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现状和应对方法
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抢注的问题及对策

岫I$、tstom A nd s o e i o t V堡垒』圭塾垒竺!堡!璺里箧麓鬣藿麓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张鹏辉抢莲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内含产品或服务更高的信誉和更广的影响力,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正因如此,近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频频遭到国外的抢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大课题.关键词驰名商标抢注国际公约中图分类号:13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1.02一、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的概念辨析要谈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两个概念: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
驰名商标这一表述虽然皱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广泛采用,但却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的定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但同样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定义。
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可以大致作如下表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I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2笔者认为,这些定义并无太大区别,但更关键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值得欣喜的是,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专门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问:(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条规定第一次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驰名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富。
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的有关研究表明,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的商标中所占的量不到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商品市场份额的400,6以上。
商标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商标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商标监管这块儿的经验。
先说存在的问题啊。
我觉得目前商标监管在实际操作里,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更新不及时。
就像你在一个已经过时的地图里找路,肯定找不对啊。
我遇到过一个案例,有家企业申请了一个商标,一切手续按照当时规定来的。
结果呢,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调整了好久之后他们才知道。
这期间,他们的生产和市场推广都有受到影响。
还有啊,处罚力度的问题。
有些不良商家恶意抢注商标,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就好像挠痒痒一样,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比如说那个近似商标的问题,有些商家故意弄出个很像著名商标的标志,稍微改动一小下,企图蒙混过关。
监管处罚不重,那些不良商家就越来越肆无忌惮。
在人员专业程度方面,我感觉也有点参差不齐。
有的监管人员对新出现的商标形式、商业操作理解不深。
就如同新的电子产品出来了,维修人员却还只会修旧款一样。
像前阵子很火的那种立体商标、声音商标,很多监管人员就不是很了解相关审核标准。
那关于这些问题的建议呢?我觉得信息更新这一块,可以建立一个快速有效的推送机制。
好比说,一旦有新的政策或者标准调整,像新闻推送一样,第一时间精准地推送到相关企业和人员手中。
对于那些恶意抢注、侵权的处罚力度,就得下狠心加重了。
我知道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更多的法律流程来配合,但总不能因为要走流程就一直让那些不良分子逍遥法外吧。
可以参考国外在商标侵权处罚方面厉害的国家啊,研究研究它们的做法。
哦对了还有,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势在必行。
得多开展相关的培训,让他们与时俱进。
不能老是用老一套来看待新的商标现象。
我有个很幼稚的私下经验,就是监管机构内部能不能搞个每周分享会呢?大家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来讲讲,互相学习一下。
毕竟大家都在摸索学习的过程中嘛。
虽然这个办法看起来有点土,但总比大家各自干各自的,问题烂在肚子里面强呀。
另外,公众监督的力量也要用起来。
但这个也比较难操作,万一有人恶意举报怎么办呢?这就是我觉得建议有局限性的地方。
谈我国商标域外被抢注的对策与风险规避

【经贸管理】
2017年第 4期·总第 274期
谈我国商标域外被抢注的对策 与风险规避
杨玉婷
(哈尔滨工程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 商标域外抢注行为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很多国家为克服商标保 护的地域性障碍,往往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来协调各国的商标制度。为预防商标抢注,企业应当积极进 行商标国际注册、加强对目标国的商标监测。商标遭抢注后,企业应善于利用相关国际条约进行维权,能够 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应对策略,将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有效结合在一起,以更好地对抗外商的商标抢注 行为。 [关键词] 域外抢注;商标确权;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监测 [中图分类号] F76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4-00120-03
一、商标被域外抢注的现状及界定 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很多国内商
标已逐渐成为海外抢注的目标,更有部分国家出现专门 抢注中国商标的公司。“商标壁垒”已经成为企业“走出 去”的绊脚石。从 20世纪 80年代至今已经发生了超过 2000起的国内商标被域外抢注的案例,每年无形资产的 损失达到 10亿元人民币。当然,近十年我国企业的商标 国际注册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2016年,中国申请 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 3014件,同比增长 298%。目前,商标海 外 遭 抢 注 的 行 为 已 经 涉 及 到 了 诸 多行业,如家电、化妆品、食品、文化产业等。
我国商标制度与商标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标制度与商标发展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商标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销售的有效手段。
我国商标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如下:1.商标注册缓慢,审核周期长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的审核周期长,需要平均6-12个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效益。
2.商标认定不严谨在商标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不严谨性,导致了一些虚假商标、伪劣商品出现,损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3.商标保护难度大由于我国商标保护的法律、监管和执行力度不够,许多企业和个人采用恶意注册、侵权等手段,将已有的商标剽窃、仿冒或者跨界使用,导致商标保护难度大。
4.商标维权成本高由于我国商标案件诉讼成本较高,决定了商标维权难度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讲,商标维权往往是一项多赔少赚的事情。
