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追溯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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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题(一)

2017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题(一)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一)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1.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应当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法律。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签名并盖章。

()4.郭某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5.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6.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7.犯罪嫌疑人甲,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8.对钱某拟任甲市乙县公安局局长的提名,应当征求甲市公安局的意见。

()9.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甲,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件后,应当对甲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0.行为人多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劵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11.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采取紧急状态的应对处置措施。

()12.涉嫌诈骗犯罪的周某因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其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2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13.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过程中,刘某徒手打向民警,并用脚踢民警。

民警经警告无效,使用手枪将其击倒。

()14.外国人约翰因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15.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一)简易部分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第一条办理拒不执行判决、栽定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要依法坚决及时移送、侦査、起诉和判决,在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上,要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量刑刑处罚上注意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所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属于《全国人大解释》第一款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执行能力既包括履行全部义务能力,也包括履行部分义务能力,对有履行部分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应从严把握。

第四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

王建立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建立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建立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王建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个人】王建立【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建立【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针对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需满足与该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8月26日,卢沟桥派出所认为王建立报警称的“2017年11月北京市鑫春瑞汽车维修站的法定代表人由赵春华变更为王艳仙,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可能存在有人私刻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治安案件追诉时效,遂对该案终止调查,并于当日作出涉案终止调查决定送达王建立,内容为:因北京市鑫春瑞汽车维修站伪造印章案一案具有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2019年9月11日,王建立不服涉案终止调查决定,向丰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2月9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了王建立的复议申请。

王建立不服,提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针对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需满足与该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前提条件。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2021年11月30日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一部分一般适用规则第二部分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一、扰乱位秩序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四、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五、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六、寻衅滋事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七、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八、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九、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十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二、非法侵入住宅十三、威胁人身安全十四、侮辱十五、诽谤十六、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十七、侵犯隐私十八、殴打他人故意伤害十九、猥亵二十、盗窃二十一、诈骗二十二、抢夺二十三、敲诈勒索二十四、故意损毁财物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二十五、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二十六、阻碍执行职务二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二十八、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二十九、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三十、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三十一、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三十二、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三十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三十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三十五、谎报案情三十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三十七、偷开机动车三十八、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三十九、卖淫嫖娼四十、拉客招嫖四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四十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四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四十四、非法持有毒品四十五、提供毒品四十六、吸毒四十七、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二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四十八、(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四十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五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五十一、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五十二、交通肇事逃逸第三章适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第一节治安行政管理五十三、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五十四、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五十五、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五十六、冒用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五十七、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信息五十八、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五十九、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六十、违规从事燃放作业六十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六十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二节出入境行政管理六十三、非法居留六十四、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六十五、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六十六、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第三节计算机和网络管理六十七、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六十八、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六十九、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七十、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七十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七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第四节金融秩序行政管理七十三、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七十四、持有、使用假币七十五、信用卡诈骗第五节食品药品环境行政管理七十六、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七十七、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第六节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七十八、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七十九、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第四章附则第一部分一般适用规则一、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2002-2012年《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大全

