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公司独立性相关法律问题
新三板之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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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之独立性问题
五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1。
新三板挂牌公司政策建议

新三板挂牌公司政策建议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三板挂牌公司得到了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指那些通过股权转让系统进入新三板挂牌市场的公司。
与传统意义上的挂牌公司相比,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门槛较低,同时拥有更好的融资环境。
为进一步推动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下面给出一些建议:
1.加强政策指导。
加大政策支持,出台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促使挂牌公司遵守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改善上市环境。
提高市场知名度,提升监管透明度,遏制以及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新三板市场国际化发展。
同时增强股票流动性,提升后续融资能力。
3.加强财务管理。
建立公司财务透明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力度,避免“虚挂资产”和“穿透式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公司自身信用及市场形象。
4.加大宣传推广。
提高新三板的知名度,广泛宣传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发展、入市机制和融资机会。
同时,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
总之,新三板市场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
加强政策指导、改善上市环境、加强财务管理、加大宣传推广是推进新三板挂牌
公司发展的必要手段。
我们相信,在政策的引导下,新三板挂牌公司将会不断壮大,并为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知道哪九大问题?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独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挂牌前的企业改制?外资企业进行股份改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等问题,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一一解答。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
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一)对发起人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定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土地房产问题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土地房产问题一、新三板在挂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决之道1、无自有房屋,主要经营场所全部或主要为租赁。
解决之道:(1)提供自有土地及房产的审批报建计划,提供可预期方案;(2)对主要生产场所,进行长期租赁;(3)出租方对所出租土地房产向承租方出具承诺;(4)土地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出具暂不会拆迁证明;(5)大股东对可能存在的拆迁风险出具兜底承诺。
2、房产为自建,未履行报建手续。
解决之道:(1)补办手续或拆除;(2)主管规划和建设部门出具的对该等事项不予处罚的证明;(3)土地房产综合执法部门出具暂不会拆迁证明;(4)论证房产的用途,不是主要生产用房,即便拆除后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4、公司租赁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且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解决之道:(1)论证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用地,租赁土地所占公司成本较低,租赁土地的可替代性很强;(2)村委会向公司出具证明,确认租赁土地在未来3年内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征地规划;(3)土地规划部门确认用地符合土地总体规划;(4)大股东对搬迁造成的损失提供承诺。
5、出租方无产权证或未提供产权证明。
解决之道:(1)论证租赁房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2)论证非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可替代性强;(3)从财务角度论证若发生拆迁、搬迁,对公司的经营影响较小;(4)出租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承诺赔偿如因存在房产产权瑕疵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5)大股东出具承诺函。
二、相关参考案例优网科技,代码:430343文鑫莲业,代码:832692金鹏源康,代码:430606新华环保,代码:831358箭鹿股份,代码:430623胜达科技,代码:430626佰蒂生物,代码:831363以上公司信息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询。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股转公司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作出规范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
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
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
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1、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范文精简处理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就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问题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基础上,我们作为律师事务所就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本意见书旨在帮助公司了解在新三板上市挂牌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并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参考。
二、背景1. 公司:概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情况、主要业务、经营状况等。
2. 新三板:简要介绍新三板市场,包括新三板的定位、运作机制等。
3. 公司申请挂牌的原因和目标。
三、公司治理1. 公司章程:评估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挂牌要求,并提出修改建议。
2. 董事会结构:评估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规,包括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董事情况。
3. 高管团队:评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合规性。
4. 内控制度: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包括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等。
四、财务状况1. 财务报告:评估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财务数据的收集和核实。
2. 风险披露:评估公司是否充分披露了与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风险。
3. 审计:评估公司是否进行了独立审计,并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五、法律风险1. 法律合规:评估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治理、市场竞争、劳动法规等。
2. 诉讼风险:评估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并分析相关风险。
3. 知识产权:评估公司是否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协助公司进行相关登记和保护。
4. 合同法律性质:评估公司已签署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修订建议。
六、合规要求根据新三板挂牌的规定,提出公司需满足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权结构、股东权益、重大事项披露等。
七、风险提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提出潜在的风险因素,并建议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八、结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和相关法律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我们鼓励公司积极与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挂牌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持。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荐848赵廷凯原创 | 2012-12-14 11:50 | 收藏 | 投票关键字:新三板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赵廷凯房小丽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00家左右。
与IPO企业不同的一个方面是,法律和政策对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多是由律师参照IPO法律意见来撰写新三板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很多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体系以及信息批露程度上也多有不同之处。
为此,笔者拟通过对部分已挂牌的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共同和不同处进行对比分析,来总结一下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并试图得出一些结论,以作为新三律师尽职调查和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参考。
一、对比的部分法律意见书(一2012年12月12日,《关于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2年8月31日,《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三2012年8月26日,《关于腾龙电子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2011年12月23日,《关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五2011年12月8日,《关于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1年6月20日,《关于北京东方互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七2010年10月26日,《关于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
(八2010年7月17日,《关于赛亿科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九2010年1月8日,《关于中科国信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本文就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如何认定关联方进行分析。
一、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关联方的规定根据股转公司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股转公司并未明确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只是要求按照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认定,我们看一下该法规中的具体要求。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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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新三板公司独立性相关法律问题
股转公司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作出规范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
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
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
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
IPO更宽。
(一)关联交易
1、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2、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
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B、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C、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D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3)律师工作
总结上述监管部门要求,主要是关联交易价格必须公允,公司不应通过关联交易制造或转移利润。
对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及时清理欠款并不得发生新的欠款。
律师应该熟悉这些原则,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A、为企业进行股改时起草《关联交易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
B、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起草股份公司《章程》时中加入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决策制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审议、表决和回避内容和程序、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
C、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D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和发表意见,同时督促公司对关联交
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3、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
公司在挂牌上市前,
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A、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经常性和偶发性因素,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B、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规定;
C、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
价格是否公允;
D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就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E、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关联交易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现在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不进行如实披露,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同业竞争
1、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
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
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
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B、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C、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
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
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律师工作
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
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则律师应该提出充分证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并存在明显的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
但律师更多的工作应该是帮助企业处理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章程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3、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
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