5.商标管理薄弱在商标管理方面,我们民间组织力度不够,对于商标的研究和管理多停留在表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商标发展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商标是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品牌意识的逐渐普及,我国商标的发展也逐步壮大,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如下:1.商标意识淡薄在我国企业当中,不少中小企业对于商标意识较为淡薄,基于对商标的认识缺乏,存在商标使用、管理、维护、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2.品牌竞争不够激烈在我国品牌竞争,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不够激烈,很多中小企业缺乏对于市场的认识和自我推广的能力,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被市场淘汰。
3.商标营销方式单一在商标的营销方式上,目前还存在一些企业只使用传统的广告宣传方式,对于社交媒体、移动端等全新的营销渠道没有足够的了解与应用。
4.大量商标缺乏专业性针对国内中小企业,很多商标设计都缺乏专业性,甚至有些商标的图案、字体等方面缺乏美感和可视性,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
5.商标研究力度不够在商标研究方面,我国大量的学科、机构都未开展有效的研究,特别是跨领域的商标研究课题,更是较少受到重视。
商标维权策略与案例分析

商标维权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
商标维权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 序和公平竞争。
意义
商标维权不仅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还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商标维权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创新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02
商标维权策略
预防性策略
01
02
03
商标注册
提高维权效率
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商标维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和 引进,提高维权团队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降 低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强化预防措施
企业应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和商标保护意识,建立 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 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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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策略与案例 分析
• 商标维权概述 • 商标维权策略 • 商标维权案例分析 • 商标维权实践中的挑战与解决方
案 • 商标维权的前景与展望
目录
01
商标维权概述
商标维权的定义与重要性
商标维权定义
商标维权是指商标权利人在其商标权 受到侵害时,依法采取各种措施保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要性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代表着 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商标维权对 于保护企业品牌形象、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某企业商标维权成功案
侵权事实
某企业的商标被竞争对手在同类产品上擅自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和市场份额下降。
维权过程
该企业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通过发送警告函、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在法院的支持下 ,成功迫使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展示了企业在商标维权方面的积极态度和果断行动。通过及时发现、积极应对和充分 准备,企业可以成功维护自身商标权益,避免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受损。
商标侵权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和重点目标:1. 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净化市场环境,提升消费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辨识能力。
3. 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重点:1. 以假冒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为主要整治对象。
2. 重点整治涉农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品、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领域。
3. 严厉打击通过网络、批发市场、展销会等渠道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整治措施(一)加强线索排查与案件办理1. 建立商标侵权案件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2. 加强与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作,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3. 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涉嫌侵权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二)强化执法检查与专项行动1. 开展常态化市场巡查,对重点区域、重点商品进行专项检查。
2. 针对网络商标侵权,开展网络执法检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3. 定期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打击重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件。
(三)宣传教育与普法宣传1. 开展商标侵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侵权行为。
3. 邀请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开展座谈,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四)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合执法1. 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合力。
2.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打击商标侵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和震慑力。
四、组织实施(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建议

题目:关于进一步加强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建议1. 背景介绍恶意抢注商标是指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抢注他人商标,造成商标权益的侵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应对恶意抢注商标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打击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给恶意抢注商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恶意抢注商标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化,给相关部门的打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建议针对当前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不足之处,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对商标法律法规的修订力度,明确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强化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
