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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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名称、住所、业

务范围

第一条事务所名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事务所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市安乡县

第三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事务所系以办理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方面法律事务为主的律师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3.1 担任法律顾问;

3.2 办理有关投资、租赁、贸易、证券、信托、贷款、担保、财产转让、房地产经营、公司组

建、兼并与清算、见证、公司资信调查等业务活动中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3.3 担任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诉讼或仲裁;

3.4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县法律意见书;

3.5 代书各类法律文件的;

3.6 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二章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

第四条事务所的宗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向国内外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1 事务所由合伙人和其化专职、兼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秘书等人员组成;

5.2 事务所的活动准则:事务所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执业人员应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__ 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其中包括:

9.1 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

9.2 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领;

9.3 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

9.4 选举决定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执委会委员;

9.5 决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9.6 决定与其他事务所的合并与重大合作事宜;

9.7 审议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9.8 听取和审议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

9.9 审议批准事务所重要的规章制度

9.10 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执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事务所主任

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应在开会前至少一周时间,由执行主任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

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遇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通知形式之限制。第十二条合伙人因故不能岀席合伙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岀席并表决,如不委托,则

视为弃权。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告知未能岀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在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如协商不能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以多数表决权的意见为决定意见。

合伙人行驶的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伙人为 ___________ 票;二级合伙人为_______ 票;三级合伙人______ 票。第十四条在讨论并准备决定本协议第9条中9.1、9.2项内容时,应由一级合伙人一致通过方

为有效。在讨论决定本协议第9条中9.3、9.4、9.5、9.6、9.7项内容时,如协商不能一致时,

应由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并一级合伙人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讨论本协议第9条的其

他事项时,按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的一般多数通过即可。

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一级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事务所主任、执行

主任接到提议时,应当在接到提议后的十五日内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十六条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又可以传阅签署的方式决定的事项(如购置价值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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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等),可以用书面传阅签署的方式作出合伙人会议之决议,四条之规定

但该决议须符合本章程第十

方为有效。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事务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制,执行委员会设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和财务、人事、行政、业务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驶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当月财务、人事、行政、业务事项。会议由执行主任召集,执行委员会决定事项以一般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1.1 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21.2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21.3 起草事务所发展纲领;

21.4 起草事务所财务预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21.5 拟订事务所合并、重大合作与设立分支机构方案;

21.6 拟订事务所基本规章制度;

21.7 其他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三节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设事务所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应从年满30 岁、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担任一级合伙人

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的一级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任职一般情况下实行轮换制。如无特殊情况,一级合伙人均可经选举出任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职务,但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候选人如不能得到一级合伙人绝对多数,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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