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解读与立法缺陷

后 者 而 言 ,Hrc认 为危 险 指法 益 陷在 险境 之 中的 i h s
一
种 客 观 状 态 。ll 而 德 国帝 国法 院 时 代 的判 例 1 I
实 务则 以 “ 损害 发生 的密接 可 能性 ”来诠 释刑 法上
危 险 的 内 涵 。该 观点 将 危 险 区分 为 “ 近危 急 的 接
中表现出来,但是这里 ,构成要件的内容不需要明 确表 示 出危 险 ,可 以只凭 立法 的理 由 ,具有犯 罪 构
成要 求 的行 为 就可 以依 据行 为解 释为有 危 险 。
( )危 险驾 驶 的危险性 判 断— — 抽 象危险 性 二
危 险 ” 与 “ 远 的危 险 ” ,而 只有 “ 近危 急 的 遥 接 危 险 ”才能 够被认 定 为值 得发动 刑法 处罚 的危 险 。 但 “ 近危 急 的危 险”与 “ 接 遥远 的危 险 ”之 间 的区
象危 险 犯 。抽 象 危险犯 的本 质是 指本 身所 包含 的对 该法 益 的严重 侵 害可能 性 而被具 体构 成要件 禁止 的
即,依照科学经验法则 ,行为人的行为确定无疑能
够 引 发 实 害 结 果 的 出 现 ,但 由于 某 种 不 可 知 的 原 因 ,结 果 最终没 有 发生 ,此 时 即可 认 为危险 已经 存 在 。 _ 在 H r理 论 的基 础上 ,Sh nman l J on c u e n 的信 赖说 、D muh e t的支 配说 、Woe ̄度 防 范说 相继 提 l r1 t ]
评定 损 害 的发 生是 否 比不 发 生更 具 有可 能性 。
对于 上述 困境 ,Hon 自然 科学 经验 的 角度 提 r从
出 更 精 细 的 危 险 理论 ,认 为危 险是 某 种状 态 ,是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

罪 ") 成为代表 委员热议的话题 处 但对部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分析 则可发现其在犯 � � 2 010 年 4 月2 8 日 国务 委员 公安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报告时建 � 罪主观 造 成的 " 危险 " 方面与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 � 全罪存在区别 如果不考虑危险驾驶的主观心态 危害 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结果等因素 而全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往 � � 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 再一次引发了高度关注 往失之过严 � � 所谓 危险驾驶 是指在驾驶机 � 动车过程中 制造为 首先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 危险驾驶行为很难 社会所 � 不容许的 交通危 险的行 为 主要包 括无 证驾 全部认定为故意 驶 超速 驾驶 ( 包括飙车 ) 酒后 驾驶 ( 包 括醉酒驾 驶 ) 成立 �
� 死撞伤人等事故后果有故意 � 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 � 情节 才能适用最高刑罚七年有期徒刑 这与超速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罪 现实生活中 醉驾者一般都不会希望 酒后驾驶 � 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等酿成 与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时对 撞死撞伤人等事故后果发生 大多轻信这种结果能够 严重交通事故 动辄使人死亡 重伤 公私财物重大损 � � � 避免 充其量只是放任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 � 当然 如 失的严重后果不相匹配 果醉驾者主观上的轻信不具有客观根据 � 如严重醉酒 他人生命权 健康权和法律相关规定极度漠视不相称 � 导致无法控制车辆 开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 致多人死 一定程度上违背了 "罪刑相适应原则 " � 伤 则应认定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害公共安全的 " 危险 " 存在程度的区别 构成以危险方 有学者主张通过刑法的 " 扩张解释 " 解决危险驾驶 劣情节 " 和 " 特别恶劣情节 " 纳入 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 主张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将 从而使之有相对应的 � 其次 危险驾驶所导致的 � " 危险 " 与以危险 方法危 问题 即出 台相关司法解释 将危险 驾驶的情况以 " 恶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上必须要有与放火 爆炸等相 第二档和第三档 �
对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探讨

●I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增 设 危险 驾驶 罪 的探 讨
路 遥 术
( 集贤县人 民检察 院 双鸭 山 集贤 l 5 0 9 0) 5 [ 摘 要】胡斌 案 、孙伟 铭 案 已经尘 埃落 定 ,但 是学 界、舆 论界 并未 平 息对其 的 争议 。终审 法 院对 胡斌 案 、孙伟铭 案 的定 罪和量 刑都准 确 。 根据 案 情 的 不 同 , 定罪 也 有 差 异 。不 应 该 草 率 地修 改刑 法 ,制 定 “危 险 驾驶 罪 ”或 “危 险 驾驶 致 人 死 伤 罪 ” 民 意对 判 决 的不 理 。 解 ,不 能认 为 是对 刑 法 规 范 的抵 触 和冲 突 。 可 以通 过正 确 疏 导方 式 , 使 民意 与规 范 相通 。 [ 键 词 ] 通 肇 事 危 险 驾 驶 刑 法 关 交 中图 分 类 号 :0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1 x( 0 ) 8 0 0 - 2 9 9 2 1 2 - 3 3 0 0 4 0
一
一
.
