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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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企业劳动关系

论述企业劳动关系

论述企业劳动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劳动关系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

企业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内部包括了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以及协调机制。

在企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他们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取报酬;而企业则是劳动力的购买者,他们通过支付工资获取劳动力的价值。

在这样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冲突、抵触很容易发生。

为了避免企业劳动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必须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保障劳动者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管理监督等措施。

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至关重要。

企业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劳动关系,很容易出现劳资矛盾,导致工人罢工、抗议等问题,从而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正常秩序。

因此,企业管理者需要认识到企业劳动关系对企业的重要性,积极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那么,怎样才能建立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呢?首先,企业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性,把员工视为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加强对员工的关怀和培训,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其次,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再次,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员工反映的问题,解决内部矛盾,保持企业内部的稳定和和谐。

在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通过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规范,引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防止企业以牺牲员工利益的方式获取暂时的利润,保持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企业劳动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社会关系,其稳定和谐对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企业应积极营造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氛围,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关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

更好发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作用

更好发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作用

作者: 胡磊
作者机构: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出版物刊名: 党政干部学刊
页码: 52-56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1期
主题词: 劳动关系 政府作用 和谐劳动关系
摘要: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作用,存在法规制定不到位、执法和司法投鼠忌器、保障监察人员严重失职、推进集体协商重指标轻实效、对劳资双方重管理轻服务、对社会力量重管制轻引导、对争议重处理轻预防等不足。

其主要成因是:劳资博弈格局存在宏微观差异、劳动执法与短期GDP增长激励不相容、执法人员存在自利和腐败行为、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基础较弱、经济调节和扶助不力、担忧非政府组织异化、忽视争议预警机制建设。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需要加强劳动法治建设、完善官员政绩考评体系、打击政企合谋侵权行为、提升集体协商实效、优化经济扶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利益表达和争议预警机制。

浅谈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浅谈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摘要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处于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有效,甚至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但我们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将在政府逐渐成熟的推动力下,达到长期稳定和谐的状态。

政府要解决长期以来的失位、缺位问题,必须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积极化解矛盾,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

如何根据当地实际,借鉴国外政府干预劳动关系的成功经验,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调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还需要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的实际工作者进行不懈的实践努力,需要劳动关系领域的学术研究者作出积极的理论探索。

本文正是通过研究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指出其问题,从而提出建议。

关键字:政府,劳动关系,调解ABSTRACT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abor relations in transition,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labor relations and not as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even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but we have to believe that in the near future, as China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China's labor relations in the government gradually mature drivers, to achieve long-term, stable and harmonious state. Government to solve the long-lost place, the absence of problems, we must change the functions, building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strengthen market supervision,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we are required to in-depth study and correctly grasp the current labor relations and properly handle contradictions in labor relations, and actively build a harmonious and stabl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 new type of labor relations.According to local, learn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labor relations,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stable coordina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type of labor relations, but also the practitioners of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s, trade unions tireless efforts of practice, field of labor relations, academic researchers is required to make a positive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It is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labor relations, pointed out the problems, in order to make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government , Labor relations,Mediate目 录第1章引言 51.1 选题背景 51.2 研究目标和意义 51.3 研究思路 5第2章我国的劳动关系 72.1 我国劳动关系主要特点 72.1.1 劳动关系类型多样化、动态化、复杂化 72.1.2 劳资双方地位非均衡化 72.1.3 劳动关系规范的合同化 82.1.4 劳动关系运行的市场化 82.1.5 劳动关系逐步法制化 92.2 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变化 92.2.1 市场化劳动关系已形成并逐步占了主导地位。

