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规范

停车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停车场管理,保障停车秩序,确保车辆及人员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进入和使用本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管理责任停车场管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确保停车场秩序良好,安全无事故。
第二章车辆入场第四条入场登记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入口处进行登记,包括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车速限制进入停车场后,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快速行驶、飙车等危险行为。
第六条停车凭证停车场应为每辆入场车辆发放停车凭证,车辆出场时须出示该凭证。
第三章车辆停放第七条停车位使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严禁占用消防通道、行车道或其他非停车区域。
第八条车位标识停车场应设置清晰的车位标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停车场平面图,方便驾驶员找到停车位。
第九条停车规范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头朝外,车身应停放在停车位标线内,前后左右应留有足够的空间,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进出。
第十条特殊停车位残疾人停车位、充电车位等特殊停车位应优先提供给有相应需求的车辆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四章车辆出场第十一条出场验证车辆出场时,应出示停车凭证,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二条违章处理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车辆,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拖车等措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监控设备停车场应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对整个停车场进行24小时监控,保障车辆及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施停车场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特别是夜间和地下停车场,确保光线充足,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紧急疏散停车场应设有明确的紧急疏散通道和标识,并定期进行紧急疏散演练,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第六章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车辆所有人责任车辆所有人应对其停放车辆的安全负责,离车时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停车场管理规程

停车场管理规程
一、停车区域划分
1.1. 停车场分为小型车辆区域和大型车辆区域,小型车辆包括轿车、摩托车等,大型车辆包括卡车、挂车等。
1.2. 停车场内应有清晰的标识和路牌,指明各种车辆可以停放的区域。
二、停车规定
2.1. 车主应按照停车场的规定和指引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
2.2. 车辆停放时,应将车辆随身贵重物品收好,注意锁好车门窗,切勿留下贵
重物品暴露在外。
三、支付规定
3.1. 停车费用应根据车辆大小和停放时间计算,车主在离开停车场时需按规定
支付停车费用。
3.2. 车主需妥善保管好停车票据,以备查验。
四、停车秩序
4.1. 车辆停放时,应按照指引有序停放,避免占用他人车位或堵塞通道。
4.2. 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违法、不文明行为,不得在车内吸烟或乱丢垃圾。
五、安全措施
5.1. 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设备,加强安保巡逻,确保车辆和车主的安全。
5.2. 车主在停车场内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或闯红灯。
结语
以上是停车场管理规程的相关内容,希望车主们能够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停车
场的秩序和安全。
祝愿所有车主都能安全停车、安全行驶。
燕郊停车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燕郊停车管理制度条例范文燕郊停车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燕郊地区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停车效率,保障居民和公众的停车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燕郊地区所有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燕郊地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管理,提供优质停车服务,保障停车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停车,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在任何道路或停车场内停放的行为。
第五条燕郊地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市容市貌管理要求,文明停车,不得妨碍交通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六条涉及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管理和使用的方面,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停车泊位的划分和标识第七条燕郊地区的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需求进行合理划分,确保足够的停车位和流动空间。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标识应当明确,易于识别。
应当设置停车标识牌、地面标线等,标明各类泊位的使用方式、停车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标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标准规定,保持鲜明、清晰。
标识和标线应当定期维修和更新,确保可用性。
第十条黄线标识的停车泊位禁止非法停车,绿线标识的停车泊位只允许共享单车停放,蓝线标识的泊位只允许电动车停放。
其他标识的泊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三章停车费用和收费标准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收费标识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方便用户使用。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电子收费设备或人工收费方式,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规范性。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保留停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停车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具有多样性,用户可以选择现金支付、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和车辆的安全停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及相关人员的管理。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1、入场管理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行人。
司机应按照停车场的指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引导,将车辆停放到指定的车位。
入场车辆需领取停车凭证,凭证应妥善保管,出场时需交回。
2、停车规定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非停车位区域停车,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入口。
车辆应按照车位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跨线。
3、出场管理车辆出场时,司机应出示停车凭证,经工作人员核实后,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缴费完成后,车辆应迅速离开停车场,不得在出口处逗留。
4、收费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收费方式可以采用现金、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私自更改或减免费用。
5、安全管理停车场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如发生火灾、盗窃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警。
6、卫生管理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垃圾清理。
禁止在停车场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7、设施维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8、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车辆和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或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的引导、停放、收费等。
2、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处理各类纠纷和突发事件。
3、定期检查停车场的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无损。
4、做好停车场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盗窃、破坏等行为的发生。
5、保持停车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
6、热情服务,解答车主的疑问和咨询。
停车场安全管理办法

停车场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停放、安全巡查、事故处理等环节。
1.3 停车场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二、停车场设施与管理2.1 停车场设施2.1.1 停车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设施完善,包括停车位、指示牌、监控设备等。
2.1.2 停车场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2 车辆停放2.2.1 车辆停放应遵守停车场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2.2.2 禁止在停车场内行驶、试车、洗车、修车等行为。
2.2.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三、安全巡查与事故处理3.1 安全巡查3.1.1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3.1.2 巡查内容包括设施运行情况、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等。
