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探究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探究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探究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探究

【摘要】本文立足于西汉的时代特点,从董仲舒“大一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入手,主要通过对《春秋繁露》中相关部分的初步研究,力图把董仲舒的“大一统”法律思想作一较为系统的探讨和研究,旨在形成对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正确评价,突出其法律思想中的时代精神和历史意义。

【关键字】大一统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of the Han Dynasty and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Also it mainly study the relevant parts of the《Chunqiu fanlu》. The article tries to probe into and study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 deeperly, aimed at forming the right assessment about it and The spirit of the times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reflcted by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

[key words]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morals first and punishment secondly sentencing in autumn and winter executing in autumn and winter

引言

董仲舒(前179~前104),董子,汉代思想家,政治家。广川人(今河北景县),汉族。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

两汉时期,是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初步发展的阶段。就法律制度而言,“汉承秦制”。但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与巩固,儒家思想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支配着汉代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律学的研究,并且影响着汉代以后两千年的封建法律,以至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由董仲舒创立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的、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适应了汉代维护君主专制、实现大一统的需要,并且更直接地与现实政治相结合,取得了思想界的统治地位,得到汉朝统治者的重视与采纳,开始成为统治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正统思想。而董仲舒新儒学思想中包含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史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熠熠生辉的瑰宝。

一、董仲舒法律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一) 西汉初期的政治经济

政治——分裂割据:西汉初期,政治上实行郡县制和封国制并存的体制,中央直接管辖的地区不过十五郡,仅占全国土地的三分之一。随着诸侯力量的膨胀,频频的反汉分裂活动也就愈演愈烈。如汉高祖刘邦时,“反者九起,几无天下者

五六,……不能以是一岁为安【1】”。汉景帝时终于爆发了吴、楚七国之乱,汉政权岌岌可危。百越(南方诸越人的统称)和匈奴纷纷向汉朝发难。“佗乃自尊号为南武帝,发兵攻长沙边,则数县焉。”【1】

经济——贫富悬殊、地区差别:西汉初期,实行修养生息的政策,“老者息于堂,丁壮者耕耘于田”,轻徭薄赋,生产力得到迅速恢复,社会财富大增。到汉武帝初年时,“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资财……”但是,真正富裕的是地主豪强,他们不仅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千方百计地兼并农民的土地,所谓“弄法犯奸而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于是出现了“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社会现象。从而,农民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日益激化。

总之,在政治经济上,不仅有汉朝中央政权与诸侯、百越、匈奴等的激烈斗争,而且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激化,汉政权面临着严重的统治危机。

(二) 西汉初期的思想学术

西汉初期政治上的分裂割据,经济上的贫富悬殊、地区差别,反映到思想文化上,出现了百家共存,思想不一,各家各派尖锐斗争局面。

(三)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成为历史的必然

西汉初期的政治经济发展趋势是消除分裂割据,加强地区联系,以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统一成为了当时社会前进的基本趋势和历史发展的主流。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二、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封建“大一统”思想

“大一统“思想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和一以贯之的主张,是董仲舒其他法律思想如“君权神授”“天人合一”“三纲五常”“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等形成和衍生的必要基础和前提。

1、“大一统”思想的内涵:

“大一统”作为一个术语出现,最早是在《春秋公羊传》中。《春秋》隐公元年载:“元年春,王正也。”《公羊春秋》解释说:“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谒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可见,“大一统”是由“王正月”来的。古代有所谓的“三正”:夏以建寅之月为正月,商以建丑之月为正月,周以建子之月为正月。任何帝王受命建立国家,首先要改正朔,易服色由改正朔而起的。“三正”循环往复,周而复始。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云:“《春秋》曰:‘王正月’,《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以谓之王正月?曰:王者必受命而后王。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礼乐,一统于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继人,通以己受之于天也。王者受命而王,制此月以应变,故作科以奉天地,故谓之王正月也。”【2】

《公羊传》由“王正月”而提出“大一统”,主要是着眼于政治文化意义上的“一统”,但是“大一统”的内涵远不止于此。“大一统”中的“大”在这里是作为动词,相当于“以……为大”,有强调、尊尚、推崇的意思。由此可知,“大

①华友根.董仲舒思想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

①华友根.董仲舒思想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3

一统”中的“一统”也是动词,是以“一”“统”之的意思。正如董仲舒理解的那样:“《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宜。”“一统者,万物之统皆归于一也”。

