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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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藏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0〕68号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藏医药学是我区优秀的民族文化资源。

藏医药起源于西藏,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诊疗方法、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浩瀚的文献典籍,是祖国医药学宝库和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为完整、最具影响的民族医药学之一。

继承、发展藏医药事业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体系,造福各族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藏医药是我区重要的医疗卫生资源。

长期以来,我区的藏医药、西医药和中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的任务。

藏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法灵活、费用低廉,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促进藏医药发展,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服务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藏药业是我区有开发潜力的经济资源。

独特的高原药材资源和悠久的历史传承赋予了我区藏药产业面向区内外发展的巨大市场空间。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为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4.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

(三)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1.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给予免税优惠:1.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实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2.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3.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西藏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区市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产业导向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二)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五)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六)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八)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九)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建或参与经营信息(广告),咨询、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以“拉卡拉”为例

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以“拉卡拉”为例

《中国税制与企业税收筹划》课程作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研究——以“拉卡拉”为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目录1 案例介绍 (3)1.1 拉卡拉公司基本情况 (3)1.2 拉卡拉公司组织形式 (3)2 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 (5)2.1 拉卡拉公司商业模式 (5)2.2 拉卡拉公司盈利模式 (6)3 拉卡拉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7)4 拉卡拉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7)4.1 手续费及服务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8)4.2 广告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8)4.3 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8)4.4 预付卡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8)5 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9)5.1税收的公平受影响 (9)5.2 税目的适用存在问题 (9)5.3 税收征管制度有待完善 (9)1 案例介绍1.1 拉卡拉公司基本情况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成立于2005年,于2019年4月上市,股票代码300773,是国内首批获得央行颁发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国内领先的金融科技企业。

公司定位于“以支付为切入,整合信息科技,服务线下实体,全维度为中小微商户经营赋能”的经营战略。

公司的支付业务覆盖线上与线下各种交易场景和支付渠道,基于“支付+”模式,深度融合和协同“支付、金融、电商、信息”四大科技业务板块,以线上与线下推广、直营与渠道合作的方式,向超过2200万的中小微商户以及线上用户提供支付、贷款、理财、保险、信用卡发卡、新零售和云分销SaaS、积分消费运营、广告营销、会员订阅等服务,帮助中小微商户解决经营痛点。

同时,公司基于自身专业优势和技术积累,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云收单业务和专业化服务,向中小银行和持牌机构输出包括银行卡收单、条码支付、风险监控等在内的整体支付受理解决方案,共同赋能中小微商户经营。

公司在全国各省会城市以及主要的二级地市设有分支机构,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渠道;旗下APP用户和微信公众号粉丝共计超过3000万,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7〕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7〕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7〕5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区实体经济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的工作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实体经济是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是稳定就业的容器,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物质基础。

坚持和贯彻落实党的治藏方略,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西藏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必须深刻把握发展是解决西藏所有问题的基础,加快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实体经济蓬勃发展,目前,各类市场主体已达20多万户,中小企业4.5万户,正在成为推动我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我区受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全区实体经济仍是小、弱、散,支撑长足发展长治久安的力量还十分有限。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站在治边稳藏、强边固边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实体经济的重大意义,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优化环境,激发活力,做强做优做大实体经济,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确保西藏长治久安,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藏政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一)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行业领域逐步拓宽、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含量日益增高,呈现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提高、贡献日益显著的良好发展势头。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强城乡经济活力,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对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适合西藏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藏政办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49号二○○八年五月七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加强对我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郝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邓小刚自治区副主席成员:任万海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孟扬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飞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李震自治区经委主任何本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旺堆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欧珠次旺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杨光明自治区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杨国义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次成甲措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姚瑞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王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卢英方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吉桑顿珠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杨守民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喜乐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晁兆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张天华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张伟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格桑次仁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次仁央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曹宗杰自治区招商引资局副局长卜龙自治区乡企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办公室主任由李震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制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办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指导各地(市)、各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加快发展。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拉政发〔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区市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六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拉萨高新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鼓励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其它创新类企业落户高新区。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落户高新区经评审认定、符合产业导向的各类型企业、企业股东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所述的各项专项资金采取“制度控制、预算管理、评定审核、使用监控”的管理原则,保证资金使用合规、可控。

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按本意见的精神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重点责任事故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保及其它严重违法乱纪被查处的企业,不服从统计管理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以及未能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奖励政策。

第二章投资产业导向第五条根据拉萨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发展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净土健康、生物医药、信息业、新能源、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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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三章金融政策第八条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条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四章产业扶持政策第十四条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的,从科技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年度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

3.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

4.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对于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第二十条对以下类型的服务业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2.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3.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4.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5.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第二十一条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

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从事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资源开发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承担相应扶贫责任前提下,按照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由地(市)统筹安排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贷款,财政分级按比例给予期限不超过5年的财政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

第五章土地政策第二十四条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五条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九条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第三十条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第六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对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第三十二条企业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对其按照本年度享受的稳岗补贴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向企业职工发放高原特殊补贴。

第三十三条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贫困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

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缴纳的社保凭证,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3年社保补贴,第一年给予100%社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保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保补贴。

4.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5.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三十五条每年安排500万元创新券奖金,向各类“双创”主体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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