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判决书
复旦投毒案

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 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
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
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在黄某就医期 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因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分。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后转专业到临
床医学。毕业时获得直研资格,成为本校医学院在读研究生。在 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又通过考博初试,为复旦大
学耳鼻喉科博士初试的第一名。
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黄色液体,可溶于 水,由二甲胺与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 下反应而生成。 在环境中广泛存在。 在 鱼 、 肉 等 动 植 食 品 中 可 达 0.1300μ g/kg。在烟草、蔬菜、谷类中均 可检出。属高毒。经消化道、呼吸道
有所作为,不仅能够在物质上弥补
黄洋一家,更可以回报社会。因此, 在有些人的眼中,他就可以被予以 从轻处罚。
国立案,废除死刑。
人性之善
很多人在看到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之
后,不想再见到另一个家庭也失去
自己的儿子。这种人性之善让人感 动,但是人情不是法律,人情和法
3
法律的程序正义价值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 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 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 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想有 争议的主要保证。
2013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青龙帮学习小组
目录
马原-复旦投毒案

事件:1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
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
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收到神秘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此事件出现重要进展,黄洋的中毒终于确定毒源,但已中毒太深。
神秘短信在一审庭审时被证实是黄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发的。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晚依法对林森浩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
黄洋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尸检于4月17日进行,尸检结果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一、林森浩投毒行为的原因分析(列出所有可能的联系、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出最主要的原因)二、为什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你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找对了联系?解答:一、原因分析1.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缺失著名教育学者、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行的错位”为题指出:“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
从小学时的崇高理想教育,到中学时艰深的理论诵记,再到大学时简单的行为纠正,中国学校看似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实则苍白无力,人格养成教育始终无所适从。
复旦投毒案

林森浩的权利和义务
先赋角色:儿子 弟弟(哥哥) 研究生 自致角色:黄洋舍友 未来医生
角色扮演 角色技能
角色扮演:是处于某一地位的人的实际行 为。 角色实践:一个在复杂的情境中行动的过 程。
扮演 角色期待
家人:林森浩青春期很懂事、很孝顺,没有一般孩子的叛逆。而林森浩优 异的成绩和内向的性格也没有让家人操心过,是家人眼中的“乖乖仔”
而他也因食下自己种下的恶果,走向了不归路。
悲痛的不止是复旦学子,还有千千万万个父母。 他好学上进,感情之细腻,被女同学称为“妇女之友”;他爱团队活动, 也喜欢远方支教。 而他也想早日挣钱养家,帮扶辛劳的父母;他更想让医院回归成治病救 人给患者以温暖的天堂,让医生回归成最接近上帝的白衣天使。 可他走了。正如他曾写下的:有时分离,是为了更好地重逢。 而他也将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惨痛的代价,终将让梦想破裂 青春是那么的美丽。我们,但愿悲剧不再重逢演某 种角色的现象。
角色失调 自我防御
智商高但情商低 心理边境渗透
反身性 移情(非反身性)
从整个案情看,特别是他使用的手段来看,他欲置人于死地的动机和 目的是明确的。比如,在被害人的饮水中投放超剂量的剧毒药物。所 以,只是想恶作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林森浩嫉妒的是黄洋的活泼热情 要学会理智地表达情绪,而不是压抑不良情绪。学会辩证地、一分为 二地看问题或者学会换位思考、换角度思考问题,这样情绪会随之改 变。最好掌握一两种在关键时候克制自己情绪冲动的方法,如放松方 法中的深呼吸、离开冲突现场、转移注意力等。特别是要意识到在情 绪冲动时不要做决定,更不要采取行动。因为此时自己是不理智的。
邻居:林家两个儿子读书都很用功,尤其是林森浩,从小到大学习成绩一 直都很拔尖,从小到大,从未跟村里的小孩红过脸,打过架。他一向都很 乖巧懂事,也没有年轻人轻浮和狂妄的毛病,待人接物也很有礼貌。最近 几年每次回家,在路上遇到我们这些长辈,他都很主动跟我们打招呼。 中学老师:并没有感觉他的性格有什么怪异之处,只是相对文静,很少主 动跟老师打招呼,平时也不喜欢跟同学们打闹。 中学同学:林森浩比较腼腆,平时对陌生人的话会少点,但和朋友相处还 是挺健谈。他不是一个斤斤计较的人,也发生过与同学不愉快的事,吵吵 架很正常,一两天就过了,然后也是有说有笑。脾气确实有点古怪 大学同学:他对自己的智力应该比较有信心,有一定表现力,但我感觉他 似乎一直不受重视,有点自卑。
复旦投毒案水落石出