3.2 事故处理3.2.1 发生车辆损坏、火灾等事故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2.2 及时报警,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3.2.3 记录事故情况,便于后续处理和查询。
四、安全培训与演练4.1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4.2 停车场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违规处理5.1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辞退。
5.2 违反停车场规定的行为,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予以制止,并告知相关规定。
六、附则6.1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6.2 本办法的修改、废止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
6.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停车场管理规定大全

停车场管理规定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等。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停车场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明确停车区域、行驶路线、出入口位置等,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第六条停车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卫生、秩序等工作。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置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照明设备等,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停车场应合理划分停车区域,设置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如普通车位、残疾人车位、新能源车位等,满足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与收费第九条停车场使用应遵循先来先停的原则,车辆应按照规定的停车区域和行驶路线行驶和停放。
第十条停车场应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应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和便捷性。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对长期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如设置固定停车位、签订长期停车协议等。
第四章停车场安全与维护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单位停车场管理规定办法
单位停车场管理规定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单位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使用和车辆的安全停放,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访客以及在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
三、停车场的开放时间停车场的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具体时间 1至具体时间 2,节假日的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停车场的位置及车位划分1、单位停车场位于具体位置,分为员工专用车位区、访客车位区和临时车位区。
2、员工专用车位根据员工的职位、工作需要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在车位上标明员工姓名或车牌号。
3、访客车位区用于接待来访客人的车辆停放,临时车位区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五、车辆停放规定1、员工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员工专用车位,不得占用访客车位或临时车位。
2、访客车辆应停放至访客车位区,并在进入停车场时领取访客停车牌,离开时交还。
3、临时车辆应停放至临时车位区,停放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长。
4、车辆停放应按照车位标线整齐停放,不得跨车位、压线或堵塞通道。
5、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等活动。
六、停车场的出入管理1、员工车辆凭单位发放的停车证出入停车场。
2、访客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应向保安人员说明来访事由,并登记车辆信息和访客信息,领取访客停车牌。
3、临时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应领取临时停车卡,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4、车辆驶出停车场时,应交回停车牌或停车卡,经保安人员核实后放行。
七、停车场的安全管理1、停车场内安装监控设备,对停车场进行 24 小时监控,确保车辆安全。
2、保安人员定时巡逻停车场,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停车场内设置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4、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动火或乱扔垃圾,保持停车场的环境整洁。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车辆,保安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将采取锁车等措施。
2、对于占用他人车位、堵塞通道等严重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在单位内通报批评。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一、停车场使用规定
1. 停车场使用者必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2. 停车场管理员有权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包括指挥车辆停放位置和管理停车秩序。
3. 停车场使用者需遵守停车场内的交通规则,严禁违章停车、随意泊车等违规行为。
二、停车场费用规定
1. 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
2. 停车场使用者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费用的车辆将被暂扣或罚款。
3. 停车场使用者应当保留好停车票据,以便在离开停车场时出示。
三、停车场安全规定
1. 停车场使用者需爱护停车场设施,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破坏
设备等行为。
2. 在停车场内禁止点燃火种、乱倒废弃物、抛撒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行为。
3. 遇到车辆失窃、损坏等情况,停车场使用者应立即报警并协助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四、停车场管理规定
1.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礼貌待人,积极协助停车场使用者解决停车问题。
2. 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劝阻、处罚,保障车辆和停车场安全。
3. 停车场管理人员需随时保持通畅的车辆通行秩序,并及时协助车辆驶入、驶出停车场。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希望所有停车场使用者遵守并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
如有违规行为,停车场管理员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停车场安全管理条例
停车场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设施
停车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出入口管理系统、防爆设备等。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责任
停车场管理者应对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定期检查停车场的安全设施并及时修复故障。
2. 按照规定进行车辆进出的管理和登记。
3. 加强对停车场内车辆和财物的保护。
4.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车辆进出管理
停车场管理者应采取措施确保车辆进出的安全有序:
1. 安装道闸或其他有效的车辆进出管理设备。
2. 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包括车牌号码、时间等信息。
3. 严禁无牌车辆和非法进出。
第五条安全巡逻
停车场管理者应配备专人进行安全巡逻,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状况。
第六条消防设施
停车场应按照消防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灭火救援。
第七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停车场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拖车等。
第八条法律责任
对于因停车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停车场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条例由停车场管理者执行,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
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的使用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并保障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是指由特定管理单位投资修建或出资经营的专门用于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室内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
第三条所有驾驶机动车辆的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拥有停车证的车主,具备在指定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权利。
第五条进出停车场的车辆按照交通法规顺序行驶,并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示停靠。
第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停车时间等,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及秩序。
第七条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设备、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由管理单位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停车场使用时间由管理单位确定,未经允许,禁止在规定的停车时间以外停放车辆。
