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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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外勤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外勤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外勤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港口范围内所有外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装卸工人、驾驶员、保安、巡查员等。

第三条港口外勤人员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外勤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港口外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新入职的外勤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期间,外勤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港口外勤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施设备使用、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置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港口外勤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港口外勤人员应遵守港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港口外勤人员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港口外勤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操作过程安全。

第十一条外勤人员在作业前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第十二条外勤人员在使用机械设备、车辆等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外勤人员在装卸货物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货物安全装卸。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四条港口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外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六条港口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外勤人员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港口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外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外勤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采取行动。

港口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仓储安全管理,保障港口仓储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所有仓储作业区域及作业人员。

第三条港口仓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港口仓储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港口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由港口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港口仓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二)负责港口仓储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港口仓储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四)负责港口仓储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一)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二)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四)配合港口仓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港口仓储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作业区域划分明确,标识清晰;(二)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配备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仓库内货物堆放整齐,间距合理,符合仓储规范;(四)作业设备完好,定期检查、维护;(五)仓库内通风良好,无有害气体积聚。

第七条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一)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三)注意观察作业现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四)配合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港口仓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一)仓储作业现场安全状况;(二)消防设施配备与使用情况;(三)作业设备安全状况;(四)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情况。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九条港口仓储作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停止作业,保护事故现场;(二)组织人员进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

港口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港口行业网络安全,维护港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港口生产、运营和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港口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防范和减少港口行业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网络安全风险;2. 确保港口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3. 保护港口企业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破坏;4. 提高港口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水平。

三、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港口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建设;2. 网络安全设备设施管理;3.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4.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5. 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四、组织架构1. 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设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工作;3. 各部门、单位设立网络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

五、网络安全管理措施1.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规范网络安全行为。

2. 网络安全设备设施管理:配置网络安全设备,确保网络安全设备运行正常;定期对网络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升级。

3. 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的入侵;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扫描和漏洞扫描,及时修复漏洞。

4.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网络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5.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6. 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网络安全问题。

六、奖惩措施1. 对在网络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网络安全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调整,或港口行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港口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建设、运营、维护、检修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泊位、航道、装卸设备、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设备设施采购与验收第四条港口安全设备设施采购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采购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二)设备设施采购前,需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设备设施本质安全;(三)设备设施采购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违规操作;(四)采购的设备设施应具备合格证明、技术要求、设备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五条港口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备设施交付时,使用部门应进行安全装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确认,并由接收部门签字存档;(二)涉及特种设备及安全装置较多的设备验收,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三)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第三章设备设施使用与维护第六条港口安全设备设施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检验)、维修保养、交接班等管理办法;(二)设备设施使用前,应由设备设施厂家技术人员对设备操作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三)设备设施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港口安全设备设施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确保设备设施安全;(二)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定期检修保养严格执行设备设施保养的周期和内容、记录要求;(四)设备设施所带的安全标识应完好、清晰、不被遮拦,外文安全标识应翻译后张贴中文标识。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管理活动,包括港口建设、运营、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确保港口功能定位和布局合理;(二)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港口设施水平;(四)注重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港口竞争力。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服务质量标准;(三)环境保护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以下管理:(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客户进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码头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码头港口所有装卸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卸、设备操作、人员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成立码头港口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装卸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第四条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装卸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安全可靠。

第七条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尘口罩等。

第九条装卸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程序。

2. 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3. 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 装卸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5. 装卸作业时,必须确保货物稳固,防止货物滑落或倾覆。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起重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奖惩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管理和作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码头港口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港口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所有参与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计划,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性能负责,确保设计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1. 施工单位应当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2.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应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安全防护措施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等。

2.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计符合安全规范。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港口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今天店铺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港口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港口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港口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设备选购(1)设备选购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具备安全性能;(2)设备选购应优先选用国内知名品牌,确保设备质量可靠;(3)设备选购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操作便捷性、维护保养方便性等因素。

2. 设备安装与调试(1)设备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确保安装质量;(2)设备调试应由生产厂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3)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设备使用(1)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2)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3)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4. 设备维护与保养(1)设备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设备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保养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便于追溯。

5. 设备安全检查(1)定期对港口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2)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外观、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装置等;(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6. 事故处理(1)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2)事故原因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3)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三、责任与奖惩1. 责任(1)港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由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2)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等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

2. 奖惩(1)对认真履行职责、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港口保安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及港区安全,维护港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港口范围内所有保安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确保合法合规;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 明确责任,奖惩分明;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保安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保安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具备相关保安培训证书。

第五条保安人员应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港口规章制度。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港口范围内的安全巡逻、门岗管理、监控值班等工作;2. 检查、登记进出港口的人员、车辆和货物,防止非法物品和危险品进入港口;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4. 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港口内的治安案件;5. 维护港口秩序,保障港口正常运营;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懈怠。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八条保安人员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1. 交接班:保安人员应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确保工作连续性;2. 巡逻:保安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3. 监控:保安人员应按照规定对港口进行监控,确保监控覆盖范围无死角;4. 应急处理:保安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5. 报告:保安人员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突发事件等情况。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九条保安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2. 不得饮酒、吸烟、打闹;3. 不得泄露港口秘密;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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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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