复旦投毒案水落石出记者吴超复旦大学投毒案于昨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被指控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庭审过程中,林某供认“愚人节”整人为其作案动机,并供认毒源来自自己研究所在的实验室。
致命的愚人节“玩笑”“在宿舍里听说黄洋等人说要在“愚人节整人”,觉得黄洋“对自己和对别人的标准不一样”,决定也要“整整他”。
”这就是昨日林某给出的答案,不是坊间猜忌的为情所困,也不是为了争夺博士名额,仅仅是一个愚人节的“玩笑”。
林某坦言,在他眼中,“黄洋聪明、优秀,但有些自以为是。
和自己的性格、价值观有较大差异。
但两人并没有太大矛盾,只是对他有点看不惯。
”由于此前也听说过在其他地方也有投毒事件,但最终也都不了了之,查无结果。
因此林某从实验室里偷取了二甲基亚硝胺来“整”黄洋。
当被告人说出作案动机后,庭审现场一片哗然,一个如此微小理由怎么可能成为一个杀人的动机呢?当林某被问及为何没有告知黄洋病因时。
林某表示:我觉得,第一,当时我认为黄洋喝下去的剂量是很少的;第二,我实验中的大多数大鼠并没有死亡。
而且实验中有一种推论是会自行好转的,不过在实验中并没有做出证实。
也许,事情的结果超出了林某当时的本意,但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林某曾有多次机会制止悲剧的发生,但他都没有去把握;林某也曾有多次机会弥补自己的错误,但也都没有去实施。
4月1日早上8时左右,黄洋喝了饮水机里的水,随后发生呕吐现象。
此时林某假装躺在床上睡觉,在听到黄洋喝水的声音时并未上前制止而是继续躺在床上,在接了一个同学的手机之后,离开了宿舍。
同日,在黄洋体感不适后,林某还为黄洋做了胃和肝脏的B超检查,并且告知检查结果均没有问题。
林某承认,当时特别强调了一句肝是没有问题的,是因为心虚。
在黄洋被送进ICU后,林某表示,“自己还怀着侥幸心理,估计他不会死的,和同学一起去看望了他,但出于心虚,不敢和他说话。
”随后林某在知道饮用水被送检后将宿舍的水桶拿到公共换洗室,希望能挥发掉一些药性。
复旦投毒案 尘埃未落定

