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改革的建议

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改革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加,人口密度的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而危险驾驶不仅危害了人类的安全,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如何在量刑改革中准确体现危险驾驶所构成的风险,减少其危害的同时并兼顾人性化、社会公正性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和相关法律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有意违反规定或者明知存在隐患仍然将车辆驾驶在道路上造成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多种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下: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因极度追逐竞赛或者拼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死亡,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自行酌定刑罚。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区分是故意和过失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考虑既往犯的情况等。
1.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涉及的构成要件是否占全很难确定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涉及的构成要件占全情况很难确定。
人民法院常常无法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确定量刑标准,这会导致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刑罚的不确定性。
2. 危险驾驶罪量刑受到过去判例案例的影响在危险驾驶罪案例中,被告人减轻刑罚和判决较轻的案件有很多,这种情况会导致量刑方面的不确定性,会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打击和治疗产生负面影响。
3.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和评估不充分从一个司法角度来看,量刑评估不充分是危险驾驶罪刑罚的一个主要问题。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检察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检察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酒后驾驶、毒品驾驶等严重违法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他人生命、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本报告旨在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提出相应建议提供依据。
二、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性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包括:1)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且情节较重;2)行驶过程中酒后驾驶或者毒品驾驶;3)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影响危险驾驶罪不仅危害行驶安全,还对其他道路使用方造成直接损害。
首先,危险驾驶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例如,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酒驾等严重违章行为经常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对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容易引发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和交通混乱,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
再次,危险驾驶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削弱了交通管理法规的有效性,对公平和公正的交通秩序形成威胁。
四、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比较具体明确,但随着交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配套措施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定罪量刑不一致、证据收集不到位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机关的培训和规范。
五、加强危险驾驶罪预防和打击的建议为了促进交通安全和降低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率,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提高广大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 健全立法和政策法规: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研究和修订,规范司法实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 深化交通管理改革:持续完善交通管控技术和设备,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提升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
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法律 经纬
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 中的几个问题
陈卡真
摘 要 刑 法修正 案 ( 八) 》 增 设危 险 驾驶 罪, 从2 0 1 1 年 5月份 开 始 实施 以 来 , 全 国检 察机 关依 法起 诉 涉嫌危险 驾驶 罪案 件 已经 成 为普 遍 现 象。本 文以 海沧 区人 民检 察院 自 2 0 1 1 年 5月份 至 2 0 1 2年 1 2月份 受理 审查起 诉 的危 险驾驶 罪案件 为
接 影 响到 对醉 驾危 害性 的认识程 度 。 2 . 审 结的案 件 中, 公 安撤 回 1 人, 系因 当事人 在此 次交通 事 故 中脑部 严重 损伤 , 丧 失诉讼 能力 。
3 . 已提 起公 诉 的案 件 , 两人 在法 院审判 阶段 逃匿 , 法 院 已中
止 审理 。
‘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7 3 — 0 2
2 . 行 为类型 : 均为醉 酒驾驶 , 其中 1 起 除了醉 酒驾车 , 还表 现
路 上驾 驶机动 车追逐 竟驶 , 情 节恶劣 ; ( 2 ) 在道路 上醉酒 驾驶机动 为犯 罪嫌 疑人翁某 醉酒后 与 的士 司机发 生纠纷 , 后 驾驶 的士在道
宣判 后无 一上诉 。 1 . 案件 来源 : 因发 生事故而 案 发的 占 8 5 . 7 %, 被 执勤交 警 当 易程 序 ,
自2 0 1 1 年 5月份 至 2 0 1 2 年1 2月份受 理审 查起诉 的危 险驾驶罪 中摩 托车 最 多, 小轿 车其 次 。
案 件 为例 , 对司法 实 践中存 在 的一些 问题进 行探 讨 。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更是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当严格而公正。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以下现状及问题:1. 量刑标准不明确。
由于相关法律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差异较大。
2. 情节认定困难。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认定涉及诸多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这些因素的认定难度较大,给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处罚力度不够。
虽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实际处罚中,往往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
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情节的认定进行详细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 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情节认定。
对于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因素的认定,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情节认定的准确性。
3.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结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作者:张忠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7期摘要: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之一,自入罪以来呈多发、高发态势,在刑事案件占比中长期位列第一。
入刑初期,醉驾案件案发率确有大幅下降,交通事故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对醉驾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已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现象。
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分情形一律严厉打击醉驾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情况。
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结合危险驾驶罪特点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醉酒驾驶认罪认罚不起诉裁量权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随后《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形势变化扩充该罪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种类型,司法实践中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最为多发。
醉驾入刑是在当时恶性醉驾事故频发、公众反映强烈的背景下立法对社会管理需要的回应,但在当前醉驾行为减少、社会观念转变的情况下,结合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是否应重构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要件,适当提高入罪門槛需要深入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一)绝对数量大,居刑事案件之首以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为例,2015年至2019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512件,全部为醉酒驾驶类案件。
其中,2015年、2017年和2018年3年的案件数量较为稳定,每年的案件受理量在500件至530件之间,但2016年案件受理量突破800件,2019案件数量达1066件,分别占当年案件受理总数的25%和36%,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
而传统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均不足15%,且整体呈下降趋势。
危险驾驶案件并未呈现下降趋势,有的年份案件数量畸高,这是由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发案具有隐蔽性,通常需要通过侦查机关的查处或发生了交通事故才能被发现,这就导致案件量与查处力度之间关系密切,在查处较严格的年份发案多,查处不严的年份发案相对较少。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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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
