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上交所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

上交所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最新版)目录1.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概述2.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的要求3.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的审核流程4.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的意义正文一、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是指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后,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的申请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再融资申请文件,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二、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的要求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报告:企业应提交一份再融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再融资的目的、金额、用途、发行对象等。
2.董事会决议: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关于再融资的决议,证明再融资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应提交股东大会关于再融资的决议,证明再融资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财务报告:企业应提交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
5.发行方案:企业应提交再融资的发行方案,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
6.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应详细说明再融资所筹集资金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其他文件:企业还需提交其他与再融资有关的文件,如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等。
三、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的审核流程科创板再融资申请文件的审核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受理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企业提交的再融资申请文件后,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文件齐备、符合规定。
2.审核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提交的再融资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包括财务报告、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审核。
3.反馈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企业需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4.审议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上市委员会议,对企业提交的再融资申请文件进行审议。
5.决定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议的审议结果,作出是否同意企业再融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上证发〔2020〕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条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改善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细则,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促进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并且在筹资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方面,应当向投资者作出充分、准确和及时的披露和解释。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还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挂牌公司实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的有关规定,提供可靠的保证,履行披露义务,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及市场规范化水平。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还强调了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投资者风险,加强与投资者
沟通,并且鼓励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挂牌过程中优先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的实施,可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的质量,为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相关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发生债权债务重组事项,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如收购、出售资产构成《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并同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如收购、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重要内容提示: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一、交易概述(一)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交易目的、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股权类资产的,需说明股权比例)、交易内容(收购或出售、债权债务转移)、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交易价格及与账面值相比的溢价情况、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如适用)等。
(二)简要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如适用)。
(三)本次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上市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第二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12)第三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1)为便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的办理,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已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比照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一、发行前办理及关注事项上市公司拟启动配股发行的,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及时与本所联系,了解配股发行的有关要求,做好发行相关的准备工作。
1.披露配股获准公告。
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配股核准或同意注册的文件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指定主承销商自营证券账户。
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主承销商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证券账户正常可用,指定在其交易单元上,并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
因证券账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主承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
3原股东配售采用网上申购方式。
上市公司拟参与配售的股东,原则上均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
4. 正确披露配股发行相关代码。
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所证券代码段分配指南的规定,在发行公告中正确披露配股所采用的辅助代码及对应名称。
股票代码与配股发行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5.配股期间避免股本变化。
上市公司在披露配股发行公告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原则上应避免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化。
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是指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等无权参与配售申购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
6.利润分配期间不得启动发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5)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5)第四节股份减持 (6)第三章持续督导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3)第四章内部治理 (19)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第三节规范运行 (25)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8)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9)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7)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5)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7)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1)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7)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89)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1)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6)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6)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0)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0)第一节日常监管 (100)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十五章释义 (106)第十六章附则 (111)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规范指引来了,科创公司请查收
规范指引来了,科创公司请查收为方便使用者,2020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所”)秉承减少层级、归并整合、统一编号、明确标准和简化规定的原则,对科创板复用主板的22项与规范运作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了优化,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
根据上交所配发的新闻,《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有机整合。
按规则逻辑,将不同事项分门别类进行有机整合。
例如,将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并入公司治理一章,将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及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整合至董监高人员一章。
整合后的指引共282条,相对于整合前22项规则的530条,条文数目压缩近一半。
二是合理简化。
充分尊重科创公司自主权,调整部分与注册制改革不适应的规则要求,保持科创公司内部治理灵活度。
如对董事提名、选任、考核等部分公司治理内部事项,不再做出强制性规定,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同时,考虑到红筹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特殊性,做出必要的差异化规定。
三是突出重点。
在整合、简化的同时,《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专设一章,对如何有效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高比例股权质押等投资者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项,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关键少数职责角度,进行了集中规范,切实防范市场乱象在科创板重演。
”为方便各位小伙伴学习理解,小多对《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的重要章节进行了梳理,就其中特别重要的和有变化的内容,以要点提示方式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章内容与通用规则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十分类似,一是对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总体要求,二是从维护科创公司独立性、自身信息披露、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行为、股东权利行使、承诺履行等方面提了具体要求。
科创板上市制度文件汇编
科创板上市制度文件汇编(2019年3月1日发)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目录1-证监会发文1-1_科创板管理文件【证监会令153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5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1-2_科创板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9第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第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2-1发行上市审核类【上证发2019第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第1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证发2019第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证发2019第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证发2019第2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2发行承销与上市类【上证发2019第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第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3_交易类【上证发2019第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证发2019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上证发2019第2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_中国结算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22
•【文号】上证函〔2021〕108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的通知
上证函〔2021〕108号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统称退市新规)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以下简称新版必备条款),现予发布。
请各证券公司对照新版必备条款,制定新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对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不含科创板风险警示股票)的投资者,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新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已签署旧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无需重新签署。
请各证券公司按照退
市新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提示。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目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7.12
•【文号】上证发〔2019〕79号
•【施行日期】2019.07.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
目录的通知
上证发〔2019〕79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业务规则适用范围,本所就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需遵照适用的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形成目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创板上市公司除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仅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以下统称科创板专用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适用本通知附件所列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以下统称通用业务规则)。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通用业务规则内容与科创板专用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科创板专用规则的规定为准;通用业务规则内容确无法适用的,经本所认可,可不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
三、本所将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规则体系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目录,并向市场公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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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特别提示
本指南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索引使用,并未涵盖相关规则关于齐备性要求的全部事项,对文件齐备性的判断应当以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书面补正要求为准。
二、通用指南
1. 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及审核系统设置的文件目录相符。
2. 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相符,单一文件名称在80个字符以内。
3. 申请文件不存在无法打开或读取的情形,word版文件内容可编辑。
4. 文档幅面大小、字体排版等格式符合格式准则要求。
单个文件大小在80M以内,如单个文件过大可拆分为多个文件。
5. 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采取彩色扫描方式,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读;如使用黑白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由律师鉴证,加盖鉴证律师所在律所公章和骑缝章。
6. 申请文件签字处为本人亲笔签字。
如由他人代签,同时提交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加盖法人公章;签字处载有印刷体,签字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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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体一致(统一为中文或英文)。
7. 申请文件盖章处加盖公章,印章清晰可读(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况,请在相应文件提供说明)。
8. 审核系统项目详情填写准确、完整,特别是涉及网站披露的信息:公司全称、公司简称、融资金额(亿元)、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评估机构、签字评估师等。
9. 如存在补正情形,在对应的系统栏目处提交相关补正文件,无需再次提交全套申报文件。
三、申请材料制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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