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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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

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____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

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针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注册: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入学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学校还需核实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2. 学籍信息更新:学校需要定期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变动情况、转学情况等。

3. 学籍转学:学生如需转学,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新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籍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转学,并将学籍转入新学校。

4.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学校需要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理。

5. 学籍存档:学校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依法保护学生的隐私。

6. 学籍核查:相关部门或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8. 学籍保障: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共同保障学生的学籍权益,确保学生正常接受教育,享受教育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docx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docx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前,学校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生注册应填写详细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父母姓名(或其他监护人姓名)、健康状况、监护人联系方式、有无特异体质等。

2、新生入学后,由教导处负责编班。

以班为单位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再到学区将学生基本情况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和义务教育监测系统,打印上交并自留由系统导出的花名册。

3、教导处应将系统导出花名册中的学籍号作为新生正式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情况。

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环境、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 , 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填写转学联系表,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报学区备案,并在学籍库和在校学生花名册中登记转学并注销。

2 、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 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 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精选7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1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

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4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1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公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氛围。

第三条学籍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表现等方面的记录和档案,是考评学生发展的依据和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依法承担,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和维护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学校应依法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协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倡导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注重信息化建设,加强学生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应用,提高学生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学生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学籍的建立是指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档案纳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使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信息得到记录和管理的过程。

第十条学籍的建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学生入学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二)学生符合入学条件,被录取为学校学生;(三)学生在校学习注册并获得学籍号。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学生转学、转班、重返学校或离开学校,需办理学籍转移手续;(二)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如户籍迁移、家庭住址变更等,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三)学校调整学生专业、班级或其他学籍信息需要变更时。

第十三条学籍注销是指学生离校或毕业后,将学生的学籍从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中注销,并进行相应学籍信息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学生毕业离校或被开除学籍;(二)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被取缔、撤销学籍;(三)学生转入其他学校;(四)学生因特殊原因,主动要求注销学籍并获得批准。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doc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某矿业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法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一、名新生入学XXXX年龄=2岁以上儿童的入学率2、小学免于考试,不允许考试和选拔。

初中一年级学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证书”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身份始终建立在户籍所在地。

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户籍在非教学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确立其学生身份,并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流动人口”。

” 。

4、新生(包括转学学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户籍名称。

小学、初中。

从入学到毕业,学生必须使用相同的名字,而且不能中途改变。

如确需更名,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认所有内容正确无误后,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编制全省统一的学生注册号,即学号。

省内转、借阅号等。

,而不改变学生注册号。

二、传输XXXX等级。

三、借款XXXX 。

那些以原年级(不改变年级、学生身份)学习的人可以凭医院的“健康证明”随时办理复学手续。

4、如果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监护人将提交书面申请,您可以将休学程序延长一年。

如果休学期满后您可以复学,您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凭医院健康证、停学证明和办理停学手续后的医药费收据(或复印件)。

学校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1健康证明;②医疗费用收据(或复印件);3 .《休学证书》;(4)恢复审批表。

6、严格控制退学率。

每年退学率不得高于XXXX年级学生总数进行复查,填写增加、流失报告到教育中心。

教育中心每学期将对学生状况进行一次联合复查,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生状况管理中的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条例。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学生学习、生活秩序的重要工作,也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定如下规定:一、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起多种方式的学籍管理,如建立健全常规学籍管理、完善学籍异动管理、细致入校审核等管理体制;2、鼓励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系统,管理规范化;3、规范各类学籍异动。

学校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学籍转出、转入及其他学籍变更管理程序。

二、学校要严格审核。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学生入学审核规范,严格按照学生入学审核程序进行,确保审核质量。

特别是对来自港澳台以及外籍学生的审核,学校应当提供可靠的真实信息,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籍安全。

三、开展学籍宣教活动。

1、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安全和学籍管理知识宣教活动,教育学生明确学籍管理规定;2、学校要提高学生和监护人对学籍安全的重视程度,努力建立学生自觉保护学籍的意识;3、学校除要给予学生与学籍安全有关的教育,也要给予监护人和家长正确引导,正确使用和管理学籍;4、发挥学校家长会作用,多开展有关学籍安全和学籍管理宣教活动。