2002-2012年《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大全

2002-2012年《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总目录第001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第002号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为如何定罪第003号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第004号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第005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何适用法律第006号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第007号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上第一辑)第008号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第009号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第010号“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第011号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第012号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第013号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第014号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如何定罪第015号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第016号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第二辑)第017号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第018号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第019号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第020号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021号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保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022号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第023号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使用法律(以上第三辑)第024号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第025号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第026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第027号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第028号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地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第029号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030号具有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授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031号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032号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以上第四辑)第033号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34号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第035号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第036号对在抢劫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037号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第038号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以上第五辑)第039号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第040号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041号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诉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第042号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诉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第043号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第044号被告人再审理期间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第045号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卷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罪第046号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以上第六辑)第047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第048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第049号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050号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51号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052号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53号利用欺骗的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54号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第055号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以上第七辑)第056号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57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第058号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它酌定情节的如何量刑第059号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第060号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61号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062号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第063号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第064号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八辑)第065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第066号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067号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第068号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069号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以上第九辑)第070号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第071号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72号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073号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如何适用法律第074号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第075号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上第十辑)第076号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第077号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第078号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第079号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第十一辑)第080号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投案自首的区别应如何把握第081号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第082号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第083号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拒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以上第十二辑)第084号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第085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第086号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第087号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盗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以上第十三辑)第088号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第089号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第090号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至人伤害应如何定性第091号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第092号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93号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以上第十四辑)第094号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95号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第096号骗取货款后以空头支票的行为如何定罪第097号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第098号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第099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第100号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十五辑)第101号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102号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第103号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第104号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105号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106号盗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卖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107号对1997年刑法实施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108号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上第十六辑)第109 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第110 号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11 号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第112号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13号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授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十七辑)第114号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第115号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16号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第117号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上第十八辑)第118号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第119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第120号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21号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第122号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重的“刑罚执行完毕”第123号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24号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第125号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以上第十九辑)第126号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第127号假象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第128号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29号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以上第二十辑)第130号开具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31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第132号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133号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第134号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第135号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第136号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第二十一辑)第137号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第138号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139号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140号如何认定事前同谋的盗窃共犯第141号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第142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以上第二十二辑)第143号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第144号如何认定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第145号票据诈骗罪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第146号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第147号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第148号抢劫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49号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以上第二十三辑)第150号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第151号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第152号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153号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第154号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第155号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第156号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第157号给付定金方违约后为索回定金而非法扣押对方当事人子女的行为如何定罪第158号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59号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60号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第161号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62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第163号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第164号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必然存在特情引诱(以上第二十四辑)第165号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第166号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第167号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第168号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69号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第170号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71号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72号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第173号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第174号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上第二十五辑)第175号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第176号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第177号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如何审查采信第178号行为人即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79号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第180号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81号为逼人还贷款非法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82号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第183号在绑架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伤害致人重伤的如何定罪量刑第184号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185号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讯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第186号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以上第二十六辑)第187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第188号购买并使用假币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第189号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190号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第191号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第192号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第193号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行为的定性第194号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第195号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授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第196号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以上第二十七辑)第197号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第198号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的应如何定罪第199号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00号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201号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第202号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致刑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第203号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如何定罪第204号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第205号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扣押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第206号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07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第208号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第209号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第210号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上第二十八辑)第211号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第212号运输假冒台湾产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第213号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第214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款行为的定性第215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第216号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第217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第218号逢年过节收授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二十九辑)第219号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如何定性第220号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221号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第222号二审法院能否采纳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第223号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第224号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第225号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第226号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应如何定罪量刑第227号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第228号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29号应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要求将其再转卖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第230号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以上第三十辑)第231号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第232号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33号非法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第234号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第235号单位的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36号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第237号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以上第三十一辑)第238号撤消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第239号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240号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妇女第241号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第242号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43号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第244号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第245号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第246号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第247号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第248号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249号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第250号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以上第三十二辑)第251号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252号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第253号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第254号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55号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第256号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第257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258号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上第三十三辑)第259号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260号法庭获取的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261号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第262号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第263号“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第264号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第265号推定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两罪存疑”案件的处理第266号盗割石窟寺内壁刻头像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以上第三十四辑)第267号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第268号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第269号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第270号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第271号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第272号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的行为的定性第273号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要件的理解第274号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第275号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五辑)第276号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第277号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应如何定性第278号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第279号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如何适用刑法第280号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第281号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82号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83号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84号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上第三十六辑)第285号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第286号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第287号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司法认定第288号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第289号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290号吸收犯的具体认定第291号为中大奖窃取摇奖专用彩球并改变其重量的行为的定性第292号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第293号如何区分集体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第294号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刑事诉讼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

刑事诉讼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3.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4.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5.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6.拘留:时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7.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8.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3〕4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沪规土资规〔2018〕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8月8日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维护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级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依托信息系统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规划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他具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土地违法案件由涉案土地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市规划资源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跨区的土地违法案件;(二)市政府、自然资源部指定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市规划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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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追溯时效居民身份证对于我国公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公民也需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免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盗用或者伪造,伪造身份证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追溯时效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伪造身份证件罪追溯时效的规定依据刑法的规定,伪造身份证罪的判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伪造身份证罪最长的追诉期限为经过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追诉时效的例外例外,是指规定以外的情形,即不受规定的约束,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刑法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追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情形: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义在于:1、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认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

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l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伪造身份证件罪追溯时效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法的规定,伪造身份证罪的判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伪造身份证罪最长的追诉期限为经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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