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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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投毒案情况

最新上海投毒案情况

闹得沸沸扬扬的复旦投毒案也有一段时间了,关于复旦投毒案最新消息也有了一些眉目了,具体关于复旦投毒案最新消息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公开开庭。

林某因何投毒,毒物从何而来,成为庭审关注的焦点。

否认因琐事杀人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林某因琐事与室友黄洋不合,怀恨在心。

今年3月31日,林从实验室里偷取了二甲基亚硝胺,在宿舍的饮水机中投放了二甲基亚硝胺,最终导致黄洋中毒,多器官损伤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林某对于公诉书所提到的投毒过程没有异议,但对于因琐事将黄洋致死的指控表示否认。

林某坦言,并非因为读博、生活琐事等原因下毒。

在林某眼中,“黄洋聪明、优秀,但有些自以为是。

和自己的性格、价值观有较大差异。

但两人并没有太大矛盾,只是对他有点看不惯。

”“投毒行为源自一个巧合,黄洋说了一句愚人节到了,他要整人,林某看见他的样子觉得他会整自己,林某心里想到好,那我就来整你一下”。

“多次探望不敢和他说话”庭审中,被告林某陈述作案过程,称当初购买“二甲基亚硝酸铵”药物是为了做动物研究。

林某曾亲自注射了两只老鼠,其中有一只当场死掉。

实验后林某曾发表过学术论文,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毒性进行了记录。

黄洋患病后,林某曾给其做了胃和肝脏的B超检查,并且告知检查结果均没有问题。

林某承认,当时特别强调了一句肝是没有问题的,是因为心虚。

林某认为黄洋所喝下去的剂量很少,不足以致死,并且实验中的大多数大鼠并没有死亡,现在只是生病的一个反应。

在黄洋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后,林某表示,“自己还怀着侥幸心理,估计他不会死的,和同学一起去看望了他,但出于心虚,不敢和他说话。

”玩笑说引热议“怎么能为一件小事就杀人呢?”刚听完今天上午庭审的几名复旦药学系2013级的新生这样感叹。

“如果真的是为了愚人节就杀人,实在太不可思议了。

”亦有旁听学生告诉记者,上午的庭审中第一次看到了案发后公开亮相的被告林某,“觉得他很冷静。

【复旦投毒案】复旦投毒案将一审宣判受害人父母坚持“杀人偿命”回顾两个家庭不完整

【复旦投毒案】复旦投毒案将一审宣判受害人父母坚持“杀人偿命”回顾两个家庭不完整

【复旦投毒案】复旦投毒案将一审宣判受害人父母坚持“杀人偿命”回顾两个家庭不完整图为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

包括复旦大学法学院学生在内的社会人士均赶来听庭,被害人黄洋家人也旁听庭审。

林森浩投毒动机是什么?他是否蓄意杀害室友?这些问题成为当日庭上控辩焦点。

中新社发梁宗摄受害人黄某的父母亲昨天下午五点到达上海,今天早上,黄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第五次来上海了,而这五次都是在黄某出事后,黄父坚持“杀人偿命”,倘若不判死刑,一定当庭上诉。

黄父说,黄某出事后,复旦大学高层并没有直接与受害人家属联系,校方曾提出给黄家两到五万的补偿,黄家没有接受。

黄父还是希望复旦大学方面能有个说法,毕竟毒害黄某的药品是从复旦大学实验室流出的。

被告人林某父亲(图中背影)一下车,就一路小跑进安检处,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复旦大学护理学院实验楼,投毒案发生后,有人贴出标语“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逝者:黄洋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耳鼻喉科专业硕士研究生,2013年考取博士。

因为喝了寝室饮水机内被投放有毒物质的水,于2013年4月16日抢救无效在中山医院去世。

被告:林森浩1986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医学院,2010年免试进入复旦攻读研究生。

2013年4月19日,警方以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东方网2月18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在等待了10个月之后,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定将对“复旦校园投毒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3年4月1日,时年26岁的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黄洋在饮用寝室饮水机的水后中毒,于4月16日去世。

4月25日,黄洋室友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批捕。

警方称,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和,将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注入饮水机内。

父亲的选择——复旦投毒案6

父亲的选择——复旦投毒案6

父亲的选择——复旦投毒案原标题:复旦投毒案死刑复核死者父亲称不接受赔偿道歉2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

对此,受害人黄洋的父亲向华西城市读本记者透露,他依然坚持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

如果林森浩被轻判,他会继续申诉。

27号,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

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斯伟江律师称,辩护律师主要阐述了四点意见,包括黄洋喝入的毒物未到致死量、有新的专家意见显示不排除其他多种因素致黄洋死亡,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更接近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以及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等,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