论我国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基于“5P”观点的分析

论我国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基于“5P”观点的分析
括为 国 内学者 广泛 引用 , 并成 为考察和谐劳 动关系 的重 要依据 , 的法律 条文无法对 集体谈判 构成有效约束 。2 . 工会没有得 到重 本文 也将 以此作为分析依据 。 视 。集体谈 判制 度 的确 立需要 具备 两个条件 : 工会 能够具有 足
够 的代表性 ; 雇主必 须承 认工 会。而 我国相 关政策对 工会 的组 建没有 硬性的规定 , 甚 至在一些 国有企 业 , 工会也只是 单位安置 1 . 劳 动者 基本 权 利的 保护者 闲散劳 动力 的地方 。3 . 员工参 与度 不高 , 政府 缺乏有 效的职 工 从 指导思想来 看 , 党是工人 阶级的代表 , 2 0 0 3 年党 的十六 届 职业 素养培 训 。一 些制 造类企 业为 节约成 本 , 大量 招收廉价 劳 三 中全会 提 出 “ 以人 为本 ”的执政 理念 , 更加强调 对 人性 的关 动力 , 这些劳 动者对参 与劳动维权谈判 的认识不高 , 而 国家对 这 怀, 党 的指导 思想有 利于 党领导 下 的政府成 为广 大工人 阶级基 部分群体又 没有 配套的培训机制 。 本权 利 的保 护者 。而在 实践 中 , 政府 作为 公权力 的行使者 和社 3 . 劳 动争议 的 调停 者
现在 劳 动关 系领 域 , 政 府一 方 面代 表统 治 阶级 的意 志 , 成 为各 直 接合 同义务 ; 法 律对违约责 任表述不全 或缺失 , 如我 国 劳动 种法 律和 规则 的制定者 , 另~方 面又 作为社 会公 共权力 的代表 法 》规定 “ 国家发展 社会保 险事业 , 建立 社会保 险制度 , 设立 者, 在劳 动 关系 中充当着第 三方 协调 者的作用 政府 权力 的这 社 会保险基 金。”但调 查显示 占我国劳动者 比例庞 大的农 民工 种双 重性 决 定着 政府 在 劳动 关系 构建 中作用 的特 殊性 。那么 群 体享受养老保 险的比例仅为2 0 %, 而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 在政府 究竟应 当在 劳资关系 中扮 演什么样 的角色 呢?英国利物 的企业却并没有受 到违法 制裁。 浦大学教 授罗恩 . 比恩 ( Ro n B e a n ) 认为政府在 劳动关 系领域扮 2. 集体 谈判 的促 进者 按 照奥尔森 集体行动理 论逻辑 , 一 个群体人数 规模越大 , 越 演着 五种 角 色 : 第 三方 管理 者 , 为 劳 资双 方提 供互 动 架构 与一 般性 规范 ; 法律 制 定者 的 角色 , 通 过 立法 规定 工 资 、工时 、安 难 以组 织集体 行动 来维护 其群体 利益 。我 国劳 方市场庞 大 , 资 方 优势尤其 明显 , 集体 行动的弊端 表现 的尤为 突出 , 这 就更需要 全 和 卫生 的最 低 标准 ; 如果 劳动 出 现争 议 , 政 府提供 调 节 和仲 裁服务; 政 府作 为 公共 部 门的雇 主 ; 政 府 还是 收入 的调 节者 。 政 府公 权力 的 介入 。我 国2 0 0 7 年 通过 的 劳动 合 同法 》 规定 台湾 学者 林 大钧 则认 为美 国联邦 政府 是促 进 劳资 合作 的催 化 “ 企业职 工一 方与 用人单位 通过 平等协 商 , 可 以就 劳动 报酬 、 剂, 是 劳动争议 的调 解人 、仲 裁者或受 害方的支持者 , 是劳 动法 工作 时间 ……等事 项订立集体合 同” 。在2 0 0 8 年全 国人大十一 律 的制 定者和 执行者 , 在劳 动关 系 中扮演 着不 可或缺 的角 色 。 届 一次会 议政府 工作 报告上 , 温家宝 总理将 “ 推动 企业建 立工 而 国 内学 者程 延 园则 在总 结 前人 研究 成果 、结合 我 国劳动 关 资集体 协商制度”作为政府 的一 项工作 内容 。 系 实 际的基础上 提 出了著名 的 “ 5 P”角色 观 : 劳动者 基本权 利 可见 我 国集 体谈判制度 正在经历 一个从无 到有的过程 。但 的保 护者 ( ( P r o t e c t o r ) 或管制者 ; 集 体谈判 与雇员参 与的促进 者 在 这一 过程 中, 仍 存在 一些 不足 : 1 . 没 有关于 集体 谈判 的 专 门 ( P r o mo t e r ) ; 劳 动争议 的调停者 ( P e a c e —ma k e r ) 或仲裁者 ; 就业 立法 。我 国 集体 合 同规定 和 ( ( 劳动合 同法》 中有 关于签订 保 障与人力 资源的规划 者( P l a n n e r ) ; 公共部 门的雇 佣者( P u b l i c 集体 合 同的相 关内容 , 但 条文 中频繁 出现 的 “ 可 以”字样替 代 应 该” , 对于违法 惩处措施更 是没有提及 , 这种毫无 强制性 s e c t o r e mp l o y e r ) 。程延 园的 “ 5 P”观 点 以其精 准而全面 的概 了 “