四、加强学籍安全工作。

1、加强学籍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学籍信息机密、保密和保险制度,推行新学籍制度;2、建立数据库,加强报表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减少学籍信息的失真,减少学籍的造假;3、提高学籍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负责学籍管理的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4、加强巡查检查,对发现有学籍违规行为和学籍管理工作严重不规范的学校应当给予适当处罚。

五、建立学籍管理考评机制。

1、完善学籍考核评估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学籍考核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水平;2、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3、推行标准化管理,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登录及考核;4、开展学籍管理市场化考核,以社会评价为基础,通过综合服务性评估方式识别优秀学校,促进学校学籍管理服务能力提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中学校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保障中学校教育公平、公正和有效进行,订立本《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身体健康条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籍管理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部中学校班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信息准确性和机密性的原则;3.全面、连续、有效的原则;4.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四条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1.学校应为每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入学时间、成绩单、奖惩记录等内容;2.学籍档案应妥当保管,严禁私自销毁、窜改或泄露学生档案;3.学校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学籍档案的查询和使用1.学校教职工有权查阅学生学籍档案,但需事先取得学校相关负责人的书面批准;2.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本身的学籍档案,并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请档案增补或修改;3.学生学籍档案的使用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不正当用途。

第三章学生信息管理第六条学生信息的手记与录入1.学校应依照教育部要求,手记学生信息,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健康情形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2.学生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录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3.录入的学生信息应经过审核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信息的更新与维护1.学生信息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学生信息更改需经本人(或家长)书面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3.学校应建立信息修改审批制度,确保信息更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学生信息的共享和保密1.学生信息的共享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未经本人(或家长)书面同意,不得向外部机构供应学生信息;2.学生信息应妥当保密,严禁泄露、窜改或用于不正当用途;3.学校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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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跨区域流动的流动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始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确定各义务教育教育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应随机均衡分班,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等。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跨县(市、区)招生,确需跨县(市、区)招生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并在招生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就读学生名册反馈给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应予招收随班就读,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送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期满,应即入学,延

缓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申请。 隔年制招生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初中,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十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地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分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 学生个人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学籍表》、《学生思想品德评价表》、《学生体检表》、《学生获奖情况记载表》、学生奖励或处分材料等。 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学籍花名册》、O~17周岁儿童、少年花名册、流动学生花名册、《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异动手续及有关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入学率、年巩固率、普及率、辍学率、毕业率、开学情况统计表等。 特殊教育参照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市教育局统一样式。 第十四条 招收流动儿童、少年(指县外户籍户口的借读生)就读的学校,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学籍花名册》均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 (三)《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每学期的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原始依据;复学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 (四)《学生学籍花名册》、《学生异动生情况登记册》随《学生学籍册》长期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在校学生名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变动情况必须在表中作记录。 3

《在校学生名册》(新生)及学籍数据,各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二十天内将资料及数据整理好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按规定统一编定学籍号,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档案。每位学生的学籍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必须与户口簿姓名一致,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必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然后向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配备计算机及专人管理学籍档案资料。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下列之一者,可以转学 1、家庭迁移;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 3、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学校必须经乡镇学区或联校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具同意接收回函(接收证);在读学校凭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回函及经乡镇学区或联校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手续不完备的视为辍学生。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借故拒收已按规定程序办妥转入手续的学生。 除特殊情况外,转学一般应在学年结束至新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后(含乡镇内、外转入、转出),原统一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及有关转学资料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县(市、区)根据市教育局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将学生的异动情况(即《异动学生名册》),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4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五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己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合格,达到相应年级中等以上水平的,报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素质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和学年考试。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或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采用百分制的,应转换为等级通知学生,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九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乡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因病不能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并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分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补考。 第三十条 对学生各方面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应分学期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 5

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奖励或处分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继续进行教育,不得歧视。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己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经市教育局验印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市统一格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签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之前,必须向有关学生和家长明确说明: (一)本《证书》在学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部签发和验印完毕,逾期不再签发和验印。 (二)本《证书》要妥为保管,遗失不补。需要时,只能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郴 州 市 教 育 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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