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文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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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流程

公文写作流程

公文写作流程公文是指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团体等机构发出的正式文件,用于传达权威性信息、决策和指示。

公文写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能力,它要求文字准确、格式规范、语气得体。

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并掌握公文写作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文写作的流程。

第一步:明确写作目的在开始撰写公文前,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

明确写作目的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公文的类型和结构,使得公文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例如,如果是发出通知,目的是通知受文者有关重要事项,则公文的写作风格应该明确简练,重点突出。

第二步:收集必要的信息在撰写公文之前,需要收集和整理所需的信息。

这包括相关政策、文件、资料等。

通过充分了解所需信息,可以确保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并且有助于更好地组织文章结构和表达思路。

第三步:制定大纲和草稿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可以制定公文的大纲以及初步草稿。

大纲有助于构建公文的逻辑结构,使得文章表达更加一致和流畅。

在初步草稿中,我们可以逐渐完善公文的内容,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信息的有序性。

第四步:核心内容的撰写根据事先制定的大纲和草稿,我们可以开始撰写公文的核心内容。

在撰写过程中,应该注重用词准确、表达清晰,并且注意措辞得当,使用恰当的官方语言和术语。

同时,公文中应该充分考虑受文者的角度和需求,使得公文内容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五步:精细修改和校对完成初稿后,应该进行精细修改和校对工作。

在修改过程中,要检查公文的结构、语法和拼写等方面的错误,确保文档的整洁美观。

此外,还应该确保公文的格式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页面设置、字体大小和字体样式等。

第六步:审批和签发在确认公文内容准确无误后,需要进行审批和签发程序。

这通常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核或审批,以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审批和签发程序的具体流程会因机构而异,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操作。

第七步:分发和归档公文完成审批和签发后,需要进行分发和归档。

分发公文时,应根据需要将公文发送给相关人员,并确认他们已经收到。

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

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

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公文写作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表达方式,用于传达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命令、指示、通告等重要信息。

公文的写作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内容准确、整齐、简明,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

下面是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

一、明确写作目的和定位公文写作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写作目的和定位。

在写作之前,应该明确自己的写作目的是什么,是发出通知或者下达指令,抑或是发布公告通告。

同时,还需要确定读者群体,通过深入理解读者的需求和接受程度,针对性地选择语言和表达方式,使得公文能够更好地传达信息。

二、合理选择篇幅和文字公文写作需要注意简洁明了,尽量避免冗长的句子和繁杂的修辞。

在写作过程中,应该合理选择篇幅和文字,抓住重点,言简意赅地表达。

长篇大论会使读者产生疲劳感,因此要尽量缩短句子和段落,突出核心要点。

三、采用客观、准确的语言公文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表达方式,需要使用客观、准确的语言。

在写作中,应避免使用夸张、夸大的修辞方法,避免使用形容词和副词过多,以保持公文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可以运用一些常用的公文用语和文化典故,以增加公文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四、遵循公文格式要求公文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包括标题、题头、正文、落款、签名等内容。

在写作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格式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正式性和规范性。

同时,在落款和签名中要注明发文单位和日期,以增强公文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文档管理和保密工作公文写作完毕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文档管理和保密工作。

对于机密级别较高的公文,要加强保密工作,限制阅读范围,并落实保密责任。

同时,要对公文进行仔细的校对和审查,确保准确无误。

在保存和归档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归档,以便日后查询和检索。

综上所述,公文写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明确写作目的和定位,合理选择篇幅和文字,采用客观、准确的语言,遵循公文格式要求,加强文档管理和保密工作,都是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

只有熟练掌握这些方法,才能写出规范、权威的公文,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公文写作要求及格式

公文写作要求及格式

一公文的体式和写作要求第一节公文的体式公文的体式,指的是文件的体例和格式,格式包括文件的结构、各种标记和页面的安排。

文件的撰写和印刷,都要按照规定的统一体式,不能随便标新立异。

文件只有结构完整、标记明确,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才能保证它的有效性和文书处理工作的便利。

各种文件的作用有所不同,也需要分别标明。

这些都是学习公文写作和办理需要了解和掌握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秘密等级秘密等级是指公文的机密程度的等级。

依次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等级由发文机关根据公文内容所涉及的机密程度来划定,并据此确定其送递方式,以保证机密的安全。

密级的位置:通常放在公文标题的左上方醒目处。

机密公文还要按份数编上序号,印在文件版头的左上方,以便查对、清退。

密级划分要准确、适当。

2、紧急程度这是对公文送达和输时限的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分为“急件”、“紧急”、“特急”、限时送达几种。

标明紧急程度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以保证公文的时效,确保紧急工作问题的及时处理。

紧急程度的标明,通常也是放在标题左上方的明显处。

“急件”不可滥用,否则反而影响真正急件的处理。

3、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即文件的作者,又称落款,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

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

如果是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有时以机关领导人、负责人的名义行文。

具体到每个文件以什么名义行文主要决定于文件的内容和作者的职权范围。

以领导人的名义行文,应在姓名方前冠上职务身份,如“县长×××”。

4、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它的作用,主要是便于文件的管理和统计。

行政公文写作

行政公文写作

• 所谓的“重要事项”,包括国家主要领导人出访、任免 、逝世,重要的人事任免决定,重大的政治活动的祝贺 ,颁布有关法规、法令,宣布有关政策以及一些应当让 国内外关注、知晓的重大事项。

所谓的“法定事项”,包括司法部门的开庭公告、
财产认领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公告、公开拍卖财物公
告;国家专利局制发的发明专利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
的领导人姓名。凡是上报的公文都须标注签发人的姓名,非上
报公文不标注。签发人平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写“签发人”三
个字,加冒号,再写签发人姓名。此时发文字号居左。

