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基本问题研究论文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涉及道路安全的刑事罪行,它的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这种罪行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十分高的。
本文将从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主观犯罪,其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具有客观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从主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仍继续这种行为的状况。
而危险驾驶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不负责任,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状况。
从客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行为的客观违法性是指犯罪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交通事故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是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危险情节存在,而交通事故是最明显的危险情节表现。
但是,交通事故并不是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有时候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的关系危险驾驶罪和酒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观犯罪意识对于罪行的判别手段。
酒后驾驶是指被认定饮酒超过规定的酒驾限制标准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则不区分酒驾或者非酒驾情况,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四、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从事危险驾驶的驾驶员,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拘役,还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款的设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醉酒驾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醉酒驾驶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而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配备足够的设备;其次,部分驾驶员采用逃避检查等手段,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最后,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等问题。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驾驶不仅会对驾驶员本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此外,醉酒驾驶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包括酒精含量、驾驶行为等方面,以便于执法机关进行操作。
其次,应提高法律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应增加相关法律条款,如对多次醉酒驾驶的从严处罚、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等。
2.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大投入,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标题: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分析了引发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最后,提出了加强危险驾驶罪应对措施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交通安全、犯罪构成要件、应对措施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一)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二)定罪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标准,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法定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还需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罪都有具体规定,包括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和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外,还有相关刑法解释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和量刑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一)社会危害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人员构成了危险,还对周围的人员、设施和财产造成了潜在威胁。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都在不断增加。
(二)主要原因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驾驶员个人因素、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环境等。
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2. 执法难度大由于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即时性,执法机关在查处酒驾行为时面临较大难度。
此外,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 社会影响恶劣酒驾行为不仅会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逃逸、抵赖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三、完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酒驾驶界定标准,以便于执法机关查处酒驾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
应对醉酒驾驶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产生敬畏心理,减少酒驾行为。
(3)明确法律责任。
应明确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1)加大宣传力度。
应加强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的氛围。
(2)严格执法。
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查处酒驾行为,对查处的酒驾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酒驾行为的信息,提高执法效率。
3. 完善社会共治机制(1)加强行业自律。
相关行业应加强自律,推广“禁酒驾车”等倡议,从源头上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更是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当严格而公正。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以下现状及问题:1. 量刑标准不明确。
由于相关法律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差异较大。
2. 情节认定困难。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认定涉及诸多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这些因素的认定难度较大,给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处罚力度不够。
虽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实际处罚中,往往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
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情节的认定进行详细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 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情节认定。
对于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因素的认定,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情节认定的准确性。
3.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结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下降,从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认知度不足部分驾驶人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度不足,导致其在饮酒后仍心存侥幸心理驾车。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宣传不够普及,部分驾驶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款缺乏了解。
2. 执法难度大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执法人员难以对所有疑似酒驾行为进行查验。
此外,部分驾驶人员在被查获后可能存在逃避处罚、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
3.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例如,法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同时,相关法律条文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驾驶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条款和危害性。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能力。