斯伟江称,最高法死刑复核法官已提审过林森浩。

27日上午,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的情况联系了黄洋父亲黄国强。

黄国强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一事他并不知晓,但对于林森浩的判决,他坚持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

黄国强同时表示,他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林家的赔偿或者道歉,“而且我也不要他的赔偿和道歉,要赔偿他就把黄洋还给我。

”对于记者提出如果林森浩被轻判,黄国强当即表示,他会继续申诉。

27日,记者试图通过林森浩律师唐志坚联系上林父,但未能成功。

唐志坚律师表示,他了解到,对于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一事,林父没有过多的态度表达,只说希望能依法判决。

案件回顾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投毒后医治无效死亡,上海警方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

同年12月8日,此案二审开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8日上午对此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华西都市报 | 作者:兰江小编寄语:对于黄洋这位天之骄子来说我们深深的惋惜,他的离去对他父亲而言可能已经是失去了大半个世界,黄洋的父亲不接受道歉赔偿是源于伟大的父爱。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

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

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

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症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

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

“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
#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称,自己投毒后曾经分两三次用漱口杯从盥洗室的水龙头接水倒进饮水机,是希望进行稀释。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4月11日,警方在黄洋宿舍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

4月16日,黄洋身亡,4月25日,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林森浩:我的同学黄洋就在宿舍里说,愚人节要到了,他要整人,边说边猛拍同学的肩膀,我看着他很得意的样子,当时就想,那我就整你一下,正好第二天去我以前实验的地方,也是之前听到有别人讲过,拿毒药搞同学的事情,当时就阴差阳错地做了这么一个事情。

林森浩说,黄洋中毒后,自己曾想过请求黄洋家的谅解,但是在得知黄洋的死讯后,头脑一片空白:
林森浩:我是到4月21号,从我律师口中才知道他死掉了,当时脑子里面“砰”的一下子,头脑空白,就什么事情不想了。

本来一直还想着,能不能和解,就是他父母能不能谅解我,得知他死了,就不这么想了。

今年2月18号,案件一审宣判,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案情: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危重,后因抢救无效,于16日死亡。

期间,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通报这一情况,4月12日警方将同寝室的研究生林森浩视为重大犯罪嫌疑而刑事拘留。

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森浩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问题:1、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有毒化合物成分,并予以通报。

这在刑事刑事诉讼法有何意义?2、林森浩一直没有公开向水桶投毒之事,无人看到林森浩投毒。

4月12日警方将林森浩刑事拘留,你认为警方合理依据有哪些?之前警方会采取哪些侦查措施?3、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森浩,上海市检二分院指控林森浩故意杀人罪,这在刑事刑事诉讼法如何解释?4、你是否同意辩方律师的意见?(见附件一)5、你是否同意胡志强的观点?(见附件二)6、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附件一:复旦投毒案辩方律师意见2014年12月8日上午,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辩护律师斯伟江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

斯伟江律师发表的辩护词摘要,分三个部分。

(一)关于毒物的性质检方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的质谱图,检方的回答是这是上海惯例。

基于以下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提供质谱图,以澄清疑点。

1.此化学试剂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其制造方法和书本上记载有一定差异。

(制造者说自己是照着书本制造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被刑事拘留)。

这个试剂没有得到外部验证过。

正品制造厂家均回答,如何制造系商业秘密,辩方认为按图制造,品质难以保证。

2.证据显示,林使用的非法生产的化学试剂的价格是正品1200分之一。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一.案件背景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

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

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

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

二.调查分析毒物来源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

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把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

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把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

投毒剂量公诉机关认为,林森浩把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二甲基亚硝胺口服致死剂量为37mg/KG,黄洋体重应为60KG左右,所以理论致死剂量为2220mg,也就是2.22克。

根据百科,二甲基亚硝胺的密度为1.01 g/mL,按照林投毒的剂量50ml计算,总计投毒量为50.5克。

饮水机的水罐实际容量为19L,也就是19000克。

由于二甲基亚硝胺极易溶于水,可以视为完全混合,混合液体的毒物含量为2.658克/L。

所以即便是完全混合,只需口服835ml混合液体,就可达到致死剂量。

以上是完全依据理论数据进行的计算,而实际情况与理论是有所出入的。

其一,林是将药剂直接置于水槽内而非饮水机水瓶内,饮水机工作的原理是先出水槽内存水,再由水瓶内引入水至水槽备用。

故水槽内毒物无法与水瓶内存水发生混合,只能与水槽内备用水发生混合。

其二,如果只计算水槽内存水混合,那么饮水机出口端的含毒物混合水中,毒物含量应远高于理论中2.658克/升。

林森浩的死宣告了一个悲剧的结束

林森浩的死宣告了一个悲剧的结束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至此,拖了两年零八个月的另一靴子,终于落地。