共 安 全的 过渡 性 罪 名 。 支 持 “ 险 驾 驶 ” 行 为 入 罪 的 论 者 理 由 主 要 是 : ( ) 现 实 危 1
生活中大量发生 的酒后驾车 导致恶性 事故 以及肇事后逃 离现场过程 中 又 导致 多人 死伤 的情 况 ,基 本上 都 以交通 肇事 罪量 刑 ,而且一般 情 况下 当 以 缓刑 结 案 , 因而 交 通 肇 事罪 被 称 为 “ 人成 本 最 低 ”的 杀 犯 罪 方 式 。对 于 交通 肇 事 在 立法 上 的不 足 和 司法 上 的轻 刑 化 ,是 “ 马路 杀手”增 多的一个原因 。( )目前关于醉酒 驾驶 导致 的交通肇事 2 引发争议的原 因就 在于 “ 交通 肇事罪 ”和 “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 罪 ”之间缺 乏过 渡性罪 名 ( 3)危 险驾驶 行为本身具 有危险性 ,刑 法应 该进行 否定评价 ,而不 是产 生 了危 害结果 之后方 给予否定评价 , 否 则 不利 于对 交 通 事故 的 防 治 。 3 ( 【 4)外 国刑 事立 法具 有规 定 了 J “ 危险 驾驶罪 ”或是 “ 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的立法例 ,对我 国刑事立 法具 有借鉴意义 。而在支持增设 新罪名规 制 “ 危险驾驶行 为”的论者 中又 有 分 歧 ,主 要 表现 在 “ 险 驾 驶 ”行 为 是 应 该 规 定为 一 个 危 险 犯 , 危 还是 一个结果犯 ?当然 ,无论 是支 持危险犯 还是结果犯 的论 者都认为 “ 险 驾驶 ” 行 为 的 范 围应 该 限定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 醉 酒 驾车 行 为 ; 危 1 ( 2)吸毒后驾车行 为;( )飙车行 为;( )无 驾驶 技术和操作能力而 3 4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行 为 。“ 【 笔者认 为支 持 “ 险驾 驶 “ 危 行为 入罪 论者 的理 由并不 充分 ,增 设 新 的罪 名 规 制 “ 险 驾 驶 ”行 为 宜慎 重 。首 先 ,认 为交 通 肇事 危 罪 是 “杀人 成 本最 低 ”的犯 罪方 式 , 交通 肇 事 在立 法 上 的不 足和 司 法 上 的 轻 行 化 是 “ 路 杀 手 ” 增 多 盼 原 因 , 本 身 立 意 就 是 站 不 马 住脚 的。交通 肇事 行为 不 同于交 通肇 事罪 。我 国刑事 立法对 于交通
危险驾驶罪之解读

危险驾驶罪之解读李飞翔(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42)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不断给社会制造严重风险和恐慌。
过去由于刑法规制漏洞,这种“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受到刑罚的制裁。
为顺应民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罪入罪,可谓众望所归。
然而,其罪名的设置适用与理解并不尽善尽美,对于这一年的实践中遇到的挑战,可借鉴外域经验不断完善。
关键词:刑法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背景现代交通蕴含着危及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风险,赋予了驾驶交通工具人特殊的责任和义务。
以“胡斌飙车案”及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致人死伤等案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了公众巨大恐慌与强烈谴责。
这种极端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超过了社会可允许的风险,从而被作入罪化处理。
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弥补了刑法的漏洞,使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增强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车人的威慑力,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又一司法举措。
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与理解《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法条文字表述上不易看出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具体指向,笔者认为,此罪名成立需要查明的客观事实不外乎总结为两大方面:一是车辆的情况:机动车及其配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车辆是否在适合的地点以合适的速度开等;二是行为人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驾车资格,是否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方式是否正确。
其具体理解如下:(一)行为地点:“道路”的认定此道路的范围意作广义的理解,即除了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最常见的“大道、马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如:广场、停车场、小区的草地等人口密集区域,还有相对封闭的社区大院,校园道路、施工道路上所有可使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也应包含在内。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申纯【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而在刑法上做出的调整,以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本罪在行为上包括竞驰型和醉酒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此外,本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入罪门槛过低,资格刑缺失等,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1(009)005【总页数】6页(P44-49)【关键词】危险驾驶;立法目的;体系构建【作者】申纯【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本次修订过程中,引起关注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
《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这一规定,今后对于在道路上追逐竞驰或者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之所以对刑法做出这样的修正,主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基于防范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的考虑。
