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安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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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工程师各类法律法规变化清单

安全工程师各类法律法规变化清单

安全工程师各类法律法规变化清单安全工程师各类法律法规变化清单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最新执行版本统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修订, 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 年12月1日施行二、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修订,2009年8 月27日颁布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修订) 修订,2008年10月28日通过, 2009 年5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1年5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新颁布,2007 年 8 月30日通过,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刑法修正案(九)(安全部分)修正, 2015年8月29日颁布并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 18 号) 修订, 2009 年8月27日通过并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新颁, 2003 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2009 年 8月27日通过并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 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2016年7月2日通过并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 号) 修正,2012年12月28日通过并施行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 号) 修订,2014年7月29日公布并施行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638 号) 修订,2013年 7月26日发布并施行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638 号) 修订,2013 年7月26日发布并施行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 年11月24日公布, 2004 年 2月1日施行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 国务院第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1 年 2月16 日通过, 2011年12月1日施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2015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5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环保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2主席令第58号
2005.8.28
2005.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22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3条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条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条六章人身权利
1995.10.1
全文:评估与报告、组织管理、整改、奖励与处罚
安全环保科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
2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6号
2007.12.28
2008.2.1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
监督管理 罚则、附则
安全环保科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
2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3.28
2007.6.1
国务院
全文
安全环保科
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综合类
25
厂内机动车辆 安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161号
1995.4.7
1995.4.7
部分: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
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
26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
1995.8.22
营销部
39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5.25

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背记要点

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背记要点

案例分析背记要点第一篇:危险性分析=危险辨识+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评价+技术措施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行使的职权:(一)现场检查权;(二)当场处理权;(三)紧急处置权;(四)封扣押权。

2.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建档登记,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置,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 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①安全检查准备。

②实施安全检查。

③综合分析。

④提出整改要求。

⑤整改落实。

⑥信息反馈和持续改进。

4.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①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③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④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⑤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⑥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⑨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下一季度15 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 安全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①前期准备。

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

③划分评价单元。

④定性、定量评价。

⑤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⑥安全评价结论。

⑦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2015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5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7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
安全环保
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
2007.12.28
2008.2.1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 监督管理 罚则、附则
科设备管 理部生产 管理部 安全环保
28
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2007.4.9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
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 化学分子式和万分。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 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等等
23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十一五” 规划的通知 使用有毒物质 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
(一) 总体目标。
安全环保 科
刻罚款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全文: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 安全环保 科
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监
31
安全生产行政 复议暂行办法
经贸委令 49 号
2003.2.28
2003.5.1
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范围与管辖;第三章 议审查与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第四章 行政复议 行政复
2015 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 他要求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 法规/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 会
相关条款说明
第 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6 条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48 条男女平等。 第 133 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 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 135 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 136 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 137 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146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事故罪。 一、刑法第 134 条修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1-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新---2015.7.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重点资料汇编

公司安全月关于注安资料汇编1、安全生产法2014.12.1实施2、2015年是第14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制,保障安全生产3、《安全生产法》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职业病预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4、安全预警色:红橙黄蓝。

安全色:红黄蓝绿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将生产过程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环境因素。

6、特种设备检查:一般特种设备每月一次,电梯15日一次,大型游乐设施每日使用前。

7、有毒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8、直接触电防护:绝缘,屏护和间距。

间接触电防护:接地,接零,漏保。

9、防爆泄压装置:安全门,安全阀,爆破片。

10、安全电压等级:42V(电动工具)36V(低压照明)24V,12V(金属容器内)6V(水下作业)11、安全培训时间:危化工人:72小时,20小时。

危化管理:48小时,16小时。

一般管理:32小时,12小时。

一般工人:24小时。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8小时。

(6年有效期。

3年复审,10以上6年审)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培训内容。

再次培训内容: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安全生产经验,典型案例。

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3、伤亡事故他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调查和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在培训:与主要负责人一致。

12、本质安全定义:通过设计,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误操作或机械故障下也不会发生事故。

13、防止事故发生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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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
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
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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