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法律意见书

危险驾驶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您因为危险驾驶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为您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以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您提供法律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刑罚危险驾驶罪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以危险方法驾驶,多次构成违法行为或者将危险方法进行到底的行为,后果严重,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危险方法驾驶车辆;二、其行为已构成多次违法,或者将危险方法进行到底;三、后果严重;四、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公诉案件,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您案件中的一些情况根据您的陈述,您因驾驶机动车时疲劳不堪,导致车辆失控并撞到了路边的墙壁,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此情况,您的行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于此类情况,法律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1.客观方面:要考察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并进行证据收集。
包括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事故报警记录、交通行政部门的认定书等的相关证据。
2.主观方面:要考察驾驶人的主观恶性,例如是否存在有意使用危险方法驾驶车辆、对安全实施严重忽视等。
3.后果严重程度:即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您的陈述,而且没有提及有人员伤亡,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您的案件属于事故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三、针对您的案件提出的合理建议考虑到您案件中的情况,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积极配合:如律师指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
2.查明事实:您可以与律师协商,共同申请进行事故勘查,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原因。
3.证据收集:您可以与律师一起收集事故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通行车记录仪等。
4.声称无罪:如出庭时被起诉危险驾驶罪,您可以咨询律师,根据当事人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承认指控。
危险驾驶罪思想总结

危险驾驶罪思想总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交通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以机动车驾驶人为主,包括了醉酒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以及主观故意等。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非常大,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不仅直接危害到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生命安全,也会对社会交通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因此,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其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机动车驾驶人身上。
醉酒驾驶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酒后驾车容易导致驾驶员失去正常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正确应对突发状况,进而造成交通事故。
超速驾驶是另一种危险驾驶行为,车辆以超过法定限速的速度行驶,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刹车距离延长等情况,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此外,疲劳驾驶、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范畴,这些行为都不仅会对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影响,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危害。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以及主观故意等。
危险驾驶行为是构成该罪的第一要件,只有存在具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必须要危害公共安全,即对其他的行人和车辆产生威胁。
最后,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即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但仍然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预防与打击非常重要。
首先,应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尤其是醉驾、超速等高危驾驶行为的危害性。
其次,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加大对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交通管理,完善交通监控系统,提高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监管能力,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检察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检察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酒后驾驶、毒品驾驶等严重违法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他人生命、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本报告旨在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提出相应建议提供依据。
二、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性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包括:1)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且情节较重;2)行驶过程中酒后驾驶或者毒品驾驶;3)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影响危险驾驶罪不仅危害行驶安全,还对其他道路使用方造成直接损害。
首先,危险驾驶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例如,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酒驾等严重违章行为经常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对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容易引发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和交通混乱,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
再次,危险驾驶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削弱了交通管理法规的有效性,对公平和公正的交通秩序形成威胁。
四、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比较具体明确,但随着交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配套措施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定罪量刑不一致、证据收集不到位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机关的培训和规范。
五、加强危险驾驶罪预防和打击的建议为了促进交通安全和降低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率,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提高广大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 健全立法和政策法规: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研究和修订,规范司法实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 深化交通管理改革:持续完善交通管控技术和设备,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提升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认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
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追击的意思,竞是竞赛、竞技。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但仍不顾后果继续驾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从而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现了危险驾驶的行为;2.该行为发生时,驾驶人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3.该行为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危险驾驶的后果和情节严重性进行划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造成重大后果的,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如驾驶人是否具备故意,是否有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等,对刑罚予以变化和适用。
