一切违法行为C:一切犯罪行为D: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参考答案:C刑法的机能也就是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可以分为本体论机能与价值论机能:从本体论的角度,可以分为促进机能和限制机能。

刑法总则习题

刑法总则习题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是研究()的科学。

A.刑事法律B.刑法C.犯罪D.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行为作斗争。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C.其他刑事犯罪D.一切犯罪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任务中有()。

A.保卫国家安全B.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C.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2.在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A.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B.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D.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

A.公安部B.司法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4.从解释的效力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限制解释5.. 我国刑法典第1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据有()。

A. 宪法B. 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实际经验C. 我国的实际情况D.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6. 下列文件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有()。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规定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走私罪的有关规定。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对放火罪规定了比失火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2. 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B.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C.改造与教育相结合D.罪刑法定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D.从重从快从严5.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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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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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2.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刑法易错题

刑法易错题

练习题12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B. 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C.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D. 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最后更新时间为 2012-02-23 18:5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

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

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A. 故意伤害罪B. 正当防卫C. 防卫不适时D. 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

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

C项说法正确。

练习题7具有下列选项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人免除处罚?A.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B.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D.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练习题9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练习题13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313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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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下列哪一罪名?()A、单一罪名B、选择罪名C、类罪名D、概括罪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题,单选)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0题,单选)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

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9题,单选)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5.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

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

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4题,单选)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10题。

刑法学(2)作业1

刑法学(2)作业1

刑法学(2)作业1第一题:答: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他是一个爆炸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结合案例分析:(1)犯罪主体王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主观方面具有杀人的故意,如题中“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并制造爆炸装置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王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王某在游人云集的山头实施爆炸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危及了公共安全,并造成游人1死3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爆炸罪。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是制造爆炸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实施了一个爆炸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是想象竟合犯,对其不实行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第二题:答:谢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谢某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谢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车站紧急制动,造成乘客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后果,并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所以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学(2)作业2第一题:答:胡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在量刑时,胡某又是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

分析:(1)胡某拣到一张身份证,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身份证,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胡某用伪造身份证办骗领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2)胡某利用骗领的信用卡在商场购买5600元的东西,使用了信用卡。

第3篇第12章刑法基本理论(课后作业)详解

第3篇第12章刑法基本理论(课后作业)详解

第十二章刑法基本理论(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截止到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

A.五个B.六个C.八个D.九个2.我国《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一条文规定了()。

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3.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原则。

A.从旧B.从轻C.从新兼从轻D.从旧兼从轻4.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罪刑相当原则要求()。

A.应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B.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C.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适用D.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加以保护5.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追诉时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5年不再追诉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10年不再追诉C.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15年不再追诉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6.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不属于犯罪特征的是()。

A.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C.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D.犯罪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7.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8.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犯罪形态只存在于()中。

A.直接故意犯罪B.间接故意犯罪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D.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9.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的犯罪类型是()。

