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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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我院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G分处于同专业同年级3%之前;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学科总评成绩G2分处于同专业同年级5%之前;

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上一学年第二学期《体育与健康》成绩优良;

6. 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7. 在校期间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院组织的能力培养与科技竞赛活动,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8.上一学年获得院级一等奖学金。

对于综合素质测评G分没有进入前3%和学科总评成绩G2分没有进入前5%,但分别达到前10%和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

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4、委培、插班、借读等计划编制外学生。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奖学金预算指标。学院根据当年度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专科学生数各系部占全院的比例确定各系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

四、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实行等额评审,各系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院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及《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制定本系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并报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学生(每班一名,班主任召开班团干部会议推荐)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个人基本情况介绍》(见附表2)。

第十二条各系对所有申请学生对照条件进行差额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按分配名额确定拟推荐对象,填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见附表3),附表1、2、3系党组织盖章后连同其电子文档报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组织院学工、教务、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各系推荐对象进行等额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院将评审情况报告及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院接到国家奖学金的上级批复及相关经费后,严格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系负责将获奖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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