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权利义务”篇(已阅)

合同法 | 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权利义务”篇

广义上来说,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体现,而权利义务条款则是各方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以一个人的身体来比喻,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是合同文本的躯干,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权利义务条款与后面将要谈到的违约责任紧密挂钩,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会被定性为违约,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囿于权利义务条款往往都是由大段大段的文字组成,其中的甲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权利与义务等条款极容易混淆,缺乏统一性,甲方的权利往往就是乙方的义务,而乙方的权利往往就是甲方的义务。所以,合同审查人员拿到手的合同版本往往是千疮百孔、拼拼凑凑而来的权利义务条款,缺乏逻辑条理性,重复现象严重,存在“无害条款”,许多属于权利义务的条款单列出来作为特别条款。针对权利义务条款中的上述表象,作为合同审查人员,应着重从下列方面进行法律审查:

一、文本表达方式的选择与规范

从本人审查过的大量合同文本来看,权利义务条款的文本表达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常见的表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各方权利义务条款全部写在一起,不作区分:

·区分甲乙双方,但一方内部不区分权利义务条款:

·不写权利条款,都是义务和责任条款:

以上三种表达方式是最常见的,从权利义务条款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来说,明显都存在缺陷。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本人建议规范的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格式可以参考如下:

二、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中“无害条款”的判断与处理

合同条款中有一类条款可以归为“无害条款”类型,意思就是这些条款说的都对,但都是大道理,都是不言自明的大白话,有这条和没这条对合同履行都不会产生影响,有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之感觉。比如约定“甲方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乙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需依法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等,属于可有可无条款。“无害条款”在权利义务条款中尤其常见,面对这些条款,建议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已有的“无害条款”不做删除处理,规范格式,规整到相应版块列明;杜绝添加“无害条款”。

但并非说所有的送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均无需删除,那些照搬照抄、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反而会产生歧义的条款,合同审查人员就要坚决从合同中予以删除。

三、权利义务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审查要点

除了上述“无害条款”外,权利义务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当然,这些条款如果对合同本身特别重要或需要重点突出的,也可以采取单列的方式表现在合同中。

(一)关于安装、验收、质保等条款

在存在商品类标的的合同中,如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对供货设备的安装约定,是另行付费安装还是安装义务系供货义务的附随义务,可以在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中进行约定,写入卖方的义务条款之中。关于合同标的的验收,可以在权利义务条款中设定验收的标准和规范,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对照,对于合同标的的验收既可以是单方义务,也可以是双方义务,同时对验收的时间、地点都可以作出明确约定。此外,关于合同标的的质保期约定,可以根据行业规则、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等因素,合理约定质保期间。类似的条款还有陪同前往、协助履行、协助提供资料等,都可以纳入到权利义务的此类条款中。

(二)关于区域限制、竞业禁止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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