2. 完善执法机制其次,应完善执法机制,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加强道路巡逻、设置临时检查点等方式,提高对疑似酒驾行为的查验率。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此外,应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 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对法律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的争议。
此外,可考虑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纳入刑事犯罪范畴,以形成更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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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基本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从统计数据上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抑制危险驾驶的行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何为“醉酒”、醉驾的处罚标准等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两高”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驾;完善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经历了起生和萌芽阶段,现正处于发展期,并逐渐向成熟期靠拢。
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危险驾驶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现以重庆市t县检察院2011年5月至今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为基础,通过对所办案件的具体分析,就危险驾驶罪的特点、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5月至今,t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24起124人。
经审查后移起公诉94件,不起诉的30件。
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88件。
通过对一年多来所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分析,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作案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表1)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学历程度人数最多的是初中占据了总人数的54.8%,其次是小学学历共有31人,高中(包括中
专)及高中以上的只有25人,这充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水平偏低。
同时,就身份职业来看,作案主体大多为社会底层的弱势低收入者(表2)。
其中农民73人,占总人数的58.9%,工人11人,无业14人,其他20人。
表1 学历情况
表2 身份情况
(二)作案主体多为中青年,没有女性作案
通过数据不难看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集中在中青年人群。
其中35岁以下54人,35到45岁49人,两者合计占总人数的83.87%。
另一方面,在性别上呈现出一个极端的现象,被统计的124名作案人员中没有女性。
表3 年龄分布情况
表4 性别情况
(三)从处理结果来看,法院判决情况较为严厉,公诉部门却相对审慎稳妥
在已经审判终结的88个案件中,有2件免于刑事处罚,(仅占审结案件的2.2%),有缓刑27件,判了实体性的共计59件、占总判决案件的67.0%。
可见,法院在处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审判态度。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124人中,提起公诉的共计94起,不起诉的30起。
表5 审判.情况
表6 起诉情况
(四)所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全部均为“醉驾”,没有“竞驶”的罪状
案发时间集中在午饭、晚饭后和凌晨;以摩托车“醉驾”较多;案发方式多为公安机关巡逻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少等特点。
二、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醉酒标准的认定的困惑
危险驾驶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
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何为“醉酒”?在现今各国的标准本身就不一致。
德国,只要驾车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50mg/100ml、无需造成事故后果,就可以判刑;在英国认定司机酒后驾车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我国目前关于醉酒的标准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在2004年5月31日公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bj19522-2004)规定,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为醉酒。
立法机关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醉酒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大多都以此作为标准。
(二)相关法律用语标准不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只做出了非常简单的叙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概念不是很明确,导致一些案件定性不准。
1.对“道路”的理解。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俗称为“飙车”,但该行为与“飙车”又有不同之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指发生在道路上,而对道路的理解,各方又不一。
2.对追逐竞驶的理解。
“追逐竞驶”指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采取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该行为。
该行为与“高速驾驶”行为也存在一定差别。
3.对情节恶劣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这里的“情节恶劣”应当如何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是以超过时限速度的多少还是以多次追逐竞赛亦或是其他条件来认定,相关法律文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4.对驾驶行为的理解。
刚坐上位置算不算?刚打火算不算?车轮滚动算不算?驾驶需不需要一段距离?这些东西如果没有一个统
一的标准,就会出现一些司法怪相。
三、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建议
(一)明确醉酒标准的认定
对醉酒的认定必须要考虑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如果单纯的以驾驶人酒后的意识和行动能力为标准来认定醉酒,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酒精测试方式简单易行,检测结果相对客观公正,也容易被驾驶人接受。
很多已经实质醉酒的人,却没办法进行处理,导致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并没达到。
笔者认为除了制定一个客观标准外,可以同时辅之以主观标准,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可先以客观标准对其测试,若这些测试结果达到醉酒指标,即认定
醉酒;若没有达到,可对行为人进行辨认、控制能力等检测,如测试结果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控制范围,则可认定为醉酒.这种标准主要是适用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
(二)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鉴于不同诉讼环节、不同地区在危险驾驶罪入罪、适用量刑情节上的差异,建议“两高”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以统一认识,统一执法标准。
如在入罪标准上,可将以下情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1)血液中酒精含量刚达到醉酒的标准,有自首情节或者在道路上短距离行驶的;(2)在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形式的;
(3)自首或由亲友办案而查获的;(4)初次酒后驾驶的等等。
在量刑情节上,可明确要求以下情节不得视为“情节显著轻微”:(1)已发生交通事故的;(2)严重醉酒的(具体数值可以和公安部门协商讨论);(3)途中有严重超速的(超速50%以上);(4)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的;(5)醉驾查获后不配合查证的;(6)酒后无证驾驶的;(7)酒后驾驶不合格、报废车辆的等。
(三)对相关的法律术语做出实质性解释
危险驾驶包括两个方面,但无论是是“追逐竟驶”,还是“醉驾”都是“机动车”“在道路上”的“驾驶行为”。
因此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进行界定,鉴于对“在道路上”、“机动车”、“驾驶行为”等法律术语在理解上不统一,笔者认为,应对上述法律术语做出实质解释。
笔者认为,机动车可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以及经过改造并且时速超过3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等。
此外,
也可以适当的对机动车行驶多长距离才看成本罪的“驾驶行为”。
(四)对追逐竟驶行为“情节恶劣”近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这里的“情节恶劣”应当如何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情节恶劣”要综合考虑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恶性、现场环境因素、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节综合考虑。
比如说:(1)吸毒后追逐竟驶的;(2)多次追逐竟驶的;(3)在人流、车流量大的地方竟驶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