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路边停车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道路停车、停车场停车、停车位管理等。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坚持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第五条贵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地位置、交通流量、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出口明显位置公示,市民可根据标示了解收费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应提前30日在停车场内公示,并报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结合维护停车场设施、人力成本、监管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核定。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按次收费、按时段收费、包月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停车场应当提供发票或者小票。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证,并提供工作服务。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及规定,不得私自调整收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对市民进行侮辱、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停车位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抢占道路停车位。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收费,不得超时延迟。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车辆信息,确保收费准确。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谌贻琴2019年1月16日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实行有效管理和差别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筹建的停车场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予以保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车和管理方式。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范本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以及停车场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贵阳市停车场库的管理,保障市民及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停车场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内的所有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三、停车场库的经营者责任1. 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2.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停车位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垄断、限制市场竞争。
3.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服务准则,确保市民能够明确了解收费情况和权益保障措施。
4. 经营者应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维护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确保停车场库的安全和便捷性。
5. 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对停车场库的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停车场库的使用者责任1. 使用者应当遵守停车场的规范管理,遵守停车场的停车秩序和交通规则。
2. 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支付,并保留好支付凭证。
3. 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和个人财物,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4. 使用者应当遵守停车场公示的服务准则,如有争议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投诉或反馈。
五、停车收费标准1. 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停车场使用者。
2.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指导价格,对停车场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六、管理政策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库的日常监管,确保停车场库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
2.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停车场库的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3.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停车场库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停车场库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七、法律责任1.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
2. 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车辆暂扣等。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2023修正版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贵州省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等。
三、停车场管理责任1. 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
2. 停车场的管理者应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并提供发票等服务。
3. 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制定并公示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明确停车规则和管理措施。
四、停车区划设置1. 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停车区域,不同区域应设置合理的停车位,并标明车位编号和停放规定。
2. 停车场应设置便捷的出入口,保障车辆进出的顺畅性和安全性。
3. 停车场应设置停车指引牌,在合适的位置标明停车场的名称和指引信息,方便市民找到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措施1. 停车场应安排专人管理,负责车辆的进场导引、停放秩序维护和出场管理。
2. 停车场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保障停车场的安全和车辆的财产安全。
3. 停车场应每天定期清洁卫生,保持停车场的环境整洁。
六、停车费用和收费标准1.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由停车场管理者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停车费的收取方式应简便方便,可以采用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方式。
3. 停车场应提供发票服务,并在合适的位置公示发票开票信息。
七、停车场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者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2. 严禁停车场管理者以任何形式向车辆驾驶人收取额外费用或索取财物。
3. 对于严重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停车场管理者有权采取拖车等强制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与贵州省现行的有关停车管理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予以废止。
以上是关于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和车辆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和停车场管理者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宁。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经2022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3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7日贵阳市停车场条例(2022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除外。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三)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四)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停车场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五)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三)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四)做好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相关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2014年1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前款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等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占用城市道路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期限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考核的有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参与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审查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活动中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物价、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公安消防、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督办督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停车场管理主体1. 贵阳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本市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2. 各停车场营运方应当依法经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停车场正常运营和车辆安全。
三、停车场建设1. 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2. 停车场应当设置必要的指示标识、车位标识,保障停车秩序。
四、停车费用1. 停车场收费应合理公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2. 车主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不得逃费。
五、停车秩序1. 车辆停放应当依规定在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通道或影响他人正常出行。
2. 违规停车的车辆将被贵阳市交通管理部门拖移,并处以相应处罚。
六、停车场安全1. 停车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停车场内人员和车辆安全。
2. 车主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车辆财物,不得留下贵重物品。
七、监督与投诉1. 贵阳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停车场管理监督机制,接受市民举报。
2. 市民对停车场管理存在问题可拨打举报方式进行投诉。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违规停车的车辆可处以罚款,并可能被暂扣驾驶证。
2. 停车场管理单位将根据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以激励提升管理水平。
以上为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贵阳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市民停车和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的便利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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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库)增设情况,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场提出保留或者取消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符合下列要求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不占用绿地;(三)不占用消防通道;(四)方便业主停车;(五)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到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和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单位空闲场地开展社会车辆停放业务,并按规定到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停车场(库)经营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
行政管理部门向停车场(库)收取行政性费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停车场(库)的经营性分配。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实行分路段、分时段计时收费。
第十五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库)内车辆停放秩序和安全,自觉接受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二)使用公安交通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库)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三)在停车场(库)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监督电话、营业执照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四)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五)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六)维护停车场(库)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七)停车场(库)内发生火警、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八)定期清点场(库)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九)保持停车场(库)环境整洁;(十)不得在场(库)内开展车辆维修业务;(十一)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停放;(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进入停车场(库)停放的车辆,应当遵守场(库)内有关管理制度,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建成后的停车场(库)的验收合格资料、位置、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制度、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报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因停车场(库)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车辆在停放期间被损坏、被盗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库)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停用、缩小、关闭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非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和地下停车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其他可供车辆停放的场地等。
公共停车场(库),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场,指在道路路内(含人行道)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5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贵阳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的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机动车数量与日剧增,停车压力增大,又因监管不力使已建成的部分停车场被挪用,乱停车、停车难问题日趋凸现,成为本市交通管理中的“瓶颈”,有的甚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严重影响了本市的城市形象,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了本市构建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城市的正常进行。
停车场(库)管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均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我市停车场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对停车场在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的具体措施、审批程序等方面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停车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适时和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4.《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5.《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为规范本市停车场(库)管理,按照市政府要求,针对本市停车场(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10月,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总结本市停车场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9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停车场(库)管理的适用范围。
针对本市停车场(库)管理的现状,为创建和维护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强化停车场(库)管理,明确停车场(库)的管理范围十分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二)关于停车场(库)的规划及建设。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与《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均对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规范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有效解决本市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实际,满足机动车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比例符合国家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的要求,《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对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规定了具体管理措施。
主要是:一是严格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将停车场(库)的建设纳入城市专项规划;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须依法设置;四是鼓励专有停车场(库)、专用停车泊位有偿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率。
(三)关于住宅区内设置停车场。
因部分住宅区内配建的停车场(库)不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为解决住宅区内部分车辆乱停、乱放,引导业主规范停放,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和车辆停放安全,《办法》第十二条就住宅区内设置停车场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