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解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解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解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解读(一)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5749——2006),该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化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提出,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归口。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的定义特性及重要性

标准的定义特性:1、特指“一定范围内”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2、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它是科学、技术、实践经验研究的新成果。3、标准本质的统一性:即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4、标准的法规特性,即经协商一致,并经公认机构批准的特性文件,是一经批准颁布就是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如皋市自来水厂按照定义特性可理解为弱化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职能转移为“二次供水单位”职能,即为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水的供水方式。全市各乡镇供水单位自区域供水主管线连通后也可定义为“二次供水单位”。

标准的重要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水环境及接触饮用水产品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以法律形式作的量的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的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具有立法意义。①从法律上保证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卫生,保障了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②为有关集中式供水单位;③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设计,生产、使用、自身管理等各环节提供了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系统、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④也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测、评价的依据。⑤从某种程度上也是该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的标志之一。

标准的编号

标准的编号由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

本标准代号为GB,即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代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标准发布序号5749。标准发布年号2006—12—29发布,实施时间2007—07—01。

该标准在检测项目要求上分为五种情况,其中:

表1 为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42项

表2 为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4项

表3 为水质外常规指标及限值64项

表4为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14项

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28项

表3内容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从2008年起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共提出142项检验指标,303个检验方法。

水质指标分类的背景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相差很大。为了能包含种全国的饮用水水质主要问题,指标就会很多,但对某一地域而言,就不可能会遇到所有指标都存在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将指标分类。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情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则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非常规指标如超标。只是反映了当地、当时最关键的水质问题,不等同于常规指标超标,但在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评价时具有同等作用。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检验的常规指标约为34项,在消毒剂常规检测项目上,必须依据消毒的原材料确定所检项目数。

修订本标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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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标和批文,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胡锦涛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一定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最主要的工作是要有科学的水质标准,原标准于1985年颁布实施,执行时间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旧的水质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要求。

近年来,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很大进展,确定限值的化学物质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有机物和农药,同时对有些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中国入世以来,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与国际接轨已是必然趋势。因此,根据社会的发展,在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基础上2001年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由35项增至96项,并增加了水源水质指标,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水质指标101项,由于这两项标准均为行业标准,其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修定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分必要。

本标准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规定为强制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四章规定了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列为基本法律《刑法》,一般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不但是公民和有关部门依法生产、销售、设计、检测、评价、监督管理的依据,也是行政和司法部门依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是我国生活饮用水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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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对我省保障群众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立法、司法作用。

本标准特点

1、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

2、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本标准水质项目的选择按照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现行的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2004)》及补充本(2006)修订而成,还参照了欧盟水标准(1998),美国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2004),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002)和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2004)。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2004)》及补充本(2006)修订而成。根据国际饮用水标准发展趋势,水质指标增加且更加严格,基本实现了饮用水的国际接轨。

3、统筹考虑了城乡饮用水卫生问题

4、与其它标准协调一致

标准采用了8个与本标准内容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涉及饮用水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涉水产品、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与水质监测等,使标准内容与现有标准不重复,且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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