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合同

甲方: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

乙方: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

根据国家、省、市对日照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为烟台市进行规划管理范围内的日照分析校核,双方签定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 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方案文本及日照分析报告后,书面通

知乙方进行日照分析校核。

2. 甲方在通知乙方进行日照分析校核的同时,应明确指出需进行校核日

照分析的范围和位置。

二、乙方的责任:

1. 乙方应完全按照甲方指定的日照分析的范围和位置进行校核。

2. 乙方则应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日照分析校核委托书起一周内,出

具该范围和位置内日照分析报告的校核结果,如遇到特殊情况,

需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出具。

3. 乙方所出具的日照分析校核结果,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

甲方的编制深度要求,并加盖带有编号的专用章。

4. 乙方应确保所出具的日照分析校核结果真实、准确,并对该校核结果

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双方约定:

甲、乙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由乙方完全负责日照分析校核工作;甲方进行监督、管理。

甲方: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乙方: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日照测算校核通知书

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

现有工程及周边在建建筑和规划已批准建筑单体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均已经我局确认无误,现交由你方。其余现状建筑均应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望贵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对日照标准的相关规定校核为盼。

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烟台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1、总则

1.1 为落实国家、省、市对日照标准的相关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筑工程项目,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

3)《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3、基础分析参数

技术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

4.1 以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其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围墙、挡土墙、桥梁等),均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4.2 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楼梯间等对日照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4.3 被遮挡建筑存在自身遮挡的,应考虑其自身遮挡。

4.4山体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4.5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5、分析方式的确定

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或日照等时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分析要求

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中5.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材料要求

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3)受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4)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

建筑为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有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8.1 涉及居住建筑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8.1.1一般窗户以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以窗宽的中点为计算点;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见附件1)

8.1.2居住建筑阳台不管封闭与否均以距室内地坪0.9米高阳台外墙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以阳台宽的中点为计算点。

8.2 计算的误差要求。

8.2.1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9.日照分析报告

9.1 日照分析结果:

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2)需做日照等时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日照等时线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3)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

9.2附图:

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

2)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或日照等时线分析图(1:500或1:1000);

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4)窗户日照分析表。

10.术语

10.1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10.1.1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2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3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0.1.4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10.2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3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

10.4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附件:

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2.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3.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4.日照分析校核报告书(样例)

日照分析校核报告

编号(烟芝2008- )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章)受托方:(章)

2008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日照分析校核报告………………共页第二部分:日照分析图表……………………共张第三部分:说明………………………………共页第四部分:附件(现状测量资料原件)……共页

说明

1.报告依据:国家、省、市对日照标准的相关规定。

2.日照测试软件为2002年7月通过建设部鉴定(证书编号:建科评[2002]028)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分析差错,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4.本报告仅作为报告中所指范围内的技术依据,未经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书面许可,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5.本报告的图纸报表及相关结论均在盖章后生效,私自涂改的报告无效。6.本报告的图纸解释权归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

日照测算所需资料

日照分析校核委托书

委托单位盖章:受托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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