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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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实施目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标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政府采购法》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法》培训课件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四、供应商的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 度;
• 注:由于再审申请人案发前的数起民事败诉及执行案件的存在,彰显其在经营活 动中存在不能按时履约并兑现合同义务之情形,亦体现其不能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 定之义务,故瓯海区财政局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上述案件事实,认定其不具备良好的商 业信誉,否认其合格供应商身份,并据此取消其中标、成交成果,并无不当。 ((2020)浙行申217号--瓯海区财政局)
•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号)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一、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 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 淮安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度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淮财购〔2021〕21号):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 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 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注:指定品牌或提供参考品牌均为不合理条件。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
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 采购法及本条例。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一、 公开招标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二)发布招标公告 • (三)供应商组织投标 •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 (五)开标、评标 • (六)出具评标报告 • (七)确定承接主体 • (八)发布中标公告或成交通知书 • (九)签订合同

竞争性报价(谈判)

竞争性报价(谈判)

工程工程监理机构竞争性谈判文件业主:年月日目录第一章工程监理机构竞争性谈判邀请书第二章竞争性谈判文件说明第三章谈判申请书的编制第四章谈判申请书格式第五章谈判申请书的提交第六章评审第七章评审报告附件中选通知书格式第一章工程监理机构竞争性谈判邀请书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

成都市新都区作为业主现在邀请符合条件的工程监理机构参加工程工程监理机构竞争性谈判,为本项目提供工程监理业务。

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请参见谈判项目概况。

工程监理机构的资格等级不应低于。

不满足最低资格要求的不能参加竞争性谈判,即使参加也不得中选或中选后被取消。

对工程监理机构的业绩要求:必须具有3个以上类似工程工程监理的业绩,没有达到同类项目业绩个数的工程监理机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成都市新都区发放。

工程监理机构应派代表持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到成都市新都区领取。

竞争性谈判文件发放时间年月日9 时至17 时。

工程监理机构务必于北京时间年月日10 时30 分(截止)之前提交谈判申请书。

所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机构应编制“谈判申请书”,谈判申请书应该使用汉语编制,一套正本,谈判申请书必须在截止时间前送到成都市新都区会议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业主有关信息:业主:法定代表人:业主执行机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盖章)第二章竞争性谈判文件说明1、总则1.1工程项目概况工程,位于,建设规模:。

需进行的工程监理工作范围主要指的招标。

1.2竞争性谈判范围作为业主,现在邀请符合条件的工程监理机构参加工程工程监理机构竞争性谈判,为工程招标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1.3工程监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只有在下列所有项目中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监理机构才具有候选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工程监理机构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工程监理乙级;(3)担任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人员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4)工程监理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5)业主不接受资格类型相同的工程监理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

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

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

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有关要求,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5月24日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为促进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和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省级单位满足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省级采购执行系统-网上竞价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实施采购。

(一)适用范围。

包括采购品目范围和限额控制标准,具体要求按财政厅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的选择。

省级采购单位符合网上竞价的货物类项目,可选择网上竞价采购。

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商场直购。

通过网上竞价对采购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货物类项目,可改为商场直购。

商场直购包括网上商城、实体供应商处、竞价系统内的竞价供应商和电商。

(三)执行时间。

年初预算的项目或执行中追加、调剂或提前采购项目应严格按备案计划详细信息表中实施时间执行。

(四)日常管理。

按照财政厅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要求,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将继续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项目采购结果的监控;建立供应商和采购人的诚信记录,促进采供双方的诚信履约;健全供应商退出机制,规范供应商库的日常管理;逐步推进商品库标准化建设和采购需求标准制定。

二、批量集中采购(一)适用范围。

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等。

(二)配置标准。

政府采购基础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基础培训课件
(二)执行主体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
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社会代理机构。 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注意:评审委员会不属于执行主体的范畴。
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 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 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 会另行制定。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 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商务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 部门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基础培训课件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政府采购法制框架。 第二部分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 第三部分是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基本概念、基础知 识。 第四部分是政府采购评审操作实务。 第五部分是政府采购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 评审专家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六部分是政府采购发展趋势。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制框架
、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B、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C、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 对象。
6、性质:行为。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 用招标投标法。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政府采购培训课件.ppt

政府采购培训课件.ppt
政府采购培训
吴正新 2015年5月
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 二、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三、政府采购活动基本流程 四、采购人权利、义务、职责 五、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几项重要权利 六、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
前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 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 ,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 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 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 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也有国外欧美国家的推动,从 1996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全面启动。我国2003年 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 购进入法制化轨道。
一、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
(四)全国性政策制度文件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5、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
行办法; 16、四川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18、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
19、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20、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21、四川省省级电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22、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2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2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

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9〕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投资、政府负债投资、政府以资源合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管理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申请立项。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

申请时根据项目需要提交申请立项请示、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选址意见书、环评意见书、投资概算、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批准。

需上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或部门批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单位办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施工图预算,按相关规定确定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在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质量、厉行节约、方案最优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造价。

关于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

关于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

关于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关于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为更好地推动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规范各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结合近两年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按照x财采〔20xx〕1号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20xx年和20xx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与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工作成效我局高度重视我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面贯彻落实内控制度,在内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单位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采购事项并由办公室监督相关人员开展采购工作。

并积极安排财务人员参加由县财政局举办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断提高我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二、明确职责,建立内控机制我局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按照管理、执行、使用相分离,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项目验收人相分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我局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和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围绕采购职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20xx年、20xx年我局采购预算20xx年我局共申报政府采购项目6项,全部为分散采购。

采购计划金额10.874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实际采购金额9.707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节约资金1.167万元,节约率8.53%。

20xx年我局共申报政府采购项目5项,全部为分散采购。

采购计划金额4.5209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实际采购金额4.3175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节约资金0.2035万元,节约率17.15%。

四、存在的问题一是采购人专业性不强,受专业限制,采购人员在实施采购的过程中,对部分货物型号、参数不专业,从而无法对采购清单的正确性进行审核。

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需进一步提高,使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减少盲目性,不能做到应编尽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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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2〕3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材料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三)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谈判文件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八)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九)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谈判内容; (十一)谈判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谈判文件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谈判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第十二条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 第十三条 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事项,且不能与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 第十四条 采购执行机构制定谈判文件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5日以上。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日。 第二节 谈判公告 第十五条 谈判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采购执行机构提供谈判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四)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谈判公告的发布期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个工作日。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3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 谈判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谈判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谈判公告或者谈判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2日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如果时间不够的,应当延长谈判公告时间。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变更事项;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节 报名、提供谈判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且满足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谈判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报名。 第十九条 供应商报名时,应当按照谈判公告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过确认或者公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采购执行机构不能以谈判公告内容以外的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供应商报名。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终止竞争性谈判公告。终止竞争性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终止竞争性谈判的具体原因;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购执行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有偿提供谈判文件,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的谈判文件定价,应以弥补谈判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谈判文件。 第二十三条 谈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公告的规定获得谈判文件。 供应商通过谈判公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购买谈判文件有困难的,可以以现场付款的方式购买谈判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编制响应文件。谈判文件规定采取多轮报价的,供应商可以在谈判结束后现场报价,而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前款所称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谈判公告的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并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采购执行机构可以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交纳谈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保证金采用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 第二十九条 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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