试论政府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和作用

试论政府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和作用
约。
( ) 二 国有 及 国有 控 股企 业 改 制后 劳 资 矛盾 的 主要 类型。
引发比较普遍的劳资矛盾和冲突。 4 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工资发放不公引发的矛 .
盾 国有企业 改革 的方 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这主要是发生在经 营困难的国有和国有控股 这一过程中采取 的改组、 联合 、 兼并 、 租赁 、 承包经 企 业 。 营、 股份合作、 出售等形式 , 加快了企业改制步伐。 5 历史 上 减员 增效 工 作不 规范 留下 的问题 引 .
会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 意义 。
[ 关键词] 政府 ; 色和作 用; 角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劳资关 系
[ 基金项 目] 广 西教育厅 立项项 目( 目 项 编号 : 01L 58项 目名称 : 2 91X 2, 0 基于和谐社会 的广西 国有( 控股) 企业的劳资
关 系协调机制研 究) 阶秘 】成果 生
企业改制前 , 大到包括劳动力的就业、 配置 , 的所有者 ,从这种意义上说三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劳动力 的工资 、 劳动保 ( 实是掩盖 了三者 分属 不 同的利益 主体 的事 劳动力 的岗位安排和调整 , 其
的聘用关 系 )劳动 者 既是 企业 的劳动 者又 是企业 ,
21 年第 0 00 9期 ( 总第 14期) 2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C A T LE T R R S SA D S IN E&T ̄H O O Y O S A N E P IE N CE C I N LG C
N . ,0 0 O0 2 1 9
( muaieyNO.2 ) Cu lt l v 1 4
[ 作者简介 ] 邓振 平, 西经济管理干部 学院信息 系 师 , 广 讲 中央财 经大学在读硕 士研 究生 , 研究方向 : 经济学, 广西

劳动关系复习重点归纳

劳动关系复习重点归纳

引申复习问题:1、劳动关系的特征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 )、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2 )、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3 )、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4)、使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部门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3、劳动关系的内容4、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或权利核心内容)5、和谐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中表明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概念 P-31、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的参加者 P-6侠义:一方为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

另一方为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

广义:劳动者及其联合体、“雇主”及其联合体、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代表的第三方等。

2、管理方:指生产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起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P-6特点:具有职权、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职权是自上而下逐级授予且权责对等。

P-7有关概念:企业主:指企业的拥有着或资产所有者,强调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家:企业家更侧重于企业的经营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管理方:从“企业主经营管理制”到“经理经营管理制”的演变管理模式:职权结构维度划分:独裁型、集权型、自主型管理理念维度划分:剥削型、宽容型、合作型3、雇主协会:由雇主组成的团体组织,代表并维护雇主利益,通过谈判和协商与工会协调劳动关系。

类型:行业协会、地区协会、雇主组织作用:参与谈判、解决纠纷、对会员提供帮助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利益我国的雇主协会特征:中国企联是各种不同类型企业的代表、中国企联是社团法人。

4、雇员:也称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现代知识工作者的就业表现特征:自我雇佣的趋势、工作成为个人的发展平台、工作成为一种个人生活方式、知识工作者仍然处于卖方市场引申复习问题:工会的性质和地位工会的权利1、工会的定义: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特点: ( 1)、工会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团体( 2 )、工会是一社会团体而非政治性组织或经济性组织( 3 )、作为社团,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4 )、工会有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 5 )、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结构分类:职业工会、行业工会、总工会工会承认的方式:自愿承认、法定承认工会化的原因: ( 1 )、初始倾向,直接决定雇员是否建立和加入工会( 2 )、工会组织过程,侧重于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3 )、宏观条件雇员加入工会的原因:借助工会对抗雇主、参加工会活动、扮演心理角色、社交压力雇员不加入工会的原因:反对工会的态度、社交压力、工作满意、加入工会的成本、工会间的敌对或工会的冷漠工会的职能:整合职能、经济职能、民主功能、服务功能工会的行为方式: (韦布五分法)互保互助、集体谈判、劳动立法、直接行动、政治行为引申复习:劳动关系本质:冲突、合作 (即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1、冲突的根源:异法的合法化、客观的利益差异、雇佣关系的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心理契约的不履行、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社会因素2、冲突的表现形式:显性冲突(罢工、地址、辞职、关闭工厂、辞退等) 、隐形冲突(怠工、旷工、偷懒、排挤员工等)3、产业行动概念:集体行动,指劳资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中为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关闭工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进行对抗的行为产业行动的形式:( 1 )、雇员:罢工(最明显的方式)、怠工(基本手段)、联合抵制、纠察、“恶名单”“好名单”( 2 )、雇主:关闭工厂、雇佣替代劳动者、雇主充当罢工破坏者、复工运动、和名单、排工罢工分类:( 1 )、按照目的:经济罢工、反对不当行为的罢工、同情罢工、( 2 )、有无工会:正式罢工、野猫式罢工( 3 )、其他形式:象征性罢工、集体辞职、巡回罢工、间断罢工、总罢工罢工的法律约束(即罢工的原则) :( 1 )对公共事业的罢工限制。

