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大附中和子弟学校招收校外子弟学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湘价函[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11〕16号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湖南城市学院: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你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两年来学生和社会反映良好等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从2011年秋季招生起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你院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坚持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相关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原则,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南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南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湘价教[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南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湘价教〔2010〕130号)中南大学:你校《关于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
你校经批准自2008年秋季起在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8〕9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生和家长反映良好。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自2010年秋季起,全日制本科生正式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学分制收费标准维持2008年水平不变(见附件二)。
二、对少数就业环境艰苦的专业,在学生二年级进入这些专业学习后,仍维持2007年收费标准不变。
这些专业是: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400元;护理学专业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批复适用于从2010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过去已经在校的学生,仍按过去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一: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广益、湖南长沙湘一实验中学2008学年高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广益、湖南长沙湘一实验中学2008学年高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湘价函[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广益、湖南长沙湘一实验中学2008学年高中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8〕123号)湖南广益实验中学、湖南长沙湘一实验中学:你们关于2008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7]91号)精神,你们学校2008学年高中学生收费仍维持2007年标准不变,具体收费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学费:每生每期4400元。
2、代收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3、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公寓制住宿每生每期收费600元。
4、服务性收费:(1)报名费:两校报考艺术特长班、理科实验班的学生,每生收取报名费50元。
(2)军训费:每生每期200元;学工、学农费:每生每期各60元。
(3)校服及生活用品收费:对自愿购买校服和生活用品的学生,由你们学校按保证质量、不赢利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你们学校要严格按我局规定对各项收费实行公示,凡没有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不符的,学生及家长可以拒缴,并向价格部门举报。
三、你们学校接此批复后,要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年度检审和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文件及收费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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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文件及收费证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2]18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06
【实施日期】2002.08.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
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文件及收费证件的通知
(湘价服[2002]180号 2002年8月6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于近期发布公告,停办35所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名单附后),并注销其《办学许可证》和机构印章。据此,现就这批
学校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下列收费文件,各执收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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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1、《关于湖南高等法商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248号;
2、《关于核定湖南炎辉日本语专修学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1998]湘价费函字第
036号;
3、《关于青园国际实验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59号;
4、《关于长沙工商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39号;
5、《关于核定长沙英华美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邵阳市国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2]26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邵阳市国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2]2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ee60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5d.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邵阳市国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邵阳市国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费[2002]265号2002年10月11日)
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邵阳宝郡实验中学、邵益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对2002年秋季报名就读该校的初中新生按每生不超过7200元收取,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按学年收取。
2、初中阶段杂费、书籍课本费按省物价局[2002]湘价费16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
3、住宿费委托你局按不营利的原则核定。
二、你局要加强对该校收费的管理,督促学校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由你局另行报批。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长沙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长沙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1]12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08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长沙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1]122号2001年6月8日)
湖南长沙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批准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的报告”收悉,经考查你校2000年收费执行、使用情况及学生、家长反映,为保证你校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兼顾自愿就读你校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2001年秋季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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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费收费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8.28
•【字号】湘价函[2003]176号
•【施行日期】200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费收费问题的
批复
(湘价函[2003]176号2003年8月28日)
湖南省青少年活动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办理教育培训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
鉴于你中心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同时培训主要注重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对自愿报名参加培训的学生收取培训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书法、美术班培训费,每生每期180元,每期不少于90课时;
2、作文、奥数、英语班培训费,每生每期200元,每期不少于96课时;
3、课本资料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二、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三、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应重新报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湘价教[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教〔2009〕44号二○○九年三月十七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请求调整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有关规定,我省从2008年起将过去由市(州)组考的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为由全省统一组考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经对该项考试工作成本测算并考虑与外省收费水平相衔接,现就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一、核定2009年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为每生每科12元,具体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共9门科目。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分成标准为省本级每生每科留5元,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制卷、考试培训、阅卷、专家指导、试卷质量分析、学校教育质量分析和日常办公等;市州级每生每科留3元,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籍管理、考试组织、考务培训、协助组织阅卷、专家指导和考试管理设备维护;县市级每生每科留4元,主要用于县市区组考、考点学校考务和参考学校送考等考务组织和考试培训。
三、教育部门按本批复规定向参考学生收取了学生水平考试费以后,不得再以“毕业会考”等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市(州)、县政府如提供了考试经费保障的,教育部门不得再对参考学生收取学业水平考试费。
四、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普通高中的学业水平考试,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国光实验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2]24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国光实验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国光实验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244号2002年9月20日)
张家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市国光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校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自愿报名就读该校的学生,每生不超过5000元。
2、杂费和代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湘价费[2002]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3、住宿费:委托你局核批,报我局备案。
二、除上述费用外,该校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你局接此批复后,应督促该校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由你局另行报批。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南工商职业学院2010年秋季招生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南工商职业学院2010年秋季招生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价函[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南工商职业学院2010年秋季招生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10〕72号)湖南工商职业学院:你院《关于申请办理学杂费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
鉴于你院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一所民办职业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衡阳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对你院生均培养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就你院2010年秋季招生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学费:工商企业管理、企业会计专业为每生每年6000元;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汽车运用技术、建筑工程施工、应用电子技术专业为每生每年7000元。
2、住宿费:普通宿舍每人每年600元,公寓制学生宿舍经衡阳市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验收后按省定有关政策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3、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①书籍课本费以学年为单位按实结算,多退少补;②新生体检一次收取体检费45元/人(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③军训服装和床上用品可由学院后勤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学生按成本价自愿购买。
二、本批复核定的学费标准为试行标准,只适用于2010年秋季招收的学生。
三、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衡阳市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并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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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大附中和子弟学校招收校外子弟
学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7.24
•【字号】湘价服[2001]175号
•【施行日期】200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大附中和子弟
学校招收校外子弟学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服[2001]175号2001年7月24日)
湖南大学:
你校《关于我校附属中学、子弟小学面向社会招生收取一次性办学经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附中、子弟小学招收湖南大学校外子弟学生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学经费,同意你校附中、子弟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的校外子弟收取办学经费,小学每生不超过3600元,初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高中每生不超过8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年平均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标准按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1年秋季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