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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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资料(13)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资料(13)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资料(13)合同的转让的规定(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转让分为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适用的法律条款。

(2)债权人转让权利1)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

2)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依据上述规定,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合同权利转让而处于不利地位,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依据规定,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消权。

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可参考考试题型

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可参考考试题型

2012年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 )A、招标代理B、采购代理C、诉讼代理D、指定代理【答案】D【解析】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2、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地役权【答案】A【解析】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某建设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项目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支付20000元费用,据此,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B、地役权【答案】B【解析】考察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分。

相邻权无偿、无需对方同意。

地役权需通过双方合同约定,一般为有偿。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所有权【答案】D【解析】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A、债B、所有权C、知识产权D、担保物权【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重点解析:
准确理解合同内容各条款的内容,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整理版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整理版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A、招标代理B、采购代理C、诉讼代理D、指定代理【答案】D 【答案解释】参见教材P1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如工程招标、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2、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地役权【答案】A【答案解释】参见教材P13,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不包括土地所有权。

3、某建设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项目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支付20000 元费用,据此,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B、地役权C、相邻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B【答案解释】去年考过。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所有权【答案】D【答案解释】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鬼泣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5、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A、债B、所有权C、知识产权D、担保物权【答案】A【答案解释】参见教材P22,《民法通则》规定,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A、招标代理B、采购代理C、诉讼代理D、指定代理【答案】D【答案解释】参见教材P1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如工程招标、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该考点来自教材第一章: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三节: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地役权【答案】A【答案解释】参见教材P13,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不包括土地所有权。

该考点来自教材第一章: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四节: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某建设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项目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支付20000 元费用,据此,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B、地役权C、相邻权 D 宅基地使用权【答案】B【答案解释】去年考过。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该考点来自教材第一章: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四节: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所有权【答案】D【答案解释】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鬼泣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

A.招标代理B.采购代理C.诉讼代理D.法定代理【答案】D【解析】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其中,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D选项,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不是委托代理的一种。

ABC选项,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多为委托代理。

2.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地役权【答案】A【解析】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某建设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项目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支付20000元的费用。

据此,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B.地役权C.相邻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B【解析】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本题中,建设单位向项目相邻单位支付费用,利用相邻单位道路通行,为自己提供便利,属于行使地役权。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所有权【答案】D【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5.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11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11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免责条款无效(一)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内涵(二)种类(三)撤销权(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三)撤销权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1)可申请撤销合同。

(2)可申请变更合同。

(3)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和第三人5.撤销权的消灭(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比较项目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涉及范围危害当事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主要涉及当事人利益原因非法,恶意的不公正与不合法违法,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误解原因与结果关系由于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原因与结果之间无必然关系,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六、效力待定合同(一)内涵(二)类型及处理方式(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一)内涵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计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成本加酬金。

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金两部分构成。

由于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些外部条件的变化就可能会使得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

例如,某种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或者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会让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赔的要求,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

对于上面的三种计价方式,如果采用的是可调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就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这笔款项。

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价
合同,则建设单位就不必为此支付。

《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课件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A、招标代理B、采购代理C、诉讼代理D、指定代理2、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地役权3、某建设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项目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支付20000 元费用,据此,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B、地役权C、相邻权D、宅基地使用权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所有权5、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A、债B、所有权C、知识产权D、担保物权6、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B、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邻接权,一类是著作权C、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产权范围广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工业产权D、构成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发现权、发明权以及科技成果A、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C、公告发布D、核准注册8、保证合同是()订立的合同。

A、债权人与债务人B、债务人和保证人C、债权人与保证人D、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9、关于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拘役是刑罚主刑的一种B、罚款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C、主刑和附加刑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10、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分包企业应当接受()的质量管理A、咨询单位B、总承包单位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保修期自()之日起计算。

A、竣工验收合格B、交付使用C、发包方支付全部价款D、竣工验收备案12、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A、可根据建筑行业特点自行制作B、应依据设置的便利性选择设置地点和位置C、必须符合国家标准D、必须以图形表示1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0 吨水泥,后甲通知乙需要更改购买数量,但一直未明确具体数量。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合同履行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从合同关系消灭的角度看,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且债权人实现了合同目的,导致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主要的正常的原因。

因此,合同履行又称为“债的清偿”。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

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解析]对《考试用书》归纳的几个基本原则达到熟悉的程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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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可变
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
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
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重点解析]
1.前面学习过的有效合同的四个条件有哪些?我们
回忆一下: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
的形式要件。
2.当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时候,就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可能有三个结果:
(1)是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是被变更,合同的内容趋于合理。
(3)是不变,也就是当事人不去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愿意按照原合同履行,则原合同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
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
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
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
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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