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作者:杨清涛来源:《人民论坛》2018年第09期【摘要】在劳资关系中,政府应做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劳动关系的监督者、集体谈判的协调者、劳动争议的调解者。

政府应积极主动调整劳资关系,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时,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边界,不能妨碍市场经济活力,不能因过度干预而损害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政府角色【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无论是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还是我国的客观现实,都证明了劳资关系不可能仅仅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调适,这个过程必须要有政府的干预和介入。

劳资关系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基础性社会关系,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政府的干预和调节是促进劳资关系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

劳资双方除了可以通过市场及法律协调之外,政府也是二者的仲裁者和调解者。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调节劳资关系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角色困境”的客观现实,政府的这种角色困境具体表现为政府角色的“错位”和“缺位”。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增长能力,对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生产环境重视程度不够。

政府要通过正确有效的干预,不断平衡劳资关系,摆脱角色困境。

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和资本的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

法律是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要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把劳资双方的行为限定在制度和规则框架之内。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非是由劳资关系中的任何一方或是双方来构建,而是由作为规制者的政府来构建完成。

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可操作性强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前提。

劳动关系的监督者。

政府不仅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保证其切实落到实处、发挥效力。

当前,我国的劳动法治环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政府要以独立于劳资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的立场,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履行劳动关系监督者的职责。

政府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劳资关系趋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研究

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研究

系 的 和 谐 . 些 为 我 们 提 供 了有 效 的 借 鉴 。 这
第 四 。 国 劳 资 关 系 问 题 的 特 殊 性 。我 国转 型 期 , 于 法 我 由
律 制度 不 完 善 . 资 双 方 主 体 发 育 不成 熟等 种 种 问题 . 资 矛 劳 劳
盾在 非公 有 制 企 业 比较 突 出 . 果 任 由 其 发展 . 影 响企 业 发 如 将 展 和经 济结 构 升级 , 及 改 革 发展 成 果 ; 且 我 国 政 府拥 有 较 危 而
者 。

政 府 介 入 劳 资 关 系 的必 要 性
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理 论基础 是政府干 预理论 。对此 . 西 方 经 济 学 一 直存 在 两 种 针 锋 相 对 的 观 点 . 中体 现 为 经 济 集 自由 主 义 与 国 家 干 预 主 义 。 以凯 恩 斯 为代 表 的政 府 干 预 理 论
社 会 矛 盾 , 制 冲突 。我 国 政 府 更 是 要 代 表 最 广 大 群 众 的 利 控
益 , 证社会 、 济稳定、 持续发展。 保 经 可
第 三 . 方 发 达 国家 在 进 入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时期 以后 . 府 西 政
对 劳 资 关 系进 行 了 全 面 干 预 . 过 建 立 一 套 完善 的法 律 体 系 . 通 行 之 有 效 的 协 调 、 衡 机 制 及 发 挥 工会 作 用 等 。 证 了劳 资 关 制 保
家 常 凯认 为 . 动 法 所 调 整 和 规 范 的 劳 动 关 系 . 括 企 业 中 的 劳 包
任 等 五 个 方 面 对 国 内外 相 关 研 究进 行 了评 述 , 提 出 了今 后 研 究 的 方 向 。 井 关 键 词 :劳 资 关 系 ; 府 ; 色 定 位 ; 责 ; 述 政 角 职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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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角色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内部的劳资冲突与失衡日益严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大力促进私营企业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也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更加有效措施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私营企业政府角色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

