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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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机动车的广泛使用给我们带来便捷与舒适的同时亦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特别是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醉酒驾车问题更加突出。

于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增设为危险驾驶罪。

我们应当肯定“醉驾”入刑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但也应当正视,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的环境下,“醉驾”刑事案件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的现状。

本文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间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剖析醉驾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案的案件比重持续保持高位。

从整体结构上看,201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56件,危险驾驶案128件,约占总数的23%;2016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危险驾驶案218件,约占总数的34.3%;2017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2件,危险驾驶案217件,约占总数的34.3%。

由此,危险驾驶案占案件总数的比重较大。

其中2016年与2017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超过案件总数的1/3。

同时2016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同比2015年上升14%,而该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同比2015危险驾驶案件数上升70.31%,危险驾驶案件增长速度是受理的案件总量增长速度的5倍。

二、醉驾行为高发的原因因各年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情况大致相同,以下数据以2016年的数据为样本计算分析。

发案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的青年男性2016年受理的218件醉驾案件中,男性的发案率占98.6%;30-49岁的人有141人,占64.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71人,占比78.0%;无固定职业或务农人员占比97.7%;且多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共计169件,占比77.5%。

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冒险精神和侥幸心理,且聚会、应酬等饮酒的机会较多,经济及社会地位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自我约束能力和行为管理能力不强。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Vol.33No.9Sep.2012第33卷第9期2012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醉驾”的界定及现状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有明确界定,该规定对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做出了定量判断。

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或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酒驾车。

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车与饮酒驾车进行区别对待。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10年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6876起,造成54981人死亡、22935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9亿元。

2011年1至6月,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在所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中,40 ̄50%皆为酒驾引起。

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

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836件,其中,法院已经判决10060件[1]。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2011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车35.4万起、醉酒驾车5.4万起,同比降幅均超过四成[2]。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使民众呼吁已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疑惑不断。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刑罚设置等问题,最后,在入刑的视野下适用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机制。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疑惑完善机制一、危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施行以来,违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因醉酒驾车和飙车造成的恶性事故得到了明显的遏制。

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如涉及到侦查权的让渡问题,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在”醉驾”入刑标准把握上的”各自为政”,案件整个过程所投入的司法成本巨大,投入和产出的效益严重失衡,已决犯社区矫正难度大,社会负面影响深度深等顽疾。

危险驾驶,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高速使用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

比较典型的是酒驾(醉驾)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具体表现为喝酒后或醉酒后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及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但是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或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按现行法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论。

本罪是抽象的类型化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现实的操作中只要达到醉驾的标准或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一律入刑。

然而,这一标准施行以来却遭到各方面的议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惑无论是理论界对危险驾驶罪众说不一,还是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的适用”迷惑”,笔者认为这一切都源于民众担心在侦查、起诉和量刑环节出现的权力寻租空间怎样来完善?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泛性入罪受到热议,别让“醉驾入刑”成为”松紧带”。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的探讨有两个层次。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我 国 刑 法 的 现 行 规 定 在 整 体 性 规 制 上 存 在 缺 失 , 而 最 高 院 的 相 关 指 导 意 见 也 缺 乏 足 够 的 法 理 支 撑 。 适 时修订 刑法 规定 ,对危险驾 驶行为准确 定罪量 刑 ,已 成为 维护 公 众对 司法 公正 信心 的迫 切需 要 。
我 国 当前 正 处于 社 会快 速 发展 的转 型 时期 ,汽 车 拥 有 率 大 量 提 高 , 因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引 发 的 恶 性 交 通 事故 频 频 发生 ,给 社会 公 共秩 序 和 公 民生命 健 康
与财产造成 巨大 的威胁 。2 l 0 0年 8 月 刑法修 正案八 草案 提交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 中第 2 2条规定 : 在刑法第 1 3 3 条后增加 条 ,作为第 1 3 一 3 条之一 :“ 在 道 路上 醉 酒 驾驶 机 动车 的 ,或者 在道 路 上 驾驶 机动 车追逐 竞 驶 ,情 节恶 劣的 ,处拘 役 ,并处 罚金 。 ”笔 者认为社 会情 况复杂 多变 ,我们 应冷静思 考、审慎分 析 ,学 习借 鉴先进立法 经验 ,完善我 国刑法 对危 险驾 驶行 为 的刑法 规 制 ,以维 护 公共 交通 安全 。
第7 ・ 期 卷 第4
职 业 时 空
CRE O 台 AERH 平
RI N ZO

