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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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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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款的设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醉酒驾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醉酒驾驶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而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配备足够的设备;其次,部分驾驶员采用逃避检查等手段,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最后,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等问题。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驾驶不仅会对驾驶员本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此外,醉酒驾驶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包括酒精含量、驾驶行为等方面,以便于执法机关进行操作。

其次,应提高法律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应增加相关法律条款,如对多次醉酒驾驶的从严处罚、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等。

2.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大投入,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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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自2011年5月1日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被规定为犯罪以来,醉酒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大为减少,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更值得注意的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醉酒驾驶的危险性以及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加深了了解。

为实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显著成果的背后,一系列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诸如,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罪;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如何适用;醉酒驾驶造成严重的人员或者财产损失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

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和举例的方式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出发,着重分析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关系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犯问题。

文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分析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有关的若干问题,具体结构如下:文章第一部分分四个小节分别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讨论。

在有关客体的讨论部分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危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在第二小节有关客观方面的分析中分析了道路的认定、醉酒驾驶标准的认定以及机动车车辆的认定等问题。

接下来第三小节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该部分第四小节着重论述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文章第二大部分围绕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非罪问题展开,明确指出醉酒驾驶行为并非一律入罪,并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原因。

在本部分最后提出了防止但书滥用的观点。

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论述。

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目前的刑法框架下及完善上述三个罪名适用关系的出路。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醉酒驾驶者的共犯问题。

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劝酒者、提供车辆者,单位主管等劝使醉酒者驾驶的人员等是否构成醉酒驾驶者的共犯问题。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

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

其特征表现为: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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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诞生一年多以来,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是,它在追逐竞驶行为定罪情节的明确、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飙车等行为入刑、提高法定刑防范责任人脱逃等方面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值得探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醉驾;有期徒刑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经公布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进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成为刑法制裁的对象,正式“入刑”。

危险驾驶罪诞生一年多以来,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受到大众广泛好评,尤其是其有力地打击了醉驾行为,有效遏制了酒后驾车的高发态势,挽救了无数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得民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设立的罪名,还存在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明确“情节恶劣”的情形
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所制裁的危险驾驶行为具
体包括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另一种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司法实践中,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行为是后者,制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极少出现,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醉驾行为客观上相比追逐竞驶行为较常出现;另一方面,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必须要同时满足“情节恶劣的”的条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情节恶劣”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未有明确的范畴。

“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只要机动车驾驶人员实施了醉驾行为,不需要真正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也不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酒后驾车;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

这为界定醉驾行为提供了主要标准,进一步为“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明确了条件。

相比于醉驾行为,明确“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在何种“情节严重”条件下构成犯罪十分必要。

建议从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情况、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界定“情节恶劣”。

“情节恶劣”具体可以包括:第一,无证、酒后或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无驾驶资格、饮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员追逐竞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心,危害较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二,造成他人轻
微伤以上人身损害或五千元以上财产损失的。

“他人”既包括道路上的行人、其他车辆上人员,也包括行为人所驾驶车辆上的人员,但不包括行为人本人。

“五千元以上”的标准系主要参照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定罪标准确定。

第三,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第四,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第五,具有危险驾驶的前科或劣迹的。

第六,使用伪造车牌号或者套牌车辆等逃避法律制裁的。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扩大制裁行为范畴
除了追逐竞驶和醉驾行为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飙车等行为同样主观恶性较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应当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制裁范畴。

国外多数国家或地区对吸食毒品等麻醉品之后驾驶机动车辆、飙车等行为采取了严厉制裁的立法态度。

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将吸毒后驾车规定为故意犯罪,初次犯罪可判处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第二次犯罪要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日本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更为宽泛,处罚也更为严厉;不但对疲劳驾驶罪、无执照驾驶罪等违反道路交通法罪加重了法定刑,还特别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后者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最高刑罚可达二十年有期徒刑。

建议将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明确该类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可参照现有的立法例:参
照醉酒驾车的规定,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参照追逐竞驶的规定,在道路上飙车,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除了上文所述属于“情节恶劣”的各种情形外,还应增加超过规定时速一倍以上速度的飙车行为,属于“情节恶劣”。

三、提高法定刑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因此,危险驾驶罪最高法定刑为六个月拘役。

这是对之前法定刑罚的一大突破,对危险驾驶罪科处刑罚,只能选择拘役这一种主刑,最高六个月的期限也低于其他全部罪名。

之所以确定这么低的最高法定刑,是因为综合考虑了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将之前只能处以行政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到刑罚制裁层面,打击日益猖獗的危险驾驶行为;确定较低的刑罚,也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刑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危险驾驶罪对刑罚规定的突破,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

刑事案件案发后,侦查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等意外情况的发生,保障刑事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由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可见,可能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前提。

由于危险驾驶罪最高法定刑为六个月拘役,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司法机关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逮捕,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漏洞。

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机关无法对其逮捕,使之逍遥法外,案件也只能无期限地中止,严重损害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变更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以完善刑罚体系,避免无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导致其脱逃的尴尬情形一再发生。

四、协调司法机关办案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全新的罪名,虽然存在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修改刑事法律规范,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

就算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需要经过在对司法审判实务中案件处理的大量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最后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才能正式出台颁布实施,更不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甚至全国人大的刑法修正案了。

在现阶段暂时无法出台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在现有法律体系内,积极协调各司法机关,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脱逃的情形,采取过渡性的办案措施,很有必要。

首先,司法机关应尽量缩短办案期限。

由于危险驾驶案件一般
犯罪事实争议不大、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为司法机关尽快办理提供了现实基础。

对于危险驾驶这类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当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制定相对较为短暂的案件办理期限。

其次,对可能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司法拘留。

由公安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件中可能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司法拘留。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为三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属于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特殊情形,故最多只能司法拘留七日。

最后,审判机关应当速裁。

一般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因为刑事判决书以送达当事人为上诉日期计算的起点,所以,尽可能即时送达判决书,以免判决书生效日期悬而不决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醉驾入刑”专家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高铭暄,陈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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