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冲突与失衡日益严重。

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与规范是离不开政府的作用的,但在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冲突方面,我国政府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对政府的职能做出调整与改进,增强政府的执政能力,使政府在构建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
(一)政府角色的概念
政府角色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充当社会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所具有的功能作的人格化。

通俗的讲是指政府在整个社会中起什么作用,也就是政府在什么范围内并以什么方式行使权力。

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有专门的政府角色理论,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可能与此有差异,但是从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政府角色相关理论
在政府与劳动关系的理论中,马克思主义、多元主义,以及国家
主义是比较主要的流派。

这三个理论都着眼于政府的概念、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等问题。

马克思主义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资本主义式的生产关系这早了劳资之间利益的敌对。

二是资本主义的协作劳动形成了劳动者力量,为有效的抵抗资本家提供了基础;多元主义主张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对政府机构施展压力的复杂变动。

称政府是中立的一派认为,政府在团体斗争中是裁判者,包括订立游戏规则、判定胜负、将胜者与负者妥协的内容订立在公共政策中并加以执行。

称政府不是中立的一派认为,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目标与国家部门的目标妥协的结果,政府并非置于冲突之外,相反常参与或介入冲突中;国家学派认为政府决不是阶级斗争的场域,也不是劳资双方竞争中消极的仲裁者,它是一个积极的自主体。

二、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表现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有调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2)劳动合同短期化。

高文化素质、高技能型劳动者因为恋着“跳槽”而不愿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低文化素质、低技能型劳动者因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签不到长期劳动合同,这就使得劳动关系日趋短期化。

(3)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

劳动合同签订时一般是由企业事
先拟定好格式固定的、对企业有利的劳动合同文本,然后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签字确认。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利于辞退员工、节约成本;随意设立违约金或扣押身份证、毕业证,以利于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劳动标准方面不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克扣工资。

很多私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些企业虽然名义上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得到的却低于最低工资;
(5)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
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

每年受理的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占全社会的同类案件的比例较大,显示出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劳资关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分析
造成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
面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首先,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因而劳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私营企业中,企业主追求的是财富的增长与利润的最大化,而工人追求的是工资的最大化。

由于工资的增加则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与利润的减少,于是,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的冲突形成了私营企业中劳动关系的不可避免的
内在矛盾,进而必然将导致劳资冲突的发生。

其次,立法不完善。

我国正在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已十年有余,但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当前,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速度。

许多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时无法可依。

第三,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造成了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失衡。

由于就业总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结构性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就业岗位的挤占,就业总量矛盾总体上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劳动关系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劳动力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的特征。

第四,协调机制不完善,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而非公经济企业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的态度不积极,使私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我调节能力较弱,多数私营企业和职工没有建立规范的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

四、我国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空间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虽然需要政府、工会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但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

因此,在协调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方面,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在执政观念上,政府部门应当兼顾经济的发展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寻求适当的均衡。

政府部
门不能只重视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而忽视对处于劳动关系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群体利益的维护。

注重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资矛盾、提供社会保障、维护社会法制、促进社会稳定,以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推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在劳动立法方面,加快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和法规。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当中,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多是侧重于个人权利的内容规定,既缺乏各人权利保护的程序规定,也缺乏劳动集体权利的相关规定。

针对这种立法状况,政府应该加大立法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并对各种分散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与解释,保证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在前面所提及的种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有法不依而造成的。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有法必依的重要保证。

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劳动违法势头,减少劳动纠纷,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劳动保障机构的建设、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力财力、地方政府要支持公正执法。

(4)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使劳动者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与资方的强势抗衡,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发展。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私营企业中工会与企业主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应当通过制定和颁布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使集体谈判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应当直接对集体谈判进行干预,避免劳动关系中任意一方
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侵犯。

(5)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我国政府要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资纠纷,必须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改进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和审判制度、加大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的成本、对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些特别处理措施使之更方便、更快捷地立案、审理和执行,让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走得更轻松些。

五、结语
正如前文所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对于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来,在充分发挥政府影响力以协调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劳资纠纷方面,我国政府还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政府对职能做出调整与改进,转变执政理念,加快协调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加强劳动执法与监查力度,推进集体谈判制度。

通过增强政府的执政能力,使政府在实现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加快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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