(2)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商标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者资质审核,加强对商标申请的审核监管。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商标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警惕,增强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4. 结语应对恶意抢注商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各方的广泛参与。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和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我国商标保护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恶意抢注商标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大打击力度,以有效应对和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我们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当前的商标法律法规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严厉,相关条款亟需细化和明确。
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已经成为企业、个人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域名抢注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抢注域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1. 违反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若抢注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将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销毁侵权物品: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销毁侵权域名。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抢注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担行政责任:抢注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3. 违反民法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抢注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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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现状和应对方法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草案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评价等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探讨。
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引起了高度的社会注意,想要解决商标恶意抢注问题,我们从以下三个点开始说起:
一、恶意注册的现有状况
首先,我想把恶意抢注的背景情况为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前面几位嘉宾也都提到,我们现在每年申请量朝着几百万的数量级在增加,当然这是一个好事,但是其实这中间也反映出无奈。
因为抢注屡禁不止,很多企业为了自我保护注册很多防御性的商标,使商标基数越来越大,这样下去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不仅防御注册防不胜防,最后大家都会疲于奔命,希望达到的目的也未必能达到。
这样的情况下,我觉得还是要通过我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是我们最基础的要求。
罗马有一句法谚,叫做“欺诈毁灭一切”,这在我国商标法第七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很多的条款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对比欧盟商标法,他们对恶意的规定比较笼统,即恶意是一个无效的理由,但对什么是恶意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看上去似乎比我们粗糙。
但实际适用时则必我们灵活。
前面嘉宾讨论的很多情形可能会成为认定恶意的因素,但实际都不是直接或唯一的条件,象大规模抢注当然是恶意,但是恶意不仅包括大规模注册,所以欧盟法院的裁量范围、自由度反而更多一些。
我们这次2013年修改之后增加了一个条款“申请、注册、使用商标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我就不一一介绍了。
我觉得这个法条引入非常重要,它强调不单是注册,而且使用的时候也要诚信。
有的人会觉得诚信已经在民法里面规定了,在商标法规定了有没有意义,我觉得还是很有意义的。
因为大家有时候会认为商标法是一个特别法,一般法虽然有规定,但是如果特别法强调的注册原则好像可以绕过这个规定。
现在特别法本身也做了这样的规定以后,我想诚信原则适用在商标法就不会有任何问题。
二、应对恶意注册商标的一般路径是什么?
我们传统规制恶意抢注的思路一般是说,比如说我会申请商标恶意注册无效,或者是如果他没有使用,满3年之后会申请撤销这个商标,同时注册自己的商标。
但是这个路径带来的问题是时间会非常长,经过很多程序,而且结果不明确。
有时候好不容易把在先的恶意打掉以后,结果又来了一个善易排队排在我前面,结果我还是注册不进去。
举一个蜡笔小新的案例。
蜡笔小新是日本的漫画家臼井仪人的作品,结果被广州一家眼镜行抢注为服装箱包的商标,这家眼镜行不单注册了他这两个商标,还注册了几百个商标,很多有名的商标都被他注册了。
当然这个注册以后,后来等2004年日本的漫画的商品化权人想到中国上市的时候,它就被中国起诉了,它于是反过来起诉商标注册人侵权,并申请商标无效,由于商标注册1997年注册算起已经超过5年,所以第一轮无效请求被驳回了,虽然我们理解应该是从新法生效给予五年期限,而不是从当初原始注册日。
当时驳回的时候北京高院提出说商标原始注册人确实存在大规模抢注的问题,所以认为商评委没有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所以打回去以后,我们开始了第二轮的诉讼,最后总算把这个商标无效掉了。
但
是这个过程前后持续了将近8年,这中间甚至臼井仪人都已经因为意外去世了,这个时间花的非常长,这个问题看上去很明显的一个恶意的注册,但是它能够消耗所有人的资源,我个人当时为这个案子去上海都十几次,是非常耗费精力的事情。
当时还碰到一个问题,我们在起诉抢注人的时候,当时认为商标注册不能禁止他。
后来最高院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批复,如果他不单注册还使用了,你是可以对他主张权利的。
所以后来出的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就更加明确了,在先的权利可以打在后的注册商标,但是他留了一个口,在先单纯注册商标不能够诉在后注册商标,这样就造成了在后注册商标好像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权利。
但是实际上商标注册只是获得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而且不能损害在先权利,包括在先权利人固有的排他权。
好在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最高院提出来驰名商标可以直接诉在后商标,当然条件是还没有超过保护期限,还有就是在后商标申请的时候已经驰名。
那普通商标能不能起诉在后恶意注册的商标,或者起诉不是恶意注册的商标,我们的司法解释目前还是有障碍。
但是欧盟发生过一个案例,他认为在先注册商标可以起诉在后的注册商标,他认为如果不能够起诉的话,意味着在先的注册商标没有得到保护。
我们一般认为商标注册有两种权利,一种是自己使用的权利,一种是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但这样就会产生一个悖论:如果在后商标有使用权利,那就意味着在先商标禁止他使用的权利就没法兑现。
我们其实只需要一条线往后看,能确保在先的排他权就可以,换句话说,你自己能不能用你的商标不是因为你注册,而是你不侵犯他别人的在先权利,当然,你想排斥别人必须要获得注册。
对于在先商标的保护,中国商标法有关代理人抢注的第15条第一款里面已经规定,即使被代理人商标没有注册下来,他是可以禁止注册的抢注人的商标的使用。
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款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可以禁止在后商标使用的。
即使在后商标注册了,在后注册商标是不能进到在先已经使用的地域里使用,当然,在先使用人也只能在原有地域范围使用不能出来,从法理上来讲,是井水不犯河水:在先的我不能出去,但是在后的也不能进到我在先的范围内。
三、商标恶意注册后是否可以阻止别人使用?
