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涉及道路安全的刑事罪行,它的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这种罪行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十分高的。
本文将从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主观犯罪,其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具有客观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从主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仍继续这种行为的状况。
而危险驾驶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不负责任,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状况。
从客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行为的客观违法性是指犯罪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交通事故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是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危险情节存在,而交通事故是最明显的危险情节表现。
但是,交通事故并不是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有时候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的关系危险驾驶罪和酒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观犯罪意识对于罪行的判别手段。
酒后驾驶是指被认定饮酒超过规定的酒驾限制标准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则不区分酒驾或者非酒驾情况,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四、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从事危险驾驶的驾驶员,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拘役,还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探析(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四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为了寻求刺激、炫耀车技等目的,超速、超车、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四、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一)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情节恶劣”应当综合考虑追逐竞驶的速度、行驶的路段、驾驶的车型、驾驶人的驾驶技能、驾驶经验等因素。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行驶规则或者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对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在具体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该明确危险驾驶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造成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不一致。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可以使判决更加公正,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危险程度的区别。
导致有些对危险程度较小的案件量刑过重,对于危险程度较大的案件量刑过轻。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对于情节较重、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可以通过加强对驾驶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通过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在驾驶学校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明确标准、量刑合理、加强预防和惩治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豍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
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
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
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
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
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危险驾驶罪的心得体会

危险驾驶罪的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整理交通事故的法律志愿者,我对危险驾驶罪有着深刻而直观的认识。
在处理过的许多案件中,很多人因为危险驾驶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
通过解决这些案件,我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理解也得到了不断的深化和加强。
一、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路上,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即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要表现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竞驶、逆行驾驶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危险驾驶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行为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道路交通秩序的紊乱,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
2.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安全,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危险驾驶罪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同时,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恶劣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规避危险驾驶罪?1.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是防止危险驾驶的首要方法。
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保持车距、遵守限速、不酒后驾车等。
只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合理安排行程对于需要长途行驶的驾驶人,应该做好合理的行程安排,特别是在长途驾驶时,要注意休息,防止疲劳驾驶,不超过每天连续驾车8小时。
3.被动安全防范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外,驾驶人还应该关注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情况。
在车辆上应该注意使用安全带、儿童座椅等安全设备,提高乘坐者的安全防护能力。
4.合理保险对于驾驶人来说,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也是预防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妥善保险能够在车祸时减少经济损失,并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四、危险驾驶罪处理案例在处理过的许多案件中,有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例印象特别深刻。
某位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时因超速行驶导致紧急刹车,而在后面追上的一辆小轿车因刹车不及,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请浓缩到3500字内)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从危险犯理论出发马边法院介洛小明一、危险驾驶罪之理论属性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精确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结束了醉驾要不要入刑的争论,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包含了“醉驾”型与“飙车”型两种基本犯罪类型。
从犯罪的基本概念来看不难发现,危险驾驶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客体产生实际损害,才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危险犯是指某一犯罪在构成要件设计上无需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使对象处于危险状态即成立犯罪。
危险犯表现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种形态。
具体危险犯要求设置犯罪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存在客体的危险。
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法律认为特定社会利益具有典型性危险,直接把行为类型化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作为结果的危险。
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风险量化评估后的法律拟制,代表强化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动机与社会危害提前控制的政策考量。
所以,抽象危险犯是将特定行为本身作为一般而言包含着侵害社会危险的行为而加以禁止的犯罪类型,[1]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利益保护与社会风险控制需要,将某些普遍认为是对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抽离出来,直接对行为内容而非作为结果的为先进行规范勾勒。
