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探析

合集下载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涉及道路安全的刑事罪行,它的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这种罪行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十分高的。

本文将从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主观犯罪,其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具有客观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从主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仍继续这种行为的状况。

而危险驾驶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不负责任,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状况。

从客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行为的客观违法性是指犯罪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交通事故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是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危险情节存在,而交通事故是最明显的危险情节表现。

但是,交通事故并不是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有时候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的关系危险驾驶罪和酒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观犯罪意识对于罪行的判别手段。

酒后驾驶是指被认定饮酒超过规定的酒驾限制标准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则不区分酒驾或者非酒驾情况,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四、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从事危险驾驶的驾驶员,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拘役,还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探析(2篇)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探析(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四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为了寻求刺激、炫耀车技等目的,超速、超车、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四、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一)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情节恶劣”应当综合考虑追逐竞驶的速度、行驶的路段、驾驶的车型、驾驶人的驾驶技能、驾驶经验等因素。

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探析【摘要】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体现了民生价值,完善了交通肇事罪立法。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在客观上表现为追逐竞驶,情节严重和醉酒驾驶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民生价值;犯罪构成为了打击醉酒驾驶以及飙车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为了更好地适用危险驾驶罪,需要对本罪入刑的必要性以及犯罪构成问题加以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必要性(一)体现民生价值“民生问题是社会问题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1]而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刑事立法需要以民生为导向。

出行问题是民众生计的重要方面,然而近几年来,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这类危险行为的存在时刻威胁着民众的出行,即对民生造成了威胁。

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已经有相关的行政规章,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是这种行政处罚并没有有效地打击这类违法行为。

相反地,受“金钱万能”思想的影响,行为人往往以为多赔钱即可了事。

可见,仅仅适用行政处罚不仅没有达到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反而还会成为行为人逃避责任的手段。

据此,虽然利用刑法处罚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略显严苛,但是从保障民生角度出发,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恶已经远远大于采用刑事处罚所产生的恶。

因此,需要采用刑事处罚的方式对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进行处罚,以增强刑法对民生的关注,体现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二)完善交通肇事罪立法在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主要由交通肇事罪调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

但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需要以严重的危害结果作为要件,即交通肇事罪侧重于对结果无价值的推崇。

交通肇事罪对危害结果的决然推崇必然会导致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忽略,然而,这种危害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行驶规则或者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对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在具体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该明确危险驾驶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造成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不一致。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可以使判决更加公正,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危险程度的区别。

导致有些对危险程度较小的案件量刑过重,对于危险程度较大的案件量刑过轻。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对于情节较重、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可以通过加强对驾驶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通过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在驾驶学校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明确标准、量刑合理、加强预防和惩治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5篇范文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5篇范文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5篇范文第一篇: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

据官方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

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

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

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

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受理47件,2018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

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

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

从2015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

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211013275_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211013275_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文/赵运锋 李碧丹刑事手段在打击犯罪、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021年全国法院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其中危险驾驶罪有34.8万件,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

危险驾驶作为轻罪案件的主要罪名,对危险驾驶罪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重新进入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视野。

本文主要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讨论和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的强制措施变更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危险驾驶罪。

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作为主刑的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对于取保候审中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是否能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存在一定争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逮捕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因此以拘役为主刑的危险驾驶罪不满足逮捕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

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4款也明确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

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对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符合逮捕强制措施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明确,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逮捕。