我今天想重点介绍的另外一个角度,原告的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刚才大家前面已经一再提到了歌力思的案子,也是今年最高院公布的82号指导案例,这个指导案例非常有价值,严格讲18类商标抢先注册歌力思的所有人,相对于人家真正25类歌力思,并不是真正的在先商标所有人,他去起诉这个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实际是有恶意取得的问题,最高法院觉得他这样主张、起诉,是属于一种权利滥用,最后没有支持他的主张。
这个意思我觉得在早先的最高院的意见里,就提到过驰名商标被抢注,或者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抢注的,或者被代理人商标被抢注。
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被抢注人起诉的,最高法院认为不予支持,所以这个意思其实并不是说现在我们突然对注册商标可以不保护了,在7、8年前的时候最高院就有这个意思。
当然歌力思案子把这个问题凸显的更加明显,既然有指导案例,从法理来讲,以及刚才我说的诚实信用原则总体的框架下,我觉得不给注册商标保护是成立的。
现在进一步的问题是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做一个调研,是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
即驳回复审程序诉讼过程中间,是不是也可以来考量引证商标合法性的问题,换句话说,他们觉得引证商标本身是一个不适格的商标,引证和驳回商标的中间,是不是可以驳回,或者不予驳回?这个问题不单存在于驳回复审,还包括异议复审以及无效的程序里面。
甚至还有一个引证商标其实是一个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比如说可不可以不保留,或者至少中止审理,等一等引证商标效力确定再说。
当然这中间也会出现如果我们要审查驳回复审的程序,因为商标局主动引证商标驳回的,权利人没有机会出现,甚至没有机会答辩,这个时候如果直接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间直接认定商标是一个恶意注册的商标,是不是也会有一个审级损失的问题。
当然这个调研报告也提出来,是不是可以通知第三人让他出庭,当然,即使通知他到法院出庭,商评委阶段的审级也是损失的,这个问题提的很好,但是程序上怎么解决?
这块2015年欧盟商标法修改的时候,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做“中间权利”的概念,他也是充分考虑到现在商标注册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有时候在先的商标其实在后一个商标申请的时候,是不具备阻拦在后商标的条件。
比如说他已经满了五年,但是这个商标还没有开始使用,如果照我们现在的做法,我们可能说这个商标今天没有用,申请完了以后又开始用了,那我的商标就不可被撤销了,反过来仍然可以把后面商标打掉,但是如果照着“中间权利”的制度设置来看,即使后面商标又恢复使用了,大家在人家商标申请的时候你没有使用,你的商标至少不可以对抗他,这样对在后的商标人来讲,就获得了所谓的“中间权利”。
当然大家可能会觉得,这样是不会造成更多商标共存的情况?但是至少好过一个本来没有权利、没有资格的商标驳回了一个在后商标,当然在先商标在在后商标申请人的时候显著
性并不是很高,或者没有显著性,或者知名度不够,这种情况下也不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
其实刚才我说的司法解释也有这个意思,即使你是驰名商标,也必须是在后申请日的时候你是驰名,然后你才可以对抗。
这都可以用承认“中间权利”的思路来解决。
刚才我们谈到一个问题,商标如果没有使用的商标,是不是不能够对抗别人?我们的商标法里面讲的是三年不使用商标是不赔偿,那我们怎么解读?我感觉到我们现在对他的制度设计不是很完备,因为我们三年不使用在规定上并没有强调是已经注册日起三年不使用,还是起诉被告那一天往前推三年,假定我只注册一年,但是你往前推三年我没有使用,这个时候不赔偿我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进一步主张这个商标不保护了,我觉得可能跟商标注册制度是相悖的。
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法行为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希望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去注册商标,并好好的保护,让知识产权在我们健康有利的成长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