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还体现在“元”的解释上——《繁露·玉英》曰:“谓一元者,大始也。”他在《繁露·重政》中说:“惟圣人能属万物于一,而系之元也;终不及本所从来而承之,不能遂其功。是以《春秋》变一谓之元,元犹原也,其义以随天地终始也。故人惟有终始也而生,不必应四时之变,故元者为万物之本,而人之元在焉。安在乎?乃在乎天地之前。故人虽生天气及奉天气者,不得与天元本、天元命而共违其所为也。故春正月者,承天地之所为也,继天之所为而终之也。【1】”董仲舒在此解释“元”为“原”,一方面从逻辑上说明“元”是“万物之本”,“在乎天地之前”;另一方面从时间上描述“元”与万物相即不二,随天地相始终。

2、“大一统”思想的表现

(1)天人的“大一统”——“天人合一““天人感应”思想

董仲舒继承了先秦的天命思想,又吸取了阴阳五行说,创造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神学体系。这种神学体系和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说明宗法礼治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论证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的神圣性。

①“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神学体系:

与孔子的“敬鬼神而远之”的态度和荀子的“天人相分”的理论不同,董仲舒创立了最高精神本体——“天”的学说。他认为“天”是最高的神:“天者,百神之大君也。事天不备,虽百神尤无益也”;(《春秋繁露-郊语》,“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春秋繁露-顺命》),因此,人也是天所派生的,人体现了天的特征,“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天类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这种“天人合一”的理论宣布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统一整体,所谓“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天”被描绘成为有意志和权威的,自然规律被歪曲为“天”的有意识的安排。他尽力渲染“天”的无穷威力,认为“天”是“甚可畏”的,一切人必须服从“天意”。

②“灾异谴告”说:

董仲舒一面用“天之子”把皇权加以强化,另一方面又提出“灾异谴告”说对皇帝的过分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劝。董仲舒认为“天地之物有不常之变者,谓之异,小者谓之灾。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春秋繁露-必仁且智》),“君命逆,则民有逆命,其意是以贼害民者天夺之”,“亦欲其省天道而畏天威,内动于心志,外现于事情,修身省己,明善心以反道者也“,这种“天谴天告”说,在皇权至高无上的集权专制政体下,对于约束皇帝个人的专断行为,发挥着潜在的威力。因此“灾异谴告”说也是董仲舒“天人合一”“天人感应”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

(2)政治的“大一统”——“君权神授”思想

董仲舒在呈献给汉武帝的对策中,对政治“大一统”做了如下描述:今陛下并有天下,海内莫不率服,广览兼听,极群下之知,尽天下之美,至德昭然施于外,夜郎康居,殊方万里,说德归谊,此太平之致也。由此可见,董仲舒的政治“大一统”最明显的表征是国家政权统一于国君。《春秋繁露-奉本》曰:“下至公、侯、伯、子、男,海内之心悬天子,疆内之民统于诸侯。”

董仲舒认为“大一统”必须“一统于天子”。他认为“德侔天地者,皇天右而子之,号称天子”“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称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春秋繁露-顺命》),“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受命于君”,“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解善,于是为之往以善之,此天意也。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皇帝承天意以行事,君权具有绝对性和至高的权威性,这就是董仲舒的“君权神授”思想的集中反映和深刻内涵。

(3)文化的“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

董仲舒认为汉朝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原因在于“常欲善而至今不可善至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因此要想治理好天下,必须改弦更张,既要抛弃秦代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传统,也要改变汉初的黄老“无为”之术。董仲舒从“春秋大一统”出发,论证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的必要性:“《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书,古今之通宜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1】这也是董仲舒主张的文化上“大一统”的深刻内涵。

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所要独尊的儒术,实质上已经不是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术,而是经他改造过了的融道、墨、法、名诸家学说为一体的西汉新儒学。不能把“罢黜百家”与“独尊儒术”相提并论,不能一同视之。“独尊儒术”并非“独存儒术”,它只是一种宏观的文化政策,其目的是突出儒学的主流文化地位。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诸子百家的在孔子和《春秋》的名义下统一起来;是以扬弃的态度,使儒家兼容并包各家各派之长,成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理论基础,从而实现了思想的统一,巩固和发展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4)宗法礼制的“大一统”——“三纲五常”说

“三纲”一词首见于《春秋繁露》,《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曰:“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三纲”即《白虎通义-三纲云记》中所说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臣、父子、夫妻三种社会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建立的基础,也是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等级制度。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集中阐发了“三纲”的理论:“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悬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悬于后而守空处。”“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于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承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强调君臣、父子、夫妇是尊卑贵贱,没有平等可言,且他们的地位是不可改变的。

