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管理办法1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1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1

云南省公路局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机械设备是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服务,是提高工程速度、建设和养护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是管理使用好公路机械设备的必要条件。为规范云南省公路局机械设备管理,根据国家、省及交通运输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公路局所管辖内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和生产辅助等设备,包括公路施工机械、公路养路机械、公路试验仪器、交通运输工具(公务用车、交通车、运输和生产用车等)及道路沥青储存加工设备等的管理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公路局管辖范围内机械设备物资管理、技术及操作人员。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作为《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组成部分,纳入年终考核。各单位须把设备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把设备控制在最佳技术状态。

第二章设备物资管理的机构和主要职责第四条云南省公路局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按照三级管理设置;即省公路局为一级、各公路管理总段(公路科研院、沥青油料储备保障中心等)为二级、各公路管理段为三级;三级管理职能部门分别为省公路局设备物资处、管理总段(公科院、储备保障中心)设备物资科、管理段设备物资股(室)。云南省公路局机械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职能要求: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机械设备在公路建设养护生产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和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机械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人员配备:各级公路管理总段(院、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根据机械设备配置使用要求配置专职设备物资管理人员、维修操作人员,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云南省公路局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级管理机构职能(政策、制度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交通运输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局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

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各管理总段(公路科研院、储备保障中心等)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三)负责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审核批准局属单位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计划;负责组织全局设备管理创优、经验、技术交流和设备管理技术培训、成果评审、鉴定、报废审核及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统一调配全局大型(或成套)养护、应急抢险设备,组织全局闲置设备的调剂;组织指导、协调局属单位和省内行业间的设备使用、检修专业化协作,不断推进全局公路养护机械化工作。

(五)负责全局公务车编制、设备及车辆购置计划、政府采购、调拨处理及报废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六)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总台帐,指导并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完善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实现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微机管理。汇总上报机械设备相关统计资料。

(七)负责对各总段(公路科研院、储备保障中心等)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做好本行业设备事故统计管理,协同安技部门分析处理好机、车设备的重大事故,技术责任事故。

(八)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群众性的爱岗敬业活动,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总结先进经验,推动设备物资管理工作。

(九)协同技术部门审定公路养护机械化施工方案;会同计划部门审核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会同劳工、安全部门核定人、机配比和机械生产定额及制定机运安全措施;会同财务部门拟定机械台班费用标准;协同教育部门做好机械工人、驾修人员和机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机械专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九条公路管理总段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级管理机构职能(产权管理)

(一)各公路管理总段(公路科研院、储备保障中心等)要在一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经济技术标准、定额指标等,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按照管理目标责任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二)编制设备需求计划,根据生产需要对总段范围内的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调配。负责申报办理机械的购置、调拨、改造、处置等事项;定期组织设备物资的检查、盘点与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负责所管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等项工作;按规定程序在当地负责办理设备采购的政府采购手续。负责总段范围内设备的调拨,采购计划、设备报废的审核、统计及编制上报。

(四)负责机械化养护中心的设备配置、并实施规范化

管理。制定完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做好机械设备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定期向上级提供业务考核资料与(月)年度报表。

(五)负责组织开展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机械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负责应急抢险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及维护等工作,确保应急抢险设备的完好。

(七)负责自有机械设备的日常的管、用、养、修,保持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负责机械设备的经济核算;负责机械设备的报废申请和年终盘点工作。

(八)组织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机械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十条公路管理段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级管理机构的职能(使用与维护修理)

(一)严格按照省公路局管理办法及总段管理细则规定,正确管理、使用机械设备,做到定人,定机,定岗。

(二)各管理段必须设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段使用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负责管理段使用机械设备的经济核算。

(三)办理机械设备的验收、建档、落户、过户、转籍、

审验、封存和报废处理工作,做好机械设备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积累并按时上报。

(四)指导操作人员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保养修理计划、做好生产日记及其他资料填写,及时整理归档。

(五)根据生产情况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并安排实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准确、及时、全面、完整地做好机械设备的各项记录,整理基础技术资料、数据,按规定的表格及时统计上报。

(六)组织机械设备的维修,保持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延长机械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配置与采购

第十条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配置。各管理总段(院、中心)根据局养护机械设备发展规划要求,结合管辖的公路里程、等级,按照养护、大中修等工作任务和现有机械设备情况编制配置计划。

第十一条省公路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机械设备配置计划,按照预算资金使用规定程序汇总审核上报交通运输厅及财政厅批准纳入政府采购库计划内方可配置。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的公务车、非生产性用车辆的配置。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上报局审核后,按照公务车报批程序经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批准配置。

第十三条局属各总段(院、中心)开办或管理的下属机构(企业等)机械设备(包括车辆)配置。不论资金渠道,凡属国家资金范围的均需报局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手续配置。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的选型。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购置选型必须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和节能、环保的低碳经济原则;对机械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环保性、维修性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以确保购置的机械设备能发挥最大的效能。对大型、关键成套养护机械设备的购置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和实地考查。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购置。全局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生产、制造(销售)商。纳入政府采购库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招标采购。未经公路局批准不得自行采购机械设备,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一)局计划列入政府采购库安排局属各公路管理总段(所、中心)购置的机械设备,按照预算资金属性分别由局或各单位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备局设备物资处。

(二)局属各公路管理总段(院、中心)筹集资金纳入预算上报批准列入政府采购库购置的机械设备,由各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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