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
其特征表现为: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
行为类型上,169个案件均属于醉酒驾驶,主要表现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或无牌二轮助力车(驾驶汽车的甚少);案件来源上,主要表现为被交警执勤时当场抓获和发生事故后案发两种方式;犯罪结果上,有造成损失的主要是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碰撞东西致损、未造成损失的。
3.案件处理情况。
笔者所在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经审结提起公诉148件152人,有6件6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有1人处于精神病鉴定期间。
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判处拘役一个月有63人,拘役二个月的有44人,拘役三个月有15人,拘役四个月有1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
比如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轮船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如“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取证难。
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来打击犯罪过程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有争议。
“追逐竞驾”是为了寻求刺激等原因开着车在道路相互追赶,但如何界定“情节恶劣”呢?飙车是动态的行为,道路上的监控设施能将飙车行为全程记录下来,成为司法机关办案时判断其是否“情节恶劣”的参考依据吗?是否有必要对“情节恶劣”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等因素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
如果对具体行为、“情节恶劣”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使之有一个可具操作的适用标准,将使“危险驾驶罪”发挥更大的威力。
(二)对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不够规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只有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条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实践中,由于对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和强制力,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导致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只能中止审查。
笔者所在院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采取刑事拘留的有1件,其他案件均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4人经通知拒不到案,只好中止审查。
这在司法实践也会造成醉驾入刑的司法成本太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因此要针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特点及实际情况,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三)危险驾驶罪中自首情节难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具体认定的七种情形中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群众打电话报警,当事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过程中,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司法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
如果办案民警发现醉酒驾驶的,主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测的,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等候的情形显然不能认定为自首。
群众打电话报警发生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在事故现场不主动承认、接受酒精检测,也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
但群众打电话报警醉酒驾驶行为,当事人明知且在现场等候的;或者发生事故后犯罪嫌疑人明知报案后会接受酒精检测仍报警,并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醉酒驾驶行为的,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应认定为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有点混乱,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
(四)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尚无统一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新增罪名,法律尚没有明确量刑情节。
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刑罚,量刑幅度比较窄,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一致,影响司法的权威。
同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何种情形适用缓刑应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量刑不统一、不公正的情形。
如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实际上与行政处罚并没有太大区别,不能很好地发挥设立危险驾驶罪的作用。
自醉驾入刑以来,笔者所在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均判处拘役,未出现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判决。
(五)危险驾驶案能否适用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种为拘役,属轻罪,又不需要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因此其完全符合原有的相对不起诉范围。
但是,如果对类似案件都作相对不起诉,恐有违该罪立法的原意,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同时“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因此,在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冲突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
三、提出几点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如有的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醉酒危险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建议只要嫌疑人如实供述就可以认定为自首自首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都涉及到的问题,并不能因为罪名的轻微而进行理论上或者认为的“屏蔽”。
相反,恰恰是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较为轻微,所以嫌疑人更多的时候持一种不是什么大事的心态来面对。
从认定自首的两个法律要素来看,无论是主动投案还是如实供述,均不存在嫌疑人拒不供述的畏罪动机,多数情况下都是被交管部门当场查获和发生事故后报警,因此不存在不主动的问题,只要如实供述既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三)建议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灵活适用拘传措施拘传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且是公检法三部门不限案件类型均可适用的措施,但因警力不足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措施除了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常常使用外,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和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极少适用,实践中可以充分考虑利用这一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建议应对立法规定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完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立法是根据现实的需要而制定出一系列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的一种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但是当今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经济空前繁荣,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显然不能一一穷尽各种危险驾驶行为,为了弥补该罪在立法上的不足,为了能更有利于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建议采用概括性的兜底式规定。
(五)建议有条件的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显然是符合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条件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细化哪些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也许有人可能会有所担心,对于该罪一旦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就等于给该罪“撕口子”,会使实际执行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同时也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六)应适当增加刑种,尽快出台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果危险驾驶造成多人轻微伤,仅仅判处拘役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因此,增设有期徒刑有利于更客观地衡量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也能较好地解决存在的一些执法难题。
同时可以将以下7方面因素纳入量刑情节:驾驶人是否有抗击、阻碍、逃避民警执法的行为;是否有酒驾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是否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及认罪态度情况;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是否在人群密集地方醉酒驾驶,醉酒程度怎样;车辆是否营运车辆。
[参考文献][1]危险驾驶罪的实践难题及解决方案.检察日报,第6420期.[2]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3]智艳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过程中的几点建议.中国律师网.[4]探析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若干问题.检察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