在“三纲”中董仲舒特别强调君为臣纲。他说:“《春秋》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归于臣。臣之义,比于地。故为人臣者,视地之事天者也……忠臣之义,皆法于地也。地事天也,犹下之事上也。”“《春秋》之义,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故屈民而申君,屈君而申天,《春秋》之大义也。”董仲舒要求臣下时时、事事都要以君为主。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五种伦理道德,它是处理人与人关系重要的行为标准。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说:“夫仁、谊(义)、礼、智、信五

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无者修饬,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录,德施于方外,演延及群生也。”只要统治者用这样的伦理道德去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的保佑,恩德施及远方和广大民众。可见,“五常”也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封建秩序的重要手段。“五常”和“三纲”结合为“三纲五常”,成为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对中华民族的思想意识以及社会心理产生了深巨的影响。

(二)“德主刑辅”思想

(1)德教为主,教刑结合

①德教为主:

董仲舒认为“教,政之本也”“显德以示民”“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所以治理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

董仲舒从阴阳五行说的角度论证德教的乃“政之本”:“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于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于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认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以治世,尤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

董仲舒从“贪仁之气,两在于身”的人性论和“人有善质,待教而成”的教化说论证德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人性论上,董仲舒异于孟子的性善论,也不同于荀子的性恶论,而是主张性三品说。他认为性是由天决定的,性是天生的质朴,虽可以为善,但并非就是善,只有“待外教然后能善”,即人性善是良好教育的结果。君王要顺应天意来完成对人民的教化。

②德刑结合:

董仲舒不仅强调德教为主,还强调用适当的刑罚来辅助德教,“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天使阳出布于上而主岁功,使阴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阴者,阳之助也;刑者,德之辅也”

(2)审慎执法,刑罪相当

①治狱量刑必须具体分析,动机和效果理应兼顾,所谓“《春秋》之听狱,比本其事而原其志”。但“事”与“志”之间又主张偏重于“志”——“《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志”即意,表现为“有其功无其意谓之戾,无其功有其意谓之罪。”【案例说明】《春秋决狱》有一案例是着重体现对案情具体分析,重点考察“志”。说是“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剑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有人认为,这是殴父的重罪,理应“枭首”。而董仲舒认为父亲与儿子最亲,儿子听到父亲被打,急忙拿杖去救父亲,并不是要使父亲遭打而受耻辱,只是失手误伤而已,其本意是好的,考究其心志,不当坐。再如“时有疑狱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②对首恶、胁从、始犯、随犯、重罪、轻罪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首恶者罪特重”“诛犯始者,省刑”“论罪源深浅,定法诛”。

③执法治狱者必须具有持平、不阿、公正的立场,主张“诛受令,恩卫葆,以正囹圄之平”“至清廉平,赂遗不受,诸谒不听,据法听讼,无所阿”。

(3)评价“德主刑辅”说的价值:

这种理论的价值和作用是:首先,结束了先秦儒家法家之间“以德服人”、“以德去刑”和“以力服人”、“以刑去刑”的“德”与“刑”的截然对立,把两者都纳入“天道”、“阴阳”、“五行”的轨道之中,使它们在时间上空间上达到统一和谐调;其次,仍然偏重儒家的“德治”,把它置于“天道”的首位,

宣布“德治”是治国的根本和首务,是第一位的而非第二位的。这是对儒家传统“德治”思想的强化和神化;第三,在肯定儒家“德治”的优先地位的同时,又肯定了法家的刑罚的作用。虽然把这些措施置于第二位,是“德治”的辅助手段,但毕竟给它们披上神圣的外衣,使法家的刑罚第一次被纳入“天道”运行的必然规律当中;第四,这种理论实际上是对儒家偏重“德治”相对轻视刑罚作用,法家偏重刑罚相对轻视“德治”的传统态度的纠正。它指出,“德治”与刑罚两者不可或缺,只有其一,不及其二,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也是不符合“天道”的。正确的选择是“德刑兼用”, “德主刑辅”。这一理论是在总结儒家理想主义和法家一味迷信暴力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支柱,支配着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春秋》决狱

西汉中期,随着儒学地位的提高,儒家经典日益受到重视,以儒家经典作为研究对象的“经学”成为当时的显学。董仲舒作为著名的《春秋》公羊学大师,积极主张以《春秋》决狱。

《后汉书·应劭传》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汉书·艺文志》记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卷,《隋书·经籍志》、《旧唐书·艺文志》记有《春秋决狱》十卷。盖于唐以后散佚。今人程树德撰《九朝律考》,载董仲舒《春秋决狱》六则,散见于《通典》、《白孔六帖》、《太平御览》。现罗列于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籝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通典》六十九。

君猎得麝,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母随而鸣,感而纵之。君愠,议罪未定,君病恐死,欲 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遇 NFEAC 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仲舒曰:君子不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义也。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