危 险 驾驶 行 为 入 罪 之 必 要 性 探 究
吴春 娅
( 水学 院 ,河北 衡 水 衡 030 ) 5 0 0
摘 要 :近 年 来 , 危 险 驾驶 引 起 严 重 事 故 的 案 件 数 量 急 剧攀 升 , 暴露 了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的 不 足 。 2 0年 1 0 刑 法修 正 案 ( )草 案 的 审 议 再 次 引起 了 人们 对 危 险 八 驾驶入 刑 的激 烈讨论 。 无论 从 中 国 目前 的交通 现 宴 环境 还 是 未来 的发展 情 况 ,或者 是 现 行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等方 面看 ,在 我 国将 醉 酒驾车 入刑 .进 行立 法 , 设 立 危 险 驾驶 罪 都 是 必 要 的 。 关 键 词 : 危 险 驾 驶 ;刑 法 规 制 ;立 法 建 议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属谅解等相关条件后适用缓刑 ,而犯并未造 成实 际损害结果
2 6 7 ,同比分别下 降 4 .% 2 7 ,酒 后交通肇 事致 死 61起 7 9 、4 . % 4 7 ,醉酒交通肇事致死 4 o ,分别 比同期下 降 2 .% 6人 1人 73 、 1 .% 8 7 。上述数据有 力地 说明,醉驾入刑后在社会上形成 了较 大的震慑作用 ,酒后 驾驶 的人 员大 为减 少,有力地保 障了人 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 全。
近年来 ,各主要 司法 机关相继推 出了一些列规范执法制 度 ,但 由于传统执法理念 、经 济发 展差 异、执法者素质参差 、 督 查力度欠缺等诸 多因素 制约 ,各地 的执法规范尺度不一 , 规 范执法制度并 未能 很好 的贯彻执行 。 自醉 驾入刑后 ,从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讯 问、证据 收集 到检察机关案件审 查再 到审判 机关最终判决均 形成 了较 为统一完备 的制度 ,这种制度 的建 立 ,一方面 为危 险驾驶罪本身奠定 了客观公 正推行 的基础 , 另一方面也 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提供 了鲜活 的范本 。
( )执 法 过 于 严 苛 ,量 刑 过 于死 板 二
从各地 已审结案例来看 ,醉酒 驾驶案件 已经 形成 了完备 的执法制度 ,侦 查、起诉 、判 决的 口径较为统一 ,绝大多数 的涉案人 员均被判处拘役 实刑 并处罚金 。从统一执法 的角度 来看 ,这是好事 ,但 从实 际执刑意 义和效果上来看 ,则未 必 然 。世 界上没有两片相 同的树 I 叶,更无两个相 同的罪犯 ,危 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微犯罪 ,不论 酒驾犯罪者 自身特 点、家 庭状况而一律将之 “ 下狱 ”执刑 ,这显然是不符合轻微犯罪 执刑规律 的。另外 ,从正 常逻辑上来说 ,犯本罪 的后延犯罪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但仍不顾后果继续驾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从而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现了危险驾驶的行为;2.该行为发生时,驾驶人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3.该行为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危险驾驶的后果和情节严重性进行划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造成重大后果的,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如驾驶人是否具备故意,是否有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等,对刑罚予以变化和适用。

现存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过于宽泛,对不同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未能细分;对驾驶人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刑罚未能明确规定,有些危险驾驶行为与故意逃逸行为混淆;再次,对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偏重于刑罚,未能给予适当的权益保护和道德启蒙。

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应采取以下措施:将危险驾驶罪阶梯化定罪量刑,明确不同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幅度,以便更细致地制裁危险驾驶行为;明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逃逸罪的界限,对于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独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再次,为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驾驶人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教育宣传和道德启蒙,提高驾驶人的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明确规定和完善。