A.结果犯B.危险犯C.行为犯D.举动犯10.李某与赵某有仇,李某为了报复赵某,打算用毒鼠强将赵某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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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学生。1998年3月17日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 问: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因为,被告人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就负有保护王某安全的责任。被告人李某将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背到粪坑边弓身作甩人动作,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被告人李某是应当有所预见的。正因为被告人李某弓身甩人的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才被其作为吓唬小孩逗乐的手段,否则被告人李某便达不到吓唬小孩逗乐的目的。被告人李某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自己能够站得稳,也能将小孩抓紧,不致于发生危害结果,于是作弓身甩人的举动。结果不仅没有在开玩笑的过程中保护邻居家小孩的安全,反而造成了小孩掉进粪坑被淹死的结果。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4 被告人,许某,男,27岁,无业。1997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东风载重5吨的卡车由相市乡向云集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粮食约4吨和经许某允许上 车的货主李某、丁某等三人。行驶途中,陆续偷爬上车十几个人。当车行驶至107国道距广州507千米处,被告人以时速30千米/小时与迎面驶来的桔洲牌农用汽车在一涵洞会车。适逢涵洞垮塌,导致许某驾驶的货车与桔洲牌农用汽车相撞,之后许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许某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并打电话报警。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问:针对本案如何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答案:在本案中,对于许某的行为之所以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是因为检察院没有弄清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这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往往容易混淆。因此,要正确地处理好这一方面的案件,必须弄清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界限。一般来讲,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它们的相同之处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对社会不利的结果,行为人在事前都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被告人许某之所以造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完全是由于不可能预见的涵洞垮塌事件引起的,因此,被告人许某虽然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由于这一结果是许某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因此对许某的行为只能以意外事件来处理,而不能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故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案例1 贾某与常某在溜冰场发生冲突,吃了点小亏。一日,贾某纠集田某、乔某、杨某三人等候在常某下班回家的路上。常某下班后,被四人堵住,四人一起将常某打成重伤。 问:什么是共同犯罪?它有何特征?贾某等四人构成何罪? 答案: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共同犯罪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二人以上,且二个以上的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次,共同犯罪在客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孤立,而是一个共同的目标将他们各自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的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再次,共同犯罪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所谓共同的故意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行为,同时还认识到有其他人与自己一道在实施犯罪,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从共同犯罪的基本要求出发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贾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这是因为,贾某四人均系成年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与此同时,贾某四人不仅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打人行为,而且在主观上都对损害常某的身体健康抱有希望的共同心理。因此,他们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也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贾某四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案例2 被告人:朱某,男,45岁,汉族,某村农民。朱某和冯某是同一村的村民,因日常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冯某仗势纠集一批人将朱某狠揍一顿,朱某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朱某见冯某8岁的儿子甲在村头玩耍,便回到家中让12岁的儿子乙拿着弹弓到村头,用弹弓射冯某的儿子,“给他开瓢或将他射成独眼龙”。儿子听从父命,将甲的左眼射伤,导致甲左眼失明。 问:什么是间接正犯?对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通常是指利用他人行为实施自己犯罪的情形,即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构成事实。间接正犯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一定的联系,所以我们常常将其纳入共同犯罪中进行研究。在间接正犯所存在的各种情形中,通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是间接正犯最为常见的情形。对于此种类型的间接正犯,学者所持见解不一。通说持肯定的观点,但否定论者认为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被利用人的行为不能说是意思的表动即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时,其行为是真正的道具,没有必要包含在间接正犯的概念中,直接视为直接正犯即可。但即使从工具论角度来看,有生命的道具与无生命的道具仍有区别,况且在行为论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的行为仍属不罚行为中的非罪行为,因此将其排除出间接正犯的范围是不合适的。结合间接正犯的相关理论来考察本案,被告人朱某因受冯某欺负,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但又不愿意自己亲自实施报复行为,于是便教唆其12岁的儿子拿弹弓将其仇人冯某的儿子左眼射伤并导致失明。从其仇人的儿子左眼被弹弓致残的行为来看,似乎这一结果是其儿子实施的。但在本案中,其儿子只有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由于本案中朱某是在利用其未成年的儿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情形,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3 刘某嗜赌,欠了一大笔债,被债主日日追讨,而且赌徒们也因为他没钱都不同他赌。一日,他去找何某借钱。何某说:“借钱可以,但你要是输了,拿什么还。你得有来钱的道,才赌得起。”何继续说:“现在来钱最快的就是卖‘白面’,你怎么不去试一试?”刘某说:“抓住了是要杀头的!”何某说:“那么多卖的,有几个被抓的,你就那么笨。”一个月后,刘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什么是教唆犯?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哪些条件?在本案中,对何某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在共同犯罪人当中,由于教唆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类型,在定罪量刑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需要引起重视。一般来讲,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在本案中,刘某因嗜赌无钱,便找何某借钱。何某明知刘某无钱可还,于是便趁机教唆刘某实施贩毒行为。刘某虽然嗜赌,但并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刘某最后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完全是何某的唆使引起了刘某实施贩毒的犯意。因此,在本案中,何某不仅具有教唆的行为,而且具有教唆的故意。因此应对其二人按照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认处。

案例4 被告人李某和于某欲盗窃一批药,但苦于没有运输工具。一日,李某找到熟人卡车司机江某,要他帮忙运一下,并骗江某说:“我从外地买了些药材,你帮我去运一下。”江某答应了。第三日晚,李某、于某带着江某开车到某火车站仓库,江某一到就发现情况不对,仓库既无人,也没开灯,江某说:“你们这是偷啊,我不能干!”转身要开车回去。李某说:“你不干?你不干我就把你与闻某通奸的事告诉她丈夫。他是军人,你这是破坏军婚!是犯罪!”江某被迫帮他们把药材偷走。 问:什么是胁从犯?他有何特征?应如何处罚?对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于某、江某分别应如何处罚? 答案: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所谓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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