当今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既给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
随着风险社会到来,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国家反应,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当代社会的风险性质使得刑法变成管理不安全性的风险控制工具,风险成为塑造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的最重要的社会性力量〔1〕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
危险驾驶罪

二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存在巨大差别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从司法方面来说,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重视,醉酒驾驶也无法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轻刑化使得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这种习惯做法,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事故,甚至肇事后高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导致多人死伤等情况,基本上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造成了严重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增设危险驾驶罪的不合理性

附:研讨会综述:增设危险驾车罪很不理性(综合整理与修改:田维、魏东)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入罪并增设危险驾驶罪之罪名(简略罪名)的问题,我们四位刑法学者于2010年9月26日在四川成都进行了专题研讨。
我们一致认为:在我国现有刑法框架乃至整体法律框架之内再增设危险驾驶罪,尽管对于治理当前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和竞逐驾驶等危险驾驶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震慑效果,但是整体权衡仍然弊多利少,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
我们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一、对我国整治危险驾驶问题的现有法律体系与整治效果评估不客观前段时间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化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执法不严,而不是刑法缺位。
目前,我国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已初见成效,尤其是醉酒驾车和竞逐飙车的问题得到了比较有效的解决,实践表明我国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通过严格执法足以解决问题。
其中,对于如孙伟铭一样的严重危险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按照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通过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加以解决,如果对现行法律理解合理,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
因而,那种认为不提前动用刑法就不足以防控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看法是很不客观的,主张增设新罪名的同志可能缺乏冷静思考,仍然是刑法万能思想作祟。
二、造成实体刑法不协调首先,危险驾驶入罪与我国现有刑法原则精神不协调。
设置此罪意在以刑罚制裁那些实施危险驾车但尚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此种立法规定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和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的基本精神,动辄用刑的思维方式也很不理性。
其次,危险驾驶入罪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法协调。
这不仅是增设一个罪名的问题,而是整个刑法条文的协调问题。
我国刑法总则第14、15条规定了犯罪之故意和过失,刑法第16条规定了意外事件。
因而我们要增设一个罪名,就必须符合总则中有关故意、过失的规定,犯罪的罪过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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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危 险 驾 驶 的 概 念 及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性 所 谓 危 险 驾 驶 ,是 指 在 驾 驶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制 造 为社 会 所 不 容 许 的 交 通 危 险 的 行 为 ,主 要 包 括 无 证 驾驶 、超 速 驾
幅提高 ,因危 险驾驶导致 的交通 事故层 出不穷 , ̄ 2 0 年 l f0 8 “ 21成 都交通肇 事案” 、2 0 年 “ 京63 特大交通肇 l. 4 09 南 .0
致 轻 罪 重 罪化 。 【 4
我 国现行 法律法规 中 ,主要有 《 道路 交通安全法 》和 《 法 》涉及 到危险驾驶 。其 中 《 刑 道路交通安 全法 》第 9 1
条 “ 饮酒 和醉酒 驾驶 的处 罚 ” , 《 法 》第 1 3 刑 3 条规定 的 “ 通肇事罪 ”和第 14 、第 l5 交 条 1 1条规定 的 “ 以危 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涉及到危 险驾驶 。
事案 ” 、 “ 杭州57 .飙车肇事 案”等案件 ,都 引起 了强 烈的
社会 反响 。危 险驾驶行 为具有严 重的社 会危害性 ,现行 法
律 对 危 险 驾 驶 的 立 法 规 定 不 足 ,有 必 要 对 危 险 驾 驶 行 为进
驶 ( 括飙车 )、酒后 驾驶 ( 醉酒 驾驶 ) 劳驾驶 、吸 包 包括 、疲
食毒品 或服用镇 静类药 物后驾驶 、超 载驾驶 、明知是存在
安 全 隐 患 的 车 辆 而 驾 驶 等 行 为 。”
行准确 地界定 ,增设危 险驾驶罪 ,将酒后 驾驶 、飙车等危
行 为的社会 危害性 ,是指行 为对 社会 主义社 会关 系实 际造成 的损害或可能造成 的损 害。‘ 危害程度 与行 为所 侵犯 的社会关 系 的种类 、行 为的性质 、方法 、手段 、行为人 主
1不宜将 全部 的危 险驾驶 行为归入 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 .
