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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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0〕3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0〕3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稳投资、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作用,滚动筹划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扩大有效投资、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的基础和前提,是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效益的必要环节。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项目前期与项目建设同部署、同调度、同推进的工作机制,高质量科学谋划好项目前期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项目支撑。

二、加强重大项目谋划(一)围绕政策抓谋划。

一是围绕国家战略和政策导向,谋划包装项目。

要准确把握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投资重点,找准政策扶持与自身需求的结合点,结合区位优势谋划项目,以优势项目对接政策。

二是围绕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重点领域策划项目。

围绕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短板的重点公共卫生服务、市政基础设施、老旧小区改造、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等领域,加大项目谋划,争取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二)围绕发展重点抓谋划。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22日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其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区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建设交通局对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政发[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四日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我市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防洪抗灾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近期防洪建设的必要性我市地处海河流域最下游,东临渤海,境内有永定新河、海河、大清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等一级行洪河道19条,堤防总长1994公里,总设计入海流量为15413立方米/秒,承担海河流域26.5万平方公里75%的洪水渲泄任务。

我市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匀,春旱秋涝,年降雨80%集中在汛期,又因地势低洼,极易发生沥涝。

我市沿海有150多公里的海岸线,常受渤海风暴潮的袭击。

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特点和雨情、水情,决定了我市必须承担上防洪水、中防沥涝、下防海潮的多重任务。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防洪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大防洪建设力度。

特别是实施“九五”计划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掀起了以治理海河干流为重点、带动城市防洪堤建设和其他骨干行洪河道治理的防洪建设新高潮,显著提高了我市防洪抗灾能力。

其中,保护270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全长248.83公里的城市防洪堤已初步形成,大部分堤防达到了抵御200年一遇洪水的设计高程;海堤重点段达到50年一遇、一般段达到20年一遇的防潮标准。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东丽政办〔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眼于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明显见效、常态长效的原则,开展市属和区属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

此次改造以更贴近群众生活、保障群众住用安全的楼内综合整修和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为主要内容,同时兼顾小区外部整体环境提升,实现我区全部旧楼区“住用安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管护到位、群众满意”的目标,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1.市属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

按照全市统一确定的改造小区标准(2000年以前建造的非商品房住宅小区或长期无人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规模在3幢楼以上且具备围合条件、5年内没有拆迁计划、近3年内未进行过相关改造),我区2012-2014年三年共有37个小区、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415幢楼纳入市属改造范围。

2013年涉及14个小区、82.2万平方米、191幢楼,占三年总任务量的46%,直接受益群众12935户。

其中,张贵庄街8个小区48.1万平方米118幢7691户;万新街6个小区34.1万平方米73幢5244户。

2013年市属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小区明细见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实施“以函代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实施“以函代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实施“以函代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政务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实施“以函代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6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中施行“以函代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以函代证”项目范围: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危险化学品、输油、供气、文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二)采取函证并行办理、建设单位自愿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分别制发前期工作、用地、规划和施工意见函。

建设单位依据有关函件即可开展用地、规划、勘察、设计、评估、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工建设,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正式手续。

二、具体内容(一)前期工作意见函1.符合本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或经“全市‘多规合一’综合管理平台”策划生成的项目,可向投资立项管理部门申领《前期工作意见函》。

2.《前期工作意见函》可作为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土地征收拆迁整理、勘察设计招标、各类工程项目评估以及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等前期工作的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落实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落实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落实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和平政办〔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4日和平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任务分解方案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和平区工作实际,制定任务分解方案如下:一、依据天津市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相关评价奖励办法,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综合评价合格以上,按照排名分别给予15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开展招商引资、扩大外贸规模等工作。

(责任领导:王春刚、张志仁;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楼宇办;对接市级部门:市商务局)二、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在两年之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绿色通道”机制,安排专人对接、即报即审。

(责任领导:张志仁、梁芙蓉;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局;对接市级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三、推动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前期项目有力,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在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部分投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责任领导:张志仁、王彤;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对接市级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四、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利用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或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渠道给予资金奖励。

天津市非经营性公建办法 津政办发2012 29号

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9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7•【字号】津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7日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泛在互联、全域感知、数据融合、创新协同、安全可靠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着力创造新供给、激发新需求、培育新动能,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精准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趋势,高水平建设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以谋划实施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推动城市更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厚植现代化产业体系新根基,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定位。

深刻把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趋势,依托本市产业、人才和区位优势,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聚焦前沿方向,明确发展重点,打造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关联产业发展高地。

坚持市场化推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引领带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社会资本发展潜力和投资活力。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推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推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河北政办〔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推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推动的重点工作已经确定。

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承办单位要针对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推动的重点工作逐项分解目标,细化责任,按照指标要量化、时限要明确、内容可考核、效果能评价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逐项列出任务明细和措施,逐月确定节点计划和完成标准。

二、做好推动协调。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配合区政府领导及时研究破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工作,牵头单位要主动履职,与协办单位建立联系会商机制,及时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查考核。

区政府将结合绩效考评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采取每月重点抽查、每季全面检查、随时跟踪督查、年底收官考核的方式,强化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

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全力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做到盯得紧、抓得实,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2016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2016年3月28日附件:2016年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推动的重点工作分解表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

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2.提升公共服务集成化能力。

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试点推广重大项目接电“四同步”服务模式,大幅压减接电时间。

优化供水接入,具备施工条件后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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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7]4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筹划实施一大批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
目,高标准、高水平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率先发展,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全面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必须有一系列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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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支撑,优化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夯实发展后劲。高质量、高水平做好前期工
作,是加快重大项目实施的基础,是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效益和质量的关键。
各区县、各部门要坚持把筹划高水平项目、强化项目前期工作作为加快发展的关键环
节,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安排专项资金,调动各方面力量,围绕发展规划、
功能定位、主导优势产业和产业链,创新思路,拓宽视野,不间断地筹划一批有质量、
有深度的好项目,同步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做到一批好项目投产达标,一批
好项目开工建设,一批好项目储备报批,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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