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要件,行为即被假设为具有危险性。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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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现代科技与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加上驾驶员的法制意识淡漠,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在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的背景下,近些年来出现了诸如飙车案、醉驾案,直接向社会公共安全发起了挑战。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对之予以回应,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但由于刑法规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制定出具体使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如何科学与合理地界定危险驾驶罪,是当前摆在广大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为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构成和认定入手,深入的研究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驾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目录摘要 (2)引言 (4)一、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 (5)(一)域外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 (5)(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 (6)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7)(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7)(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8)(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9)(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10)三、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10)(一)对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不够 (10)(二)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 (10)(三)打击力度不够,尚未形成配合机制 (11)四、危险驾驶罪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11)(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 (11)(二)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行为人醉驾的投入成本 (11)(三)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 (12)五、结束语 (12)六、参考文献 (14)浅析危险驾驶罪引言随着我国交通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
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诸多的隐患。
在这些隐患中,危险驾驶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尤其是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许多诸如飙车、醉酒驾驶等现象,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而在刑法学理论上,对于危险驾驶入罪的规定,亦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车本身就构成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
其主要理由为:立法把一种行为入罪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犯罪,就是立法认为,醉酒驾车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1据此,作为危险驾驶罪行为之一的醉酒驾车行为,本身没有适用但书的规定,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的一个标尺,当刑法将某一行为入罪之时,就无须再依照但书的规定来认定犯罪。
至此,对于醉驾行为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此外,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危险驾驶的类型等方面,亦有争议,甚至对于危险驾驶是否应当入罪的争论仍有余波。
但从务实的角度看,既然危险驾驶已经入罪,那么当务之急便是对立法的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
2对此,笔者认为,学理争论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学理争论中,才可能找到司法适用的正确理论。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亦是可以理解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刚通过不1戴玉忠:《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检察日报》2011年6月20日。
2X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1999年版,第3页。
久,最为紧要的问题则是如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尽可能在理论上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
有鉴于此,无论从现实来看,还是从长远考虑,深入研究危险驾驶罪,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涵和外延、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犯罪形态、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之间的界限等问题,对于丰富和完善刑法理论,以及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均有着不可以低估的意义。
一、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一)域外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在世界围,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并不罕见,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和地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并非千篇一律,而是各有其自身的特点。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刑法典模式和附属刑法模式等立法例。
1、刑法典模式所谓刑法典模式即明确地在刑法典中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
代表性的有如德国刑法典、我国地区、澳门地区刑法典等。
德国刑法典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在立法形式上比较接近我国的做法,即刑法典中只规定危害较大,适用刑罚处罚的危险驾驶情节。
德国刑罚将一切交通或运输方式中存在的危险行为都列入惩罚围,冰不局限于机动车。
对于精神麻痹情形下运营的和过失造成危险的,专门规定,明确说明,仍需要受到刑罚的处罚,不过量刑方面要视情况而定,其中,最高量刑可处五年自由刑。
3由此可见,在德国刑法典中,所谓的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罪实际上不仅仅包括危险驾驶,而且还包括其他形式的交通肇事行为。
:就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关于非法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的规定,不仅包括了诸如我国刑法中的醉酒、德国刑法典中的麻醉药品、而且还包括了与毒品、麻醉药品、酒类相类之物,按照体系解释的规则,此处的其他相类之物,应当是与毒品、麻醉药品、酒类等具有同种属性,并且能够导致行为人不能安全驾驶的物品。
因此,其犯罪圈相对较广。
澳门:与其他国家相比,澳门刑法典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对本罪主观方面即处罚故意也处罚过失,对危险犯和实害犯分别作出处罚,还将行为犯纳入刑罚的控制围,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为对此作出规定,这说明其处罚的围较宽。
2、附属刑法模式所谓附属刑法模式,是指未在刑法典中规定危险驾驶罪,而是将其规定在其他附属刑法中的立法模式。
即虽然未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但却在其3《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2002年版,第155页。
他诸如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危险驾驶予以了规定。
代表性的有英国、我国等国家和地区。
根据1972年英国《道路交通法》第5条第1款之规定,如果一个人由于饮酒或服药而不适宜于驾驶的人在公路上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监禁二年或罚金,或由简易审判判处罚金一百英镑和监禁四个月。
这里所谓的饮酒是指饮用酒精饮料,所谓服药是指服用任何医治病人、减轻病人痛苦或者有助于治疗病人伤情的药品,包括胰岛素在等。
9此后1988年修订的《道路交通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根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当行为人的驾驶方式远未达到一个令人满意、谨慎的司机所被期望的程度,以及对于一个令人满意的、谨慎的司机而言,很明显地,以此种方式驾驶是危险的。
而所谓危险的,是指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或者严重损害财产的危险,在具体案例中,为确定何为一个令人满意的、谨慎的司机所被期待的容,或者何为对其是明显的,不仅应当考虑他能够被期待所明知的情况,也应当考虑被证明是被告人只是围的任何情况。
同时,在确定汽车的状态时,也要充分考虑加于其上或者其车所成员的任何物品,也要充分考虑其所附加或承运的方式等具体情况。
4(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
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前不具有独立性,而是散布于其他犯罪之中。
这一点也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看的出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化具有严密刑事法网的意义和功能。
具体而言,交通肇事肇事罪的构成,不仅要受到行为人违章及其程度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客观后果的影响。
就行为人的违章及其程度而言,当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了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了公私,并且无力赔偿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并具有诸如酒后、吸毒后驾车、没有驾驶资格驾车、明知车辆的性能等车况不具有驾驶的条件而驾驶、明知车辆系无牌证件、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以及逃逸的等特定情形下,亦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当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时,死亡3人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4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版,第336-337页。
其次,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相比,危险驾驶罪实质上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
对此,可以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看的出来。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根据通说,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所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必备要件。
“犯罪客体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更能够判断社会行为的性质,判断它们的本质,犯罪客体能够将犯罪行为同不是犯罪的行为区别开来,因为只有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才是刑法保护的客体。
”6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刑法理论以及认定犯罪中的重要性。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揭示。
首先,从最为宏观的角度来看,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因此,其犯罪客体与诸如交通肇事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具有相似性,它们系同类客体,即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这个角度来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可以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提供了一个轮廓或者宏观性的标准。
但仅此尚不足以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
因此,需要引入犯罪的直接客体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