共 安 全 罪
口
其中, 一般的 驾驶, 生交通 对于 酒后 未发 事故的 时
( ) 行 法律 无 法 解 决 危 险 驾驶 行 为 定 罪 问题 二 现
Hale Waihona Puke 通秩 序带来重大 的危害或安 全隐患 。数据表 明 ,2 0 年 我 08
国因酒后驾驶机 动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13 1 ,造 87 人
成7 2 0 6 3 人受伤 ,直接 财产 损失25 2 亿 元。f .0 5 3 l 二是体现 在
驶行 为的社会 危害性体 现在三个 方面 :一是 体现在 客观上 所导 致被害人 的死亡 、重 伤等危 害结果发生 ,给正 常的交
另 外 ,最 高 人 民法 院 2 0 年9 8日 《 于 醉酒 驾 车 犯 09 月 关
罪案件法 律适 用 问题新闻发布稿 》指 出 , “ 行为人 明知饮 酒 驾车违法 、醉酒驾 车会危害公 共安全 ,却 无视法 律 、醉 酒 驾车 ,特 别是在肇事 后继续 驾车冲撞 ,造成重 大伤 亡 , 说 明 行为 人 主观 上 对持 续发 生 的危 害 结果 持放 任 态度 , 具 有危害公 共安全 的故意 。对 此类醉酒 驾车造成 重大伤亡 的 ,按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
行 为 人 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蔑 视 ,行 为 人 明 知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对 危 险 驾 驶 的禁 止 性 规 定 和 其 容 易 造 成 严 重 的 危 害 结 果 ,
仍然 危险驾 车 ,致使发生 严重 的交通事故 ,这类行 为人的
主 观 恶 性 与 一 般 故 意 犯 罪 的 行 为人 的 主 观 恶性 相 比 ,有 过
观方 面 、有 关情 节 、行 为 实 施 时 的 社 会 形 势 等 因 素 有 关 。 诸 如 超 速 驾 驶 ( 括 飙 车 ) 、酒 驾 ( 括 醉 驾 ) 危 险 驾 包 包 等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三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役 。 ”
二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对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的 规 定 及 评 价 ( )我 国 目前 法律 对 危 险 驾 驶 行 为的 相 关 规 定 一
肇事 罪最 高刑期7 年以上有 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将被 在l 年 以上有期徒刑 直至死刑 的幅度 内判刑。故 0 意与过失 的认 定 ,对被告人生 死攸关 。从刑法总 则的规定 来看 ,故 意与过失 的界限似乎 己很 明确 ,但一涉 及危险驾 驶刑 事个 案 ,不容易判断 。有最高法 院法官也说 ,交通肇 事罪和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 全罪之 间刑罚轻重 之悬殊 , 客观上埋 下了一个 司法危 险 ,即 以后 果选择罪 名 ,从而导
…
…
…
…
・
蠢州■富 职业学院学 报 … … … ・
JU NLF OR AOG
我 刑 增 “险 驶 ” 法 探 国 法 设 危 驾 罪 的 理 析
口 仓 彬 ( 省 州市 沙区 检 , 东 广 1 5) 郑 0 广东 广 南 人民 察院 广 州518 4
匪
近 年 来 ,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和 汽 车 拥 有 率 的 大
交通 肇事罪属 于过失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 罪属于故 意犯罪 。二者在定罪 量刑上存 在较大差 别 ,交通
之 而无不及 。三是基 于危 险驾驶行 为的存 在 ,道路 上其 他 正 常行驶的车辆 与行人往 往会处 于随时陷 入危险的境地 惶 恐不安之 中,甚至有失去生命的可能 。
险驾驶 行为纳入 刑法规制 范 围,作为交通 肇事罪 和 以危 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 的过渡性罪名 。
收 稿 日期 :2 1- 4 0 00 0 -5 作者简介 :郑创彬 ( 90 ),男,广东潮 州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人民检 察院助理检察 员。 18 一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 BS Y口_ TY LEl^L UO IcIH^ Cu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