现存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过于宽泛,对不同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未能细分;对驾驶人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刑罚未能明确规定,有些危险驾驶行为与故意逃逸行为混淆;再次,对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偏重于刑罚,未能给予适当的权益保护和道德启蒙。
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应采取以下措施:将危险驾驶罪阶梯化定罪量刑,明确不同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幅度,以便更细致地制裁危险驾驶行为;明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逃逸罪的界限,对于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独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再次,为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驾驶人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教育宣传和道德启蒙,提高驾驶人的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明确规定和完善。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危险驾驶罪是指人们在道路交通运输中,驾驶机动车辆的时候,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结果犯罪,但是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也是该罪的重要部分,下文将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进行详细探讨。
一、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知道自己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会造成危害,并且他们有意为之。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行车危险的情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后果”。
(二)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1.明知其行为行车危险的情节,有意为之。
2.主观上认识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并接受这种后果。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需要被认定,这一点也是该罪重要的构成条件。
即使犯罪人的行为符合了客观上的构成条件,但是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
在危险驾驶罪中,犯罪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1.明知其行为行车危险的情节,有意为之。
根据《解释》规定,犯罪人应当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行车危险的事实,并故意为之。
例如,在一个繁忙的路口处闯红灯、违规超车、在驾驶过程中大声喧哗、嬉戏等行为,都属于“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行车危险的事实,并故意为之”。
2.主观上认识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并接受这种后果。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犯罪人的行为往往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和生命财产。
因此,如果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始终承认这种后果,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例如,在驾驶过程中,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饮酒行为可能会造成意外事故,但是仍然故意酒后驾车,并且承诺出事故责任可以承担,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三、判定标准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判定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心理状态往往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犯罪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其为罪犯。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在当前社会中,随着私家车出⾏的便利提升,越来越多的不⽂明驾驶⾏为也随之出现,危险驾驶是会构成犯罪的。
在法律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然⼈,⽽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体符合要求的⾃然⼈。
笔者认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然⼈,如果此类⼈驾驶汽车,肯定为⽆证驾驶,然⽽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证驾驶的⾏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为,其实,⽆证驾驶的⾏为在笔者看来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同样也是相当⼤的。
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第⼗⼀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证驾驶机动车辆。
既然驾驶机动车是⼀种专业技术类⼯作,对于⽆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
这样才会更完善我们此次⽴法的初衷。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危险驾驶⾏为实际上是⼀种⾏为对某种法益存在⼀种潜在的威胁,是⼀种状态,并不需要⼀定有危害结果的产⽣。
⾏为⼈做出该种⾏为时到底是个什么主观状态呢?笔者认为,⾏为⼈是对⾃⼰⾏为的⼀种放任的⼼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存在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为⼈本⾝来说他⼀定知道他的⾏为会发⽣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
同时,危险驾驶罪是⼀种⾏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为,因此,只要⾏为⼈有此⾏为就⼀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这正是此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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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浓缩到3500字内)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从危险犯理论出发马边法院介洛小明一、危险驾驶罪之理论属性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精确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结束了醉驾要不要入刑的争论,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包含了“醉驾”型与“飙车”型两种基本犯罪类型。
从犯罪的基本概念来看不难发现,危险驾驶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客体产生实际损害,才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危险犯是指某一犯罪在构成要件设计上无需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使对象处于危险状态即成立犯罪。
危险犯表现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种形态。
具体危险犯要求设置犯罪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存在客体的危险。
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法律认为特定社会利益具有典型性危险,直接把行为类型化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作为结果的危险。
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风险量化评估后的法律拟制,代表强化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动机与社会危害提前控制的政策考量。
所以,抽象危险犯是将特定行为本身作为一般而言包含着侵害社会危险的行为而加以禁止的犯罪类型,[1]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利益保护与社会风险控制需要,将某些普遍认为是对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抽离出来,直接对行为内容而非作为结果的为先进行规范勾勒。
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要件,行为即被假设为具有危险性。
抽象危险犯属于立法推定的一种表现形式——抽象危险犯的行为与风险之间在立法上无法划清界限,因此[1] [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直接认为“行为本身就带有抽象的危险性”。
[2]危险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立法者将危险驾驶入罪就是在立法上推定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就已经造成了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司法人员只需认定有无符合构成要件的危险行为,而无需根据行为时的具体状况进行危险结果是否发生的司法判断就可以直接认定犯罪成立,由此看来,危险驾驶罪理应属于抽象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无需具体危险的形成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具体犯罪,因此,只有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制造了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
