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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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按: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工作的指导,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中央组织部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现将该答复意见刊登于此,供学习参考。

1.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答:这是指列为参照执行范围的,除了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外,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问: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参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答:中央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考虑到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其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

3.问: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答:包含。

《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者:来源:《学习活页文选》2019年第11期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细则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委及组织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合公开选拔的科级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县委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公开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形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监督形式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充分调研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实际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Xx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Xx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Xx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Xx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细则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委及组织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合公开选拔的科级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县委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公开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形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监督形式等。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报名,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干部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干部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三)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四)乡(镇、街道)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五)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充实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六)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七)任前公示;(八)办理任职手续。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实施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的择优选用,培养和选
拔优秀的领导人才,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文化,提高党政领导能力。

第一条——择优选拔,必须符合政治、专业和品德等方面的要求。

政治要求:党员必须有凝聚力,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价值观;专业要求:具备符合选定岗位的职业技能;品德要求:必须有正直的政治品德,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心态和职业素质。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全面评估,重点考察思想政治、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应当从本地对外体现,以及职务范围不
同而做出合理判断。

干部任用原则是以有才能,有德行;有能力,有
行为,为主要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择优从胜,重实践;
(二)团结协作,因材施教;
(三)科学考核,适时调任;
(四)珍惜种子,人才重视。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
进行彻底审核,调查检验,认真考察其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决定是
否任用。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时,上级党组织应当制定相应的执
行办法,按规定的选拔程序准备、提出、审批和保密选拔的方案,根
据选拔方案明确选拔的对象及资格、原则用人、考核方式,按照有关
程序层层筛选,实行依法任用。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时,应当制定有关期限和方法,建
立有效的完善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任用效果。

第八条——实施本条例所造成的任何影响,应当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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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04.08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4.08
•【效力等级】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建设
正文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三章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
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

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

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

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

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

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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