一杯有毒水,两个天之骄子,两个原本美满的家庭,一群令人揪心的亲人们,还有群情激昂或叫喊不杀不足以平愤和刀下留人的声音,都可以安静下来了。

这一切,皆因一些小小的琐事&&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因为喝了被下毒的饮水机的水后,经过半个月的治疗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嫌犯被锁定为其室友林森浩。

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林森浩,并公布了其作案动机: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人们不禁要问,为何一个个琐事,让两个成绩优异前途一片光明的学子,眨眼之间一死一囚,前程尽毁。

在两个优秀的年轻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个问题也是媒体一直在追问的。

两年多来,很多媒体和观众,在苦苦追寻着这个问题,希望能得到一个让他们不至于继续郁闷的答案。

人们对林森浩的身世及性格,进行了细致的报道。

在媒体的各种报道中,我们看到,他出生于一个和谐的家庭,和死者黄洋一样学习优异并发表了很多漂亮的论文,打篮球对胜负不是很在乎,在交友中因时常不告而别而被视为性格特别,渴望像向日葵一样的单纯的生活,时常对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而且不乏正义感和困惑&&这些性格特征,放之于任何同龄的人,也没有什么奇异之处,都不足以解释其作为一桩轰动性奇案嫌疑人的性格独特性。

大学宿舍里会有些什么样的琐事呢?无非是起床睡觉吃喝拉撒,他们之间,究竟会发生什么样的矛盾呢?在林森浩的大量微博和空间文字中,只有一条涉及受害者黄洋,就是说其半夜的鼾声,而且烦躁和轻视地称呼其为黄吊丝。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篇一: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信承认投毒 21日傍晚,有媒体曝光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的两封亲笔信。

其中,他于6月5日写给其父林尊耀的亲笔信中写道“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

”并表示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 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

”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就在21日晚,林尊耀表示,他手里还有一封林森浩于6月8日写给自己的亲笔信。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对于21日由媒体曝光的林森浩两封信中,林森浩自称不同意更换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一事。

林尊耀说:“父亲在外面是能全面了解情况的,希望儿子能够最后一次听从父亲的最佳选择。

”林尊耀原本计划昨晚对媒体曝光的“林森浩承认投毒”等,写一封说明信进行回应,但21日晚9点左右血压突然升高,发生昏厥,直到晚11点才稍微苏醒,家人在给他服药后,林尊耀身体稍微恢复,但依然无法动笔。

林尊耀称,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坚持聘请谢通祥为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律师。

有关此事的最新声明,将会在22日发布。

再曝亲笔信“好汉打落牙和血吞?要坚强!” 21日,记者从林尊耀处获得一封林森浩6月8日写给他的亲笔信。

信的开头,林森浩写道:“爸,你辛苦了,不孝子万死不能赎补我的罪过。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在这封信中,林森浩还不忘安慰父亲:“我希望借别人送曾国藩的话来送给您:“好汉打落牙和血吞??您要坚强!”信的最后,林森浩写道,愿家人身体安康,和和美美。

因书信中涉及案情及个人隐私,我们并没能看到全信。

林尊耀说,林森浩给他写过几封信。

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背后的思考

2014年12月13日,765字的“最后陈述”手写文稿曝光,林森浩称自己“在思想上是无家可归的”,并请求黄洋父母和家人原谅自己。

林森浩“当我还在自由世界里的时候,我在思想上是无家可归的。

没有价值观,没有原则,无所坚守,无所拒绝。

头脑简单的人生活在并不简单的世界里,随波逐流,随风摇摆,兜不住的迷茫。

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对我而言,是很不清晰的。

这迷茫与想要有所改变的内心诉求成了我身上最主要的矛盾。

我一直在认识自己。

某日,我在某电视节目里听到一句话:成功的人都是善于制定规则的。

这话在当时我的心里引起了强烈的共鸣。

我恍惚地以为我找到了突破口:我要成为一个善于制定规则的人,在生活中要不吃半点亏,还要欺负欺负别人。

也许就是这样的一种模糊的认知隐隐地引领着我犯下了这个罪大恶极的过错。

黄洋喝了水之后,我一直很后悔,尤其是在黄洋住院,我见到了他父亲之后。

但那时的我,是很难把真相讲出来的。

那时的我,内心是荒凉的,是孤寂的,没有勇气,也没有责任心,有的只是自私与不负责任,有的只是逃避与自欺欺人,有的只是惶恐与不安。

就连对我的家人,对我的父母,我都没有告知,即使是到了我被学校保卫处传唤,即使是到了我被带到派出所,我也仍然没有告诉他们。

我非常地对不起你们:黄洋的父母亲人,还有我的父母家人,你们二十几年殷殷期盼,在就快要成为现实的当口,却因为我一时的无知而幻灭了。

这是怎样的一种摧残!如今的我大概是可以感受的。

可惜现在一切都已经太迟了!我选择了上诉与自我辩护。

对于结局,我不敢有所奢望。

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在后面的日子里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服侍你们终老;如果我还是走了,那也只是我的报应,希望你们能从丧子之痛的阴影中走出,好好地活着。

