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解读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指国家确认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民事检察权及其行使民事检察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一般监督制度”,因此,从法律上讲,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着自身的法理基础,它是权力制衡原则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只要是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因而权力都应被制衡与监督,正如杰弗逊的一句经典之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现代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制衡与监督,这已成为共识。
在这里我们需要弄清楚一点,那就是权力制衡与监督同审判独立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不能以”审判独立主要表现在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和审判机关的审理过程与做出的裁判均不应受到干预为由,主张审判权排斥外在监督”。
审判的独立性当然是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独立审判排斥外在监督,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应当一视同仁地被监督,不能说其他国家权力可监督,审判权就特殊,就不能监督。
”正常监督和不当干预是两回事,审判独立排斥不当干预,但不能排斥正常监督”。
但即使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达成共识,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还不甚完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时序滞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的所有监督形式中最具权威的一种监督形式。
就法律监督的方法或途径而言,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仅确定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一种。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监督方式,使检察院即使发现了在审判之前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存在错误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进行监督、纠正。
”这不仅与许多国家的立法才存在差距,与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也是一种倒退”。
正因如此,在实践中极大地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使其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当然无法取得立法者原希望得到的效果,自然对民事诉讼相关活动的监督也就形同虚设。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陈登凡蒋恒来源:《卷宗》2017年第24期摘要: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属于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司法公诉机关。
我国整体社会形势十分复杂,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
人民群众对于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抱有很大期望,因此检察院必须要进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并且深入挖掘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面向整个社会发挥出法律保护与监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问题;对策人民检察院不仅具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有效助力。
检察院是权利最高监督机关,其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特色性。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不断修改与完善,使人民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使用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监督体系和监督结构几经调整,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合理的制定出解决方案,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1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法律监督意识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会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监督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监督职责履行的不够明确。
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思想较为落后,工作中存在着轻监轻办的问题,对一些不合法事件无法进行严厉整治,使法律监督工作失去了实际价值与意义,为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影响,同时也使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保障服务性工作无法顺利开展[1]。
(二)监督方法过于落后人民检察院仍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方式上,缺少灵活使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主动跟踪监督方法;从监督内容来看,人民检察院过于注重实体罪和非罪、重罪和轻罪、此醉和彼罪的监督,忽略了程序上执法行为、过程和效果等一系列的监督,导致监督执法质量较低、效果十分不理想。
(三)缺乏法律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属于最高法律监督审查机关,最常见的执法手段为传达检察建议或者违法通知书。
面向全社会履行法律监督纠正职责,被传达法律检察建议的机关或者单位,如果出现不反馈、不履行、不改正的问题,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落实质量,使人民检察院的权威形象受到威胁,丧失了社会法律监督保障服务的职责与价值。
论民事检察监督

t.egal Syst em~_l d So c i et y堡垒I』查垒垒一一..三里!!堡型!!震翌置翟莲乏论民事检察监督吴志坚大,D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已经经过学界和实务界多年的争论与探讨,其价值和意义已经被普遍予以接受。
本文在对检察监督的意义及现有检察监督的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检察监督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1.02一、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缺陷民事检察监督存在是完善我国宪政的需要。
我国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国家权力结构,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民事领域而言,它既代表着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还应当享有制约审判权的民事诉讼程序监督权,拭j J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权,以充分体现我国司法权的制衡性。
同时,检察监督具有直接性、法定性、强制性、中立性的特征.这是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具有的。
7再者,民事检察监督在我国现行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也有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监督范围不明: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无期限:三是抗诉再审案件中检察院主体地位不明:四是抗诉案件审级不明:五是检察院监督手段措施匮乏。
二、确立科学的监督原则及方式第一,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原则,将《民事诉讼法》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使民事检察监督回归到诉讼监督本位,并与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保持一致,将民事执行程序及民事调解纳入到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第二,同级监督原则。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应由同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改变现行民事诉讼中由上一级或最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做法,以保证同级,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第三,及时监督原则。
要求对违法审判行为及时进行监督,以克服“事后监督”的弊端。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作者:张相军张步洪马睿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9期摘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围绕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促进办案提质增效,落实司法责任制、压实办案责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内容,同时完善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执行监督等程序规范。
以新时代检察监督新理念为引领,结合新增或修改的重点内容解读规则,呈现监督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一些考量,有利于为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一个准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规则的逻辑框架。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检察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与原《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7章37条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
为使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规则的各项规定,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一)科学界定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起算时间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逾期未作裁定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
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与实际送达常常存在时间差,有的甚至超过6个月才送达。
如果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时间计算申请监督期限,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监督申请。
浅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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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构下的监督权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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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作者:陈登凡 蒋恒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形式的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和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时期的背景下,现在实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检查机关的执法需求,造成了人民检察院在行驶监督职权时,出现执法混乱的现象,不能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已经是目前我们首要的工作。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阐述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进而提出了几点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诉讼;法律监督职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22-01 作者简介:陈登凡(1980-),男,福建平潭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蒋恒(1985-),男,福建长乐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 (一)合法性 宪法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社会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条件的综合产物,其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可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行驶相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并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可对公安机关执法任务的过程进行时时的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法院判决案件的权利。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的最好体现。
(二)主体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案件行驶监督的行为,这也就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依法行驶监督权力的主要行政机关部门,有着很大的主体性,占有这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制约性 上文已经说到刑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监督的权力,但是除此之外,还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以及行为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此外,还对法院、公安以及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了要求,让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也要明确自身的职能,杜绝越权执法的现象,各个部门之间要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四)实际性 通过对监督的特征进行分析,可以明确人民检察院要想切实的落实自身的监督职能,必须身处诉讼的过程。换句话说人民检察院是通过办理具体诉讼案件的过程,来行驶监督职能的。通过参与到案件的过程,来更加有效的,对每个案件的细节实施监督。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
