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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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要求

初步设计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投资概算、控制及分配建设投资的关键步骤。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告文件

市直部门、市直企业、中央、省营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市发改委出具报告文件;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局出具呈报文件

二、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

三、及地规划许可证(已征地的提供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四、土地使用证

五、地震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安全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九、生产性项目应提供:

(1)供电部门的承诺及设计方案

(2)供水部门的承诺及设计方案

(3)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环保设计文案

(4)其它外部配套条件方面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

说明:初步设计一般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本级发改部门需呈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在

呈报文件中应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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