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院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标准(试行)

浙江省高等院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标准(试行)
浙江省高等院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二:

浙江省高等院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标准(试行)

二○○九年三月

说明

为指导和规范高校食堂的建设与管理,在总结前几年我省创建标准化食堂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结合当前我省高校食堂的实际,特制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标准》(试行)。

本评估标准包括三大项(其中,基础设施建设分值为44分、员工队伍建设标准分值为12分、食堂管理标准要求分值为44分),16个子项,86条标准。合计总分为100分。标准化食堂评估合格分为85分。

浙江省高等院校标准化食堂评估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验收评估以单独设臵的学生食堂(单体建筑)为单位,不以整个学校(单位)的全部学生食堂为单位,各校(单位)每次原则上只申报一个食堂。

二、评估总分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者为达标。

三、在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达标食堂:

1、所有办伙物资未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本次评审中凡属杭州地区的高等院校为非省高校后勤物资联配中心成员单位的不能参加本次申报评审。

2、评审专家组对伙食质量的评价为差,即该项得分未达此项总分的60%;

3、验收之前的一年内发生有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

4、学校将食堂大伙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引进的特色风味小吃摊点的主要办伙物资、安全、人员未纳入统一管理者;

5、未达到食品卫生量化分级B级标准的;

6、1998年以后新建的食堂未通过消防部门审查验收的;

7、无成本核算制度或执行不规范者。

浙江省高等院校标准化食堂评选程序

一、评审程序

1、申报。各校(单位)将符合标准的学生食堂向省伙专会提出书面申报。

2、自评。对提出申报的食堂经初步审核后由各校(单位)根据《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3、评审。省伙专会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申报的食堂进行审核验收。

5、反馈。将验收结果反馈至被检查学校(单位)。

6、结果。由评审专家组对分组验收的食堂进行汇总后,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确定,由省伙专会统一审定。

7、授牌。由省教育厅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化食堂进行授牌、发证。

二、申报验收时间安排:

1、标准化食堂申报和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

2、4月15日前为各校(单位)自荐申报时间;

3、6月25日前为各校(单位)自查时间;

4、10—11月份为专家组检查评估时间;

5、11—12月份为省伙专会年会为评审和授牌时间。

浙江省高等院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指标体系一、基础设施建设(44分)

二、员工队伍建设标准(12分)

三、食堂管理标准要求(44分)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建〔2012〕5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目录 1 总则...................................................................................................................................... - 1 - 2 安全管理............................................................................................................................... - 1 - 2.1一般规定 (1)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1)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 2.4安全检查 (2) 2.5安全教育 (3) 2.6特种作业管理 (3) 2.7安全警示标志 (3) 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 2.9应急预案 (4) 3 文明施工............................................................................................................................... - 4 - 3.1一般规定 (4) 3.2现场围挡 (4) 3.3封闭管理 (4) 3.4施工场地 (5) 3.5材料堆放 (5) 3.6临时建筑 (5) 3.7办公与生活用房 (6) 3.8施工现场标牌 (7) 3.9现场防火 (7) 3.10保健急救 (7) 3.11综合治理 (7) 4 脚手架 .................................................................................................................................. - 8 - 4.1一般规定 (8) 4.2施工方案 (8) 4.3脚手架材质 (9) 4.4使用要求 (9) 4.5落地式脚手架 (9) 4.6悬挑式脚手架 (11) 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2) 4.8卸料平台 (15) 5 基坑工程............................................................................................................................. - 15 - 5.1一般规定 (15) 5.2支护结构 (16) 5.3土方开挖 (16) 5.4降排水 (17) 5.5坑边荷载 (17)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浙江省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

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机械制造企业。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A。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定义、代号 3.1定义 3.1.1安全 人员没有受到伤害和死亡,财产未受到损失和破坏的状态或条件。 3.1.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1.3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1.4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1.5工伤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1.6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1.7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1.8五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3.1.9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得到教

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1.10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11三同时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12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13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4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15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16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17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 3.1.18Ⅰ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一个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能变成带电体。 3.1.19Ⅱ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不提供保护接零或接地或不依赖设备条件,外壳具有“回”标志。Ⅱ类工具又分为绝缘材料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材料外壳Ⅱ类工具二种。 3.1.20Ⅲ类工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

附件 2015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 杭州市 1.工程名称:浙江音乐学院(筹)校区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陆优民/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杭州信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综合 项目总监:程维强 参建企业: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办公楼、健身中心、餐饮、会议中心、地下室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秦学/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综合 项目总监:胡宏磊 3.工程名称:衢海大厦(余政储出(2012)60号地块)1—4#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王立/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综合

项目总监:晏海军 4.工程名称:浙江建设科技研发中心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徐少华/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综合 项目总监:杨新宇 参建企业:浙江中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5.工程名称:系统集成大楼工程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蒋晔/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浙江华健监理有限公司/甲级 项目总监:冯嘉敏 6.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12)3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I标段)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郑贤斌/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上海东方工程管理监理有限公司/甲级 项目总监:夏永德 7.工程名称:千岛湖建兰中学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壹级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2 DB33/T2126-2018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2018-07-06 2018-08-06 3 DB33/T2127-2018 老年电视大学办学规范 2018-07-13 2018-08-13 4 DB33/T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17 2018-08-17

DB33/T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2018-07-23 2018-08-23 6 DB33/T2130-2018 菱生产技术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7 DB33/T2131-2018 瓠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8-08-03 2018-09-03 8 DB33/T2132-2018

2018-08-03 2018-09-03 9 DB33/T2133-2018 旅行社窗口服务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0 DB33/T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1 DB33/T2135-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018-09-03 12 DB33/T2136-2018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3 DB33/T2137-2018 杨梅箱式气调贮运技术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4 DB33/T2138-2018 灯光围网渔船集鱼灯最大总功率要求 2018-08-30 2018-09-3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浙建建〔2005〕41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附则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 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

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浙江省地方标 准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Clean up regulation of archives for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case 2004-11-04发布2004-12-0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察局发布 DB33/T498—2004

前言 为了规范制作、妥善保管和科学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档案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淑芳、王群。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定义、归档文件的要求、档案的整理、档号编制、案卷格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本标准适用于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档案的整理。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档案整理可以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5—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B33/T498—2004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19—1999 中国档案主题词表 DA/T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中国档案分类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附件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第五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 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 J-JU 岗; (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 (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 (八)已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一)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二)主承建单位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

浙江省安全标准化要求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 有效。 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事故调查按浙政[1987]22号文件精神规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时结案。 第十八条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八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54号 各市建委( 建设局)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绍兴市建管局, 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 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实施意见( 试行) 的通知》( 浙建建〔1999〕190号) 同时废止。 附: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目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安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安全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安全教育.........................................................................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特种作业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安全警示标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9应急预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文明施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现场围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封闭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施工场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材料堆放.........................................................................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临时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办公与生活用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概要

120 ICS 13.310 A90 备案号: DB3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学校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10: School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 768.10—2009 I 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0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DB33/T 768.10—2009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 学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