但是,由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并未像《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那样明文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制造了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只要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制造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就够了。
现代刑法的任务当然也是保护法益,一种完全不可能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刑罚处罚的对象。
某种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抽象危险,是该行为能够成为犯罪的基本前提。
当刑法分则条文在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仅仅表述了危害行为,而没有表述行为的结果( 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时,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就是“抽象危险犯”。
在抽象危险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就大体上相应地产生了抽象危险。
刑事法官在认定抽象危险犯时,一般只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而无需具体判断是否从行为人的行为中产生了抽象危险。
有学者认为,就成立危险驾驶罪而言,“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
”[3]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混淆了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
当行为人在有车辆与行人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他就制造了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因为他随时都可能撞击车辆和行人。
正因为行为人是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才说他制造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在行为人正在驾驶的道路上总是可能出现其它车辆与行人。
行为人是在人们不太出门的冬夜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是在前方没有车辆和行人的沙漠公路上醉酒驾驶、是在被洪水损坏的道路上醉酒驾驶,等等,都不能证明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没有制造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根本不能证明在行为人能够出现的地方不可能出现他人或者不可能存在具有重大价值的物品。
在行为人能够驾车行驶的道路上,就存在他人在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驾车行驶的可能性,并因此存在危害他人的抽象危险。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就是毫无疑问地制造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
虽然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却没有制造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这种情形只可能出现在一些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被完全[2] [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3]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5 月11 日第6 版。
控制的例子中。
例如,一条通行频繁的公路被电影制作者彻底封锁,在被封锁的路段拍摄一个正在醉酒驾驶的镜头,此时,即使行为人是在醉酒驾驶,也没有对公共安全制造任何危险,其行为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罪主观构成要件理论纷争(一)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之纷争由来《刑法修正案( 八) 》新增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遂得以确立为犯罪,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现象的抽象概括,要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还需进一步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尤其是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成立犯罪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在理论上称之为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每个具体的犯罪构成都包含有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一切要件相互联系,每个要件都是有机统一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某个人的行为中,如果缺少一个要件,那就意味着缺少整个犯罪构成。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纷争的来源主要还是由于《刑法修正案( 八) 》对该罪的罪状的描述过于精简,以致于修正案通过之后不同的学者对该罪的构成要件持不同的观点,尤其表现在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有的学者主张该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有的则主张该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却出现危险驾驶罪“全国遍地开花、各地量刑不一”的现象。
由于我国《刑法》对定罪仍主张的是“四要件说”,所以,从理论界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出现的纷争中我们发现厘清该罪构成要件的重要性,他不仅关系着罪与非罪的界限,更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之众说纷纭在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纷争中,虽然不同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对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以及犯罪主体的主张都是一致的,即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主要指公路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等,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的规定。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切自然人,中国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实践中应主要是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人员。
其不同的主张主要表现在该罪的主观方面,撇开其他的问题不论,笔者在此仅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以及本罪的两种基本犯罪类型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阐释。
1.“过失”论。
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有的学者主张过失,例如,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应该从社会评价层面上,把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过失犯罪”。
[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也主张:“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是,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
他阐释的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认识和意志) 不仅是针对“行为”的,而且是针对“结果”的。
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本身和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抽象危险都属于不可缺少的客观构成要素,都是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所涉及的对象。
因此,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需要从行为人对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和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两方面的主观态度来分析。
就醉酒驾驶行为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就造成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的。
在行为人故意实施醉酒驾驶行为时,只要行为人应当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会因为醉酒而不能安全驾驶,或者已经预见自己会因为醉酒而不能安全驾驶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驾驶的不安全,那么,行为人就在醉酒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危险上存在过失。
由于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过失行为只有当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但是,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与传统刑法理论并不矛盾,因为危险本身就是结果。
危险犯,包括过失的抽象危险犯,也是结果犯。
危险犯是相对于实害犯而言的,并不是与结果犯相对立的概念。
不仅有学者主张在我国刑法中大量规定过失危险犯,而且,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都是过失犯罪,都将“有传播严重危险”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明显是关于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6][4]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