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浅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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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机动车的广泛使用给我们带来便捷与舒适的同时亦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特别是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醉酒驾车问题更加突出。

于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增设为危险驾驶罪。

我们应当肯定“醉驾”入刑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但也应当正视,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的环境下,“醉驾”刑事案件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的现状。

本文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间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剖析醉驾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案的案件比重持续保持高位。

从整体结构上看,201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56件,危险驾驶案128件,约占总数的23%;2016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危险驾驶案218件,约占总数的34.3%;2017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2件,危险驾驶案217件,约占总数的34.3%。

由此,危险驾驶案占案件总数的比重较大。

其中2016年与2017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超过案件总数的1/3。

同时2016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同比2015年上升14%,而该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同比2015危险驾驶案件数上升70.31%,危险驾驶案件增长速度是受理的案件总量增长速度的5倍。

二、醉驾行为高发的原因因各年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情况大致相同,以下数据以2016年的数据为样本计算分析。

发案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的青年男性2016年受理的218件醉驾案件中,男性的发案率占98.6%;30-49岁的人有141人,占64.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71人,占比78.0%;无固定职业或务农人员占比97.7%;且多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共计169件,占比77.5%。

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冒险精神和侥幸心理,且聚会、应酬等饮酒的机会较多,经济及社会地位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自我约束能力和行为管理能力不强。

危险驾驶罪案件心得体会报告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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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案件心得体会报告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报告作为一个驾驶员,我深知驾驶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

因为道路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危险,如交通事故风险、驾驶疲劳风险、违章行为风险等等。

而这些危险在驾驶员的行为表现中得到体现,当超速、酒驾、疲劳驾驶行为在道路上出现时,就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这些行为,也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这次我参与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将我推入了一个全新的境地。

事情是这样的:某天下午,我正在路上行驶,忽然发现前方一辆速度飞快的车辆从左边超了过来,由于过于突然,我来不及做出反应,两车相撞,严重影响了路面交通的畅通。

警察赶到现场调查之后发现,这位疑似过多饮酒的驾驶员的驾驶证布满了各种各样的扣分和违章记录,他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危及到了其他路上行驶的行人和车辆。

在他的一系列行为中,既有小至骑车上路不戴安全头盔,到大至开车翻越隔离带、在公路上违规行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均有发生。

在这一系列的行为表现中,甚至包括了他无意中引发的这场事故。

这场事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仅损失了他本人的身体健康和车辆,更影响了周围其他驾驶员、行人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我对他的行为感到懊悔和悲痛,同时也被迫意识到,危险驾驶罪的施行不仅是对个人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更是对所有路上出行者和公共设施的保护。

我们需要清晰地意识到,我们的每一次行为都牵涉到着无数人的安危,如果我们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道德和行为准则,那么就很有可能陷入类似这个驾驶员所经历的窘境之中。

通过这场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所有道路出行者中的一员,我们需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理解并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驾驶前情绪和精神状况的稳定,不要带着酒精、疲劳等因素驾驶,不要违法违规。

我们需要切实做到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使整个畅通安全的道路网络真正起到应该发挥的作用。

此外,作为司法工作者,在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事实,理解案件关键点和相关证据的重要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2. 执法难度大由于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即时性,执法机关在查处酒驾行为时面临较大难度。

此外,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 社会影响恶劣酒驾行为不仅会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逃逸、抵赖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三、完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酒驾驶界定标准,以便于执法机关查处酒驾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

应对醉酒驾驶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产生敬畏心理,减少酒驾行为。

(3)明确法律责任。

应明确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1)加大宣传力度。

应加强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的氛围。

(2)严格执法。

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查处酒驾行为,对查处的酒驾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酒驾行为的信息,提高执法效率。

3. 完善社会共治机制(1)加强行业自律。

相关行业应加强自律,推广“禁酒驾车”等倡议,从源头上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下降,从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认知度不足部分驾驶人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度不足,导致其在饮酒后仍心存侥幸心理驾车。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宣传不够普及,部分驾驶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款缺乏了解。

2. 执法难度大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执法人员难以对所有疑似酒驾行为进行查验。

此外,部分驾驶人员在被查获后可能存在逃避处罚、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

3.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例如,法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同时,相关法律条文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驾驶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条款和危害性。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能力。

2. 完善执法机制其次,应完善执法机制,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加强道路巡逻、设置临时检查点等方式,提高对疑似酒驾行为的查验率。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此外,应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 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对法律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的争议。

此外,可考虑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纳入刑事犯罪范畴,以形成更强的威慑力。

危险驾驶罪心得体会怎么写3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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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心得体会怎么写300字以上一、首先要阐述自己的错误1、本人是一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

2、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政府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3、近段时间以来,我通过司法所培训,学习以及看相关法律书籍及司法所干警,社区帮教人员的教育,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的匮,社区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4、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社区工作人员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参考资料危险驾驶罪的形式、产生及处罚1、危险驾驶罪的表现形式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危险驾驶罪是2010年政协会议的提交提案,某委员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因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3、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5、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及时做出思想忏悔!态度要积极!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

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政府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指的是在道路交通中,驾驶人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交通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如下。

首先,我对于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和后悔。

作为一个驾驶人员,我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我在驾驶过程中的自私和粗心大意导致了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我对此深感愧疚和懊悔,也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不足之处。

其次,我对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危险驾驶罪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