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现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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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解读王日春【摘要】 “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是既存在一致性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在对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概念与内容进行解析的基础上,以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历史演进为切入点,对二者的性质、功能以及所遵循原则形成深刻认识,同时认识到由于二者构成要素的不同致使其构成的体系存在差异。【关键词】 检察监督;法律监督;联系;区别【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527(2009)0320095206
【作者简介】王日春(1974-),男,江苏扬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研究。
“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是既具有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的两个概念,目前对“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笔者试图通过对“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解读,来分析“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为当前存在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质疑,从对二者概念、历史演进以及构成要素等方面进行功能性比较解析。一、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之概述概念的界定直接决定着被定义事物的内容、性质、作用、该事物运行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该事物的其他构成。为了对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本文先从两者的的概念谈起。(一)检察监督的概念和内容1.检察监督的概念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察和督促且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性工作。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执行和适用法律情况,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权力。在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中没有“检察监督”的概念,西方国家把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检察监督职能包含于公诉职能之内,系统地考察检察监督的内容需要以我国的检察制度为基础。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是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知道检察权具有制约性和监督性,制约性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公诉权和批捕权两个方面;而监督性则体现在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这两个方面。由此检察权中的监督性应该是由检察监督来体现的。在我国,检察监督通常被认为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内容,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国家公职人员职权行使的合法性所实施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活动。检察监督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司法制度,其内涵十分丰富,覆盖面较为广泛,贯穿在三大诉讼的整个诉讼程序之中。与检察监督紧密联系的是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职责及权限。检察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而特殊的职能,
其不同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侦查权等基本诉讼职能,而是以对其他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为核心的一项特殊职能。检察监督就是通过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来实现的,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内容即构成了检察监督的内容。2.检察监督内容检察监督的概念界定决定了检察监督的内容,
检察监督贯穿于三大诉讼活动的始终,具体来讲其59©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一是要纠正公安机关在立案活动中所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二是要防止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2)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监督职能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促进侦查人员严格执法。(3)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活动是否符合程序,所做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行使抗诉权,监督法院是否依法作出裁判,包括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检察监督程序的抗诉;二是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审判活动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行为。(4)职务犯罪监督。在我国职务犯罪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5)刑罚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死刑执行的监督,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和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监督;二是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三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四是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监督。(6)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与行政司法的公正。(二)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内容1.法律监督的概念关于法律监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法律监督广义指由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者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全部运作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法律监督狭义上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法律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此我们着重探讨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依法管理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之一,法律监督从构成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力和程序等五要素来看,具有五大作用:一是监督作用,通过监督主体的跟踪监察,监督客体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控制作用,监督主体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采用相应的法律手段矫正监督客体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三是制约作用,监督主体运用法律的惩罚、制裁功能,通过法律手段的实施和防范机制的建立,防止监督客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四是检察作用,主要是指监督主体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监督客体的行为及过程进行监督;五是调整作用,主要是指监督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监督客体的行为及过程进行纠正。2.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法律监督的概念及其由构成要素所决定的法律监督的作用,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监督在内容上主要是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指向行为的合理性。一般而言,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包括对一切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但与对法律监督客体的确定相适应,法律监督在内容上主要指向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运用公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其中,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既包括对其活动内容和结果的监督,也包括对其活动过程和程序的监督;既包括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合法(宪法)性的监督,也包括对其立法、行政、司法活动本身合法性的监督。此外,在一定范围内,法律监督在内容上也包括对某些公权力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二、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历史演进对于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历史演进的考察对于我们全面认识了解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是非常有意义的。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不是并行发展的两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具有历史先后性的两个概念。检察监督源于监察制度的建立,而法律监督可以说是我国的独创。法律监督发源于检察监督,是对检察监督的提升与扩展。通过对二者历史演进历程的了解,我们会对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予以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与认可。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法国,并且是由其国王的诉讼代理69©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制度演变而来。通常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正式建立于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并随着拿破仑的武力征讨而得以传播。台湾学者林钰雄认为欧洲大陆建立现代检察制度目的有三,“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在于以受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公正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创设检察官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的法治国功能是:守护法律,旨在使客观的法意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意外,更重要的是保障民权。”①因而检察制度的起源和现代检察制度建立的目的都体现出检察权的权力控制性。通过考察我们发现,现代检察制度是建立在平等、自由、民主观念基础上的,通过诉讼分权、控审分离,使公诉权取得了与审判权平等的法律地位。公诉权不仅实现了对审判权的制约,而且也实现了对警察权的控制,控权的方式也从单一的上对下的权力监督走向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理论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检察监督制度是前苏联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从前苏联《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苏联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行法律监督,其职权范围既包括对各部委及其所属机关、公务员、公民是否守法实行一般监督,也包括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但是前苏联法律从来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的检察监督随着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法律监督就以检察监督的发展为前提,以国情的需要为依托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立法,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建国初期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基本模仿前苏联的检察制度,规定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权。经过1951年到1956年的实践,逐步发现一般监督不适合我们国家的社会实际。1956年经中央决定,检察机关不搞一般监督。1959年以后,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基层干部随意打人,贪污腐化严重等情况,检察机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侦查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犯罪为重点的法律监督工作。法律监督概念就是在总结这一阶段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1962年10月完成的《1958年以来检察工作基本总结》指出:“我国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且在《总结》中将法律监督职能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进行侦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另一个方面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