上面所讲到的六要素中,发文机关标识(版头)、发文字
号属于必备项,其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2.主体部分
11

(1) 公文标题。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
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主送机关标注在标题之下,靠左
顶格书写。下级机关向上级部门的行文(特别是上行文中
的请示),只能选择一个机关为主送机关,且一般不要报
送领导者个人(领导者本人有要求者除外)。上级部门向
下级机关行文,主送机关可以用泛称。如国务院办公厅向 各省市下发的公文,按排列顺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2.掌握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会议纪 要等6种常用公文的行文关系及其具体的写作 要求和方法。
• 3.学会仿照教材中的范文进行写作,做到格式 规范。
第一节 公文概述
4
• 一、公文的概念 • 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公文是
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公 务活动时所使用的体式完整、内容系统的各种书 面材料。狭义的公文是指行政公文,主要是指行 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 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 重要工具。我们在本章所讲的是狭义的公文。

公务员公文写作方法大全

公务员公文写作方法大全

公务员公文写作方法大全公文写作与处理1、写作基础知识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

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

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

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

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

(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1)规范性文件条例。

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规定。

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

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公文写作重点及注意事项

公文写作重点及注意事项

公文写作重点及注意事项公文写作是公务员及行政管理人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良好的公文写作能力对于提升工作效率、传达信息、推动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公文写作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帮助读者提升公文写作能力。

一、公文写作要点1. 简明扼要:公文应该一言以蔽之,清晰简明。

避免冗长繁琐的句子和长段落,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确保信息传递的有效性。

2. 结构严谨:公文应具备明确的结构,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

正文部分应遵循“总-分-总”的的原则,即先总览全文,再分述各个具体内容,最后再总结要点。

3. 用词准确:在公文写作中,使用正确准确的词汇是至关重要的。

尽量避免使用太过复杂或模棱两可的词汇,以免产生歧义或引起误解。

4. 表格和图表:如果需要表达详实的数据信息,可以在公文中使用表格和图表。

它们能够更直观地展示数据,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

5. 统一格式:公文应遵循所在机关或部门的规定格式,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

统一的格式可以保证公文的整体形象和专业性。

6. 逻辑严密:在公文中,逻辑严密非常重要。

应该注意各个段落之间的衔接,确保思路清晰,避免信息跳跃或重复。

二、公文写作注意事项1. 辞章即人品:公文是代表机关或部门形象的重要文件,应该保持专业和严肃的态度。

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词汇和不文明语言,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

2. 条理清晰:在公文写作中,按照事务的具体要求和逻辑顺序组织文稿。

避免文章内容杂乱无章,给读者带来困扰。

可以使用目录、分部分章等方式使文档更加条理清晰。

3. 避免主观色彩:公文应该客观中立,不应包含个人态度或主观色彩。

避免使用情感化的词汇或个人观点。

4. 注意文件审查:在撰写公文后,务必进行仔细的审查和校对。

检查文件中的错误、语法错误或拼写错误,以保证公文的质量和专业性。

5. 注重细节:在公文写作中,细节决定质量。

注意写作中的标点符号、段落缩进、首行缩进等细节,以确保文档的整洁与规范。

6. 保持客观中立:能够客观公正地表达观点是公文写作的重要要素。

机关公文写作的规范与技巧——以党政法定公文为例

机关公文写作的规范与技巧——以党政法定公文为例

(三)公文中各要素表述规范
1、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例:国发〔2000〕23号 不规范的表述:国务院发[001]第2号 (一般不超过三个字)特殊:绍市党校〔2000〕 23号

2、公文标题 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通知 特殊: 事由﹢文种(最多出现在机关内部发文) 发文机关﹢文种 文种
——以党政法定公文为例
一、公文的一般知识

(一)公文的涵义 所谓公文指的是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体式完整、内容系统并 有严格处理程序的书面材料。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 知》(中办发〔2012〕14 号),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 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42 条

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
(一)遵循依据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 14号 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3、《标点符号用法》

例:公文纸张、字体、排版等规定


纸张:A4型纸(210 mm×297 mm ); 字体: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 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 排版: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 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边缘:一般公文上边缘25mm,上报请示类公文上边缘 80mm;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 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

三、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技巧

13种公文写作格式

13种公文写作格式

13种公文写作格式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

它是特殊规范化的文体,具有其它文体所没有的权威性,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注意:比模式更进一步)并有行文规则和办理办法。

我国公文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写作和办理。

公文写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起草者具有工作实践的基础,懂得工作中许多微妙的关节,而在具体起草中要求较好的文字语言工夫。

公文语言总的要求是庄重、平实、概括。

公文语言功夫的核心是选词。

选词一要根据所反映的客观实际需要,二要符合明晰、确切、简练的标准,三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为避免上下文重复而选择不同的词语,注意文中所涉及对象和阅读对象。

多用书面语和文书用语,少用形象和描绘性词语和口语,不用方言土语,十分规范。

需要特别提出公文结构用语。

一是开头用语,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

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

二是结尾用语。

如: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

三是过渡用语。

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

四是经办用语。

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彻执行、研究执行、切实执行等。

五是称谓用语。

有第一人称:我、本;第二人称:你、贵;第三人称:该。

等等。

国家行政公文有12类13种,即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公文主文结构,是指除了公文格式(外部组织形式即文头、主文和文尾及其各项设置)之外的公文核心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是公文写作的难点。

一、标题1.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2.灵活式A 二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以上标题下可加时间)二是事由+文种三是“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B一部分:只有文种――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发文时间,则须用括号,公务须是重大的、庄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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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写作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序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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