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_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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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205223

作者简介:郑丽(19742),女,陕西西安人,西安财经学院金融系讲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

———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郑 丽

(西安财经学院金融系,陕西 西安 710061)

摘 要:金融创新作为客观发展规律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是决定性的,金融监管在某个

时段可能会影响金融创新,但它最终要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本文应用博弈论分析方法论

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关系,并借鉴美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动态博弈的例

证,探讨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转变监管理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动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892(2006)0420055207

一、引 言

金融创新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分散金融风险和扩大金融市场的融资规模,缓冲通货膨胀,并使市场机制更为灵敏、作用更为广泛、作用力更大。但同时,金融创新也使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和使用,降低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能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有效性[1][2]。因此,金融创新也推动了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在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不断适应金融创新的形式变化,加强以促进金融谨慎经营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保证金融业的效率和稳定。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实际上是在不断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相互推动,它们反映了代表公众利益的

国家实行法制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原则的经济个体之间的矛盾关系[3]。凯恩(E ,J ,K anae ,

1984)认为,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管制,性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机会[4]。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管制,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相互推动。本文运用博弈论论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怎样从一个均衡达到一个新的均衡状态。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

关于金融创新的成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利润的诱导,即金融企业为追求潜在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这是一种拉力,是金融主体的内在需求:二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压力,即金融企业为逃避金融监管、规避风险而进行的金融创新,这是一种推力,是金融客体的外在供给。美国经济

第4期(总第124期)

2006年7月财 经 论 丛Collected Essays on Finance and E conomics N o.4(G eneral ,N o.124)July.2006

学教授威廉・L・斯尔伯于1983年在《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中提出“约束诱发的创新假设”,认为

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要摆脱或减轻加于其上的约束而作出的反应。赞同这一观点的学者强调政府施加的金融监管这一外部约束是诱发金融创新的重要原因,认为即使是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所受到的政府制定的金融法规的监管也是最严的。有些法规由于增加了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成本,限制了金融业的赢利能力,导致这些金融企业“发掘漏洞”去回避它们,当金融法规的约束大到回避它们便可以增加经营利润时,“发掘漏洞”和创新就非常可能发生。这种形式的创新又被称为回避法规的金融创新。

从博弈论观点来看,创新与管制实际上是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进行的动态博弈过程,“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创新与监管正是在这博弈过程中相互作用,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基于成本一收益权衡的简单博弈模型来分析两者的作用过程。模型的基本思路是以监管成本(C ost)和收益(Return)对比作依据,金融机构决定是否采用金融创新以规避监管,金融监管者决定是否对金融创新进行再监管,通过双方根据预期采取不同行为方式描述博弈双方相互作用的过程。

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进行一些创新以规避当局监管(Deregulation,以下用D表示),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当金融机构的创新出现后,监管当局可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放松原有的监管或针对创新实施新的监管政策(Re2regulation,以下用R表示)。

假定在起始阶段,金融监管处于某个均衡状态。我们用下标I代表金融机构,下标B代表监管当局,NR表示当局不进行再监管。如果这时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金融机构规避当局监管能获得新的获利机会时,便要考虑规避监管的收益和成本,我们用ER

I

(D)表示规避监管为金融机构未

来的收益的期望值,EC

I

(D)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成本(例如可能受到监管当局的处罚的期望

值),规避监管的预期净收益为ER

I

=ER I(D)-EC I(D)。显而易见,如果ER I(D)≤EC I(D),则规避监管和创新不发生。假定规避监管发生了,则监管当局是否进行再监管,仍要看监管当局收

益与成本目标函数值的变化趋向,假定E

B

(R)是再监管为当局带来的预期净收益,E B(NR)是不进行再监管为当局带来的预期净收益,如果重新监管后的净收益的期望值上升,则再监管发生,否则,再监管不发生。那么

ER I(D)>EC I(D),则D发生;

ER I(D)≤EC I(D),则D不发生;

E B(R)>E B(NR),则R发生;

E B(R)≤E B(NR),则R不发生

由于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可以对对方的行为作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博弈行为,这样上述各式又可改写为:

ER I(D,R)>EC I(D,R),则D发生;

ER I(D,R)≤EC I(D,R),则D不发生;

E B(R,D)>E B(NR,D),则R发生;

E B(R,D)≤E B(NR,D),则R不发生。

此时如果ER

I

(D,R)≤EC I(D,R),且E B(R,D)≤E B(NR,D),则D、R不发生,这时金融监管实现了静态纳什均衡(即下表中的第三行第三列)。

否则若有ER

I (D,R)>EC

I

(D,R),且E B(R,D)>E B(NR,D),则D、R同时发生(即

下表中的第二行第二列)。那么,监管过程将继续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过程中,直到达到新的静态纳什均衡。

财经论丛 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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