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为规范各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效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1、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检查、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2、各矿井通风设施(除栅栏外)必须有施工设计,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要求完成通风设施的建造。
3、通风设施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各矿井有相关部门对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督及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必须重新砌筑,每道通风设施(除栅栏外)施工的设计、验收记录必须齐全,且真实可靠。
4、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管理部门及矿井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拆除.井下通风设施增设、拆除后,须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
5、对矿井通风安全有影响、拆除难度较大的通风设施在拆除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拆除.6、生产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班进行一次巡查,其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三天进行一次巡查,并建立通风设施巡查记录,发现有损坏的通风设施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二、栅栏:1、设置地点:1)待维修且不具备行人安全条件的正常通风巷道两端;2)待贯通巷道(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在相距60m前)3)临时停风未封闭的巷道;4)尚未封闭的盲巷;5)长度超过6米的水仓口;6)主副立井井底清淤通道口;7)密闭墙前(墙前巷道深度超过2米);8)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处;9)永久防火墙前及其它需要设置栅栏的地点。
2、因调整通风系统、回采结束造成的临时或尚未密闭的盲巷,必须及时设置栅栏,如该区域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5篇)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区域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行回采。
三、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作进风,另一段作回风)。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
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
对损坏设施或者敞开风门不关者要严肃追查处理。
五、消灭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
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
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
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的组织生产。
七、矿井各用风地点的确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10条配风细则进行。
八、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定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
巷道失修率控制在规程标准之内。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上报的通风数据要准确、真实。
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路图,按规定上报煤业公司通风部。
十、矿井要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十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组织处理。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通风技术管理,保证矿井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井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他采矿企业的通风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应按照科学、规范、创新的原则,加强矿井通风工程建设和设备管理,提高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2023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
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临时作业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六、全矿井、一翼或者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矿业公司审批。
七、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
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防灭火需要。
初次放顶时,回采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O.5m∕so八、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回采方法,严禁非正规回采。
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切眼和安装。
九、每月编制矿井风量分配方案,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确保矿井风量充足。
十、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确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用风地点风量充足。
十一、各用风地点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必须符合《AQ-1056通风能力核定》行业标准规定,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用风地点风量时;要按用风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进行换算。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5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施工。
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
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2)是为了保障矿井内的工作环境安全、提高生产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1. 设施建设:矿井通风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包括通风系统、风门、风道、风机等设施,并应定期维护和检修。
2. 通风计划:矿井应制定通风计划,明确通风系统的参数和运行模式,确保矿井内空气新鲜,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 通风管理人员:矿井应有专门的通风管理人员,负责通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能熟练操作通风设备。
4. 定期检测:矿井通风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通风系统的各项参数,如风速、风量、风压等,应落实监测和记录。
5. 事故处理与报告:一旦发生通风设施故障或事故,矿井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必要时,应暂停生产,确保人员安全。
6. 人员培训:矿井应定期对通风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熟悉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
7. 其他要求:根据矿井的特点和规模,还可制定其他管理要求,如矿井通风设施的保养、更新和改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四篇)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矿井通风工作,提高矿井通风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的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矿井通风安全风险,加强对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矿井通风管理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和管理创新的原则,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通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通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确保其操作正确、灵活和可靠。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随时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年度检查和维修工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报废和更新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更新老化设备,保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矿井通风计划和控制第十一条每个矿井都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通风计划,详细规定通风系统的设计参数、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计划的编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工程布局和作业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计划要根据矿井作业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善,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计划的执行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要严格按照计划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计划的执行要注重监测和控制矿井通风系统的指标和参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矿井通风安全风险管理第十六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和评估通风系统的安全风险。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测风管理制度1、每月上中下旬对全矿井各个工作面、测风站进行风量测定,每次两遍取平均值,每次测风结束后除做原记录外及时上报总工。
2、测风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应平直,无障碍,无分岔。
3、测风人员要爱护仪表,不得随意拆卸或碰撞风表,每次用完要及时装入盒内,他人不得随意乱拿,不得对风表进行口吹试风。
4、测风结束后,要认真进行计算,做到准确无误。
二、盲巷管理制度1、凡矿井独头巷道、无通风系统的峒室、未掘通的小眼及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其长度自负压风流巷道与该巷道交叉入口处算起,超过6m而未安装局扇的即为盲巷。
2、矿井盲巷必须制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盲巷在48小时内悬挂栅栏,并在悬挂警戒牌禁止入内。
4、盲巷不使用,要进行密闭,并建立密闭档案。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对井下所有局扇进行编号、挂牌,设专人负责管理,并每月对所有局扇进行一次彻底检查,作好记录,每月5日前,将记录情况向总工汇报。
2、局扇负责人对局扇要全面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风机,要保持风机的正常运转,需要停止运转时,负责人必须向调度室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停转。
启动前,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对周围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浓度超过1%时严禁启动。
3、各采掘工作面局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局扇必须安装在新鲜的风流中,吸入的ch4浓度不得超过0.5%,回风距工作面进风口不得小于10米。
4、对利用局扇通风的采掘工作面,一定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严禁一机多头向工作面供风。
5、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风电闭锁装置,否则不允许工作。
6、对工作面的局扇安装,必须有安全措施、请示报告,并经总工程师的批准后,方可安设,批准报告作为资料留通灭科。
8、对任意损坏局扇及电缆者,按违章处理并赔偿接受罚款。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一)、风筒管理制度1、风筒从开始使用到拆除必须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接头有反压边,不漏风,高压部分应用毛毡包裹严密不得漏风,定期检查及时修补。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5篇)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____日、____日、____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____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煤业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范文一、前言矿井通风技术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规范矿井通风技术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运行正常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制定通风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和实施。
2. 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案,并进行监督与管理。
3. 矿井管理员负责每天对通风系统进行巡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故障。
4. 通风技术员负责监控矿井的通风工作,及时处理通风设备的故障。
三、安全措施1. 通风系统应保持畅通无阻,通风井道及通风巷道的门窗应及时关闭,防止风的逆流。
2. 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通风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并定期测试其可靠性。
4. 通风部门应定期组织通风演习,提高矿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紧急救援1. 在发生矿井通风突然断电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启动紧急供氧设备,并组织矿工有序撤离。
2. 矿井管理员应及时将紧急情况报告给矿长,并调用紧急救援车辆和设备。
五、培训和教育1. 矿井通风技术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培训与考核。
2. 矿工应定期接受通风技术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通风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监督与检查1. 通风部门应定期对矿井通风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2. 矿井管理员应定期对通风设备和通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奖惩制度1. 对于违反通风技术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对于在通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进行嘉奖和奖励。
