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多篇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合理、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体现城市特色,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议和修改工作。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遵循规划确定的原则和目标,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规划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四)其他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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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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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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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汕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询意见稿)汕尾市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2)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层面 (2)第二节片区规划层面 (3)第三节详细规划层面 (4)第四节城市设计 (6)第三章技术经济指标界定与计算 (9)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 (15)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5)第二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6)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1)第四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22)第五节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23)第五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包含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规定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本市的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执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及相关规划执行。
第四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所用的勘察、测量的图纸和资料,应当符合汕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入库的要求。
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体现本市的海滨城市和旅游城市特色。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汕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询意见稿)汕尾市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层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片区规划层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详细规划层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市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技术经济指标界定与计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年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5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汕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二O—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2..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层面...................................................... 2..第二节片区规划层面.......................................................... 3...第三节详细规划层面.......................................................... 4...第四节城市设计.............................................................. 6...第三章技术经济指标界定与计算 .................................................... 9..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 ............................................................. 1..5.- 1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5第二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6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1第四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2..2第五节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2..3第五章附则 ....................................................................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5
•【字号】濮政〔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知
濮政〔201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年7月25日。
2024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篇)
2024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供残疾人生活的建筑与工作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实施不可或缺。
第四十三条新建社区的管线工程应优先考虑地下敷设,所有民用建筑的管线应全部入地。
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禁止在____米以下的路段开挖敷设管线。
如特殊情况需要敷设,应采用顶管施工技术。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的建成区域内,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通常应设定在300-____米之间,且站位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一侧,与交叉口直线段的距离应大于____米。
城市主干道上的停靠站需采用港湾式设计,车道宽度应为____米,直线段长度应为20-____米。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和主要河流两侧的建筑立面,禁止设置外廊式空调室外机位和外凸式防盗网。
第四十六条沿街商业设施设置的遮阳蓬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高度不得低于____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现有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增设门窗。
如有必要增设,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和原有建筑的结构与外观。
第四十八条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____米范围内,以及无行人道的街道或无配套停车位等设施的非商业建筑,不得擅自改为商业用途。
第四十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应建设“亮化”工程,八层及以上建筑需进行外墙灯光设计。
建筑的广告、招牌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应统一规划。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及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防雷设施,防雷装置设计应纳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内容,设计图纸需经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为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详细技术规定,由建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除非市政府另有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建德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的《建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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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10)第四章建筑退让 (17)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6)第六章绿色建筑设计 (33)第七章停车设置 (37)第八章海绵城市建设 (42)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44)第十章市政工程 (51)第十一章乡村规划建设 (62)第十二章附则 (66)附录一:名词解释 (67)附录二:计算规则 (86)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91)附录四:海绵城市用地分类设施指引 (100)附录五:xx市中心城区新旧城区范围示意图 (106)附录六:xx市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本市的各级规划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核实重点要求。
第四条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
根据xx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1-第六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八条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
第九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中,可以设置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鼓励居住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禁止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混合。
控制性详细规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设施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2-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十条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鼓励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三)在新区、旧区,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及公共绿地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2.因临近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进行改建的项目。
第十一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3-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容量指标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2规定。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审议、决策机构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
注:1﹒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3﹒住宅及商业商务建筑地块的容积率不得小于1。
4﹒市政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5﹒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及原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6﹒已经土地权属登记,且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外的用地面积作为基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7﹒对于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建筑,以所占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使用功能确定该栋建筑所归属的建筑类别。
-4-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绿地面积按附录二计算规则折算后汇总计算。
(一)商品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二)宾馆、饭店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5%;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三)金融、商务办公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四)文化、娱乐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五)商业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25%,旧区不低于2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20%。
(六)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七)危险品仓储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45%,旧区不低于4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八)一般仓储用地、一般工业用地绿地率:不超过2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20%。
-5-(九)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十)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红线宽度≥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包括40米),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40米之间的(包括30米),不低于15%;红线宽度在15-30米之间的(包括15米),不低于12%;红线宽度<15米的,不低于5%;园林景观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十一)新建城市主干道两边每侧应当建设3-8米宽的绿化带;次干道两边每侧建设3-5米宽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可建设宽度在8米以上的绿化带。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地率: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十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河道应当按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绿地。
第十五条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3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3中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生鲜超市、垃圾收集点、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组合设置、形成社区公共中心。
-6--7-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不得用门卫房、杂物房、设施设备用房充抵以上设施用房,不同功能的设施用房也不得混合设置。
3.商品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需相对集中建设。
4.表中带★项目建议以邻里中心方式集中配置项目。
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4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8-项目。
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中小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毗邻,与公共娱乐场所、网吧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主要出入口临街时,校门外应布置缓冲场地,一般其出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米以上足够的缓冲距离,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疏散;(三)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18-36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24班。
-9-第十七条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应按片区控规和地块规划条件规定,在临城市道路底层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交通、防灾、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一套普通住宅应当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当套内有4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时,应当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10-少于连续二小时。
(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
(七)与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场地之间的间距: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