危险驾驶罪入刑化研究


所 以适用道路的标准应该是后者 窄于前者。而在 厂矿道路、 区道路 、 林 乡村道路行驶 , 其危险性将大
大降低 , 故不宜 以犯罪论处。因此对道路的理解应
仅限于公路、 城市道路 , 防止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大。 “ 飙车” 醉酒驾驶” 与“ 虽然是本罪 的具体客观
违法 犯罪 行 为 , 是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于 认 定是 否 但 对
路是 否 同《 路交 通 安全 法 》 道 的解 释 相 同 呢? 厂矿
道路 、 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是否属于刑法修正案中 所指的道路呢?有待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但本 人认为违反 《 路交通 安全法 》 于行政违 法行 道 属
为 , 反刑 法属 于犯 罪行 为 , 违 后者 比前 者更 为严重 ,
13 2

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 罪。危险驾驶属于间接 故意犯罪 , 即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 的结果 , 并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醉酒 驾驶的主观故意的认定相对容易 , 但对于追逐竞驶 的主观 故意 的认 定 在 实 践 中会 有 一 定 难 度 。相 约 在道路上“ 飙车” 把道路 当作赛车道固然是故意 , , 但如果一方是 由于家 中有急事赶 回家 , 另外一方见
杀手且屡禁不绝。2 1 0 1年 5月 1日起 施 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 八 》 以下称《 正案 修 ( )) 八 》 明确 规 定 了危 险 驾驶 罪 , 无疑 是一 石激起 千 层浪 , 引起 公众 的广 泛 关注 , 而在 司法 实践 中如何 理 解 和适用该条文, 仍处于摸 索阶段 。该条文的先天不足也在 实践 中初现端倪。文章试 图从 如何理解适 用危
( ) 一 危险驾 驶 罪 的犯罪 构成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

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技醉酒驾驶目录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3)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3)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3)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4)(二)客观方面 (5)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5)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6)(三)主体 (7)(四)主观方面 (8)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1)(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11)(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1)(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2)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13)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5)附:参考文献 (17)一、危险驾驶的概念《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

”玉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2016-11-15 09:51:22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杨乐(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

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入手,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额尔古纳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截至2016年5月1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类危险驾驶案件74件,审结71件,判处72人,所审结的案件中因酒驾行为致他人受伤的36人,造成自己受伤的19人。

通过统计分析,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以下特点:1、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中年人居多。

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该院审理的71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72名被告人有69名男性,只有3名女性。

年龄分布上35-59岁的48人,20-35岁的24人。

2、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

72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1人,占70.8% ,大专文化以上的仅6人,占8.3%;个体经营者14人,占19.4%,无固定职业者43人,占59.7%。

3、小型客车、摩托车占多数。

由于近年额尔古纳市旅游业的发展,小型载人客车增多,72名被告中,有26人驾驶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占36.1%;有30人驾驶的是摩托车,占41.7%。

4、缓刑适用率较高。

因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72名被告人中有5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80.5%。

5、“醉驾”案件逐年增多。

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三年期间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仅为3件,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为17件,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就达到了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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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 节恶劣, 情 或者在 道 照危 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 但是另一方面, 即便在未造成严重 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 构成该罪, 法定刑为拘役, 并处 后果的情况下,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已经是三 罚金。 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 “ 醉驾” 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 期徒 刑, 远远高于危 险驾驶罪仅 为拘役的
要轻得多, 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 新法来改善 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 的立法本意。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是故意还是过失