甲为武库卒,盗强弩弦,一时与弩异处,当何罪?论曰:兵所居比司马,阑入者髡,重武备、责精兵也。弩蘖机郭,弦轴异处,盗之不至,盗武库兵陈。论曰:大车无輗, 小车无轨,何以行之?甲盗武库兵,当弃市乎?曰:虽与弩异处,不得弦不可谓弩矢射不中,与无矢同,不入与无镞同。律曰:此边鄙兵所臧直百钱者,当坐弃市。《白孔六帖》二十六、九十一。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

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太平御览》六百四十。【1】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当时的司法审判常常只注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董仲舒则提出了新的审判思想:“《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 按现在的意思讲,即以法律行为和案件事实为依据,并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然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情节,据以裁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这种审判思想,较之死背法律条文或只看客观事实的做法,无疑是一大进步。

因此,《春秋》决狱,是指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直接援引《春秋》及儒家其他经典的事例或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用来断案和决狱。其基本思路是礼高于法,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

春秋决狱的影响:

①积极影响:

(1)春秋决狱是统治者推行儒家理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诸侯割据、战乱频繁的年代,起到了稳定政治局面、维护天下统一的重要作用。

(2)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法家指导思想为主的局面,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开辟了道路,并对此后几千年的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强调以动机考察犯罪,在兼顾事实的同时,注重动机,在司法实践中,以缜密而且符合人情的理念分析经义和事实,合乎理性的要求,尽量寻找经义与法律制度的最佳结合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1】

②消极影响:

(1)春秋决狱过于强调行为者的主观性。依据春秋所作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过于主观化,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思想犯罪泛滥。

(2)春秋决狱加剧了司法的腐败。。《春秋》一书的特点就在于文字银辉,可以有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解释,在司法审判中,实际上没有客观严格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级官吏根据主观意志来判断的。而这些官吏在审案时常常以“微言圣意”作为借口,牵强附会,为满足自己的一己之私,故意曲解法律。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更为腐败。

(3)春秋决狱使得法律和政治、伦理之间界限更加模糊。汉统治者推行春秋决狱以后,儒家伦理道德从各个方面渗透到法律中去,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极力主张儒家思想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甚至在某些司法活动中以儒家经典的伦理道德代替法律,最终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实现对法律改造。

(4)春秋决狱加强了对人们的思想控制,同时达到了文化专制的目的。

综上所述,春秋决狱以儒家思想作为法律上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融合了儒家、法家等诸多思想主张,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标志的同时,也因为其判案①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90-193

的主观性强,司法官员经常以自己的个人好恶任意定罪,扩大了法律的随意性和任意性,背离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的要求

(四)发展秋冬行刑的思想

据《左传》记载,蔡国声子曾对楚国令尹子木说:“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战国时阴阳家进一步用阴阳、五行的模式来附会德、刑等社会现象,提出春夏行德、秋冬行刑的时令说。后来《礼记-月令》明确规定:“仲春之月……命有省司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诉讼”;“孟秋之月……决诉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

董仲舒以上述思想为基础,依据“天人感应”理论,提出“王者承天意以行事”,必须坚持“顺天顺时”的原则。“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君主应当“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他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必须符合阴阳顺逆和四时运行规律的原则,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董仲舒的秋冬行刑思想,赋予了刑杀以顺天行诛之意,有利于掩盖刑杀的实质,同时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而得到汉代及其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的肯定与赏识,使秋冬行刑成为定制,明清时期的热审、朝审、秋审等制度亦溯源于此。

三、结语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汉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以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它对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不无借鉴之处,其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对于中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是他强调君权神授,维护封建专制王权,吸收时应警惕其对中国法制建设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华友根.董仲舒思想研究 [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董仲舒.春秋繁露 [M].山东:友谊出版社, 2001.

武树臣.董仲舒思想探究 [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董仲舒的主要思想及其影响

董仲舒的主要思想及其影响 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曾出现了许多耀眼的思 想家,他们适应时代的需要,提出了许多具有开创性或者具有预见性的主张,而这些主张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历史进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董仲舒主要活动于汉景帝和汉武帝时期,他是汉初杰出的大儒,他治学严谨,学识丰富,为适应汉初政治上加强封建大一统和发展封建经济的需要,他提出了许多对当时的政治经济以及思想上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张,而且其中一些思想主张对中国后来的历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初的社会形势董仲舒生活在西汉前中期,战国后期以风靡之势统一中国的秦王朝经过二世而亡,西汉在农民浪潮以后得以建立,汉代建立以后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作为基本矛盾仍然存在,在汉代封建剥削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汉代的封建剥削主要有:其一是领户制即所谓的封建领主制;其二是豪强地主实行的租佃制。汉承秦制,继续实行奖励军功的食邑制度,这一方面是刘邦为自己夺取天下招揽人才,另一方面是解放奴隶,实行封建制,更好的适应历史的发展要求。此外汉初尤其注重对暴秦短命而亡的总结,对农民起义尤为重视,因此汉初轻徭薄赋,于民生产。除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外,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中央集权和地方割据势力之间的