由于我的不慎驾驶,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痛苦和伤害。

同时,危险驾驶罪也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破坏对交通规则的尊重和信任。

我深感自己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安全和道德底线的严重伤害,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和深刻反思。

第三,我意识到必须加强自身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提高驾驶技能。

作为一个驾驶人员,我必须时刻牢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将其放在首位。

我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压线等,同时注重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不开手机、不疲劳驾驶等。

同时,我还需要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不断学习和掌握科学的驾驶技巧。

只有通过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才能更好地避免危险驾驶的行为,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我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我深知自己的错误是不能逃避的,必须面对和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同时,我也会积极改造自己,通过自我反省和学习,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只有通过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才能重新树立自己的社会形象,为社会贡献更好的一份力量。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主要包括对自己行为的愧疚和懊悔,对危险驾驶罪的危害的深刻认识,加强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提高驾驶技能的决心,以及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一、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

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

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

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

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

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

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

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谈谈对涉毒、酒驾、醉驾行为的看法和认识

涉毒、酒驾、醉驾行为是极其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它们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涉毒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不仅损害了个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安定等问题。

毒品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使人产生幻觉、妄想等症状,甚至导致死亡。

此外,毒品交易也往往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酒驾和醉驾则是交通安全的大敌。

酒后驾车会使驾驶员的反应速度变慢、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这不仅危及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因此,酒后驾车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为了防止涉毒、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了解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

其次,加强对毒品和酒精的管控,打击相关犯罪活动。

同时,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鼓励他们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总之,涉毒、酒驾、醉驾行为是极其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危险驾驶罪个人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我深知,作为一名驾驶员,肩负着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安全的责任。

然而,近期我因一次危险驾驶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我深感愧疚。

在此,我向组织和领导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写下这篇检讨书,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

一、事件经过2023年X月X日,我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的繁忙路段。

在行驶过程中,我因一时冲动,超速行驶,且在路口强行并线,险些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

幸运的是,对方及时刹车,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此次事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二、错误原因1. 安全意识淡薄。

作为一名驾驶员,我深知安全驾驶的重要性,但在实际驾驶过程中,我却因为一时的疏忽,忽视了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

2. 驾驶技能不足。

在此次事件中,我并未充分掌握驾驶技能,未能及时应对突发状况,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3. 缺乏责任感。

我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对他人和社会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三、反省与改正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在今后的驾驶过程中,我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 提高驾驶技能。

我将积极参加驾驶培训,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以便在遇到突发状况时,能够迅速应对,确保行车安全。

3. 增强安全意识。

我将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时刻提醒自己,安全驾驶,关爱生命。

4. 深刻反省。

我将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以此次事件为鉴,时刻提醒自己,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

四、总结此次危险驾驶行为,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我将以此为戒,严格要求自己,确保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同时,我也将以此事件为警示,提醒身边的朋友和亲人,共同维护交通安全,共创和谐社会。

最后,再次向组织和领导表示诚挚的歉意,恳请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将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失,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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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浅析和思考
作者:陈璟
来源:《商情》2016年第43期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

但是对于本罪主观方面尚有争议,本文在借鉴不同学者的观点同时,对该罪主观方面的表现加以论证,以期得出相对合理合法且合情的结论。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条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遂得以确立为犯罪,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

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

对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分析内容过于庞杂,本文选取该罪名构成要件要素中的主观方面加以分析研究。

一、本罪主观方面的表现
犯罪行为是符合主体条件者在其主观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

因而犯罪主观方面就成为犯罪过程中的第二个方面的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实际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醉酒一般被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因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都需要对其酒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多数将被认定为故意。

对于追逐竞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该是追逐并企图超过其他车辆,而不能是单纯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飙车。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状态或危害后果所持的是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则不再构成本罪,而视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危险状态以及其他的犯罪情节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存在的争议
刑法理论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这似乎是依据以往刑法解释学根据“故意”与“过失”概念“自然而然”得出的结论。

正如上文所述,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中国刑事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这种突破集中表现为对于《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突
破,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之中既没有损害结果的要求,也没有发生损害结果之具体危险的要求,而将“情节恶劣”作为入罪条件之一。

所以,传统思维习惯毫无疑问地将故意概念延伸至本罪的主观方面。

由于立法者将危险驾驶罪的法条,置于《刑法》第133条之后,而不是《刑法》第114条之后,所以,有学者主张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从刑法体系解释的角度讲,确有其合理性。

当然目前学界仅有冯军对此展开过较长篇幅分论述。

他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是,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

”对此观点的一个重要论证理由就是,如果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确定为“故意”,那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就是为了弥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之间存在着的处罚漏洞。

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之间并未存在什么处罚漏洞。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这完成了对于故意和过失的封闭,而且还有与交通肇事罪竞合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与过失之间不需要过渡性罪名;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也包括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具体危险,这里也不存在处罚漏洞。

三、结论
根据《刑法》第14、15、16 条的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是指向“危害结果”,而不仅是指向“行为”,就像公认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那样,行为人对于违章行为来说是“故意”的,但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来说则是“过失”的。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当中没有危害结果这一构成要件,所以,延续以往的思维习惯,可以得出结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公众构成危险,却仍然为之,当属故意心理。

结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原则上讲,只要控方证明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存在,故意也就存在,犯罪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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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波.当前我国危险驾驶罪考察与批判[J].犯罪研究,2012,(1)
作者简介:
陈璟(1992-),男,江苏南通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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