复旦投毒案尘埃未落定(周开勇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12月11日下午四点,历时三年的复旦投毒案终于落下帷幕,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随着上海市二中院一声枪响,两个年轻生命的纠葛就此终结,两个家庭也随之彻底支离破碎。
该案的诉讼程序已暂告一段落,仿佛一切归于平静,然而尘埃并未落定,执行死刑并不意味着结束,唏嘘不已之余,还有很多值得反思的东西,回顾此案,不时内心隐隐作痛,不为罪责,只为生命。
黄洋和林森浩,两人本是大学室友,昔日的形影相随,却因琐事反目成仇、分道扬镳,直至做出了极端的投毒杀人行为,两个年轻的生命因此完结。
多位刑法学专家的呼吁、辩护律师的7份申请书、林家家人的11份申请书、复旦177名学生的联名信最终也未能挽救林森浩的生命。
本是两个家庭的希望和寄托,何以成为两个家庭永远抹不去的痛?这次悲剧的发生,有太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尤其是看到执行死刑当天下午央视的采访和记者与林森浩父亲的对话,感慨万千。
作为一位医学硕士研究生,本是救死扶伤的职业,却对生命如此漠然,着实难以理解,只有敬畏生命才能爱护生命。
通过这次悲剧,我认为最值得反思的有两点:一是教育方式有待转变,二是死刑制度确须废除。
一味地应试教育忽视了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致使其法律意识淡薄、心胸狭隘、做事极端,不能预料到自己行为的后果,酿成不可挽回的惨剧。
林森浩无疑是教育体制培养出来的佼佼者,高考时以优异成绩考入中山大学,又因成绩优秀免试进入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在专业上他无疑是优秀、甚至是杰出的,但在性格与价值观方面却存在严重缺陷。
接受央视采访时,他不断提到自己精神境界不够、修养不足,到了这时候,他更多反思的是这些“触及灵魂”“贴近人性”的问题。
教育的成功不是以考上哪所知名大学为标准,教育的本质应当是培养具有健全人格、良好品行的人。
如果只注重受教育者学习成绩的提高,忽视对人本性的教育和引导,只能是为社会培养出一枚高知能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不定时炸弹,随着他知识技能的不断积累,对社会的危害只能是越来越大。
念斌案终审判决书

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念斌。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孙雪,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
法定代理人丁某虾,系俞甲母亲。
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
系被害人俞乙、俞丙、俞甲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姚仲凯,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本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6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刑三复21722109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撤销二审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11月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复旦大学投毒案(2013)

事发因果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6日下午,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
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林某已被警方刑拘。
复旦研究生医院离世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在2013年4月15日晚发布黄洋入院,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发现有毒化合物后,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赶往事发宿舍楼,该宿舍楼位于东安路130号的学生宿舍区,宿舍管理员拒绝陌生人出入,20号楼内黄洋原来居住的寝室空无一人。
据该宿舍楼同学表示,黄洋寝室的其他室友已全部搬出,整栋宿舍楼只有部分寝室才有饮水机。
昨天下午(4月16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我们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通报,我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复旦投毒案嫌疑人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琐事引起不和,毒药由他偷偷从学校实验室带回。
据了解,本案已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接下来将由检察院主导审查批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微博称,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官方通报称,2011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自4月1日起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查明,2013年4月1日晨,黄洋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下午去世。
复旦大学大学生投毒事件

篇一:《关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的分析》摘要近年来,因大学生同学关系处理不当,发生的矛盾没有很好地化解。
出现了比如马加爵杀室友;复旦大学研究生毒杀室友;南航学霸玩游戏不愿开门引发口角,一刀捅死室友……现在网络上也掀起发“感谢室友不杀之恩”帖子的小浪潮。
室友杀人起因说来简单至极,多是些生活琐事,却发展到杀人,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由此看来,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需要提前预防。
大学生自身要学会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同时社会各界需要引导大学生走上正确的道路。
关键字同学矛盾心理健康大学生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室友关系的关注和思考。
一些在大学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反映,每学期都有学生因为宿舍关系处理不好而提出换宿舍的要求。
记者采访发现,生活习惯冲撞、缺乏深入交流、不良竞争心理,是导致宿舍关系紧张的三大原因。
2020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
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
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
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
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直至今日,在与林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会毒杀室友。
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他回忆,林神色自若。
其实连警方也一直困惑于林投毒的动机。
在被警察带走后,林对投毒过程供认不讳,但对动机一直闪烁其词。
林曾对警方自称投毒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令办案人员很难采信。
还有一种接近办案人员的消息称,林自称听见黄洋和另一名室友谋划愚人节要戏耍自己,于是抢先报复。
但林至少向警方提及一次与饮水机有关的争执。
南方周末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
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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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后,林
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
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
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
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
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
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
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4月11日,林
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林森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
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
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
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
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