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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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调查

第二条付款请求人提出融资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与付款义务人签订的商务合同;

(二)对付款义务人的交货记录资料;

(三)付款义务人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

(四)如有遭付款义务人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经办行应要求付款请求人协助提供付款义务人相关基础材料及能够反映付款义务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付款请求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经办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真实的付款义务人资料。

第四条经办行应在付款请求人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付款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重点对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履约记录、履约能力及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查。

(一)对付款请求人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付款请求人的履约能力评价

2.审查付款请求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银行、商业记录等;

(二)对付款义务人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

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

3.付款义务人在行业内的地位;

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

5.付款请求人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三)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

2.付款请求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

3.应收账款的坏账率;

第五条经办行仅在如下情况,并报经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将款项支付给付款请求人使用:

1.非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的付款义务人汇入的款项。

2.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付款义务人汇入款项偿还付款请求人在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3.经审批同意,付款请求人以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质押后的回收款项。

4.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三章应收账款对账及确认

第六条付款请求人每次向我行申请信贷融资时,经办行应按照《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审查以明确其价值与权利。

第七条付款请求人与付款义务人应联合向我行提供一份经双方核对没有异议的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以明确待质押应收账款的数额。付款请求人与付款义务人核对待质押应收账款数额完毕后,付款请求人向我行出具“应收账款质押书”(一式两份,并附应收账款证明文件),将与付款义务人核对无误的应收账款质押书给我行;我行向付款义务人出具“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告知付款义务人已质押应收账款数额、付款时间、回款账户开户行、回款账户名、回款账号等;付款义务人接到我行的“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后,如无异议,应向我行出具“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确认上述事项以及付款时间,“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的签章以同时加盖付款义务人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方可确认为有效签章。

第八条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与我行应定期对账,我行应及时提醒付款义务人按照商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并将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告知付款请求人。

第九条对于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付款请求人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质押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在付款请求人新质押的应收账款合格且相关质押手续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总行信贷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付款请求人已置换出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回款可以划至付款请求人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对于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在每次应收账款置换前,我行应与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进行对账以确定新质押应收账款的价值,保证质押率符合《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经办行应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之前,按照规定签订我行制式《质押合同》,明确应收账款质押额度、期限、融资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采用《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付款请求人质押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保证金账户资金总额不足《质押合同》(编号为)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

第十三条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单笔授信方式的,除应按照《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质押通知程序,还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的规定填写有关单笔授信合同,并在该授信合同中注明如下条款:“1.付款请求人同意将编号为的《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并以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以及回笼的款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来源。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之前,付款请求人放弃因上述应收账款质押而产生的对xx银行的一切权利,xx银行有权在任何时点扣收上述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用于偿还付款请求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2.如付款义务人在应收帐款到期日没有付款的,xx银行有权于次日宣布授信业务部分或全部到期,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

第五章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手续

(一)经办行与付款请求人签订质押合同之后,应按照《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质押的具体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中应列明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提交与质押合同中列明的拟质押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付款义务人货物收据)和增值税发票,一并提交我行审核。

(三)我行经审理将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应留存所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应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单据同时退还付款请求人。

第六章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审批按照《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融资发放前,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登记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及《应收账款融资台账》。

第十七条经办行在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质押通知程序后,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签订单笔授信合同,并经相关出账审批部门审批合格后,交会计部门放款。

第七章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管理

第十八条经办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员(可兼职),协助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管理和登记,并报总行相关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应收账款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应收账款管理员应逐笔登记《应收账款融资台账》(附件1)并存档。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管理员应每日查看未来十个工作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并通知经办客户经理督促付款请求人及时通知付款义务人付款,或者直接通知付款义务人付款。付款义务人在付款时,应收账款管理员应向付款请求人或付款义务人核实已质押我行的具体应收账款。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管理员应每日查验本行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监管信贷业务客户的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到款情况,并与本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进行核对,确定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我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我行应于到期日次日向付款义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附件2),同时要求付款请求人偿还我行授信。

第二十三条付款义务人未按期付款,我行应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协议》规定向付款请求人及付款义务人追讨融资本金和利息,如导致我行发生授信逾期的,还应按照授信合同的规定向付款请求人计收授信逾期利息以及罚息。付款请求人在我行账户有款项的,我行填写《扣款通知书》(附件3)通知付款请求人,直接在付款请求人账户中扣还付款请求人应付我行的各项款项。

第二十四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买卖双方情况并撰写检查报告。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通知经办行及时采取措施。检查重点包括:

(一)商务合同执行情况和应收账款回收情况;

(二)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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