从 本 罪 的法 定 刑 来看 , 罪 的主 刑 为 拘役 , 于 比较 轻 的 本 属
刑罚。 刑法 修正案 ( ) 八 将本罪置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中作为 个犯罪 是故 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 主要取决于行为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款项之一, 而其前款所规定的正是典型的过
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规 处的危险状态持有过失心理, 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这种危险状态 定。 国刑法规 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 全罪是一个危险 的出现 , 我 因此构成犯罪。 同时, 在法定刑方面, 不发生实际侵害 犯, 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 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 结果时本罪设定 的法定刑仅 是拘役, 这也与交通肇事罪 的法
刑 设 置 两个 方面 来 入手 。
点相 对 较 高 , 常 要发 生存 在 实 际损 害 结 果 的交 通 事 故 , 便 通 即
本 罪所侵害的法益, 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即多数人或者 在行为人具有酒后、 吸食毒 品之后驾驶等情节时, 也要发生 致 不特 定人在公共道 路环 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 益 的安全。 于 人 重伤 的交通事故 , 对 才构成交通 肇事罪。 但时至今 日, 由于全 该法益的保护, 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 国范围内多次的醉酒驾车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 危险驾驶行为 交通肇事罪。 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主观上 已经严重影响了一般人 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肇事罪及相 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 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肇事人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 在此背景
共 安 全 罪 ; 观 上 对 此 危害后 果 持反 对 的心 态 , 因疏 忽大 意 下, 法 对 于交 通 肇 事 罪当 中 的一些 特 别 容 易 引起 交通 事 故 的 主 但 立
或者过于 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 生, 则属于交通肇事罪。 现 情形 , 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 酒驾车, 进行调整, 将罪与非
对 于其 行 为所 产 生 的法 益 侵 害结 果 的主 观 态度 , 断本 罪 的 主 失犯 交 通 肇 事 罪 。 判 刑法 修 正 案 的这 样 一 种 设置 , 明本 罪在 一 说
观方面是故 意还是过失, 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 可 本罪的法定 定程 度上是对交通 肇事罪的补充 。 因为交 通肇事罪的入罪起
只要 对 法 益 造 成 了现 实 的 危 险 状态 , 已经构 成 犯 罪 , 就 因此 以 定 刑档 次形 成了衔接 。
故意的心态实施危 险驾驶 罪所规定的行为, 就既符合 以危险
1 民 2j论 4人 坛
责 编, 张
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否需要一 定的情节限制
既 然 本 罪 是 一 个 过 失 犯 罪 , 据 刑 法 总 则第 十 五 条 以及 根
务的违反, 包括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 。 对于 维护社会 公众的生命财产法益的 目 标在 逐步实现@ 但是需要 。
危险驾驶入 ̄ f意 义 Tg U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发 言人 表 示 , 据统 计 数 据 , 严 查 酒 驾 根 在
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 过失犯罪均 以发 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
以及 危险驾驶罪入刑等措施的压力之下, 驾等不 良行为在社 酒
件 , 罪 亦不 例 外 。 照 过 失犯 罪 的 一般 理论 , 失是 注 意义 会上大大减少, 本 按 过 表明了通过严厉法治手段约束交通违法行为,
【 关键词 】 危险驾驶罪 过失犯罪 危险犯
通过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 八 》,( 以下 简称 刑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构成要件 , 又符合危 险驾驶罪的构成 法 修 正 案 ( ) 我 国 在 刑 事 立 法 上 第 一 次 引入 了危 险 驾 驶 要 件 。 八 ), 由此 , 据 特 殊 条款 优 于 一 般 条 款 的 原则 , 行 为人 按 根 对
视 点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 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恒
【 摘要 】 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 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 时又 同
是 危险犯 罪。 实践中 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 为危害显著轻微 的不应当以本 罪追究刑事责 行
任。 本罪法定刑设 置较轻, 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 改善公共道路 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在 刑 法 规 定 了危 险 驾 驶 罪 , 定 本 罪 的 主 观 方 面是 故 意 , 明 罪 的界线从造成实 际侵害结果改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法益存在 假 即
知 自己驾驶机动车 辆追逐竞驶 , 或者醉 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 现实 的危险状态。 易言之 , 实施危 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 行 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 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 , 为人虽然 尚未造成 交通事故, 但其对于公共 交通安全法益所
的热潮, 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 但 本文 拟就 危险驾驶罪 法定刑, 同样 是在公共道 路交通环境下, 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 的主观 方面构成 要件是故 意还是 过失, 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 驾驶 罪定罪处罚比按 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处罚
情 节 限 定这 两 方 面进 行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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