矛盾,封建富商和封建政府之间的矛盾,豪强宗族地主和封建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而这三个矛盾整体上还是中央集权政府一方与富商、宗族地主以及地方割据势力一方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在汉初社会中超过了封建统治阶级和农民 阶级这两个敌对阶级的矛盾,成为了汉初的主要矛盾。汉初时,由于刚刚结束秦末战争,汉初几位统治者都实行休养生息,轻租薄赋的政策,人民生活得以安定,然而到汉武帝使土地兼并迅速膨胀,对封建政权和封建经济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关系国家生活的盐铁,铸钱很多都未集中在中央,商业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封建中央政权的根基。在汉武帝之前,统治阶级的政治主张中始终存在着儒道法的争论,中国从秦代到汉代在政治经济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术的发展也从百家争鸣到一尊法术,再到崇尚黄老无为,再到独尊儒术,这其中董仲舒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秦朝兴于法术而亡于法术,汉承秦制,然而汉初统治者并未完全照搬秦制,而是以道家的无为作为指导思想,这是当时的学术发展、形势的需要以及统治者选择的结果,实行黄老学说,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史称“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仟佰之间成群,乘牸牝者摈而不得会聚”。而到汉武帝时,为了进一步巩固封建中央集权,发展生产,支持对匈作战,急需加强中央对思想的统一,董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直也。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在他看来,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这种关系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

董仲舒 儒家传统五行的思想

董仲舒儒家传统五行的思想 董仲舒“以《春秋》灾异之变推阴阳所以错行”,董仲舒继承了《公羊传》中的灾异说。他应汉武帝之对策云:“臣谨案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及至后世,淫佚衰微,不能统理群生,诸侯背畔,残贼良民以争壤土,废德教而任刑罚。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盭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 ? 董仲舒借时学(阴阳五行学)发挥或者说发展《春秋》天人感应思想,其说固然奇伟怪谲,难以思议,但决非无中生有,而是本于《春秋》穷天人之变的精神。 董仲舒继承了儒家传统中《洪范》讲五行的思想,并发扬光大之,建立了一套囊括天人的宇宙学说。董仲舒认为,宇宙由木、火、土、金、水五种不同的属性组成。此五种不同的属性相生相胜,构成一合理的宇宙关系。如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反过来看则是火胜木,土胜火,金胜土,水胜金,金胜木。五行相生是一种生成关系,五行相胜是一种变救关系。宇宙按照这种五行相生相胜的关系生成变化,因而成为一可理解的合理的宇宙。如木性主生故为春,火性主长故为夏,土性主养故为季夏,金性主收故为秋,水性主藏故为冬。用五行来解释天时,天时即合乎理性可被理解。在董子看来,不仅天时依五行构成,人事也依五行构成。如木为春生之性宜以农为本劝农事无夺农时,火为夏长之性宜选贤举能赏有功封有德,土为养成之性宜循宫室之制谨夫妇之别,金为秋收拢宜刑有罪伐无道安集天下,水为冬藏之性宜敬四时之祭与谛袷昭穆之序。如此,依五行解人事,人事亦合理而可理解。按照董子的宇宙构成说,宇宙依五行被合理地安排,日月星辰、春夏秋冬、山河大地、鱼虫鸟兽皆依五行之性合理地运行生成,故人世间与自然界不应有灾异存在,因人世间之灾与自然界之异 均是不依五行之性合理地生成运行所致。但是,从现实上来看,合理地构成宇宙的五行关系往往会被打破,即五行相生相胜的合理宇宙会因为五行失序处于一种不合理的荒谬状态,这样,日月星辰、春夏秋冬的运行就会失序,山河大地、鱼虫鸟兽的生成就会变态,即就会出现灾异现象。也就是说,灾异是破坏了建立在五行之上的合理的宇宙关系所致。故董子在《春秋繁露·治乱五行》一章专门论述了灾异产生的原因是破坏了合理的五行关系。董子曰: “火干木,蛮虫早出,雷早行;土干木,胎夭卵毈,鸟虫多伤;金干木,有兵;水干木,春下霜。土干火,则多雷;金干火,革木夷;水干火,夏雹;木干火,则地动。金干土,则伤五谷,有殃;水干土,夏寒雨霜;木干土,倮虫不为;火干土,则大旱。水干金,则鱼不为;木干金,则草木再生;火干金,则草木秋荣;土干金,五谷不成。木干水,冬蛰不藏;土干水,则虫蛰冬出;火干水,则星坠;金干水,则冬大寒。” 董子虽然用五行学说说明了灾异产生的原因,但要说明天人感应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 说明为什么人的行为会破坏五行(天)的秩序而导致灾异。鉴于此,董仲舒再进一步从阴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论董仲舒“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历史意义