八、总结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矿井事故的发生率,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不断完善和推进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矿井通风技术的应用水平和管理能力,为矿工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
煤矿行业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行业矿井通风管理规定一、前言煤矿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煤矿行业亟需制定一套严格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提高矿井通风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本文将针对煤矿行业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矿井通风系统的组成煤矿的通风系统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包括主扇、通风机、风门、气流量巡检设备、风流分析系统、监控设备等。
其中,主扇是整个通风系统的核心,负责提供矿井内的新鲜气流,排出有害气体。
通风机负责辅助主扇,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风门用于调节气流的方向和流量。
气流量巡检设备和风流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和分析气流运行情况。
监控设备则负责对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三、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目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矿工的安全,防止矿井突发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通风系统,维持矿井内的气流稳定,有效排除有害气体,保证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通风管理规定还有助于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通风管理规定的内容1. 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煤矿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通风系统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2.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配备主扇、通风机、风门等必要设备,并且要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气流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4. 矿井通风系统的气流量要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矿井内的氧气充足,有害气体得到及时排除。
5. 矿井通风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通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能够熟练操作通风系统。
6.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保证通风口和通道畅通无阻,及时清理堵塞物,防止气流受阻。
7. 矿井通风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对通风系统的管理水平,熟悉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六、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执行1.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全面执行,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通风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时,通风瓦斯科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XXXX 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或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并实现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采、掘工作面应当实现独立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采空区通风和扩散通风。
为开拓巷道或准备新采区而构建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但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和自动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由通风瓦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XXXX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采区内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和自动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由通风瓦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XXXX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室、采区变电所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瓦斯抽采泵站、压风机等应设置独立的回风系统或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
各用风地点不允许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5.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行回采。
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流都不得经过采空区。
6.矿井、一翼、采区、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碉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充足,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不得低于计划风量。
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7.矿井通风能力每年核定1次,必须按核定后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坚持以风定产原则,合理调整生产布局,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8.矿井通风阻力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测定1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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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节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第一条矿井设置通防科(队),并配备队长、副队长、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通防科(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通防科(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即:通风、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尘),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杜绝通风、突出、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通防科(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
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防突工、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维修工、通风调度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防突工、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井口配备防突工不低于6人、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人员按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第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
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煤炭管理机构备案。
矿井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
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
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七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以独立生产的矿(井)为单位考核,并不得低于87%,矿井有效风量率为矿井有效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
计算时应以进风的同口径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一)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串联掺新风工作面只算一个面的风量)。
(二)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三)独立通风的峒室。
(四)独立通风的人行巷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供风量均可记入有效风量。
第八条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第九条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和串联通风。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
第十条炮掘巷道在贯通前20m、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由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质、通防、安监、总工程师逐级审批。
通科科要制定好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矿井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硐室、设置风门巷道、水闸门内、风窗口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则执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通风,严禁在进风流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第十三条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巷道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气压力及测风人等内容。
矿井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注风量、风向、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通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参数等。
通风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通风科还应绘制矿井矿井通风网络图。
通风科必须有指导生产的通风系统图牌板,由技术员或测风员绘制,并及时填图。
第十六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一)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矿井及采区按规定必须至少设有1条专用回风巷。
(三)采区进风、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突出矿井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维修通风巷道,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二十条定期对矿井回风巷道进行检查,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矿井回风巷道进行检查,保证矿井回风巷道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建立回风巷道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矿井要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对因整改不及时造成回风巷道不畅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主要通风机房符合要求,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通风机监控系统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矿井反风设施要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回风井口各风门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两矿每年要进行一次救灾演习。
第二十四条矿井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
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布置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不应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
防爆门(盖)应靠主要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门易于开启。
防爆门(盖)应其严密不漏风。
防爆门(盖)还应有反风闭锁装置,保证在反风时实现闭锁。
防爆门(盖)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三节局部通风第二十五条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并由通风科(队)长签署意见,报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图、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措施,并要符合AQ1028—2006掘进通风标准。
第二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管理人员等,并使用新型低噪声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二)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距铁路宽度不小于0.5m。
(三)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设备要设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少于10m,不发生循环风。
(四)局部通风机和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
采掘供电要分开,并安装使用“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装置。
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
“两闭锁”即风电、瓦斯电闭锁)。
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实验,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实验。
(五)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六)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迎头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m。
风筒口出风量符合《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要求。
(七)使用的风筒必须阻燃、抗静电,并有煤安标志。
风筒吊挂平直,必须拉冷拔丝吊挂,做到逢环必挂,不得挤压或损坏。
风筒实行编号管理(风筒末端30m除外)。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 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但不得有大于10cm的破口)。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吊挂风筒环的材料应用麻绳或风筒布条,杜绝铁丝吊挂,以防磨擦产生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