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中的几个法律实务问题解析(1)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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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投行小兵)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投行小兵)

——根据7月21日《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全国股转公司培训会议录音整理一、股东主体适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案例:股东为军人,资格瑕疵及解决问题:公司2011年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中6人为现役军人,在办理股份登记时才发现。

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上6人将各自持有的公司0.19%股份分别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核查:1、股权转让程序2、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股情形3、股东资格瑕疵不影响其他投资入股以及公司设立的有效性4、以上股权转让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5、公司的说明6主办券商尽调和内核的说明7、律师尽调的说明2、案例: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伊禾农品430225)解决方案:承诺挂牌后尽快转让。

公司股东刘玉华现任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12 年12 月刘玉华出具了书面承诺,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伊禾农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尽快将其所持有的伊禾农品265.524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进行转让,待股份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伊禾农品任何股份,不再作为伊禾农品股东。

3、有外籍股东,但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网动科技430224)解决方案:①外籍股东退出;②现有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③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009年2 月,公司股东马滨与股东李明及北京网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马滨已具有澳大利亚国籍,但因其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因此投资事项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第一篇: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二)个人股东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五)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六)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浅析企业在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若干问题

浅析企业在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若干问题

浅析企业在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若干问题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新三板已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

由于新三板对申请挂牌企业的规模、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不设门槛,给了尚未盈利的中小微企业打开融资渠道的更多机会,大量有较强经营活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有了到新三板挂牌的计划。

本文针对企业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需注意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这些在挂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究,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标签: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问题一、新三板发展概述“新三板”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习惯性俗称,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已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

2015年9月1日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打破了一直以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的历史定位,意味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同于沪、深两市的上市企业,新三板在资本市场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由于新三板对申请挂牌企业的规模、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不设门槛,给了那些尚未盈利但具有较强经营活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打开融资渠道的更多机会,因此大量发展潜力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有到新三板挂牌的计划。

本文就大量拟挂牌新三板的中小微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展开探讨与研究。

二、企业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及建议1.财务、税务问题处理的规范性(1)财务规范性合法合规经营,是对拟挂牌中小微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财务规范自然也包括在合规经营范围之内。

作为拟挂牌企业,会计核算等各项财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应坚决杜绝内外两套账等不规范行为。

首先,大量中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由于资金实力等原因,在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较难吸引到企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加入,尤其对优秀财务人员更是求贤若渴。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实务解析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实务解析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实务解析做新三板的券商、会计师、律师一般习惯组团去企业上尽调,在外人看来是风光满面,但是这三者内心深处基本上都是想吐了的。

多数企业内心里也是忐忑的,如丑媳妇要见公婆一般的害羞和一点点抵触。

仅从律师角度而言,这项工作是必须的而且是我们做整改和底稿的来源,所以避无可避,一定要做,但是企业内心深处是拒绝的,企业心想你做新三板就做吧,干嘛让我暴露家丑,律师也是一脸无辜,两脸无辜……一、为啥律师要做新三板尽职调查从法律上说,新三板的尽调并非是律师的义务,而是券商的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文称股转系统)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其中第三条即说明,本指引是对券商尽调的一般要求,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这个时候列位看官就说了,券商的活,干嘛让律师干啊?第四条规定了,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如果认为外部人士的意见不够充分或有异议,小组应独立进行尽职调查。

这么一来,尽调的活就名正言顺的给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了。

注册会计师的尽调多数只给出一个问题的反馈就ok。

但是律师尽调后一般会形成一个完整的尽调报告来说明挂牌公司的现状,这个尽调报告一般采用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体例来制作,而新三板的律师尽调报告往往还不止一版,笔者之前看过某个律师的电脑里就有XXX有限责任公司初始尽调报告V12版……而从现实情况角度而言,律师需要一个前期对企业的了解,以固化企业的规范方式和规范成本,更加重要的是,在尽调的阶段,是一个减轻律所的责任的阶段,或明确律所工作范围的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律师可以明确下一步的整改方案,整个企业的风险防控,并制作底稿,此后的尽调报告也为写法律意见书做一个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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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关注金融干货!二、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律师做尽职调查,是专业尽职调查,所以一旦不专业,真的会死。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