论董仲舒“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历史意义 [摘要]董仲舒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他的“大一统”思想是在汉初社会危机加重、阶级矛盾尖锐的历史背景下,为迎合汉武帝统治时期的政治和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而形成的。大一统”思想的形成对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社会新秩序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同时,对中华民族大一统观念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奠基作用。 [关键词]董仲舒;大一统;社会背景;历史意义 董仲舒是我国汉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在政治方面,他主张“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学说,在思想方面,他提出了“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思想,他的“大一统”思想,后来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大一统”思想的内涵 “大一统”的概念是《公羊传》首次提出的。《春秋经》开篇首句记载:“鲁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羊传》阐发:“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谒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大”即以何为重,以何为大义,引申为重视、尊重。“一”指统一、合一,指万物的根本。“统”即纲纪意。“一统”指天下诸侯皆统系与周天子。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说:“何以谓之‘王正月’?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礼乐,以统一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继人,通以已受之于天也。王者受命而王此月以应变,故作科以奉天地,故谓之王正月也。”后经进一步发挥,董仲舒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1]这样“大一统”思想不仅有了与生俱来的合理性,而且还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开始作为统治手段和主流思想登上了历史舞台。 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政治方面,他主张建立和巩固以封建君主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在董仲舒看来,君主是上天之子,代表天的意志统治人民,臣民服从君主就是服从上天,而君也要服从天的意志,否则天就会以阴阳灾异来进行惩罚,要求君主“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一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2]。为了强化政治,董仲舒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提倡选举任贤,反对世卿认亲,对官吏必须进行考核,实行定时定员举荐制度;主张兴太学、以德仁教化百姓;限民名田、抑制土地兼并,反对政府垄断盐铁,使盐铁归于民营,薄赋敛、省徭役,禁止官僚经营工商业,保护百姓利益,保障农民基本需要,主张德主刑辅。 在思想方面,董仲舒在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他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3]这种思想是以教育的方法为主,使各家各派在孔子和《春秋》的名义下统一起来,成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理论基础,共同为地主阶级专政服务。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用“大一统”思想解决了当时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和国家面临的危机。 董仲舒的政治大一统和思想大一统相辅相成,政治大一统是董仲舒大一统论的目的所在,而思想大一统则是实现政治大一统的重要手段,它们共同构成了维护君权至高无上的封建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的规范。 二、“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 汉初,以“清静无为”思想为统治思想,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出现了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景象,但新的社会矛盾开始威胁中央集权和社会安定。在政治方面,刘邦时期的分封制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1、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他们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l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 (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 (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l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l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3)“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 a圣贤决定礼法 b“身正”则“令行” c法先王,顺人情 2、为什么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必须要组成社会,即“能群”;组成社会以后,还要必须有“分”,即区别职业和等级。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的是后头的认为作用。圣人和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2)引法入礼,礼法结合。他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荀况的“明分”实质就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二是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使高贵与低贱有等级,尊长与卑幼有区别,财产多少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荀况吸收了法家论法的方式,也将礼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赋予以国家强制力。三是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四是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荀况否定“世卿世袭”,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3)“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荀况论“礼”较孔孟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同时,他也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荀况提出的“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礼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先教后刑。他分别地将“不教而诛”、“教而不诛”、“诛而不教”的后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4)重视“法义”,严格执法。荀况区别了“法义”、“法数”与“类”。法义即法的基本原理;法数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定;类即案例类推。三者的提出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礼的指导下,荀况主张加强法制,要求严于执法,罪刑相称。具体措施包括公布法令、杜绝私情;严格执法,信赏必罚;赏当贤,刑当暴,罪刑相称;主张废除族刑;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 (4)“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而不是法令。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 3、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令思想有哪些内容。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