因此对于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pdf
二、透视篇
对危险驾驶罪罪名的一点质疑兼论罪名确定的原则.pdf 50 从刑之无度到规之有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pdf 58 交通风险之刑法应对危险驾驶罪理性分析.pdf 63 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pdf 69 71 73 75 浅谈危险驾驶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pdf 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pdf
危险驾驶罪探析 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 弥补法律缺陷的需要。 而危险驾驶罪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抽象危险犯, 所有对危险驾驶罪的 界定存在争议。设置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为了严惩危险驾驶行为。可 以通过扩大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标准等方 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完善。
中国学术期刊文集(2013)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pdf 105 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探究.pdf 108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分析.pdf 111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pdf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pdf 120 122 129 131
三、案例篇
危险驾驶罪责适其罚以某基层法院危险驾驶罪裁判情况为研究样论基础和刑罚必要性.pdf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对 59 件危险驾驶案例的调查分析.pdf 133 醉酒驾驶适用缓刑应提倡以广东省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情况为切入点.pdf 140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司法理性与审判效率的契合为视角.pdf 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认定的疑难问题实证分析.pdf 153 144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高发原因探析及对省略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数据为样本.pdf 151
◆法学研究
2013 ・ 1 (中)
危险驾驶罪初探
傅淑均
摘 要 近年来, 频繁发生的酒驾、 飙车等高危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加强对公众权益的刑法 保护,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 (八) 》 正式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 这一立法受到了公众的一致 好评。然而, 该罪在修正案中的表述比较简略, 一些疑难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 也给司法实务造成了困扰。为此, 本 文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性质、 犯罪构成, 特别是争议较大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 探讨, 以期对危险驾驶罪的正确适用尽 绵薄之力。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犯罪构成 主观认定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01-028-03 就叫做具体的危险犯。 对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可以从以 下几方面判定: 一是两者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程度不同。 具体危 险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而抽象危险犯对法益只是 具有接近侵害的可能。 它们对法益的侵害不是质的差异, 而是量 的差异; 二是两者危险判断的根据不同。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 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 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 害结果的危险, 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 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 会生活经验为根据, 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三是两 者危险判断的起点不同。具体危险犯以发生危险时的时间为起 点, 属于事后判断, 而抽象危险犯以实施实行行为的当时为起点, 属于事前判断。显然,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二、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一) 客体 修正案将危险驾驶罪置于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 罪之后, 也即设置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下, 其同类客体为 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 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 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具体而言, 从修正案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的描述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客体为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 行人人身、 财产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司法实践中, 在认定危 险驾驶罪时, 应注意把握其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内涵。 (二) 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 或者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首先, 追逐竞驶, 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 目标, 高速、 超速行驶, 随意追逐、 超越其他车辆, 近距离驶入其他 车辆之前等严重扰乱或危及正常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或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 在认定追逐竞驶是否构成本罪时, 应 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 追逐竞驶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 也 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 第二, 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 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 也可能是单个人以不知者为其追逐竞 驶的目标而实施, 所以单车也可以构成本罪。第三, 根据修正案 的规定,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情节恶劣 的基本判断标准, 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即应从追逐竞 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其次, 醉酒驾驶, 俗称 “醉驾” , 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 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规定, 车辆驾 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属于醉酒 作者简介: 傅淑均,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助教, 硕士。 中图分类号: D924 一、 危险驾驶罪概述 (一)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刑法修正案 (八) 》 (以下简称修正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 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可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 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 对于本罪的概念, 在修正案出台前后, 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 有部分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不应仅限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 种行为, 建议拓宽一些, 如有学者认为 “我国刑法至少应将吸食毒 品、 吸食能够产生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或者丧失的其他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行为、 明知自己无驾驶技能而故意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 ” 笔者认为, 从语言学角度看, 危险 驾驶行为的确包括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 无证驾驶等行为, 但从 立法意图看, 立法者主要是基于民意针对近年来发生频率较高, 危险性较大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进行考量, 予以入罪, 而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率相对较低, 且一旦发生多数情况下都 会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 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所以 在界定本罪的概念时, 应该以修正案的规定为依据, 不宜将其他 行为纳入本罪的调整范围。 (二) 危险驾驶罪的性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人们在享受科技革命带 来的文明成果的同时, 面临的各种危险源也日益增多, 人类社会 逐渐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 面对各种危险, 刑法有必要对那些使 法律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处于严重危险下的危险行为提前介 入, 予以刑罚处罚。对这些危险行为提前介入所规定的犯罪, 理 论上称为危险犯, 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法 定的危险状态,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危险驾 驶罪就是刑法面对危险驾驶这种高危行为予以提前介入而设置 的,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 本罪的成立也不要求实害结果发生即构 成犯罪既遂, 其为典型的危险犯。 危险犯, 根据危险状态之引起的程度, 又把危险犯划分为抽 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行为自身没有发生现实性危险结 果的必要, 只要显露出一定的危险性就可认定可罚性的犯罪就叫 做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作为行为结果被包含在构成要件 中, 而且在构成要件上明示在具体情况下需要引起其危险的犯罪
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探析.pdf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辨析兼论刑法法益保护的前期化.pdf 78 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分析以醉酒驾驶入罪为对象.pdf 86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pdf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pdf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pdf 危险驾驶罪问题研究.pdf 104 98 100 91
目录 一、基础篇
危险驾驶罪初探.pdf 1 4 11 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及其认定.pdf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pdf 15 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与既遂形态.pdf 17 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pdf 22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pdf 23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及其完善.pdf 29 论危险驾驶罪的价值及其完善.pdf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浅析.pdf 44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pdf 48 33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pdf 4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