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地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地,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地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地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设立地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地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地批复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地设立批复文件.()《公司法》修改(年月日)前设立地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地批准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地情况.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公司股东地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地,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地情况.、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地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国有资产出资地,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地会计年度.(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地,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地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改制动用资本公积地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地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地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地“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地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地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地差额部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地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地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因为新三板并不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实践中挂牌地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盈利,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做成盈利而虚构部分业务合同.建议公司不要为了做盈利而虚构合同,得不偿失.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地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地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地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地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地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地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持续经营》中列举地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地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地审计报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地无保留审计意见地,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地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地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地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地事项是否已予纠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尽快根据会计师地意见调整为查账征收.、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地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地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地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地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地相关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拟上新三板地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建议在股改地时候规范公司地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地,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地信息披露要求.(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地行政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地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地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地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地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地除外;被行政处罚地实施机关给予罚款地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凡是被罚款以上地处罚,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证明.、关注税务处罚、工商、环保处罚.、董监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公司最近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地界定参照前述规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地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地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地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董监高被列入黑名单而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地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地,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地承诺函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地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地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地股东持有公司地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地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地承诺函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地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地情形.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地情况..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地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地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地规定.(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地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地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地股东超人地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地除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地有关规定.(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地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地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公司地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地其他企业地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地规定.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地存在,但是、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地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地措施及做出地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地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地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地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地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地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地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地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地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地具体安排.六、其他有关历史上出资不规范地情形、历史上增资存在代验资问题或者涉嫌抽逃出资情形对于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代验资地问题,应当由相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不应当再继续采用挂账方式处理.、对于大股东出资后将注册资本挪作私用地,涉嫌抽逃出资,应当尽快归还,并适当计息.附件: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地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地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地审查工作流程(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六)申报材料、年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地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新三板之尽调中法律问题及规范措施.pptx

新三板之尽调中法律问题及规范措施.pptx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类人员仍然在其他企业中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相关企业不按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应责令相关企 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案例2
申请挂牌公司AAA同一控制下的某企业DDD与AAA曾生产、销售过相同的洗衣液、 厕洁灵、强力厕洁和油污速擦巾四种产品,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申报时主办券商、律 师认为DDD的销售规模远低于AAA、且二者在国内市场不同区域市场销售,对AAA的生 产与销售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未对该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规范。后为了彻底解决同业 竞争问题,DDD正式停止生产涉及同业竞争的上述四种产品,将相关专用设备予以封 存,将相关原材料销毁、变卖给AAA,并将产品转让给了AAA。
注意问题:一般作为一项议案,加在挂牌前的最后一次董事 会中。
(一)公司治理
3、公司治理
尽调事项:“三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运行;“三会”决 议执行;关联决策的表决权回避。
注意问题: (1)有限公司阶段可能会存在“三会”召开不规范、会议材料保存不完 善的情况; (2)股份公司阶段“三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建立完善 的关联交易制度并实际执行; (3)无论有限公司阶段还是股份公司阶段,涉及重要事项的(借款 、担保、投资等)均应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在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最近24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内核要点)

新三板公司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交易和信息披露的平台。

新三板公司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到公司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新三板公司适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具体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新三板公司适用的法律体系新三板公司适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新三板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等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新三板公司适用的民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3. 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新三板公司适用的商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

三、新三板公司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营、解散、清算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新三板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等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法律。

新三板公司作为证券公司,其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行为必须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业务规则》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制定的管理规则,旨在规范新三板公司的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行为。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细则》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旨在规范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等方面的法律。

新三板公司在面临破产风险时,其破产、重整、和解等行为必须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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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中的几个法律实务
问题解析

新三板挂牌 发表于 2014-09-13 09:08 2
随着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中小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因挂牌企业不
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亦可申请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
融资。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改及融资等
相关问题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团队律师从
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实务角度,对相关问题作如下梳理及解析:

3.1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外资比例可否低于25%,最低注册资本可否低
于3000万元人民币?