儒学大师董仲舒的教育思想

儒学大师董仲舒的教育思想 教育技术学院0610220028 李璐董仲舒,我国历史上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同时也是一位教育学家和儒学大师,有“汉代孔子”之称。 董仲舒一生经历了文景之治,汉武盛世这西汉王朝的极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国力空前强盛,人民安居乐业。在思想文化方面,汉初社会也是宽舒自如的。孝惠帝除“挟书之律”,置写书之官;武帝时又广开献书之路。很多因秦始皇焚书坑儒而秘藏起来的儒家典籍,纷纷再现于人间;很多退避于草野的儒学之士,也渐渐走出了山林。董仲舒的老家——广川,东南两面,邻近齐鲁,北靠燕代,西界三晋。自古齐鲁多儒生,燕代出方士,三晋产法家,仲舒自幼便在多种文化熏陶中成长,这对他以后的思想体系的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在当时儒学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寂寥而又刚开始兴起的时刻,不少人的想法和观点还是相当浅薄的,与他们相比,董仲舒真是鹤立鸡群,形若天渊,“通才”“鸿儒”这些比喻一点也不过分。可以想象当时他的声誉之高,气派之盛! 汉武帝汉光元年,董仲舒在著名的《举贤良对策》这本书中,提出了三大文教政策,分别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创太学,改革选士制度;兴教化,正万民”,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这一建议也最终被汉武帝所采纳,成就了儒学的历史又一鼎盛时期。三大文教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认为,为了保证政治法纪的大一统,必须首先统一思想。他是依据《春秋》“大一统” 的思想来阐发了这一见解的,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而当时的弊政恰恰是思想不统一,即所谓“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于是,他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实现思想的统一,即“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绝其道并不一定要取缔各种学术,而是不给它们以发展的条件。通过大力尊崇儒学,给予培养和作官的前途,自然成为大多数士人的追求方向,其他学派也就难以与之“并进”了。 2,兴学校以养士,行教化美习俗。 与独尊儒术相联系,董仲舒提出要兴办学校,培养人才。他认为“不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而兴学校的重点是办好中央的大学,大学是“贤士之所关”,“教化之本原”。他还对如何办好大学提出意见,要求“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并加强考核选拔,“数考问以尽其材。”在办好太学的同时,地方教化也很重要。老百姓总是追求物质利益的,就像水往下流一样,如果没有堤防,就难免造成灾患,教化就能起到堤防的作用。因此他建议“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义,节民以礼”,从而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的目标。就是说,通过地方办学,来推广社会教化,形成良好的社会习俗,对于稳定统治来说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 3、重选举以选用贤才。 董仲舒认为任官之法十分重要。吏治败坏是同“任子”制、“纳资”捐官和累日取贵、积久致官的做法分不开的。他建议选举贤良,“量材而授官”。董仲舒的建议直接推动了汉代察举制的创立。 董仲舒的上述建议,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需要,被汉武帝采纳,不仅促进了汉代思想的统一和文化教育的发展,而且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和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单的介绍了他的生平和主要的学术思想以后,我想主要从教育家的角度来探讨董仲舒

中国法律思想史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 考核要求 一、名词解释: 1、为政以德 :为政以德,是指以道德原则治理国家,就像北极星一样处在一定的位置,所有的星辰都会围绕着它。它代表了孔子的为政的思想,强调道德对政治生活的决定作用,主张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原则。这是孔子学说中较有价值的部分,表明儒家治国的基本原则是德治,而非严刑峻法。 2、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黄帝四经》等,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洋务派的指导思想,张之洞在其著作《劝学篇》中全面论述了这一思想。张之洞为了调和统治阶级顽固派和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 二、简答题: 1、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答: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2、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答: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①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②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这种批判能激起人们对封建专制的愤恨、有进步作用。魏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 (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社会危机的原因是贫富不均。他在《农宗篇》中首先提出了国、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 (3)不拘一格降人材。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 (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 三、论述题 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皇权大揽,言出法立,即“命为制,令为诏”,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一直成为各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原则。董仲舒为了神化皇权,进一步对法自君出作了神学的论证。指出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了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违反“天意”。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汉代规定了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到隋代,将谋反、谋大逆确定为“十恶”中的第一、第二大罪。唐朝则对此等犯罪作了详细的说明?

