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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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第一章总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

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使用

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

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权

《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本条是对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和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性授权。

所谓强制手段。是指人民警察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或者违法财物采取的直接强制措施,包括对行为人实施打击或约束,或对行为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破坏。

所谓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警械。是指人民警察遇到使用警告或者徒手强制等手段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而尚未达到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予以制止。使用警械制止的对象是暴力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相对较小的违法犯罪行为。

使用警械不能制止的,可以使用武器。如果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暴力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超过了使用警械可能制止的程度,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实施强制措施适用由轻到重的原则,但是在具体使用警械和武器时,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暴力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选择能够制止违法犯罪人行为的相应强制措施,并不要求人民警察每遇到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要经过实施徒手强制、使用警械、使用武器这三个递进方式。

三、用警械和武器范围

《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物质工具,是人民警察武装性质的集中体现。

1、警械。是指人民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警用器械。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械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警绳、脚镣等。

其他警械是指《条例》没有列举,但是按照规定已经装备或者将来根据制止犯罪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装备的警械,如警戒带、网枪、胡椒喷剂、电晕枪等。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中统一监制,并制定装备标准。

2、武器。是指人民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枪支、弹药等武器具有高强度的杀伤性能,可以直接致人死亡,所以称致命性器械。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遵循的原则

《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本条确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遵循的原则,即: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失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必要性原则,是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的必要为条件,只有在非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如果违法犯罪人已经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不需要使用警械和武器就可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使用警械和武器。

必要性原则包含了下列诸项要求:

1、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下在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2、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人民警察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是为了制

止违法犯罪活动。

4、使用何种警械和武器,应当由人民警察现场判定。具体使用何

种警械和武器,应当由人民警察依据违法现场的危险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既不能滥用警械和武器,造成对公民的伤害,也不能不敢使用警械和武器,放纵了违法犯罪活动。

5、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度。如果违法犯罪人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则

人民警察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

在必要性原则的要求下,《条例》详细规定了使用不同武器的适用情形,在第7条第2款特别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二)最小损失原则

最小损失原则,是指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应当将因使用警械和武器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最小损失原则要求

1、减少无辜人员伤亡。一般情况下,在围观群众的情况下,不要

使用杀伤性武器,使用武器前,命令在场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2、保护人权。对违法犯罪人使用警械和武器,也权注意保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以制止违法犯罪为目的,而不是要消灭违法犯罪人。

3、及时救治。因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救治。

五、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既受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1、对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人民警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原则、条件和要求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预,当事人不得抗拒。同时。只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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