第九条停车场内严禁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停乱放、逆向行驶、不按指定车道等。
第十条停车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并禁止随意堆放货物。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发生任何形式的车辆损毁、盗窃、抢劫等事件,车主应自行注意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若遇停车场内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状况,车主应立即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获得停车证的车主,应保管好停车证,严禁私自转让、挂失等行为。
第十四条如遇停车场使用上的问题和意见,车主可向管理单位提出,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做出书面的回复。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停车场使用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口头警告、停车证停用、暂扣车辆等。
第十七条对于恶意破坏停车设施和违法者,管理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进行赔偿要求。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具体执行时间由管理单位另行通知。
对于已经签订的停车合同,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进行解约并收回停车证。
第十九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停车场管理单位所有。
总结起来,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各项规定,保障车辆安全和秩序,特别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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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0〕 第5号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地下场所。
(一) 按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地。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地。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场地。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的行车道、非机动车道、沿街单位门前场地上设置的泊位。
(二)按照经营性质划分,包括为车辆提供停放保管服务、实行有偿收费的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无偿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非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停车场综合协调机构,市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价格、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市区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在车行道、沿街单位门前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指导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停车场设施。
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停车场建设规划要求,建设、维护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停车场建设规划的违法行为。
价格、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规划、建设和管理停车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建设、严格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者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服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同时满足实际停车需要,提倡建设地下、立体停车场,有效利用城市空间。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停车场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安排新开发项目时,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九条 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经建成的建筑、场所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规划逐步补建:
(一)火车站、城市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 (二)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会展场所;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大型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超市、商业街、仓库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四)较大规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 (五)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第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一)停车场内地坪平整、无障碍; (二)场地相对独立、封闭,设置出口、入口和各类标志、标识,施划进场、出场导向标线和停车线; (三)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消防和通讯指挥设施; (四)室内(含地下)停车场设置监控设施、弯道安全照视镜、减速垄和坡道防滑线; (五)停车场出口、入口的设置位置和行车方向,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六)推广使用先进的电子控制、防盗、防损技术设施。
第十二条 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者缩减停车面积和泊位。
第十三条 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机动车通行,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行车道(含非机动车道和沿街单位门前区域)一侧,提出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意见或者方案,书面征求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意见后,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的行车道(含非机动车道和沿街单位门前区域)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的路段; (二)宽度大于5米的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经过路面改造且设置泊位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不小于3米的路段; (三)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后不影响市容环境和市政设施、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设施及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设施正常使用的路段;
(四)有明显的停车标识设施; (五)根据场地情况,规定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使用时间; (六)征求场地周边利益关联人的意见,在设置前向社会公告设置方案,征求社会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交通核心区主干道的机动车道(实行单向通行的机动车道除外)和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道(辅道除外); (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设置停车泊位后宽度小于2.5米的非机动车道; (三)妨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和盲道正常使用; (四)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的道路;
(五)在满足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已配建停车场的建筑、场所的周边300米范围内; (六)道路交叉路口、学校出入口、公交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七)可能影响机动车、行人通行或者严重影响沿街店铺经营的路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道路宽度不足15米,不得双向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行人、机动车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事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应当积极予以扩建。扩建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公众安全; (二)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紧急抢险通道; (四)符合停车场设置标准与设计规范。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取消或者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者迁移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严重影响其他机动车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属于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招标、拍卖管理费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建成并经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专职人员维护停车场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推行公司化、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20日内向社会开放运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地点、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依法对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因维修养护、工程建设等原因临时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提前5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该区域交通安全畅通。
经营性停车场变更经营管理人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