或许有另外一个世界,在那里,我们会为着自己的过错而赎罪。

同时,我也希望,千千万万的年轻人能从我身上吸取到教训,引以为鉴!最后,我要感谢斯伟江、唐志坚两位律师对我的无偿帮助,感谢出庭作证的老师,感谢许许多多的帮助着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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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布日期:2015-12-1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沪高刑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森浩,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原系XX大学XX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XXXX级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路XXX号,暂住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志坚,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威,代理检察员安宁、刘大庆出庭履行职务。

被害人黄某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雷、叶萍,上诉人林森浩及其辩护人斯伟江、唐志坚,鉴定人陈忆九及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某均系XX大学XX医学院XXXX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某等同学同住于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 室(以下简称XXX室)。

2011年8月,黄某调入该XXX室,与林森浩、葛某某同住。

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某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某。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XX大学附属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XX号楼X楼影像医学实验室XXX室(以下简称XXX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XXX室,趁无人之机,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某从XXX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某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XX医院就诊。

次日下午,黄某再次至XX 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某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某就医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证明被害人黄某发病、死亡原因的证据:查获的饮水杯等物证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关于检验报告中”N-二甲基亚硝胺”名称的说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三份《检验报告书》及《关于检验报告书中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品名的说明》,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发票,黄某的病历资料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人葛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王某、于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某、钟某、黄某某、马某、顾某某、向某、杨某某的证言。

第二、证明涉案毒物来源和被告人林森浩取毒、投毒、丢弃犯罪工具等的证据:查获的饮水机和饮水桶等物证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XX大学保卫处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监控视频,XX大学XX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某、林森浩宿舍入住情况说明》,相关销售记录、客户信息,证人张某某、吕某某、吕某、盛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第三,证明被告人林森浩投毒动机及主观故意等的证据: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函》,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其附件光盘部分内容的打印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复函》,林森浩硕士毕业论文《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和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葛某某、付某某、盛某、吴某某、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

此外,证人王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案发情况及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森浩上诉辩称,其系为作弄被害人黄某而投毒,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辩护人在本院开庭审理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第一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黄某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第二组,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其系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

第三组,化学工业出版社《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第一分册有关内容的复印件;相关《公证书》及部分中文翻译件;《饮用水含氮消毒副产品NDMA的形成与去除研究进展》;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制作、包装等特性的材料;有关人员与二甲基亚硝胺生产商之间的电子邮件及中文翻译件等;林森浩发表的相关论文及部分内容的中文翻译件等。

第四组,《XX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XX大学实验动物科学部《动物实验注意事项》。

此外,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当庭就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相关内容向法庭作了说明,并就相关鉴定意见提出了意见。

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认定被害人黄某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对黄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此,辩护人斯伟江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二审法院对林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辩护人唐志坚认为,林森浩基于开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某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辩护人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检察员在本院开庭审理时,申请鉴定人陈忆九出庭作证,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第一组,证人王某2014年5月19日证言:其与黄某等人于2013年3月31日晚在上海市徐家汇附近唱歌后至饭店聚餐,在唱歌过程中无人饮酒;证人孙某某2014年5月19日证言:2013年3月31日晚,其没有参加黄某等人唱歌,但与黄某等人至饭店聚餐过程中,相关人员中均未饮酒。

第二组,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物鉴(检)化字(2014)第0910号《检验报告》,内容为:送检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楼盥洗室的自来水中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3年4月16日,案件侦办民警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调取了部分涉案证据,后在将上述物证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将其中”编号1、名称饮用水、数量0.5毫升”的物证写成”饮水机里的水样0.5毫升”。

第三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上海市司法局可以组织本市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专家委员会的运作平台。

此外,鉴定人陈忆九当庭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XXX室饮水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证实被害人黄某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原判认定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原判确认的证据及辩护人、检察员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二审法庭均进行了当庭质证。

原判确认的证据及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举证的证人孙某某证言,检察员举证的证人王某、孙某某的证言和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检察机关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涉案毒物的认定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

经查:1、林森浩2011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

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供销科业务员,于2011年3月向XX大学吕某某销售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森浩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证人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的证言均证实,林森浩、吕某某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林森浩对此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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