2013年上海某中外合资企业拟申请场外市场挂牌,该企业外资持股比例为25%,
注册资本为120万美元,拟申请股改时,上海市商务部门认为依暂行规定,外
资股份公司持股比例必须高于25%,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企业
方认为,企业在中国境内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肯定是希望未来吸收更多的境内
资金,不可能每次定向增资时还需外资注资以保持外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
另公司现在的发展规模与现在的注册资本刚好匹配,且股东方也正是因为自身
资金实力受限才拟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不可能也无法为了满足暂行规定的要
求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000万元,且一直确保外资持股比例高于25%,挂
牌辅导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以下
简称“三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没有进行规定,目前各地商务审批
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
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资持股必须高于25%,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本团队律师分析认为: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高于25%的要求应该已被《关于加
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号)所突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前述规定
虽未明确提供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我们认为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外资有限公
司可突破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那么同理外商股份公司外资
持股比例亦可低于25%。

(二)那么在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情况,外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还需要不
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吗?根据对法律的解释原则,我们认为外资股份公司中外
资持股比例低于25%后,暂行规定已不适应该类企业了,其它的法律、法规对此
亦无相应规定,那么我们认为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外资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即可。

经该案经办律师与地方商务部门及北京商务部的充分沟通,商务部门同意了认
同了律师的上述意见,最终该中外合资企业在股改前,先将外资持股比例通过
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至24%,在注册资本未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的情况下,成
功完成了股改,获取了政府部门为企业颁发了持股比例低于25%,注册资本低于
人民币3000万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故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及注册资本的法律适用
应区分两类情形,第一类是外资比例在25%以上的,适用《暂行规定》,注册资
本需满足3000万人民币的要求;第二类是外资比例不足25%的,适用《公司法》
关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3.2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是否受到3年锁定期的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
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施行)》(2013年12月30日
修订)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仅规定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股票转让的限制。显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于外资企业股份的流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商务部办
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商
办资函[2009]75号)的批复内容,“《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八条规定的‘发起
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 年后进行’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1993]第16 号)第147 条之规定。鉴于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 号)第142 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
出了修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适用新《公司法》第142
条的规定,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
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南京旭建(430485)于2011年6月取得南京市投资促进
委员会的批复(宁投外管[2011]174号),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中
发起人香港锦发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为境外公司,按照暂行规定,其股票应锁定
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载
明“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股
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年,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该外资股份公司成立
并未满三年。

因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应适用《公司法》中一年期限的
规定,而不再适用暂行规定中三年的限制。

3.3 境内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
外资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肯定是希望通过该交易平台吸引境内投资者,其
中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占了投资资源的很大比重,但《中外合资企业法》及暂行
规定,均明确排除了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一般不得直接以新设或收购
外资股权的方式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但自2000年浙江省出台取消限制政策,
至今已有多个省份取消了这一限制,虽与大法抵触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目前各地已就取消自然人限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浙江省、重庆市最先突
破,其后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福建省、山东省也取消了限制,但至今仍
有部分省市未出台取消限制的规定。山东省在《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
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鲁工商外企字〔2009〕23号)中规定:“6、经审
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

从理论上讲,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
司之后,限制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公司中方股东的规定已无实际意义。从
实务上讲,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不能吸收境内自然人投资者,融资功
能大打折扣,资本市场基本失去意义,且很多外资成分的上市公司不也有大量
的散户在买卖股票吗?境内自然人成为上市外资股份公司的股东早已成为事
宜。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日葵(股票代码:300111)在上市之前向境内自然人定向
增发,使71名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商务部办公
厅出具商办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
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此外,在上市公司
长荣股份(股票代码:300195)历史沿革中,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境
内自然人李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04年6月1日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
长荣股份49%无偿转让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颁
发的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李莉作为内地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权,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符,但符合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
内容为“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文件精神,上述操作未对其首
发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结语
在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中国,外资中小企业亦同样面临着资金困难,外资企业
也是我们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中央政府建立多层次
资本市场不应为外资企业进入该市场融资设置更多的障碍,但现实确实存在外
资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诸多不确定或无法明确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一方面是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颁布及修改不同步导致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另一
方面也存在着某些外资企业相关的部门规章不符合立法原则越权立法,造成了
外资投资企业法律适用的混乱,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
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将更显突出,相信主管部门会适时进
行梳理,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尽量杜绝因地方主管部门理解不一致
而造成的执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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