浅议董仲舒思想及影响1

浅议董仲舒思想及影响 摘要:董仲舒儒是汉代家的代表人物,他提出的思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产生 深远的影响,他用“天人三策”的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以“天人感应”作为理论依据,这样使儒学融合了阴阳、五行及道家思想,从而锻造了儒学的兼容性和应变能力,使得儒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他的思想也对儒学的影响是巨大的,同时也肯定了他在西汉思想史上的意义。 关键词: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罢黜百家,董仲舒 董仲舒是历史上有名的思想家,他的儒学思想和独尊儒术的建议,对儒学的历史性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古至今,人们对董仲舒的评价不一,到底他是功大于过还是过大于功,我们不能从单方面来评价,要用辩证的方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的功与过。 一、罢黜百家和独尊儒术 针对中央集权的需要,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在众多对策中,董仲舒的的对策很受汉武帝的欣赏,这就是汉学史上著名的“天人三策”。董仲舒在对策中说“至周之末世,大为亡道,以失天下。秦继后,独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禁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而国破亡矣”。又说“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董仲舒建议武帝要实行“更化”,就是肯定“有为”.否定“无为”,同时也就是改变主导思想路线,改变治国主张。在最后一次“对策”中明确建议实行“大一统”的政策。董仲舒的这些建议都被汉武帝采纳了,班固评述此问题时说“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册,推明孔氏,抑黜百家”。这可以说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是接受董伸舒的“对策”而实行的。董仲舒的

董仲舒

漫谈董仲舒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是中国儒学发展史和中国思想史上继孔子之后又一个里程碑似的人物。董仲舒经过周密的思考与组织,以儒学为本,综合各家,最终形成一种以公羊学为骨干,以天人感应为基础,整合阴阳、黄老、法、诸家的思想体系,从而完成了汉代新儒学。 从董仲舒所处时代入手,以当时社会矛盾和任务、自然科学状况、秦汉...相关答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的著作后来大都汇集在《春秋繁露》一书中。 董仲舒的哲学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他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人格神,不仅创造了万物,也创造了人。因此,他认为天是有意志的,和人一样“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人与天是相合的。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继承了思孟学派和阴阳家邹衍的学说,而且将它发展得十分精致。 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家庭关系上,儿子受命于父亲,妻子受命于丈夫,这一层层的统治关系,都是按照天的意志办的,董仲舒精心构筑的“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正是把一切都秩序化、合理化,正是为汉皇朝统治者巩固其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服务的。 董仲舒利用阴阳五行学说来体现天的意志,用阴阳的流转,与四时相配合,推论出东南西北中的方位和金木水火土五行的关系。而且突出土居中央,为五行之主的地位,认为五行是天道的表现,并进而把这种阳尊阴卑的理论用于社会,从此而推论出“三纲五常”的道德哲学。这里所说的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五常为董仲舒提倡之后,成为我国古代维护历代封建皇朝统治的工具。 他认为“道”是源出于天的,“天不变,道亦不变”。即是说“三纲五常”、“大一统”等维护统治秩序的“道”是永远不变的。那么,如何解释皇位的更换和改朝换代呢?为此,他提出了“谴告”与“改制”之说。他认为统治者为政有过失,天就出现灾害,以表示谴责与警告。如果还不知悔改,就出现怪异来惊骇。若是还不知畏惧,于是大祸就临头了。 他认为人的认识活动受命于天,而认识的目的是了解天意。通过内省的途径就能判断是非,达到“知天”的目的。另外还必须通过对阴阳五行的观察,才能达到对天意、天道的了解。正是按照“尽心”、“知性”、“知天”的模式,达到“天人合一”。他还认为通过祭祀能与神相沟通,使之能看见一般人所看不见的东西,这样就能知道天命鬼神了。这种认识论达到了神秘的程度。 在人性论上,董仲舒异于孟子的性善论,也不同于荀子的性恶论,而是主张性三品说。他认为性是由天决定的,性是天生的质朴,虽可以为善,但并非就是善,只有“待外教然后能善”,即人性善是通过教育的结果。君王要顺天之意来完成对人民的教化。他着重教化,并提出“防欲”,比先秦思想家只讲“节欲”、“寡欲”更为深刻。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浅析孔子的法律思想 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必须从仁开始。在《论语》中,讲“仁”达109次之多。 在《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爱人”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核心,是仁的根本所在。“爱人”思想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体现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 但是孔子是“爱有差等”的。首先表现在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其次,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此外,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小人是不可能有的。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孔子认为礼作为规范社会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基本制度在很久以前就存在,将来也会永远存在下去,礼治是永恒的。《论语·为政》记载,“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也就是说,镜子探究过夏商周三代的历史,得出三代的制度是一贯的,虽有损益,但基本的方面没有变化。因此,孔子认为礼治将百世不替的延续下去。孔子所谈的礼是广义的,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这也包含着法的本体的含义。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为国以礼”,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不要违礼,即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对周公之礼的向往与维护、反对铸刑鼎也反映了孔子对礼法稳定性维护的坚定。 孔子认为实施治国以礼最重要的措施是“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名不正就会礼乐不兴,刑罚不中,造成民无所措手足。另外,孔子还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

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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